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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大学学术力量与行政力量协调的典型案例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大学管理现代化的大环境下,剑桥大学的传统管理模式受到多方批评。2002年2月6日,大学内部公开了关于治理改革的咨询文件,传发到每个学部、系以及学校各机构,并刊登在剑桥大学校刊上,进行广泛的讨论和意见征集。校务委员会根据辩论的结果对提案进行修改,最终提交给评议院投票表决。而对学术权力没有实质影响的另三项提案均顺利通过。可见,在剑桥大学,学术力量是根深蒂固的。

2.2.5 剑桥大学学术力量与行政力量协调的典型案例

1.剑桥大学21世纪初的现代化治理改革

2001年,英国一些高校纷纷启用学校计算机管理系统,华威大学和纽卡什尔大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按时到位,运行良好,而剑桥大学则遭遇到被看作是灾难的“卡皮萨”(CAPSA)危机:这套“CAPSA”计算机系统投资近1000万英镑,但是运算速度慢到10分钟才能处理一个数据,最后在2001年11月宣告计算机管理系统开发失败,造成巨大的财政浪费。华威大学教授迈克尔·萨托克(Michael Sartore)被聘为校外专家入校调查,他发现剑桥内各个委员会和行政官员各自为政,学术人员和行政人员不相配合是导致“卡皮萨”危机的重要原因。(34)

当时的剑桥大学对外有连续几年1000多万英镑的财政赤字,对内仍然维持着中世纪时期的管理模式,行政管理处处受掣肘,造成效率低下、资源浪费。在大学管理现代化的大环境下,剑桥大学的传统管理模式受到多方批评。因此“卡皮萨”危机成为导火线,由第343任校长亚历克·布罗厄斯(Alec Broers,1996年10月—2003年9月在任)主持,在剑桥大学发起了一场现代化治理改革。

2002年2月6日,大学内部公开了关于治理改革的咨询文件,传发到每个学部、系以及学校各机构,并刊登在剑桥大学校刊上,进行广泛的讨论和意见征集。2002年6月26日,校务委员会整理并修订了咨询文件,形成改革提案报告。改革包含六个方面,具体内容见表2‐6。

表2‐6 剑桥大学现代化治理改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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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Report of the Council on governance[2010‐07‐15],http://www.admin.cam.ac.uk/reporter/2001-02/weekly/5890/.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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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Report of the Council on governance[2010‐07‐15],http://www.admin.cam.ac.uk/reporter/2001-02/weekly/5890/.

②Report of the Council on governance[2010‐07‐15],http://www.admin.cam.ac.uk/reporter/2001-02/weekly/5890/.

③Report of the Council on governance[2010‐07‐15],http://www.admin.cam.ac.uk/reporter/2001-02/weekly/5890/.

2002年7月9日和10月8日,评议院就治理改革提案进行了两次辩论,所有剑桥大学的教职人员、学生都可以参加讨论,发表意见。有人认为改革之要在于更清晰、更迅速的决策制定,校务委员会则强调要加强副校长的权力以利于有效的决策;有人认为剑桥大学的治理特色正是维持其学术成功的秘诀,因此改革是不明智的;也有人担心由校外人员担任校务委员会主席会削弱副校长的权力,破坏剑桥大学作为学者自治团体的基本框架,而且校外人士对大学运行不甚了解;而校务委员会则认为校外人员的经验及专业技能可以为大学内部注入新鲜思想,给予副校长强大的支持,从而更好地履行校务委员会监督和政策执行的职能,而且成员组成应是多样化的,应包括学术和非学术人员。校务委员会根据辩论的结果对提案进行修改,最终提交给评议院投票表决。

2002年12月,治理改革提案以邮寄的方式在评议院成员中进行投票,结果如表2‐6所示,6项提案中3项通过,3项否决。其中,加强副校长的权力以433对497票被否决;吸收校外人士进入校务委员会以428对459票被否决。(35)仔细分析6项改革方案,可以看到,吸收校外人士进入校务委员会,目的是使校务委员会向大学董事会的方向发展;而确定校长首席执行官的地位更是使传统、保守的学者民主自治的管理模式向现代化大学治理模式转变的关键一步。因此,这两项涉及本次治理改革核心的重要提案必然遭到评议院中保守的学者代表的反对。而对学术权力没有实质影响的另三项提案均顺利通过。比如:增加助理副校长可以替代副校长主持许多重要的委员会,尤其可以吸收更多的高级学术人员参与学校治理,加强在政策制定和实践监督中的学术领导;扩充评议院的成员人数,把短期合同的学术人员或学术相关人员也囊括进来,可以实现更大范围的学者民主自治。可见,在剑桥大学,学术力量是根深蒂固的。

