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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职能的干预型发展期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职能的干预型发展期是指1999年至今,这是一个跨世纪发展时期。总之,目前国家法律、政策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都鼓励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对之实行政策倾斜,给予了尽可能多的优惠条件,这对实现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

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职能的干预型发展期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职能的干预型发展期是指1999年至今,这是一个跨世纪发展时期。这一段时间,以科技为焦点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发展,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职能也必然发生相应的调整变化,这种调整变化是政府作为一个复杂适应系统的适应性具体体现。

1999年8月23日至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技术创新大会,这次大会是一次重要会议。这次会议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会议强调,要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步伐,进一步提高我国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综合国力,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1999年我国启动了科技兴贸行动计划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基金,2001年又设立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开始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工作,生产力促进中心还被写入了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此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科技成果转化支撑服务体系,同时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对原来星火、火炬、科技成果重点推广、国家重点新产品等计划的内涵做了重大调整,由原来实施项目为主,调整为环境建设、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此外“863”计划等也一直在改进,并强调增加企业参与度,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科技产业环境化建设充分调动了企业积极性,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科学技术评价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家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科技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和保障。科技部于2000年12月28日发布了《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进—步完善了我国科技成果评价制度。与此同时,我国的科技成果评价方式正呈现出向多样化发展的趋势。

关于科技项目的产权制度,我国政府也积极加以建设和完善。例如,2000年科技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科技项目的产权制度,200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科技成果入股方面,国家科技部、教育部等七部局于1999年4月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提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该规定还指出,高校如果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方面,我国规定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如果转化某职务科技成果,必须依法对该项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低于该项科技成果所值价格的20%,以奖金或股份形式均可。此外,高等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如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如果科技成果完成人通过自行创办企业的方式,转化该项成果,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既可以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我国对科技成果转化还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一系列政策,例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在具体的财税制度方面为科技成果转化出台优惠政策。

关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方面,199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提出要加强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联合协作,根据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双边、多边技术协作机制,通过相互兼职、培训等形式,加强不同单位科技人员的交流。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自身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区从事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工作。

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设计方面,首先,高等学校与其投资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要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合理确定投资回报比例,为企业留足发展资金。为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新力,国家允许国有和集体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吸收本单位的业务骨干参股;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国家还允许业务骨干作为公司发起人。其次,我国积极加强科技中介机构建设。2005年科技部召开全国技术市场工作会议,为进一步加强技术市场体系建设,2006年科技部又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的通知》。该《意见》共有24条,作为新时期加强技术市场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和具有指导性质的文件政策。同年,为推动我国大学科技园的发展建设事业,科技部和教育部下发了《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和《科技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另外,国家相关部委还下发了关于科技经贸洽谈会、展览会和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等方面的文件,拓宽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渠道。除此之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和精神,我国各地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实行政策倾斜,制定了更为明确具体的地方性优惠政策。总之,目前国家法律、政策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都鼓励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对之实行政策倾斜,给予了尽可能多的优惠条件,这对实现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4]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从根本上给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注入了活力,焕发了生机。

2006年1月9—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隆重召开了全国科学技术大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世纪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科技大会,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部署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动员大会。2006年年底,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其中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等方面的政策有力地推动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2007年《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强调:加强高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成一批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推进科研基础设施的开放与共享;加强校企合作、校际合作、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形成产学研结合的良性机制,强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工程化能力建设,提高大学科技园的产业孵化能力;鼓励高校充分利用科技优势,为社会特别是农村广泛提供科技服务,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这一时期政府与高校在科技转化中的关系方面体现为以下特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市场开始在社会资源配置上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事务方面的行政干预不断弱化,表现为更多的宏观层面的引导、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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