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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体系现状

时间:2022-03-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共体育场地是最主要、最有代表性的社会公共体育产品。为解决准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需要借助市场力量来提供准公共产品,政府的主要职责更加类似于“掌舵”。效率和公平,是公共产品供给的基本价值诉求。

3.1.2 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体系现状

1.体系现状及主要问题

(1)公共体育设备设施供给严重不足和结构失衡

公共体育场地是最主要、最有代表性的社会公共体育产品。根据国家体育总局2008年公布的《2007年中国城乡居民参加体育锻炼现状调查公报》数据显示,全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为28.2%(含在校学生),体育场地设施的缺乏仍然是影响城乡居民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要原因。与同时期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不仅场地设施严重不足,且我国现有体育场地规模也较小,质量更是普遍不高,多以篮球场等室外的低档次体育场地为主。这也使得一些中高档体育项目,如高尔夫球、滑雪、水上射击、跑马、航空等,由于开展的不普及,虽然相当一部分人群对此类项目表现出消费愿望,但仍缺乏必要的技术技能而难于消费或难以持续消费。对此,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负责同志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体育硬件设施的缺乏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的体育健身需求之间的矛盾是群众体育发展的主要矛盾。同时认为,本次调查所获取的大量真实有效的数据,将为科学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提出群体发展战略和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通过本次全国调查,除了我国公共体育设备设施的缺乏,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还来自于结构的不均衡,区域差异和城乡差异依然存在。一方面,由于体育场地的发展受制于经济的发展,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育场地数量上有较大的差异。以第五次(距今最近一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看,截至2004年初,广东省的体育场地数量最多,为77 589个,占全国体育场地总数的9.1%。西藏自治区最少,有1057个,占全国体育场地总数的0.12%。这组数据虽然没有细化公共体育场地,其差异也是不言而喻的。另一方面,公共体育设施的城乡差异同于城乡经济的二元结构。当前,由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实行自上而下的决策模式,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并非由居民自身内部需求决定,而是由外部指令决定,如乡及乡以上政府和部门下达的各种任务、活动等,即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是以外部供给驱动为主,这都使得其公共体育设施与城市相比更为不足。就全国第五次体育场地普查资料显示,全国乡(镇)、村的体育场地只占体育场地总数的8.18%,这与占我国56%的广大农村人口比例不相适应。

(2)公共体育产品有效需求不足

据统计,2008年我国人均GDP已经达到2520美元,同时我国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从1978年的67.7%下降到2007年的43.1%,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从57.5%下降到36.3%,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恩格尔系数小于50%的时候,即经济发展的这个阶段,是社会消费结构经历重大变革的时期。通常在此阶段,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休闲产业会有转折性的快速发展,也就是说人们对服务型消费品,尤其是人的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直接相关的文化、体育等消费将快速增长。但是为什么群众体育并没有出现体育界所期盼的持续热潮呢?仍在于体育的有效需求不足。有效需求,是指既有消费愿望又有实际支付能力的需求。而体育市场中的有效需求,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技能储备。而就我国目前国情看,这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第一,体育观念的落后造成体育消费愿望不高。一般而言,经济的繁荣会促进体育消费的发展,但这一命题的前提条件在于消费主体的文化底蕴及社会对体育消费的重视程度。目前,我国尚有一部分人实质上是带着落后的生活意识和非健全的市场理性去看待体育消费问题的,正如任海教授所言,“体育虽然像空气一样与我们同在,但并不意味着人们真的了解体育,特别是在我们这个有着尚文轻武传统的民族灵魂深处,依然存在着对体育的诸多偏见和误解”。

第二,经济因素的困扰造成群众体育实际支付能力偏低。经济是社会发展和体育发展的基石,体育事业的发展规模、水平和速度,很大程度上都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虽然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也存在着严重的供给问题及结构问题。与此同时,经济状况也是改变人的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重要因素。

(3)准公共体育产品的定价不够科学合理

准公共产品毕竟有别于私人产品,在确定其价格水平时,不仅要注重公共企业的经济效益,还要注重发挥其社会效益,从而满足社会大众的共同需要。

作为准公共产品,一般由政府定价。然而政府往往面临“两难”选择,如果按边际成本确定价格,那么准公共产品往往是在成本递减的情况下完成的,在生产未超负荷时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等于零,所以按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原则,价格就应该等于零。但是以零价格来提供准公共产品难以衡量公共企业的经营效率,且易产生过度消费现象,所以按边际成本定价无法实现。但倘若完全按投资主体的要求来确定价格并收费,有容易导致“市场价格”,从而产生消费不足的现象。面临此种“两难”选择,政府长期以来实行“象征性”定价,然而,这一方面造成普遍的过度消费,使政府补贴逐年增大;另一方面,也使提供准公共产品的企业没有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也缺乏压低成本的内在动力,使其提供的产品都难以提高。

