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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改造评价的主体与客体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服刑的罪犯也是评价主体,这是人格改造评价的最大特色之一。人格改造评价的主体是由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实践主体和理论主体构成的。其中,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是由实践主体和理论主体共同承担的。他们将对各个地区监狱的人格改造评价起主导作用。人格改造评价的客体,是指评价对象,主要评价客体是:第一,监狱的人格改造目标评价。第六,罪犯人格世界的变化和发展的评价,也称为“人格改造的成果评价”。
人格改造评价的主体与客体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三)人格改造评价的主体与客体

人格改造评价的主体,是“谁来评价”的问题;人格改造评价的客体,是“评价谁,评价什么”的问题。

人格改造评价是由以下主体共同进行的:

第一,司法部主管监狱工作的领导部门人员。他们应当参与全国监狱系统内范围比较广、比较重要的评价。因为他们来自于决策部门,而在评价的过程中,可能发现监狱罪犯改造中的宝贵经验、存在的问题与矛盾;这对于司法部对监狱改造作出决策具有很大的价值。这一主体,我们称之为人格改造评价的“决策主体”。

第二,本地区监狱管理局领导部门成员(主要是负责监狱罪犯改造的局长)和本监狱的监狱长。他们应当参与本地区监狱系统的评价。因为他们是监狱工作的直接管理者,而在评价的过程中,可能发现的罪犯改造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对于他们的管理工作具有极大的价值和意义。这一主体,我们称之为“管理主体”。

第三,直接从事罪犯改造工作的监管人员和服刑罪犯。监管人员,可以来自于本监狱,也可以来自于其他监狱,甚至可以来自于其他地区的监狱。但是,必须是直接从事罪犯改造工作的监管人员;而且,改造实践的时间越长、改造经验越丰富,则越好。由于他们直接从事改造工作,对于人格改造评价具有极大的经验优势。服刑的罪犯也是评价主体,这是人格改造评价的最大特色之一。本书第八章强调:在人格改造中,罪犯应当成为主体。因此,在人格改造评价中,罪犯也应当成为评价主体。因为,人格改造并不是监管人员单独所能够实践的;归根结底,它应当是罪犯的自我改造。罪犯对于人格改造评价具有极大的经验优势和内心体验优势。监管人员和罪犯都是人格改造的实践主体,因此,在评价中,我们称之为“实践主体”。

第四,专家和理论工作者。人格改造评价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有专业人士参与。例如,伦理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学、监狱学等学科,都是人格改造评价所必需具备的专业知识。专家和理论工作者从专业理论的视角调查、研究、分析、判断罪犯的人格世界是否发生了变化以及变化的程度如何。这是人格改造评价的关键所在。因为人格改造评价必须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之上,才有价值和意义,同时具有说服力。因此,在评价中,我们把专家和理论工作者称之为“理论主体”。

人格改造评价的主体是由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实践主体和理论主体构成的。其中,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是由实践主体和理论主体共同承担的。在评价过程中,理论主体起主导作用。因此,随着人格改造评价体系的构建、完善和运用,在中国监狱系统将形成专业化和技术性很强的评价专家队伍。他们将对各个地区监狱的人格改造评价起主导作用。

人格改造评价的客体,是指评价对象,主要评价客体是:

第一,监狱的人格改造目标评价。

第二,改造计划评价。

第三,监管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专业文化素质以及改造能力评价。

第四,监狱环境评价,它包括风气、文化氛围等软环境因素和教学大楼、电化教育设备、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等硬环境因素。

第五,人格改造的过程评价。

第六,罪犯人格世界的变化和发展的评价,也称为“人格改造的成果评价”。

人格改造评价的客体包括上述六个方面,简而言之是:目标、监管人员、环境、过程、成果。其中,占据核心地位的、最为重要的是“成果评价”,即罪犯的人格世界所发生的变化和发展。因为,目标、监管人员、硬件设施和过程这五个客体,都是因“成果”这一客体而存在,这些客体的价值大小取决于“成果”的大小。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主体与客体有时是合二而一的,即有的主体同时兼着客体。这里,主要是指实践主体:监管人员和服刑罪犯。监管人员(包括监狱长),既是评价主体,即他们对罪犯的人格变化进行评价;同时又是被评价的客体,即他们的改造工作需要得到评价。同样,罪犯也既是评价主体,又是评价客体。作为评价主体的罪犯,一方面对自我改造进行评价,即对自己的人格世界是否发生变化和发展进行评价;另一方面对自己身边的罪犯进行评价;而作为评价客体的罪犯,是指他们的人格世界是评价的主要对象。

矫正有效,但应指向高度危险的罪犯

所谓“危险”,主要是指重新犯罪。翟中东教授介绍了西方学者Bourgon与Armstrong对矫正是否有效的研究。他们的研究对象是620名罪犯,这些罪犯被分为接受治疗和不接受治疗两部分。接受治疗者分别接受100小时、200小时与300小时的矫治,课程分别是5周、10周和15周。其中,对低度危险的罪犯使用100小时的矫治,对高度危险的罪犯使用300小时的矫治。矫正的主要项目是认知疗法。参加者是在省监禁设施内关押释放一年的罪犯。

研究结果发现:没有参加矫治的罪犯,重新犯罪率是41%,而参加矫治的罪犯,重新犯罪率是31%。这说明,矫治在降低重新犯罪率方面是有效的。

研究结果发现:犯罪性要求高的罪犯,使用300个小时的治疗后,重新犯罪率从59%降到38%;而对他们使用100小时的矫治,效果则不明显。所谓“犯罪性要求”,是指通过干预可以改变的那些与犯罪相关的危险因素。

对于中度危险的罪犯,使用100小时的矫治,罪犯的重新犯罪率是12%;而没有接受矫治的罪犯,重新犯罪率是28%。

接受200小时矫治的高度危险罪犯和中度危险罪犯与没有接受矫治的罪犯相比,前者的重新犯罪率为30%,而后者的重新犯罪率为40%。

这说明,对高度危险罪犯的矫正是有效的。

——资料来源:《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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