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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进行卫生监督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境卫生检疫可以分为入境检疫和出境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国境卫生检疫对象也称检疫范围。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是指在国境口岸设立的,依法实施对传染病检疫、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以及对进出口食品进行卫生监督检验等活动的卫生执法机构。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概述

(一)国境卫生检疫的概念

国境卫生检疫是指为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对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以及对进出口食品进行卫生监督检验的行政执法活动和维护国家主权的国家行为。

国境卫生检疫可以分为入境检疫和出境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按检疫地区可分为海港检疫、空港检疫和陆地边境检疫。按检疫性质可分为常规检疫和特殊检疫,其中特殊检疫包括非口岸检疫、临时检疫、随交通工具检疫及赴国外检疫等。

(二)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

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其主管部门颁布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及其行政管理相对人规定权利义务来调整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1969年7月25日联合国通过的《国际卫生条例》(我国于1979年6月1日开始承担义务);1986年12月12日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8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出入境集装箱卫生管理规定》、《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办法》等。这些法律规范分别调整国境口岸卫生控制、进出口卫生监督检验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等各个不同行政法律活动中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共同构成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有机整体。

狭义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是指调整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和其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此仅包括《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

国境卫生检疫对象也称检疫范围。《国境卫生检疫法》明确规定了检疫对象是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四)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

我国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检疫传染病。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检疫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黄热病

第二类是监测传染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要求各国进行监测的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斑疹伤寒、回归热,还包括军团热、拉萨热、埃博拉-马尔堡、非典型性肺炎、甲型H1N1流感等新型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除上述传染病以外的,登革热、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猩红热,以及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等。

第三类是限制外国人入境的疾病。包括艾滋病(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性病、麻风病、开放性肺结核、精神病

(五)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是指在国境口岸设立的,依法实施对传染病检疫、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以及对进出口食品进行卫生监督检验等活动的卫生执法机构。它代表国家在国境口岸行使检疫主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口岸,依法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以及对进出口食品进行卫生监督检验。

1998年国务院的体制改革,将原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合并组建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其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使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和执行权,对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人员等实施检验检疫。2001年4月,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但其所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性质和职责不变。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卫生法规;

(2)收集、整理、报告国际和国境口岸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和终息情况;

(3)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对入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集装箱、尸体、骸骨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4)对入出境的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以及能传播人类传染病的动物,实施卫生检疫;

(5)对入出境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健康检查、医疗服务、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和卫生宣传;

(6)签发卫生检疫证件;

(7)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开展科学实验;

(8)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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