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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政府职能有效边界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政府边界理论,可以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职能的有效边界概括为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市场失灵问题和政府失灵两方面。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政府失灵问题是指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单纯的、垄断性的政府功能来代替或取代市场机制行为所导致的政府缺陷与不足。为防范政府失灵,一方面,要强调高校和企业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来克服政府过度干预或错误干预造成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扭曲。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政府职能有效边界

对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政府职能问题,可以从政府边界理论入手。根据政府边界理论,可以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职能的有效边界概括为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市场失灵问题和政府失灵两方面。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市场失灵问题

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市场失灵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要科学地解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性质之间的内在矛盾。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既涉及私人物品,又涉及公共物品,常常具有公私双重性。一般说来,作为纯粹公共产品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其对政府的需求是政府提供的直接供给,政府行为的有效边界是向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直接的资金资助”。作为公私混合性质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其对政府的需求主要是“提供产权保护”,政府行为的有效边界是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私人产品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其对政府需求是创造外部环境(即政府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各要素主体创造一个可以开展公平竞争的环境),政府行为的有效边界就是制定法律,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在这一领域,政府一般不直接介入微观活动层次,政府只以宏观的调控者的身份进行监督。

第二,要解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市场外部正效应和负效应之间的矛盾。对于市场外部正效应的领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政府的需求会明显扩大。但政府仍然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行为方式,如果准公共产品领域(如产业共性技术)的受益主体能够被确切地界定,那么政府的主要任务一般是建立和完善税收制度和政府的补贴制度,形成和完善适度竞争的供给格局,这也就确定了政府的有效边界。对于特征明显的公共品,需要政府实施较为直接的干预行为。政府的有效边界一般是采取直接投资以及有效的政府采购制度等措施,形成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需求拉动模式。

第三,要解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竞争与合作的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常常需要政府统筹自身和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等多方的资源,使各种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从而有效地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因此政府行为的有效边界就是建立产学研的合作机制,由此形成多方合作创新的“竞合格局”。

第四,要解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战略资源意义和高风险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解决,需要政府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进行一些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同时需要形成政府多种方式投资和民间企业投资之间的有机互补格局,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因此,政府行为的有效边界就是整合各方资源,建立多元化的技术创新风险投资机制。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政府失灵问题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政府失灵问题是指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单纯的、垄断性的政府功能来代替或取代市场机制行为所导致的政府缺陷与不足。“政府失灵”,既是一种功能性失灵,更是一种机制性和体制性失灵。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政府失灵”,具体的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投入、经营能力与行为的缺陷。这是政府行为过度或不恰当导致的“政府失灵”,例如我国大学科技园的建设,是纯粹的政府行为,但是,目前大多数大学科技园的经营存在问题。二是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体系、组织建设和环境优化等去推动和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持续发展、规范化发展,但这种推动本身在可操作性方面常常存在着难以避免的时滞性和不完善性。例如,一方面政府鼓励大学教师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另一方面,各高校对教师兼职又有诸多限制。三是由于市场机制或环境不健全而引致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政府失灵”。例如,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一些科技中介机构的增值服务能力较弱,不仅不能把高校不太成熟的科技成果进行进一步开发,甚至有欺诈行为。四是政府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宏观调控手段和方式上的局限性。例如,我国政府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出台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的激励措施,在职称评定方面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未能对教师实施更加细致的分类评价。

未来世界各国综合国力之争主要是各国高新技术整体创新能力的竞争。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国政府强化创新体系建设,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便成为政府职能转变及创新的主要趋势。为防范政府失灵,一方面,要强调高校和企业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来克服政府过度干预或错误干预造成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扭曲。另一方面,要为政府干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行为准则和制度框架,即政府干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不能超越或破坏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整体功能。[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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