(4)准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效率和产品质量有待提高

随着准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化,政府的决策管理更显重要,而现阶段仍存在不科学、不完善的地方。为解决准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需要借助市场力量来提供准公共产品,政府的主要职责更加类似于“掌舵”。

然而现在我国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决策,首先,在决策前往往没有充分的听取民意,而受少数决策者的个人偏好或个人私利影响,甚至缺乏对相应条件的调查研究及科学论证,项目预算和审计流于形式,这都大大降低了准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效率,使社会群众的福利受到损害。再者,在准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化过程中,极易发生个人或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与公共利益发生偏离,甚至背离并产生“寻租”等滋生腐败行为,故需要我们在法制化及完备的制度体系下,通过政府对准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各主体进行协调管理。

2.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中公平与效率问题分析

效率和公平,是公共产品供给的基本价值诉求。如何实现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和公平,则是公共产品供给安排(决策)面临的两大基本课题。由于城乡经济结构、社会转型结构的复杂性等,更使得这两大基本课题的解决面临更多更大的操作难题。效率问题的解决,意味着社会公共产品的有效配置,公民享受到高效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同时也表明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掌舵人”是负责任的和有效的;而公平问题的解决,则意味着公共产品和公共利益分配的公正,意味着人们享受到相对平等的国民待遇,即享受到基本同等的公共产品供给,同时也证明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是名副其实的,证明政府确实是“公共性”存在。因此,当今时代公共产品的公平问题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也必须看到,受到关注是一回事,成功解决问题却是另一回事,即便是一直相对受到重视的效率问题,至今也很难说已经找到解决它的圆满答案。这也在于公共产品自身具有多维性,故我们很难去定义其供给的效率和公平问题,也正因如此,我们必须依据其性质和类型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才能揭示其内涵和实质,发现其症结所在。

(1)效率问题

从总体上讲,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就是公共产品投入和产出之比。而纯公共产品由于其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质所规定,由私人或市场供给往往得不到相应的回报,即通常投入大而产出少,这是公共产品供给要解决的首要效率问题,也就是前面所提及的市场失灵问题。再者,对于大量的准公共产品而言,也会由于政府供给能力的有限性,以及政府系统缺乏有效地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寻租”现象、人员素质问题等的存在,出现供给不力、迟缓和低效等诸多政府失灵问题,这也成为公共产品供给面临的第二类效率问题。

对于私人不愿意承担或者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产品,当然只能由政府来提供。可以说,人类社会存在着“公共需求”,满足这一需求的公共产品供给却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就恰恰是政府存在的根据和理由所在。但由政府提供,也仅仅是从产权角度解决了“无人承担”的问题,而并非解决了所有供给效率问题。并且事实上,政府供给本身也存在效率问题,而且这一问题不仅存在于纯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在准公共产品的供给中也同样存在。这一问题虽然可以通过明晰产权、建立收费体系以及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对应的制度安排等予以减轻,却还是难以从根本上克服或解决。更何况,公共产品的市场化供给也有其自身的效率问题。故此,我们可以认为,若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效率问题是产权效率问题,那么市场供给和政府供给自身存在的效率问题,则是管理效率问题。

公共产品供给的产权效率问题是公共产品产权制度缺陷引起的效率低下问题,因此,也可理解为是制度效率问题。公共产品的产权制度,不仅涉及政府与私人、民营组织之间的产权界定与分工,而且涉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产权分工和责任归属,甚至还涉及私人之间的产权界定和私人产权的具体定位和安排。由产权制度缺陷引起的效率低下问题是多方面的,但大体上为三类:一是产权制度不健全或严重缺失引起的供给低效问题;二是由政府产权与私人产权分工界定不明,以及政府产权结构不合理而引起的供给低效问题;三是由于私人产权界定不清且缺乏保障,以及由此而来的收费制度失当引起的供给低效问题。

