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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力量与行政力量协调的主要路径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探求学术力量和行政力量协调的路径,关键在于落实学术力量的主导地位、完善大学的基层学术组织、拓展利益相关者参与办学的渠道、建立精干高效的管理体制、营造和谐共处的价值理念,贯彻上面提到的三个原则。我国高校行使学术力量的最主要机构是学术委员会。协调学术力量与行政力量,就要降低学术管理重心,把基层学术组织变成学术实体,赋予足够的学术权力,并把行政事务剥离出去。

4.3.2 学术力量与行政力量协调的主要路径

探求学术力量和行政力量协调的路径,关键在于落实学术力量的主导地位、完善大学的基层学术组织、拓展利益相关者参与办学的渠道、建立精干高效的管理体制、营造和谐共处的价值理念,贯彻上面提到的三个原则。

1.落实学术力量的主导地位

我国高校行使学术力量的最主要机构是学术委员会。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拥有学术方面的最高审批权,其职责是“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高校的学术权力运行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一般性号召上。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还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都没有提出明确的举措来保证学术委员会在高校中的地位。在具体操作中,学术委员会不是地位被严重削弱就是缺少教授的代表性,职能被异化。2011年,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退出山东大学新一届学术委员会一事引起媒体热议,有媒体甚至称之为高校改革的破冰之举,我国大学行政领导在学术委员会中的介入程度可见一斑。

构建学术力量与行政力量的和谐协调关系,关键在于落实大学学术力量的主导地位,切实将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方面的最高决策权,从明确大学学术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规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完善大学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着手,切实保障教授治学的权力,疏通治学渠道,并且提高教授参与治学的积极性。

2.完善大学的基层学术组织

学术组织是学术活动赖以开展的组织保证。作为大学学术管理基本单元的基层学术组织,构成了大学现代管理制度的塔基。大学基层学术组织是大学的细胞,是实现大学职能的基本单元与载体,大学的各项职能都要依靠基层学术组织来实现。伯顿·克拉克指出:“就系统本身以知识任务为中心而言,有关系统操作的一项最重要的事实是,学科和院校的联系方式都会聚在基层操作单位,即学术界的基本工作群体。”(8)

深化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应该进一步改革大学的基层学术组织结构。大学基层学术组织的变革与创新,已经成为现代大学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协调学术力量与行政力量,就要降低学术管理重心,把基层学术组织变成学术实体,赋予足够的学术权力,并把行政事务剥离出去。

3.拓展利益相关者参与办学的渠道

高校是一种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大学的决策必须权衡和兼顾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能顾此失彼。大学的利益相关者可以分为核心、重要、间接、边缘四个层面。核心利益相关者,包括教师、学生和管理人员;重要利益相关者,包括校友和财政拨款者;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与学校有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如科研经费提供者、产学研合作者、贷款提供者等;边缘利益相关者,包括当地社区和社会公众等。(9)

就内外部划分维度而言,高校的利益相关者分为内部利益相关者和外部利益相关者。核心利益相关者都是属于内部利益相关者。一直以来,学生在高校中都是看作被教育的对象,潜在的含义是学生不具备参与学校管理的能力,因此,学生不可能参与到高校的治理中去。但是,2005年我国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此外,在强调教授治学的同时,也要尊重普通教师参与治校的权利。因此,凸显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利益相关者的权利,有助于增强对高校行政力量与学术力量的监督力度,打破二元权利结构的桎梏。

高校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往往是学校办学资源的提供者,它们在提供资源的同时,也会干预学校的发展,直接或间接影响学校的治理模式和结构。一直以来,高校只关注财政拨款者,而对校友、社会公众、社区等利益相关者关注不够,这些被忽视的利益相关者也难以有渠道介入到高校的治理中去,从而致使高校内部的治理缺乏有效监督,办学总是脱离社会需求。扩展外部利益相关者参与学校治理的渠道,落实外部利益相关者参与治校的权利,有助于扭转高校治理结构中监督权力弱化的现象,有效预防“内部人”(这里主要指大学校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等因素,实施机会主义行为,损害大学外部利益相关者和内部弱势利益相关者的利益。(10)

4.建立精干高效的管理体制

学术力量在大学中处于主导地位,行政力量的配置,主要是服务于知识生产,服务于学术力量。因此,二元力量的和谐共处,要求行政力量必须强化服务意识。但是目前,受制于传统官本位思想以及政府行政官僚体制的束缚,我国高校普遍存在行政力量在某些领域取代学术力量的现象,造成学术力量在学术领域缺乏最终的决策权,导致学术力量的式微。

因此,建构学术力量和行政力量和谐关系,必须摆脱行政力量的长官意识,明确行政力量的服务地位,强化行政力量的服务意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要克服行政化倾向,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大学去行政化不是大学不要行政管理,相反,大学需要很高效的行政管理。高校行政管理部门要本着精简的原则,推进职能整合,减少管理层次,削减可有可无的管理层次或职务级别与类别,合并可并可不并的管理层次或管理部门,最大限度地避免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实现机关功能的需要,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人员职数,严格避免因人设事。在工作模式方面,要逐步由命令式管理转为提供专业性服务。(11)

5.营造和谐共处的价值理念

学术力量与行政力量是相互交叉,互为依托的。学术事务的开展,需要借助行政的力量;行政事务的落实,需要学术力量的支持。在约翰·范德格拉夫《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一书中,伯顿·克拉克采用“枚举法”列举了10种“学术权力”。从这10种“学术权力”的主体看,既有学者行使的权力,又有行政人员行使的权力;从权力(管理)对象看,既有学术事务,亦有非学术事务,且两类管理主体与两类管理客体也不是行政人员管理非学术事务、学术人员管理学术事务这种一一对应、彼此分开的关系,而是彼此都有交叉。(12)学术权力的实现方式,总是表现为不同形式的行政管理,具有一定的行政的意味。(13)学术力量与行政力量相互牵制,既有助于双方职能的开展,也有助于双方的相互监督。

学术工作的基础在于对真理的无私追求,行政工作的焦点在于保证大学公共责任的实现(14),由此产生了两种不同价值观指导下的文化,这是学术力量与行政力量冲突的根源。但是,从生产高深知识是大学的根本使命看,无论是学术力量还是行政力量都是服务于此的,无非是关注的重点有差异。因此,学术力量与行政力量和谐协调,关键是围绕大学的根本使命,营造崇尚知识的大学文化和价值追求,以此来统领学术文化和行政文化,努力将大学学术力量和行政力量的冲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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