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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传染病

时间:2022-04-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本节热门考点

1.传染病防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2.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中的SARS、人感染高致病禽流感、肺炭疽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3.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时限:甲类和乙类中的炭疽、非典、脊髓灰质炎、人感染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2小时内网络直报,不能直报2小时内最快通讯方式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出报告卡。

乙类、丙类:24小时内网络直报,不能直报于24小时内寄出报告卡。

4.紧急措施:①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②停工、停业、停课;③封闭受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④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⑤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一、概述

1.传染病防治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2.传染病的分类 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3.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适用范围 鼠疫、霍乱、SARS、人感染高致病禽流感、肺炭疽和脊髓灰质炎。

二、传染病预防

1.预防接种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

2.传染病监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3.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4.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理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6.医疗机构的职责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7.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合法权益保护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三、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1.传染病疫情的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2.传染病疫情的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3.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四、疫情控制

(一)传染病控制

1.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4)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5)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6)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3)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二)紧急措施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三)疫区封锁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五、医疗救治

1.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2.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3.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的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六、法律责任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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