虽然相对于市场而言,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方面政府有其不可忽视的优势,如更易提升供给时效、节省谈判成本和收费成本等,但其劣势也是十分明显的,如缺乏激励机制引起的效率追求非最大化问题,缺乏竞争机制使其无法造成规模优势和集聚效应并带来成本过高、配置不合理问题,以及易于产生“搭便车”问题和缺乏反应公民自身需求偏好的决策机制而盲目供给带来的公共资源滥用浪费问题等。当然,造成政府供给效率低下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有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方面的因素,也有政府内部治理结构不良、体系不够健全完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一系列原因。

总的来看,通过公共部门供给的最大优势在于它可以通过确立价格和竞争激励机制等方式促进产品的有效配置,但其最大不足则在于难以促成宏观效率。就管理角度而言,其谈判成本、信获取信息成本和收费成本等一系列的交易成本较高,以及由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与原本的公共目标偏离乃至背离,并由此造成过分注重微观效率而可能损害宏观效率。然而,必须指明的是:由公共产品的自身性质所决定,它的宏观效率无疑是更为重要、更应值得关注的。

(2)公平问题

公共产品供给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对作为公共产品提供者的政府、非营利性组织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性要求。然而,这一基本价值看似简单却实非易事。具体而言,需要处理好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排他问题。出于公平效率两方面的考量,对于在技术上可以排他且具有一定竞争性的公共产品,我们往往会按照“谁付费。谁受益”的原则设计某些举措来排他,使“搭便车”现象得以减少。然而,这里的“排他”,无论从对象范围的确定、规则的设计到收费标准的制定以及计策的具体实施,都涉及底该如何做到公平的问题。究其本意,排他是为了公平,但若是举措不合理,反而会使其走向另一个反面甚至极端。正因如此,即便有些公共产品在技术上可以排他,却仍不能将其列入排他之列,担心其对社会公平会有所损害。又如,就收费标准,即定价问题也是一个难题。若过低会损害效率,过高又会产生不公平。总而言之,这一系列范围、规则设计以至实施等问题,都是亟待我们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二,消费选择权问题。就理论而言,所有公民在消费产品上都有平等的选择权。然而不容忽视的现实却是,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必须尊重和考虑消费者的需求和偏好,但实际上供给本身就不可能是按需供给或纯个性化的供给。因此,公民的消费选择权就可能受到不同的考虑和对待,而政府为了充分反映民意,往往会通过投票等方式进行集体决策。而在这一决策机制中,如何设定投票规则和程序,如何看待阿罗不可能定理等纯理论的分析结果,如何对待部分人“以脚投票”的权利,如何避免少数人的“专制”以及实践中互投赞成票、被操纵的日程安排等,都是公平原则要求处理好的具体问题。

第三,分配差异性问题。有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产品,大多是与基本人权相关的且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产品。然而,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不同地区、不同社区、不同群体乃至不同个人之间,即公民社会本身就存在很大差异,故就公共利益的分配就必须会有“差异性”的考量,没有“差异性”的考量便会导致对社会公平的损害,即公平分配≠平均分配,那是否就应该按贡献来分配,也就是说按纳税多少分配呢?显然,这种“差异性”的考量,并不能仅归结为考虑公民纳税的差异。我们要结合和落实权利与义务的原则,当然也不能就简简单单地按罗尔斯提出的“差异原则”,即如何惠及弱势群体。这些问题归结为一点,就是我们到底该如何在社会中公平合理地安排公共产品的供给。

第四,惠顾问题。就上文提到的罗尔斯提出的“差异原则”,即公共产品的分配应当惠顾那些处于社会边缘和弱势地位的人,包括老弱病残以及边远地区等人群。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在已经形成“中心—边缘”并存在贫富悬殊、城乡二元结构的异质性社会中,优先享受到公共产品的是那些处于社会中心地带以及拥有强势地位的人们或既得利益群体。正如世界银行的发展报告曾指出的:“在几乎所有的社会中,有钱有势者的需要和偏好在官方的目标和优先考虑中得到充分体现。但对于那些为使权利中心听到其呼声而奋斗的穷人和处于社会边缘的人们而言,这种情况却非常罕见。因此,这类人和其他影响力弱小的集团并没有从中受益,即便那些最应当受益的人也是如此。”(5)这些情况对于落实“差异原则”提出的问题即是:如何通过改变政府分配公共产品的决策机制等,是出于边缘地带和弱势地位的人群的需要和偏好引起政府的关注并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再者,当决策机制的落实后,如何确定惠顾对象的具体范围、标准限度、方式方法等又成为我们另一问题。以上这些问题归结为一点,就是在当今这个“中心—边缘”型的异质化社会中如何将“差异原则”问题予以落实,换个角度看,这也是第三个问题的扩展和延伸。

