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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规范性实践智慧的课程评价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课程评价在这里的首要任务是分析课程在提升学生的规范性实践智慧方面所产生的客观效应,主要在于分析课程在提升学生的评价判断能力方面所发挥的实际作用。三是将利益看作是有价值的生活本身。这种观点认为利益既不是行动者的偏好也不是“基本善”,而是有价值生活的内在要素,其本身包含着对生活的引导。确定利益相关者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确定真正利益的一个根本方法是明确利益相关者的真正需要。

一、基于规范性实践智慧的课程评价

课程评价在这里的首要任务是分析课程在提升学生的规范性实践智慧方面所产生的客观效应,主要在于分析课程在提升学生的评价判断能力方面所发挥的实际作用。学生的评价判断能力既包括整体的评价判断能力也包括具体的评价判断能力。

(一)分析学生对“正确之事”的整体评价判断能力

这种能力要求学生首先能够在整体上认清“正确之事”的真正含义,弄清“利益”的基本含义。人类要做的事情可以分为“应该做的事”和“不应该做的事”。“应该做的事”就是“正确之事”。判断一事该不该做的最终依据是利益,因为“利益是人类生活实践中最为普遍、最为基础的社会现象,它影响着人们的言行,决定着人们的生活实践”(1)。做事的终极标准是增减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凡是能够增进每个人的利益总量的行动都是应该做的,反之,就是不应该做的。这一终极标准可以具体化为两种情况:在各方利益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做事的准则是所谓的帕累托标准——无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在各方利益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的情况下,行为应该的标准是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即是“选择最小损害而避免更大损害、选择最大利益而牺牲最小利益,最小地减少不得不减少的利益、而最大地增进可增进的利益,从而使利益净余额达到最大程度”(2)。这里,“利益”成了判定一事该做与否的关键,这使得我们有必要对“利益”的含义进行分析。

人们看待利益的方式主要有三(3):一是直接将利益等同于偏好。偏好可以定义为“选择某些事态而不是其他事态的结构性的、固定性的和有序性的倾向”。将利益等同于偏好的前提假设是:每个行动者都是他自身利益的最好判断者。然而,这一前提假设则面临着以下反对意见:①它没有为失误留下任何机会。而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行动者可能完全弄错了自己的利益。这一点对未成熟的学生而言特别真实:以学生偏好为教学导向的教师是不负责的,这一点可以在成年人回忆自己的校园生活时对“不负责教师”的抱怨中找到佐证。②它没有追究偏好的来龙去脉,因为偏好可能由灌输、强制等不合理因素造成。受虐狂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③并不是所有的行动者都具有批判性反思能力以对自己的偏好进行反思。将“不具有批判性反思能力的学生”的偏好当作该生的真正利益是不负责的表现。二是将利益看成是有价值生活的必要条件,即“基本善”。“基本善”是罗尔斯在自己的公平理论中所提出的一个基本概念,它是指不论人们追求哪种生活方式都需要的东西,是每个有理性的人都想要的东西。这些东西包括自由与权利、收入与财富、机会与权力、自尊等。(4)这里并不打算就这些“基本善”展开论述,所要强调的是:不管行动者的偏好是什么,“基本善”是每个行动者都想要的,损害行动者的“基本善”就是违背他的利益。三是将利益看作是有价值的生活本身。这种观点认为利益既不是行动者的偏好也不是“基本善”,而是有价值生活的内在要素,其本身包含着对生活的引导。当然,“什么样的生活更有价值”至今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存有争议的重大道德伦理问题。尽管如此,该观点仍然具有很大的价值,因为行动者事实上可能更偏爱过一种与“有价值的生活”相反的生活。例如,所有的学生都可能会承认“好好学习”是一种有价值的课程生活,但并非所有的学生都喜欢好好学习。

综上所述,对于“利益”的探讨表明:做“正确之事”并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它要求行动者必须具有对“正确之事”的整体评价判断能力以弄清“利益”的真正含义。因此,分析学生对“正确之事”的整体评价判断能力变成了课程评价的一项基本任务。

(二)分析学生对“正确之事”的具体评价判断能力

在实践中事情总是具体的,总是一件一件的,在每件事中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以及其相关的利益也都是具体的,需要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学生仅仅具有对“正确之事”的整体评价判断能力还是不够的,还须具有对“正确之事”的具体评价判断能力,主要表现为三点:

首先,要确定“所做之事”的具体利益相关者。行动者做事过程首先要考虑该事情涉及到哪些利益相关者,因为利益总是相关者的利益,要想确定一件事情涉及哪些利益,首先必须确定该事涉及哪些利益相关者。确定利益相关者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不仅因为各个利益相关者表达自身利益的能力和意愿不同,而且因为利益相关者表达自身利益的渠道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受到阻碍。权力的相关研究表明: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权力拥有者则很可能运用权力将政治议题限制为仅仅考虑对那些比较而言不损害自身利益的范围,并设置种种障碍阻止危及自身利益的议题摆上台面。而权力追随者则出于这样或那样的现实考虑而不愿或不敢将自己的声音表达出来。在确定利益相关者时,不但要看到在场的显在的利益相关者,而且要看到不在场的隐藏的利益相关者。对后者利益的考虑是行动者的一种道德责任

其次,要确定利益相关者的真正利益是什么。确定真正利益的一个根本方法是明确利益相关者的真正需要。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表明:人的需要是一个层级体系,存在着从低层次的基本需求到高层次的成长需求各种不同的需求;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求组合,占主导的需求会因人而异。在确定利益相关者的真正利益时必须做到:一方面不能以自己对利益相关者需求的理解代替利益相关者的真正需求: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理解者对其理解的正确性必须就证于利益相关者的真正需求;另一方面不能以利益相关者自己所表达的偏好代替利益相关者的真正利益:将利益相关者没有经过反思的偏好当作其真正利益是一种不负责的表现,行动者负有辨别利益相关者真正需求的道德责任,负有提升利益相关者需求层次和人生境界的道德责任。

再次,要确定利益的权重。这里要做的事情主要有二:一是确定不同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权重:行动者需要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性进行排序,以确定自己能够按照重要性的大小顺序来分步骤、分层次地考虑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例如:西方在面临危险的逃生情境时所确立的原则:妇女和儿童优先。二是确定不同利益的权重:每件事会涉及各种不同的利益,各种利益在具体的情境下围绕具体的事务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利益体系,在这个利益体系中不同的利益具有不同的地位,被赋予不同的权重。如何给不同的利益赋权则是行动者在做事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它需要行动者的审慎抉择。例如:在追求自由与平等的过程中,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自由胜于平等,而平等主义者则平等优先于自由。在具体的事务中如何为自由与平等赋权则需要行动者根据具体的情境进行审慎抉择。

总之,完成以上几个步骤需要行动者的具体判断能力,这种能力亦是做“正确之事”所必须的。因此,分析学生对“正确之事”的具体评价判断能力亦是课程评价的一项基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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