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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卫生法的溯及力也称卫生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颁布施行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卫生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卫生法在哪些地方具有拘束力。某些卫生法律、法规还有域外效力。卫生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三、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卫生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卫生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适用,包括卫生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

(一)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卫生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卫生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1.卫生法的生效时间

卫生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下列两种情形:

(1)在卫生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从法律文件颁布之日起施行。如1995年10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在卫生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在其颁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生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卫生法的失效时间

卫生法的失效时间通常有四种情形:从新法颁布施行之日起,相应的旧法即自行废止;新法代替了内容基本相同的旧法,在新法中明文宣布旧法废止;由于形势发展变化,原来的某项法律已因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复存在或完成了历史任务而已失去了存在的条件,自行失效;有的法律规定了生效期限,期满该法即终止效力;有关国家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命令,宣布废止其制定的法律,而导致该法失效。

3.卫生法的溯及力

卫生法的溯及力也称卫生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颁布施行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该卫生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卫生法就不具有溯及力。我国卫生法一般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我国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卫生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卫生法在哪些地方具有拘束力。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有以下几种情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发布的卫生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颁布的地方性卫生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卫生规章,只在其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有效;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特定的适用范围的,即在其规定的范围内有效。某些卫生法律、法规还有域外效力。

(三)卫生法对人的效力

卫生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卫生法对哪些人具有拘束力。卫生法对人的效力有以下几种情形: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我国卫生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也都适用我国卫生法,一律不享有卫生特权或豁免权;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原则上适用我国卫生法,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外,如果侵害了我国国家或公民、法人的权益,或者与我国公民、法人发生卫生法律关系,也可以适用我国卫生法。

(四)卫生法效力冲突的裁决制度

当卫生法效力发生冲突时,通常有以下几种裁决制度:

(1)卫生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卫生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进行裁决: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②地方性卫生法规与卫生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③卫生部门规章之间、卫生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卫生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④根据授权制定的卫生法规与卫生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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