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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时间:2022-0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的目的、依据和实施范围

制定的目的:为了控制检疫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传播,防止检疫传染病的流行,保障人体健康。

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 。

实施范围:列车、船舶、航空器和其他车辆(以下简称交通工具)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和发现检疫传染病疫情的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

(二)实施规定

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1)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

(2)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3)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

(4)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

(5)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

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以下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①有感染鼠疫啮齿类动物或者啮齿类动物反常死亡,并且死因不明;②有鼠疫、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鼠疫、霍乱病人;③有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需要实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的其他传染病。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1)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

(2)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

(3)封锁已经污染或者可能污染的区域,采取禁止向外排放污物等卫生处理措施。

(4)在指定的停靠点将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观察的旅客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交通工具和可能被污染的环境实施卫生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或者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发现检疫传染病疫情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卫生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合格证明。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凭检疫合格证明,方可通行。检疫合格证明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检疫措施;必要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予以协助。

(三)处罚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体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 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未依法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和其他应急医学措施的,以及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未依法进行必要的控制和卫生处理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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