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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学术力量与行政力量的定位与协调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制度上,学术力量行使学术审议和咨询指导的权力,行政力量行使决策和实施执行的权力;在实际工作中,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学术机构在本科与研究生教学、学位授予、教授聘任、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学术违规的调查等方面能够有效地行使权力,促进学术工作,本科生院、研究生院、人事处等行政部门也与学术机构相配合,行使具体职能的执行。确定本学部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3.3.4 浙江大学学术力量与行政力量的定位与协调

1.委员会的秘书处

从制度上,学术力量行使学术审议和咨询指导的权力,行政力量行使决策和实施执行的权力;在实际工作中,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学术机构在本科与研究生教学、学位授予、教授聘任、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学术违规的调查等方面能够有效地行使权力,促进学术工作,本科生院、研究生院、人事处等行政部门也与学术机构相配合,行使具体职能的执行。

在具体管理过程中,负责两者之间沟通和协调的联系点,则在学术力量的各委员会秘书处(联络办公室)。通常,秘书处又设在行政权力的某个部门之内,是行政组织的组成部分,如学术委员会联络办公室设在学校发展规划处,本科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本科生院教务处,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其担任学术或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定位很难明确,往往学术权力不可避免地成为行政权力的一部分。

浙江大学组织架构见图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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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 浙江大学组织架构

2.学部

为理顺超大规模学校的管理体制,激发基层学术组织的创新活力,推动学术力量整合,增强学校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浙江大学在2008年提出并规范了学部的设置。明确学部主要是进行学术分类管理的平台,是教授治学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受学校委托协调所辖学院(系)工作的机构。

学部的职责为:制订本学部学科发展规划,审定下辖各学院学科发展规划。制定本学部学科领域相关的学术评价标准、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的评聘条件,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教授、副教授的评审权,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和教授职务应报学校核准。组织协调各学院制订人才规划,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各类人才引进工作,需要学校给予支持的,报学校审批。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整体规划,提出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报学校批准。确定本学部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报研究生院批准。确定学校下达的研究生招生指标的再分配,拟定研究生录取条件并报研究生院核准。确定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审定硕士学位,拟定博士研究生毕业条件并报研究生院核准,审核博士学位。统筹学部层面的重大科研项目,组织建设学部范围内跨院系交叉研究机构,促进学科交叉和新领域的发展。掌握一定办学资源,协调所辖学院(系)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对外交流等工作。积极争取校外资源,组织推动学院对外合作交流与社会服务活动。配合学校对所辖学院(系)院长(系主任)的选聘工作。组织对所辖学院副院长(系副主任)的遴选,提出建议名单,经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由学校任命。组织对本学部直属研究所(创新基地、中心)所长(主任)的遴选,提出建议名单,经学校科研部门考察后,由学校任命。

学校根据需要建立了7个学部,全校所有院系均纳入7个学部中。学部主任实行任期制,不兼任学院领导。学部主任由教授担任,不确定行政级别,学校按其岗位职责进行管理与考核。学部实行部务会议制度,讨论决定学部重要事项。学部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评聘委员会,分别承担相关领域的规划、标准制定、评审、决定、推荐和审议等职责。需要时,可设教学委员会。

浙江大学的学部制改革,有利于消除大学行政化的弊端,把学术权力分离出来,从组织机构和制度上切实保证了专家学者参与学术管理并使之制度化和法制化,提高学术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目前高校学术权力基本为行政权力所取代的局面(31)。当然,学部的设立和运行,表现为在学校和学院(系)之间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层次,如何提高运行效率是一个需要继续探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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