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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与公共产品

时间:2022-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体育赛事与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是与私人产品相对应提出的概念,是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向社会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也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体育赛事中是否存在公共产品也一直是体育界讨论的焦点,因为如果是公共产品,或者是具有较大程度的公共产品性质的混合产品,政府对体育赛事的管理就应该有一定的特殊性。体育赛事的运作主体也只有在充分认识到这一特征的条件下才能更好地营运体育赛事。

二、体育赛事与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是与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相对应提出的概念,是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向社会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也是政府的主要职能。因此,判断一种产品是否是公共产品,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体育赛事中是否存在公共产品也一直是体育界讨论的焦点,因为如果是公共产品,或者是具有较大程度的公共产品性质的混合产品,政府对体育赛事的管理就应该有一定的特殊性。体育赛事的运作主体也只有在充分认识到这一特征的条件下才能更好地营运体育赛事。其次,在利用现行的公共产品理论去分析一些典型事例时,常常出现难以判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例如海上的灯塔。因此有必要首先列举关于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然后再进行讨论。

(一)经济学经典著作中的公共产品的定义

1.从产品的提供主体角度定义公共产品。布坎南(Buchanan)是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他认为“任何集团或社团因为任何原因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都将定义为公共产品。”[3]

类似的提法还有萨缪尔森(Samuelson)(197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他认为“如果一种物品是由政府程序或由公共选择来分配,它就是集体物品。”[4]

这种观点的好处是突出了市场提供公共产品的困难。其合理性在于倘若在一个市场机制十分发达的社会,该物品仍然只能由政府提供,那么该物品就一定存在不能由市场提供,而只能由政府提供的属性,因此就可称为公共产品。这种观点的缺点在于不适用于我国这样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的社会。因为在改革开放前几乎所有的物品和资源都由政府的计划进行分配,尤其是体育事业,很多明显是私人产品的也由政府提供。

2.从产品具有的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角度定义公共产品。以这种观点定义公共产品首先是萨缪尔森,他认为“公共产品是指这样一类商品:将该商品的效用扩展予他人的成本为零,因而也无法排除他人共享。公共产品最好的例子是国防”[5]。另一位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得主斯蒂格利茨(Stiglitz)认为:“有一类被称为公共产品的特殊商品,它们是正外部性的极端情况。一个人对一种公共物品的消费(或享受)并不会减少其他人对这种商品的消费,因而其消费是非竞争性的(Nonrivalrous)。公共产品还有一个性质是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也就是说,要排除任何人享受一种公共产品的利益要花费非常大的成本。公共物品的标准例子是国防。”[6]从而确立了以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定义公共产品的看法。

与从提供主体角度判断是否是公共产品相比,这种定义是从产品本身的消费特征来进行界定,因此可以不必考虑产品所处的社会环境,具有更强的普遍适用性。但同时也将公共产品的判断与政府提供分隔开来,从而在理论上提供了公共产品不一定必然由政府提供的可能。

更进一步对公共产品进行阐述的著名经济学家是曼昆(Mankiw),他在其畅销的经济学著作中认为,“公共物品: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的物品”[7]。根据这两个特点,他将物品分为四类。

(1)私人物品,既有排他性又有竞争性,如冰激凌蛋卷、衣服、拥挤的收费道路。

(2)公共物品,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如国防、知识、不拥挤的不收费的道路。

(3)共有资源,有竞争性而没有排他性,如海洋的鱼、环境、拥挤的收费的道路。

(4)自然垄断,有排他性而无竞争性,如消防、有线电视、不拥挤的收费道路。[注:有的著作又称为俱乐部产品(Club Goods)]

曼昆列举了国防、基础研究、反贫困三个重要的公共物品。通过案例分析,他认为“一些物品可以在成为公共物品与成为私人物品之间变换。”“另一个例子是灯塔。经济学家早就把灯塔作为公共物品的例子。”“但是,在一些情况下,灯塔可以接近于私人物品。”“在确定一种物品是不是公共物品时,必须确定受益者的人数,以及能否把这些受益者排除在享用这种物品之外。当受益者人数多,而且要排除一个受益者不可能时,搭便车者问题就出现了。如果一个灯塔使许多船长受益,它就是一种公共物品,但如果主要受益者是一个港口所有者,它就更像一种私人物品。”[8]

