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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规范性实践智慧的课程目的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范性实践智慧主要涉及“做事”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常常指向合法性的做事能力。二是该行为具有被认可的价值。为此,学校课程必须培养学生为自己行为进行辩护的能力,以便在被问及行动的理由时能够为自己的行为提供正当的理由。行动者可能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给出行动的虚假理由,以便获得利益相关者对自己行动的认可,不管这种行为是否具有被认可的价值。

二、基于规范性实践智慧的课程目的

规范性实践智慧主要涉及“做事”行为的合法性(legitimacy)问题,常常指向合法性的做事能力。合法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某行为在事实上被利益相关者认可。马克斯·韦伯认为:判定一种政治统治是否具有合法性,并不需要从伦理或政治哲学的角度做出价值判断,而只要人们相信这种政治统治是合法的,那么,它就具有合法性。也就是说,这种政治统治只要在事实上赢得被统治者的认可就证明这种政治统治是合法的。在现实的政治统治中,无论它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民主还是暴政,只要是成功的、稳定的统治,它必然就是合法的,而那些不稳定的统治,则必然就是“不合法”的。(19)韦伯的这种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得到了许多现当代政治理论家,尤其是主张经验和实证研究的行为主义政治学派的肯定和接受。二是该行为具有被认可的价值。韦伯的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也招致了不少激烈的批评。哈贝马斯曾对此提出十分尖锐的批评:如果是那些得到民众认可、赞同的统治就是合法的话,那么,希特勒的统治也会因为他曾被人们赞同过、欢呼过而成为合法的了。(20)哈贝马斯认为:晚期资本主义之所以会出现合法性危机,一个关键的原因就是价值因素的缺失。合法性的确立不能仅仅以是否得到民众认可这一事实为依据,它还必须还原出理性建构主义所包含的价值,即合法性必须指向“被认可的价值”。“被认可的价值”包括两种情况:该行为本身具有值得认可的价值和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具有值得认可的价值。前者是一种义务理论,它以行动者的行为本身而不是以其行为的后果为依据来判定行为的正当性与否;后者则是一种目的论,它以行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期望的结果为依据来判定行为的正当性与否。

在提升学生的规范性实践智慧方面,学校课程的根本任务主要包括两方面:

第一,培养学生“做正确事情”的能力。对于做事来说,首要的问题不是“正确地做事”的问题,而是“做正确的事”的问题。从规范角度讲,人类所做的事情可以分为“该做的事”和“不该做的事”。做正确的事即是做“该做的事”。行动者的行为“应该如何”是社会规范对特定社会情境中行动者与某种行为之间的关系所做出的指示,并且这种指示并不以行动者的主观认同为要件。这意味着,行动者的行为“应该”反映的是规范制定者及其利益相关者对行动者的行为期待,这种行为期待是行为的“应然状态”,并且以一定的强制力作为保障:当行动者的行为符合这种行为期待时,他就感觉不到或很少感觉到这种强制力的存在,但当其行为与行为期待相抵触时,他就会感觉到强制力的存在。培养学生“做正确事情”的能力,关键在于使学生能够在社会场域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并扮演好该位置的社会角色:社会是由各种各样的位置构成的场域,每个位置都代表着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些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就构成了该位置占居者所要扮演的社会角色,人生最大的任务就是给自己一个适当的定位。影响学生自我定位的因素主要有个体因素和他人因素:①个体因素,主要包括个体的经历、信念等。自我定位首先包含于行动者的自身之中,行动者自身的经历、信念和道德发展水平等内在因素对行动者的自我定位产生了决定性影响。A.自身经历是行动者进行自我定位的首要影响因素。人没有预先被决定的本质:人生来没有任何意义,要成为什么样的人,完全由人自己建构的,人总是生活在过去和传统之中,过去和传统总是在影响并形成我们,对我们的定位起着根本性的塑造作用。B.信念是自我定位的最主要因素。信念是指行动者对世界带有情绪色彩的主观认识。信念来源于自身经历、替代经验、社会评价和逻辑推理。信念的核心部分是效能感,即对自己能够干什么的信念,它是行动者自我定位的最为关键的因素。②他人因素,主要包括别人的期待与榜样人物等。行动者往往通过别人的期待和评价来确定自己应该做什么的。对学生来说,最重要的他人可能就是老师,教师责任对学生的人生方向进行正确引导。

第二,培养学生为自己行为辩护的合理化能力。社会对于行为的奖惩并不像自然界的事件那样的机械必然性运作,而是涉及到行动者以及其他人反应,涉及到整个行为事件的意义。这就给行动者一个为自己行为进行辩护的机会,而机会只会垂青于有准备的头脑。为此,学校课程必须培养学生为自己行为进行辩护的能力,以便在被问及行动的理由时能够为自己的行为提供正当的理由。理由的正当性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二:一个标准是行动者给出的理由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人们所看到的该行动者的行为事实。一般来说,在其他情况一定时,行动者给出的理由与人们所看到的事实越符合,行动者的理由越具有正当性。另一个标准是行动者的解释在多大程度上吻合于行动者所在社会环境中公认的合情合理的行为。一般来说,在其他情况一定时,行动者给出的理由越是被人们认为合情合理,其理由越具有正当性。(21)学校课程培养学生的行为辩护能力,主要是为了让学生能够为自己的正当行为提供一种合理化理由,以便使询问者确认其行为的正当性,而不是在鼓励学生为自己的不适当行为作诡辩。因此,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理由是行动的原因吗?理由是事后给出的,它的一个用途在于使自己的行动合理化。行动者可能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给出行动的虚假理由,以便获得利益相关者对自己行动的认可,不管这种行为是否具有被认可的价值。而行动的原因存在于行动之前,常常表现为行动的意图(不管这种意图是否被行动者意识到,因为意图可能存在于无意识之中)。所以,理由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行动的真正原因,理由只是行动之后给出的合理化解释,其目的在于为行动提供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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