3.构建服务型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体系的原则及应有考量

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离不开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而伴随着市场化、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人民大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也在愈益增加。如何解决这一需求,构建服务型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体系是关键。然而构建服务型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体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必须遵循基本的原则,并结合中国人民、体育产业的实际出发,科学设计和周密考虑,从而真实的反应公共体育产品的实际需求及偏好。

(1)基本原则

第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原则。不可否认改革开放31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等成就,然而遗憾的是,在公共管理领域仍有很多滞后,这点在农村及边远地区体现更是尤为明显。虽然政府一直都在力图改变这样的情形,但实际上进展并不大。之所以会出现这个局面,关键的原因就在于现有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是按照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而不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起来的,其内在运行机制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因此,要建立服务性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体系,必须对旧体系进行调整,在此必须强调,解决问题在于对其进行改造调整,而非彻底的否定放弃。

第二,有为原则。新的服务型理念注重有所为有所不为,凡是市场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的地方就是政府的重点作为之地,政府必须运用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真真切切地落到实处,为社会大众做好自己的分内之事。再者,有为还包含依法有为这层含义。由于公共部门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往往会对公民权利造成威胁乃至侵害,对此,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正确行使。公共体育产品的管理工作如果离开了法律的约束,将给体育领域带来极大的混乱,体育产业的市场机制也会遭到破坏,故依法有为是贯彻有为原则的重要通行标准。

第三,有限原则。毫无疑问,政府对加强公共体育产品供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但政府绝非“全能的上帝”,它不可能完全了解和满足社会公共体育产品的各种需求,它提供的公共产品也不可能“包打天下”,再者,本身用行政方式提供公共体育产品就会对市场力量予以排斥或降低供给效率。因而,伴随全球经济的国际化,在构建服务型体育产品供给体系的过程中,必须明确供给是由政府、非营利性组织和市场共同提供的,要做到逐步还权于民,在调整政府职能的同时,将其包揽的部分社会公共体育产品转移出来,交由成长起来的各种非政府组织,使其更好地发挥它们的作用。尤其当今体育还面临国际国内两个体育市场以及国际国内两种体育资源,若要实现“全能”,只怕势必会带来公共部门效率的低下以及资源配置失衡等严重后果并终将难逃失败之命运。

第四,以人为本原则。顾名思义,以人为本就是以尊重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和人的主体地位,满足人的需要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人的全面发展就是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决定力量,是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推进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为了满足人的需求。因此,在构建服务型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体系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一切为人民体育事业服务,一切以人民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根本。具体来说,首当其冲的就是要解决关系社会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也就是说,要以社会大众的真实体育需求和偏好为中心,并对人民需求或偏好的变化作出迅速灵敏的反应,要把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放到人民手中让其选择,也惟其如此,才能让自己这个“掌舵人”正确地把握好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路线和目的地。

第五,公开公平原则。此原则涵盖两层之意,一方面公开透明。正因为长期以来,公共部门往往代表国家行政机关,故使其行为长期笼罩着一层神秘面纱或存在所谓的“灰色地带”,这都为暗箱操作提供了滋生的温床。尤其伴随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及全球化趋势,我们必须对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行为透明度提出更高的要求与关注。另一方面,虽然不可否认服务型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体系的建立,会受到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但作为公共产品的供给必须确保是公平优先的,在此基础上才是兼顾效率。对此,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还提出了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应该“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这无疑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具体而言,可加大国家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以及各级财政可在财富分配中坚持“存量微调、增量倾斜、综合平衡、讲究效率”的财政思路等。总之,公开公平原则必须顺应时代潮流纳入公共体育产品管理的工作规范。

第六,分类供给原则。构建服务型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体系,必须按照公共体育物品和公共体育服务的不同性质,采用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同方式。其具体如表3.2所示。

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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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有考量

第一,明确区分公共体育产品的性质。从理论上来说,公共产品、私人产品与准公共物品的特征是清楚的,但是,现实世界是非常复杂的,各种各样的产品的性质和边界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公共体育产品的性质亦是如此。因此,必须根据产品本身内在的特征,从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对公共体育产品的性质进行判断、界定和区分。否则,就会造成应当由政府承担责任的地方,政府没有承担责任;政府不应该干预的地方,政府却在“费力不讨好”。有些体育产品供给的部门和单位就是利用这一点套取政府的支持,结果事情没有办好,反而成了改革的阻力。目前,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体系不健全、体育市场秩序混乱、供给效率低下都与对公共体育产品的性质没有明确区分具有密切的关系。因而,如何区分一种产品“公与私”的界限往往是实际操作过程中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