然而,随着大学规模的日益膨胀,大学内部的管理机制越来越复杂,大学与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仅仅依靠学术权力已经难以应付各种复杂的情况。事实上,学者们因为担负教学和科研的任务,不可能在行政管理上投入过多精力,专业的行政管理者比起普通学者有更多的时间、精力和经验从事管理,因而简单地贬低或者排斥行政管理并不利于学校的全局和长远发展。剑桥大学的治理改革引起了英国社会的广泛重视,BBC新闻和The Guardian等知名媒体都进行了跟踪报道和评论。有评论家认为剑桥应该唾弃中世纪式的管理体系,实现现代化,更有力的行政权力和管理权威将带来更高的效率和对资源的更有效使用,也将使教师摆脱行政事务,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和研究中去。(36)

2003年10月起,艾莉森·理查德教授(Alison Richard,任期为:2003年10月至2010年9月)担任了剑桥大学第344任校长,她也是剑桥大学自1209年建校以来首任女校长。到2005年年底,她通过投资、筹款等各种途径成功解决了财政赤字问题。理查德校长吸取了前任布罗厄斯校长改革的教训,对权力结构的改革采取低调的态度,只是对学校内部管理进行了“和风细雨”式的改革。2005年1月,通过公开选拔机制,评议院批准2名校外人士加入大学校务委员会,其中1名担任审计委员会主席。2009年1月,剑桥大学又吸收2名校外人士加入大学校务委员会,其中1名担任大学校务委员会的副主席,主持个别副校长不适合主持的会议,如副校长的年度工作报告。(37)理查德校长实现了布罗厄斯校长改革方案中曾经遭到否决的增加校务委员会中校外人士以加强行政治理的目标。自此,校务委员会成员由21人增加到25人,保留原来其中12人由评议院选举的数目,但新增的4人来自校外非评议院人员,改变了原来评议院成员占一半以上(12/21)的状况,形成非评议院人员超过一半(13/25)的格局,使与评议院学者代表分庭抗礼的行政力量在校务委员会中成为简单多数。

政府行政力量的推动对剑桥大学现代化治理改革的转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进入21世纪以后,英国政府不断出台高教新法规,要求大学提高效率以适应新环境。政府的“新公共管理”思想在高等教育领域也逐步渗透,促使大学进行市场化治理。《贾纳特报告》提出要对大学内部权力进行重新分配,即从学术人员转向行政人员,并且认为副校长应该成为“主要行政长官”。(38)《兰伯特回顾》更是专门提及了剑桥大学的治理问题,认为在大学层面上决策缓慢而保守,剑桥大学应该在治理上实现现代化以保持世界一流大学的地位。政府对《兰伯特回顾》作出的回应中表示支持剑桥大学的改革,并称三年后,要对改革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39)同时,英国政府还使英格兰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对剑桥大学每年的财政拨款占到学校资金来源的近30%,通过财政资助渠道施加压力,从而使评议院通过了充实校务委员会的改革方案。

剑桥大学的校务委员会成员在理查德校长任上终于得到调整,成为校务委员会中吸收外部人士加入的最后一所英国大学,说明了管理专家的权力增强,教授的权力相应削弱,纯粹的学者自治在当今复杂的社会已不复存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协调发展、共同治理才是大势所趋。

2.剑桥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变更

1987年前,剑桥大学的学者们都享受着极好的待遇:他们占有所有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及其产生的利润。1987年,剑桥大学制定了第一个正式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定由研究理事会资助的项目产出的发明创造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但需要在“发明者将其知识产权分配给学校”后,学校才能100%拥有知识产权。2001年3月,剑桥将这个政策的适用范围从研究理事会资助的项目扩展到所有外部资金项目,包括从非营利机构、工业界、欧盟、英国政府部门来的项目。(40)2002年7月24日,剑桥大学校务委员会和学部总委员会又联合发布了《剑桥大学关于知识产权权益的报告》,进一步修改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按照新的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剑桥大学产生的所有发明、设计、创造均归学校所有(包括专利、技术诀窍、秘密资料、软件和设计的版权等)。但学校不拥有学者的著作版权,如书、文章和讲义。知识产权带来的效益,由学校、发明人以及院系共同分享,具体分配办法如表2‐7所示。(41)

表2‐7 剑桥大学知识产权经济效益分配办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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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新政策将原来的知识产权管理范围又一次扩大,从适用于外部资金项目扩展到学校所有正常活动,还取消了需要“发明者将其知识产权分配给学校”的许可,这意味着从法律上讲,在剑桥大学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学校有100%的所有权。在进行知识产权转移时,没有必要再征得发明人的意见,学校可以自由支配所有知识产权。

剑桥大学校方认为:首先,出台新政策的目的是改变知识产权管理上的混乱状况,强调学校研究成果的商业化效果,以便平等地对待所有员工,而不是为了夺取发明人的想法和财富;其次,由于原来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只适用于外部资金项目,不适用于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和学校其他收入的研究项目,从而造成同一学校不同的员工在知识产权上存在不同的权益归属问题。而且,来自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的经费是学校很大的一块,这部分资金来自国家税收,因此,从中产生的经济效益理应有一部分回报社会;再次,从学校以往对外部资金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经验看,学校有能力使其创造发明得到充分利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发明创造所带来的利益。新政策也有助于剑桥大学赶上英、美的同行。(42)

