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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职能的干预型转变期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我国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型,经济体制的变化要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职能也相应发生变化。这些规定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深入开展明确了方向。这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奠定了基础。应当说,《科技进步法》已经成为指导中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基本法。总体上看,上述法律规范从宏观层面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搭建了基础框架,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职能的干预型转变期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职能的干预型转变期为1985年到1998年。由于我国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型,经济体制的变化要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职能也相应发生变化。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我国政府开始公开向社会公众发布一些政策法规,宣称面向“市场经济”(商品经济)的政府职能转变。这一时期的特点是行政干预,当然这种干预是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渐进式改革的必然反映。

1985年1月,我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从改革思路和方针政策上鼓励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人才流动和技术服务社会化,并使我国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取得重大突破。这标志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进入转变阶段。

1985年3月,中共中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对科技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作出了如下规定:“在运行机制方面,要改革拨款制度,开拓技术市场,克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科学技术工作,国家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弊病;在对国家重点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的同时,运用经济杠杆市场调节,使科学技术机构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和自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活力。在组织结构方面,改变过多的研究机构与企业相分离,促进研究机构、设计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之间的协作和联合。”这些规定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深入开展明确了方向。

1985年我国还制定了《1986—2000年科技发展规划》,规划指出我国的科技应以千方百计地把经济搞上去为出发点,着重加强技术成果商品化,开辟技术市场;加强生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研究,狠抓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以使科学技术尽快大面积形成生产能力。为了集中科研力量,实现重点突破,我国设立国家科技计划,并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引入竞争机制。由此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入一个新的时期。

1987年我国颁布的《技术合同法》为高校和企业的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使这种合作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1988年的《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又提出“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各种形式直接介入经济领域,建立和发展面向国内外市场的新型科研生产经营实体”的重要思路。这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奠定了基础。

为了改变计划经济时代单一依靠行政手段对广泛社会经济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的局限性,我国开始尝试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力图通过计划和市场两种方式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1988年下半年,国家科委在提出以计划形式大范围推广科技成果的同时,明确提出以计划和市场两种形式并举的方针。1989年初,原国家科委筹备成立了成果推广处,初步尝试并组织实施了《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正是通过这一计划,我国陆续批准建立了5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又先后制定了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较为完整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

1992年党的十四大的召开,明确了以建立市场经济为中心的体制改革目标。1993年7月,我国颁布了一部堪称中国科学技术领域基本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简称《科技进步法》)[3]。《科技进步法》明确规定了科学技术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应当处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通过这部法律,我国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确定了推进科技进步的主要制度。同时,《科技进步法》还比较全面地规定了我国科技发展的目标、作用、资金来源、科技奖励制度等。应当说,《科技进步法》已经成为指导中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基本法。

199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科技大会,号召全面落实邓小平同志“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作出《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鼓励高等学校的科技研发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到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中,包括技术研发服务、技术咨询,以及与企业合作建设工程技术中心和中试基地等。为此,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全面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明确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的原则、保障措施及技术权益的归属和分享,为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奠定了法律框架。此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形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上述法律法规明确了知识产权归属,为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奠定了重要的产权基础。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与三资企业相关的法律规范分别从技术合同、科技成果资本化、高技术公司等角度进一步完善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制度体系。总体上看,上述法律规范从宏观层面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搭建了基础框架,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这一时期,我国还进一步完善了厂矿和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的直接联系制度,并有所创新。1992年开始在全国推广“产学研结合开发工程”,通过创造局部优化的创业环境来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以此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增强科技经济综合竞争力。在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中试薄弱一直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和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成功经验(建立中间试验工厂),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建立了一批国家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实验基地等基础设施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有力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配套性、成熟性和工程化水平,加快了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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