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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政府职能的相机调整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如,美国通过不断出台一些新法案,调整政府职能,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例如,日本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具有强烈的实践倾向,强调根据自身的情况,因时、因地制宜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因此,法国政府积极强化政府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职责,强调高校与企业密切合作,力求使科研成果迅速转化并产生效益,通过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岗位。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政府职能的相机调整

一定的政府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国情是政府功能发挥的基础。政府在施政过程中可能脱离实际,因而需要以社会现实为基点来确立其工作目标。一定的发展阶段也决定了政府所能拥有的资源总量,同时政府也必须明确在这一发展阶段社会需要什么,相应调整自身职能,这样政府才可以将有限的资源和能力用在最需要、最能产生效益的地方,在一定阶段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功能。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横跨科技和市场两个领域,随着两个领域的不断变化,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市场失灵现象的变化,政府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能必然会发生调整,避免由于政府职能越位导致公共物品超量供应的资源浪费。例如,前文所述的SBIR项目,原先规定中标企业入选第三阶段可以得到25万美元以上的资助,但现在入选只具有象征性意义,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规定对于该阶段入选企业不再给予任何资助。再如,美国通过不断出台一些新法案,调整政府职能,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出台了四个重要的法案:《技术创新法》(1980)、《贝尔-多尔法案》(1980)、《联邦技术转移法》(1986)、《综合贸易与竞争法》(1988)。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又对《联邦技术转移法》进行了多次修正,如1995年的《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1997年《联邦技术转让商业化法》和2000年《技术转让商业化法》。总体上看,美国出台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章和制度,其目的只有一个,即推动科技成果(政府出资取得的)向企业的转移。在这一过程中,美国能够根据时代的发展,通过立法加强高校和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责,去除制约技术转移的不合理因素和障碍,提高美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需要强调的是,各个发达国家都会相机调整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责。例如,日本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具有强烈的实践倾向,强调根据自身的情况,因时、因地制宜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20世纪90年代以前,日本的技术立国政策关注的是成果转化的后端,其中包括对国外科技成果实施“反求工程”的再创新;但是,由于忽略成果转化的前端,即有效地科技成果供给,导致高校科技成果供给不足,影响了日本的创新竞争力。为此,日本开始提升政府在促进科技成果有效供给方面的职责,加强基础研究。法国与日本恰恰相反,法国科技实力雄厚,但是科研成果却不能很快转化成为生产力;法国科学水平颇高,技术地位却不能与之相称。因此,法国政府积极强化政府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职责,强调高校与企业密切合作,力求使科研成果迅速转化并产生效益,通过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岗位。法国为此实施了多方面的改革,例如,法国原先的法律规定,公职人员如果办企业,就得先辞职,辞职后的科研人员不得同原来所在的实验室有联系,不得签定合作合同。在技术创新法草案中,法国政府提倡高校教师创办企业,而且还鼓励他们所办的企业同原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以利于技术成果转让。草案鼓励高校教师带着自己的成果到企业去工作,除了技术转让外,还可以参加企业的董事会,甚至经营和领导企业。英国在研究与开发上拥有相当雄厚的实力,但与美、日等国家相比,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上一直存在差距。为了推进高校教师创业,加快创新企业发展,自1998年以来,政府为促进创新企业的发展已采取了一些重大措施。根据1998年财政拨款法,政府决定在法律、社会和税收方面确立能适应创新企业创办者需要的规范,这就是发行企业创办者认股证。这一起初只适用于创办不满7年的企业的措施现在已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按照1999年财政拨款法,就相机作了调整,这一措施也可以适用于创办不满15年的企业。

由上可见,政府的工作是有选择性的,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政府的职能必须加以调整,并表现为政府处理各种关系时有一定的侧重点。这种阶段性着重点的变化是政府工作中的普遍现象,也是必然规律。为此,各国政府常常根据本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情况,相机确定阶段性的工作重点,适时调整政府职能,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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