第二,明确政府的责任。必须明确,政府的主要责任不是控制而是服务,即其基本领域是在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满足通过市场机制解决不了或满足不好的公共体育产品需求,故这要求政府彻底地改变执政理念。温家宝总理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的讲话中提出“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并对政府公共产品供给的范围、重点以及政府公共产品供给目的进行了论述,概括起来就是“三公共一公众”:公共产品的范围和内容是提供公共设施,发展公共事业,发布公共信息;公共服务的目的和导向,是为社会公众生活和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负责体育领域的公共部门应当以此为依据,并结合我国体育产业化发展的具体情况,确定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范围、重点以及目的等。

第三,坚持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社会化、市场化取向。政府自身财力和能力等的限制决定了公共体育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与政府公共体育产品供给能力有限之间存在着矛盾,这种矛盾的存在迫切需要对公共体育产品领域进行市场化和社会化改革。公共体育产品的市场化和社会化是指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公共体育产品职能大量地转移给社会,即通过在供给中引入竞争机制,使一些非政府组织为提供基本相同的公共体育产品而角逐,从而提高供给效率和质量。这样,通过政府对社会力量的组织、利用和管理,实现公共产品的社会化,以便在不增加政府规模和开支的情况下改善公共体育产品。事实也证明,一旦引入竞争机制后效率就会提高,如对准公共体育产品可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公共企业和私人企业均可参与竞标,谁能以最低的成本和更好的质量提供公共体育产品,谁就能赢得合同。也因如此,现在对于准公共体育产品供给民营化的呼声很高,但我们绝不能简单地认为,准公共体育产品政府负责决策,然后交给民营部门生产就可以了。如果交给民营部门生产仍是垄断的市场结构,那么效率是很难提高的。所以政府在决定公共体育产品由谁提供时,一个重要的考虑是会出现什么样的市场结构。也就是说,坚持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社会化、市场化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放弃应有的责任,相反,政府应作出科学的供给决策,充分发挥好“掌舵”作用,把握好服务型政府的职能,界定好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准入范围,以及恰当的融资模式和合同的完备性问题等。总而言之,公共体育产品的市场化和社会化有利于缓解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体育产品的需求与旧体制下政府对这种需求回应能力不足的矛盾,既提高了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效率,满足了当今社会多元化的需求,又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并扩大了资金来源,还转变了政府职能和精简了政府机构,使经济活力得以进一步释放。

第四,鼓励各种民间组织参与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目前,在很多地方已经出现了多元化的供给主体,这些主体以不同的形式在为社会提供各式各样的物品与服务,这是一个很好的趋势。这也告诉我们,在鼓励政府退出部分领域的同时,应当鼓励多元化的民间组织进入供给者行列,但是,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具体做法也不一样,有些民间组织的运作也很不规范,因此,如何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催生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者组织并规范其运行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民间组织在提供产品的过程中,还是需要政府支持的,如何决定政府对各种组织进行具体支持直接关系到公共体育产品的民间供给组织能否得到发展。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目前民间组织投资发展存在很大的潜能空间,有其需求和可能。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家庭资产增长很快,恩格尔系数也如前面所讲下降迅速,而与此同时,基尼系数却迅速扩大,贫富差距拉大,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已具备独立投资的能力和欲望,特别是存款利息税的实施,资本市场投资渠道不多以及人民币面临的升值压力等一系列原因,相当多的资金在寻求更好的获利机会和投资渠道,吸引民间组织的投资是有巨大可能的。再者,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和民间的力量,积极开展各类的培训活动,有利于突破由于自然因素以及市场意识、商品观念淡薄,部分劳动者科技文化水平落后等人为因素的“瓶颈”,促进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产业化发展。也惟其如此,才能使公共财政与市场机制实现真真正正的无缝衔接,为社会成员的体育需求提供成本更低、品种数量更多以及质量更好的体育产品,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多元化体育需求。

第五,提高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公平性。这是对公平问题的再次强调,公共体育产品的提供应坚持“存量微调、增量倾斜、综合平衡、讲究效率”的财政思路,即面向大众、公平对待、向弱势群体倾斜、维持社会协调稳定。政府在提供公共体育产品时尤其应该考虑空间(即区位)问题,如体育场应该建立在距离老百姓越近越好的位置,应为就进锻炼节省时间且消费少,符合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4.构建服务型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体系的制度安排