2002年9月13日,剑桥大学校长亚历克·布罗厄斯在《剑桥新闻》上发表文章,表示支持新政策。他认为:相比世界上那些在成果转化方面著名的学校,如美国麻省理工大学斯坦福大学,英国伦敦大学学院等学校的知识产权政策,剑桥大学的新政策还是宽松的:剑桥大学的发明人获得的净收益介于33.3%~90%;而美国一些著名大学规定教职工获得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1/3(即33.3%),而英国一些大学该比例介于15%~70%。(43)

2002年10月15日和22日,评议院就新政策举行了两次辩论,42位评议院成员发言,只有5位赞成新政策,其余的都各抒己见,进行了激烈的反驳:

——教授们普遍认为对知识产权的拥有是维护学术自由的保障,新政策将剥夺学者的学术自由,影响研究工作的有效性和教学工作的创造性。

——有教授诘问:为何剑桥大学的知识产权管理要参照英国其他大学或美国大学的模式,为何剑桥不能独树一帜,在学术自由的基本原则下通过最好的研究和教学来回报社会?

——新政策对所有知识产权的归属进行了“一刀切”的规定,而知识产权本身包含许多种类,因此这是不合理的,至少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新政策也可能阻碍和扼杀剑桥学者的创新思想向工业界转移,进而将威胁“剑桥现象”,有教授甚至尖锐地指责这是中央集权式的官僚作风,无异于“杀鸡取卵”,并指出学校是想用这个计划来弥补其1200万英镑的债务。

——剑桥大学与美国一流大学相比,本身工资不高,其吸引人的主要原因就是宽容和自由,新政策将使学者离开剑桥,给剑桥大学带来智力流失问题,精英们将会向美国流动。

——新政策将导致信任问题。学校最重要的是维护学者的信任及忠诚,应让学者自愿地与大学分享其知识产权,很多时候,学者们往往愿意将其想法免费提供给大学,尤其是在软件发明方面,而不是管理者滥用其权利,完全不顾科学家们的权益和意愿行事。学校应该平衡经济利益与学术自治的关系。(44)

针对这两次辩论中剑桥教授们的强烈反对,政策研究委员会(Research Policy Committee)专门成立了一个工作组,就修订案的内容进行检查,并设立网站广泛征求校内意见,任何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均可发表意见。最后由工作组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剑桥大学校务委员会采纳和修改。(45)

2004年3月29日,剑桥大学校务委员会和学部总委员会第二次联合发布了《剑桥大学关于知识产权权益的报告》(第二版修订案),并于5月11日就第二版进行辩论。(46)

2005年5月5日,剑桥大学校务委员会和学部总委员会第三次联合发布《剑桥大学关于知识产权权益的报告》(第三版修订案),并于6月7日就第三版进行辩论。(47)最后在2005年10月5日由评议院成员就修订案进行投票,最终以790对49票通过了《剑桥大学关于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修订案)》。(48)

最终的修订案规定新办法适用于所有受聘于剑桥大学的教职员工、剑桥学生以及访问学者,并于2005年12月12日起实行。新办法肯定了学者有自由地公开发表研究成果的权力。对个人和学校拥有知识产权的情况进行了界定:个人拥有著作版权;文学、戏剧、音乐、美术作品的精神权利;软件的版权、数据库原创的版权以及任何未在学校注册的设计权利;外界对学者的咨询费归个人所有。而个人在剑桥大学任职期间产生的发明归学校所有(包括专利、技术诀窍、学校参与开发产品或服务的注册商标以及任何由捐赠、个人转让和学校注册后产生的知识产权等)。知识产权带来的经济效益,由学校、发明人以及院系共同分享:具体分配模式包括剑桥企业参加和剑桥企业未参加两种。

剑桥企业(CE)是剑桥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剑桥大学挑战基金会和剑桥企业家中心三个机构合并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这个平台从事剑桥大学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移等商业化活动。剑桥企业参与商业开发时,所获得的收益在发明人、发明人所在院系和CE间分配比例如表2‐8所示。

表2‐8 剑桥大学知识产权经济效益分配办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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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企业未参与商业开发时,所获得的收益在发明人、发明人所在院系和剑桥基金会之间分配如表2‐9所示的。(49)

表2‐9 剑桥大学知识产权经济效益分配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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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7月到2005年10月,剑桥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历经3年多讨论、3次修改,最终才形成可实行的政策。从过程看,管理办法的变更由剑桥大学校务委员会和总委员会联合发布报告,政策研究委员会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和意见征集,评议院成员进行辩论和投票,体现了剑桥大学独特的管理方式,虽然不高效,但却十分民主、透明。从结果看,新办法对于知识产权的归属作出了更细致、更清楚、更全面、更合理的规定;在个人和学校分享知识产权及其产生的利益中找到了平衡点,在保证学术自由的原则下,又体现了学校的利益,是学术力量与行政力量互相有效协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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