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罪犯的人格是改造客体

罪犯的人格是改造客体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罪犯的人格作为改造客体,更能系统地表达罪犯改造的丰富内容,深刻地揭示罪犯改造的内在规律,明确地树立罪犯改造的崇高理想。值得关注、思考和讨论的问题:1﹒“人”并不是改造客体,罪犯作为一个具体的人,不是改造客体。改造客体是罪犯的人格,罪犯应当成为改造主体。5﹒对大多数罪犯而言,其犯罪思想与犯罪行为未必是稳定的、一贯的;然而,其人格缺陷则是稳定的、一贯的。
罪犯的人格是改造客体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第一章 罪犯的人格是改造客体

内容提要:

罪犯改造的首要问题是“改造什么”,也就是改造客体是什么。犯罪学家、监狱学家们把“犯罪思想”、“行为恶习”、“犯罪心理结构”、“罪犯主观构成”等作为改造客体,这固然是正确的。然而,同上述各种概念相比,更为科学、完整、深刻的概念是“罪犯的人格”,确切说,是“罪犯的人格缺陷”。以罪犯的人格作为改造客体,更能系统地表达罪犯改造的丰富内容,深刻地揭示罪犯改造的内在规律,明确地树立罪犯改造的崇高理想。

值得关注、思考和讨论的问题:

1﹒“人”并不是改造客体,罪犯作为一个具体的人,不是改造客体。改造客体是罪犯的人格,罪犯应当成为改造主体。

2﹒人格是外部的自我和内部的自我的统一,是由先天遗传因素和后天社会文化因素共同决定的,是灵与肉的统一,是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人格既是稳定的,又是可变的。人格是可以改造的。

3﹒心理学家杨国枢对人格的定义是:人格是个体与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独特的身心组织,而这一变动的组织使个体适应环境时,在需要、兴趣、态度、价值观念、气质、性向、外形及生理方面,各有其不同于其他个体之处。

4﹒没有对犯罪人的研究,就没有犯罪学的独立存在;而对犯罪人的研究最终要关注的是对犯罪人人格的研究。犯罪人的人格,与“犯罪思想”、“犯罪心理”、“犯罪恶习”等概念相比,是一个内涵更为丰富、概括力更大的概念。

5﹒对大多数罪犯而言,其犯罪思想与犯罪行为未必是稳定的、一贯的;然而,其人格缺陷则是稳定的、一贯的。所以,对罪犯人格的改造更具有根本性。

6﹒人格类型的分类是罪犯分类改造的基础,不同视角的罪犯分类为人格分类开拓了空间,视角越多,分类改造的内容和形式越丰富,最终,指向了行刑个别化。

7﹒犯罪思想、犯罪心理、犯罪恶习等等,只是揭示了罪犯之所以犯罪的一个侧面,而难以揭示罪犯作为“一个人”的总体性和矛盾性。相比之下,人格这个概念既揭示了罪犯的特殊性,同时又揭示了罪犯作为普通常人所具有的共同人性

改造的客体是什么,无论对于罪犯改造的理论还是实践来说,都是一个首要的问题。毛泽东指出“人是可以改造的”(1),在《实践论》中,他曾写道:“所谓被改造的客观世界,其中包括了一切反对改造的人们,他们的被改造,须要通过强迫的阶段,然后才能进入自觉的阶段。”(2)这两段经典论述是中国监狱罪犯改造的理论基础。从这两段论述,我们是否能推断改造的客体是“人”,是“人们”,或者说是罪犯呢?我认为这样推断未免太抽象了。对于监狱的罪犯改造实践来说,改造客体却并不是抽象的“人”。当面对各种类型、个性各异的罪犯时,我们不难发现,罪犯作为一个具体的人,并不是改造的客体,而且,我们还必须尊重他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当一个罪犯得到了改造,是什么作为改造客体发生变化了呢?是他的思想意识,他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他的道德品质,他的人格等等,而不是他作为一个人本身。因此,罪犯作为人,并不是改造客体,改造客体是罪犯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行为方式、道德品质、人格等等,“人是可以改造的”,这一论断应当具体化为“人的思想意识是可以改造的”,“人的行为方式是可以改造的”等等。那么,我们是否能确定一个最科学、最深刻而又最具体的表达改造客体的概念呢?为此,犯罪学家和监狱学家们已经有了种种意见。有人认为“改造其犯罪思想,矫正其恶习,是教育改造的中心内容”(3);“犯罪心理结构”则是不少人都用以表达改造客体的概念,有人认为其内容包括:知识结构上的贫乏性、需要结构上的贪婪性、意识结构上的腐朽性和性格结构上的盲动性(4);有人把改造客体概括为“罪犯主观构成”,其内容是犯罪思想、不合理心理结构或犯罪心理结构和行为恶习(5);也有人把改造客体概括为“歪曲形态心理”,即“悖逆社会发展需要的心理和行为”(6);诸如此类观点不一一列举。应当说,上述种种表达改造客体的概念,都是正确的,而且大体上也是相似的。但以罪犯的人格作为改造客体是更为确切的,因为人的改造其实就是人格的改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