公共体育产品的性质、内在要求和发展规律,决定了政府的制度安排在其供给上起着主导性作用。制度安排合理与否,对实现有效供给和结构优化会起到重要影响。从实际情况看,造成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不足或制约其增加的关键障碍性因素在于我国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和相关体制存在着不合理性。因此,构建服务型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必须对相关制度进行创新和变迁,即作出与此相适应的制度安排。

第一,以强化公共服务为主线,定位政府的体育管理职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报告中明确指出:“各级政府要全面履行职能,在继续搞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故作为“掌舵人”的政府,必须牢固树立“强化服务,改进管理”的思想,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和完善各级政府为体育产业服务职能,真真切切地把力量放到发展公共体育产业,营造良好的体育经济发展环境和解决人民群众的体育需求上。针对城乡差距问题,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在机构整合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城乡体育产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促进二者的协调发展。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体育产品的责任和范围,以制度的形式确定政府职能部门职能在体育事业上的正确延伸,制定好体育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划,调整管理权限的同时做到机构的精简,以强化服务职能为主线,做到做好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服务型政府。

第二,建立充分体现人民群众体育需求的自上而下的公共体育产品服务决策机制。实践证明,只有当政府的公共供给与社会公共需求相一致时,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服务才是最有效率的。由外生变量来决定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会加大公共产品的压力,造成公共产品供给服务的低效和错位,甚至缺位。过去自上而下的决策体制严重阻碍了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进一步发展,导致了公共资源、公共服务不“公共”,部分公共体育产品被用于与社会大众体育需求无关的事项,甚至被挥霍浪费和贪污挪用。当然也要看到,在我国的体育事业发展中,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体育管理内容也经历了或正在经历从全面到具体,从事无巨细、全盘包办到管宏观放微观、管公共体育产品供给放非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变革。然而,这还远远不够,当前而言,我们必须在此基础上,发挥社会人士、学者专家的“智囊”作用,积极开拓人民参与决策的渠道,建立多渠道的需求表达机制,引导社会大众积极参与公共体育产品供给决策方案的制订和监督活动。与此同时,加强官民一体,实现上情下传,下情上达,使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切实体现民意,满足人民的需求和偏好,实现自上而下到自下而上的转变。

第三,创新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产权制度。顾名思义,产权主要是指财产权或财产权利。产权制度是由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形成的能对产权关系实行有效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安排,是关于产权界定、运营、保护等的体制安排和法律规定的总称。现代产权制度是与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其主要特征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然而,现行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产权归属不清、权责不明、更谈不上对产权的严格保护和产权运营的流转顺畅,“搭便车”现象的严重存在,导致服务效率低下,以及不少在“公共利益”的幌子下已经威胁到了公民个人的正当权益,甚至还提出“公共利益泛化论”。因此,建立服务型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必然要求改革和创新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产权制度。实质是科学界定与严格保护公共体育产品的产权,明确产权主体归属和产权收益归属,合理规定产权主体的责任、权力,并理顺各产权主体的权利和利益关系,保证产权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流动和交易。一方面,要加强产权的相关立法,使产权的行使及相关利益的实现有法可依,促进产权关系的清晰和规范。另一方面,还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国有产权、集体产权和私人产权等产权结构调整。在明晰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主体产权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界定政府的权责,保证其他产权主体自行决策、自由交易的权利的充分行使,真正实现市场对公共体育产品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第四,加快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相关立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与社会关系的日益深刻变化,对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相关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公共体育产品供给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程对政府职能转变提出的客观要求,在国家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在公共体育产品中的职能,将政府履行的职能范围、程序以及相关措施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并通过相关法律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中的财权和事权。在政府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中,要建立依法有为的理念,并通过完善的法律保证依法监督。与此同时,要着手逐步实现公共体育产品供给决策咨询的法定化,并且立法规范各种非政府组织在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上的运行和操作,从而使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走上法治化轨道。

第五,重构政府与社会、市场有效互动的公共体育产品供给机制。政府与社会、市场的关系问题,直接决定着我国体育行政改革,决定着我国政府体育管理职能转变的最终完成与实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过去那种政府与其他社会体育组织的固有关系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参与国际体育领域的交往。因此,重构三者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正如国家体育总局《2001~2010年体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了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方针,即“理顺各类体育组织之家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从中央到地方形成层次清楚、功能明确、科学有序的新体制。构建起面向大众的多元的体育服务系统和利于‘奥运争光’的竞技体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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