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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政府功能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规驱动”是对“行政驱动”的替代,是推进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一种政府、高校、企业、科技中介机构四方共同参与的公共事务,实践证明,“行政驱动”往往使不上力,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多方治理的良好格局。高校应鼓励科技工作者创办诸如科技评估、科技咨询、技术合同仲裁、中介机构资质认证等专业的科技中介机构,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加速高校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

二、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政府功能

由于科学技术已成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原因和要素,任何政府既然要对经济过程进行调控,当然也必然包括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调控。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政府功能,就是指政府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主要行为主体的相互关系,如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与高校、高校与企业、高校和企业分别与相关科技服务组织之间互动关系的调控活动,属于政府职能的宏观层面,并表现在优化、激励、监管、协调等方面。从治理的角度看,上述各种功能本质上是理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各利益方的关系。基于当前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国家发展对科技的需求非常强烈。我国政府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优化、激励、监管、协调等宏观功能的核心是建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各利益方的平等、互动与制衡关系,形成一套有效的治理机制。根据“强政府、强社会”和“督导—服务型”政府职能的定位和三种角色的职责,我国政府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总体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法规驱动功能

“法规驱动”是对“行政驱动”的替代,是推进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一种政府、高校、企业、科技中介机构四方共同参与的公共事务,实践证明,“行政驱动”往往使不上力,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多方治理的良好格局。为此,政府要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有利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系统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使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规定学研方和企业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各自的权益、责任和义务,提高各方参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制定、完善和严格推行知识产权制度、利益分配制度等。政府要通过这些政策法规的建设和严格执行,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建立一种各方必须而且乐意推动的良好局面。

(二)利益协调功能

利益协调功能就是协调高校和企业的利益,使它们达到互惠发展。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思想的指导下,高校更多的是付出,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的教学和学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互惠机制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良性运转的动力和纽带。依据治理理念,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各利益方都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关注其所能带来的效益。政府关心投入是否得到应有回报,是否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企业关心科研成果是否符合生产和发展的需要,关注技术的专有性和技术的利润率;高校和科研机构则关心技术投入是否“物有所值”,办学环境是否得到改善,自身办学实力和社会声誉是否得到提升。因此,政府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协调各方利益,实现政府、高校、企业的“三满意”,使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断深入。

(三)激励导向功能

激励导向的目的在于引导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进入良性循环状态,巩固和发展高校科技成果。激励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权力激励,例如,让企业负责人及有关领导出任高校、研究院所或科技中介机构的董事会成员,高校领导、科研机构或科技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兼任企业副职或有关部门的副职。二是权益激励,例如聘请企业技术人员参与高校科研工作,并给予一定的权益。三是酬劳激励,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高校科研创新成果以及有较大贡献的人员支付一定的报酬,使他们劳有所得。四是荣誉激励,例如对合作较好的企业、教师等颁发锦旗或荣誉证书,并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通过这些激励措施,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向纵深和健康的方向发展。

(四)有效制衡功能

有制衡有约束才有规范,有规范也才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健康发展。根据委托—代理理论,治理的关键是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以激励代理人为实现委托人的目标而努力,同时对代理人形成有效约束。在关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制衡机制的建设中,要注重对权力的约束和监督,这又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形式。外部监督是指政府和社会机构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各方的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内部监督是指通过设置高校和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制定监督措施对代理人实施监督。治理意义上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施舍、帮助和支持,而是通过共同履行责任和义务实现共赢。因此,合作各方须签订具有法律规范的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同时,企业与高校要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强化制度约束力度,并按照合作共赢的原则加强道德教育,强化道德约束。

(五)中介服务建设功能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强政府”是有限政府,也需要“强社会”。我国的高校和企业创新都比较弱的现实,要求我国政府大力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使自己与市场保持一定的距离。政府今后应逐渐转变职能,依靠中介机构完善管理和服务,将一部分事务委托给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大力推行“行政决策咨询”制度,在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同时,为科技中介机构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使它们通过实践逐步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要立足高校优势,新建一批市场急需的科技中介机构。高校应鼓励科技工作者创办诸如科技评估、科技咨询、技术合同仲裁、中介机构资质认证等专业的科技中介机构,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加速高校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同时,为了更充分地将科技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高校应向社会科技中介机构开放科技资源,为它们提供便利条件,并鼓励高校师生积极与这些机构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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