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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

时间:2022-0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于1999年9月16日联合发布了《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

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

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于1999年9月16日联合发布了《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 。

(一)一般规定

当检疫传染病暴发、流行并借交通工具传播或者有借交通工具传播的严重危险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检疫传染病疫区,并决定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拟离开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按职责范围指定医疗和卫生防疫机构检疫,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签发检疫合格证明:

(1)根据国家卫生标准进行诊断,排除了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的。

(2)交通工具经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处理,饮用水及食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有关规定的。

(3)在鼠疫疫区,属于非禁止运输的物资;在霍乱疫区,海、水产品和可能被霍乱病原体污染的物资,而证明未被污染的。

(4)其他经检疫合格的物资。

经检疫合格的物资,在外包装上粘贴检疫合格标志。

交通工具经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处理,经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检查合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发给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准继续运行。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感染鼠疫的啮齿类动物或者啮齿类动物反常死亡并且死因不明时,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

在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必须按照要求立即将交通工具驶往指定的临时停靠地点。临时停靠地点的选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接受卫生检疫的交通工具可在最短时间内直接到达。

(2)远离重要城镇和人口密集区。

(3)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能够被及时、方便地移送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临时设置的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

(4)具备顺利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工作的必要条件。

(5)具有能迅速调集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和物资的交通条件。

在检疫传染病疫区内,最后一例鼠疫病人被隔离9日后,最后一例霍乱病人被隔离5日后,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最后一例病人被隔离至最长潜伏期后未发现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人所污染的物资和场所均经卫生处理合格,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借交通工具传播的严重危险已经消除,原决定机关可以宣布解除检疫传染病疫区,停止实施卫生检疫。

(二)检疫传染病密切接触者解除隔离、留验条件

鼠疫:经预防性治疗9日,无新发鼠疫病人及疑似鼠疫病人时,可以解除隔离、留验;如隔离、留验期间有新发鼠疫病人或者疑似鼠疫病人时,重新隔离留验9日,9日后无新发鼠疫病人或者疑似鼠疫病人时可以解除隔离、留验。

霍乱:经预防性服药后,连续2天粪便培养未检出病原体或者5日内无新发霍乱病人或者疑似霍乱病人时,可以解除隔离、留验;如隔离、留验期间有新发霍乱病人或者疑似霍乱病人时,重新隔离、留验5日,5日后无新发霍乱病人及疑似霍乱病人时,可以解除隔离、留验。

(三)航空检疫

1.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检疫工作程序

在乘客办理登机手续处和机组人员通道口查验乘运人员的检疫合格证明,并对登机人员进行健康观察,无检疫合格证明者,不准予登机;在旅客候机隔离区内,卫生检疫人员进行医学巡视,抽验旅客检疫合格证明;对进港、候机、登机的旅客,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应当立即移交航空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

对离开疫区的航空器,经检疫合格,发给检疫合格证明。

物资运输卫生检疫:①卫生检疫人员查验物资的检疫合格证明;②卫生检疫人员对于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物资,符合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发给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合格的物资;在外包装上粘贴检疫合格标志。

2.鼠疫疫情处理程序

在运行途中的航空器上发现鼠疫病人、疑似鼠疫病人时,机长应当立即通过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向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下内容:

(1)航空器所属公司、型号、机号、航班号。

(2)始发机场、经停机场、目的地机场。

(3)机组及乘客人数。

(4)病人的主要症状、体征、发病人数。

机长应当组织人员实施下列临时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1)立即封锁鼠疫病人、疑似鼠疫病人所在舱位,禁止各机舱间人员流动;控制机组人员进出驾驶舱。

(2)对鼠疫病人、疑似鼠疫病人采取就地隔离、采样等医学措施。

(3)对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环境和病人的分泌物、排泄物进行消毒处理。

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民航有关规定,指定该航空器降落机场和临时停靠点。

航空器降落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实施下列应急卫生检疫措施:

(1)对鼠疫病人、疑似鼠疫病人就地隔离,并实施应急医学措施;航空器上其他人员应视为密切接触者,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详细登记,做好检诊,投服预防药物。

(2)将鼠疫病人、疑似鼠疫病人移交给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密切接触者移交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

(3)如航空器上发生鼠疫病人、疑似病人死亡,其尸体应经消毒处理后,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

(4)对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资实施消毒,固体废弃物必须进行焚烧处理。

(5)对航空器实施终末消毒、灭蚤、灭鼠等卫生处理,经检疫合格,签发检疫合格证明后,航空器方可继续投入运行。

3.霍乱疫情处理程序

在运行途中的航空器上发现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机长可按原计划飞行,同时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通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目的地机场;并组织人员实施下列紧急措施:

(1)立即封锁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霍乱病人所在舱位,禁止各机舱间人员流动。

(2)将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霍乱病人隔离在其座舱一端,实施应急医学措施,提供专用吐泻容器,封闭被污染的厕所,并对吐泻物进行采样留验。

(3)对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霍乱病人的吐泻物和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环境进行卫生处理。

航空器降落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人员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1)确定密切接触者:与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霍乱病人的同行人员、直接护理者,接触霍乱病人、疑似霍乱病人吐泻物和其他污染物的人员均视为密切接触者,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详细登记,做好检诊,投服预防药物。

(2)对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霍乱病人实施医学措施后,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密切接触者移交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

(3)如航空器上发生霍乱病人、疑似霍乱病人死亡,其尸体应经消毒处理后,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

(4)确定污染范围,对霍乱病人、疑似霍乱病人吐泻物和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资和环境进行消毒处理。(5)对航空器上的排泄物、废水进行消毒后排放,对固体废弃物进行焚烧。(6)对航空器进行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处理,经检疫合格,签发检疫合格证明,航空器方可继续投入运行。

(四)罚则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 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的。

(2)未按规定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的。

(3)未封锁已经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区域,仍然向外排放污物的。

(4)未在指定地点停靠的。

(5)未在指定的停靠点将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观察的旅客名单移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的。

(6)未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交通工具进行卫生处理,无检疫合格证明,继续运行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未依法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医学检查和其他应急医学措施的,以及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未依法进行必要的控制和卫生处理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实施方案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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