国内学者几乎全盘接受了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定义公共产品的观点。而且有的学者还进一步写道,“非竞争性包含两方面的含义:第一,边际生产成本为零。这里所说的边际成本,是指增加一个消费者对供给者带来的边际成本,而非微观经济学中经常分析的产量增加导致的边际成本。”“第二,边际拥挤成本为零。每个消费者的消费都不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数量和质量,这种产品不但是共同消费的,也不存在消费中的拥挤现象。”[9]有的学者认为,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公共产品的定义性特征,除此之外还有:(1)生产的不可分性。即要么向集体内所有的人提供,要么不向任何人提供。国防是一个极好的例子;(2)规模效益大;(3)初始投资特别大,而随后所需的经营资本额却较小;(4)生产具有自然垄断性;(5)对消费收费不易,或者收费本身所需成本过高;(6)其消费具有社会文化价值,并认为“两个基本特征和六个其他特征之间并不是完全相对独立的,它们之间也可能存在着交叉和因果关系。”[10]

除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定义公共产品,并列举公共产品具有的其他特征外,国内学者也认可了准公共产品和混合产品的看法。认为曼昆所列举的四类产品中,自然垄断的产品可称为第一类准公共产品,它们有非竞争性,却无非排他性;共有资源可称为第二类准公共产品,它们无非竞争性,有非排他性。混合产品(Mixed Goods)是同时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和私人产品性质的产品[11][12]

以上列举的经典著作观点的合理性在于:

(1)在分析方法上,坚持了理论来源于实践并能解释实际现象的传统,首先从典型的公认的公共产品——国防出发,抽象出国防所具有的本质性特征作为公共产品的定义特征,并用此解释社会存在的各类产品。

(2)不考虑产品所处的环境特征和产品的提供主体,直接用产品消费所固有的本质特征去定义公共产品,从而使得这个概念具有稳定性和普适性。

需要讨论的是:

(1)两个定义特征之间是相对独立的,还是有关联的关系?如果不是独立的,那么准公共产品的提法就缺乏依据。

(2)定义特征与其他特征间是什么关系?能否直接由定义特征推论基本特征?如果可能,则其他特征就是依附于定义特征的从属性特征。

(3)如何解释类似灯塔这类产品的现象,它们到底是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如果需要由受益者人数来判断是否属公共产品,则仅由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就不能定义公共产品。

(二)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关系分析

1.分析的前提。为了分析的方便和简化,首先明确分析的基本前提或基础。

(1)国防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具有一切公共产品的特征,或者说,从国防抽象出来的公共产品的特征一定要与国防这个产品的实际特征相吻合。

(2)既然在公共产品的讨论中涉及“成本”的概念,因此可认为公共产品是指人们生产出来的产品。既然需要生产,因而一定有要素的投入,也才会有成本。例如,为了向本国居民提供“国防”,就必须有军队,有武器,有科学研究,有战略战术作为支撑。这些投入品中有私人产品,如枪支、弹药、军服;也有公共产品,如除国防的服务外,国防知识、国防科技的基础性科学研究。为了提供这些资源,政府就会有成本,否则“国防”就无法生产出来。

(3)既然公共产品是人为生产出来的产品,因而有理由假定这种产品只有正效用。因为如果是负效用,理智的人就可以不生产,或者社会也不允许他生产。另一方面,若从消费者角度考虑,当产品具有正效用时,消费者就是不付费,其意愿消费的最后一单位产品的边际效用为零。

(4)为了使问题简化,在讨论时只考虑产品的基础性功能,不考虑该产品的外部性和副产品。例如讲到“国防”时,仅指国防为本国居民提供保护的服务,而不讨论国防的副产品,如国防的教育消费,也不讨论国防的外部性,如国防对科技的促进作用。又如谈到“信息”时,是指信息的内容,而不是记录信息的产品,如光盘、书籍等,前者认为是公共产品,后者则是典型的私人产品。

(5)分析中不涉及公共物品的提供主体应该是谁,这个问题应当是界定清楚公共产品概念之后的下一个问题。

2.分析的思路。分析的基本思路如图4-1,图4-2所示。

图4-1 消费的非竞争性社会边际成本为零等价

图4-2 消费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等价

由图4-1和图4-2,证明的程序是先图4-1后图4-2,先从左到右证明,再从右到左证明。“img37”表明是充分必要条件,即等价。最终证明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等价的一致性概念。

3.分析。

(1)消费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界定。首先我们从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含义出发。根据斯蒂格利茨的看法,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人对一种公共物品的消费(或享受)并不会减少其他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很明显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增加一个人消费这类产品,即原来不在该产品的享受范围的人进入其享受范围进行消费,不影响他人的消费;二是原来就在其享受范围的人增加对该产品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人的消费。例如,国防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向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居民和财产提供的一种防止外界武力入侵以免造成损失的服务。这种服务并不因多出生一个婴儿或原来居住在国外的人回国而影响其他人对国防的消费;也不因原来就在国内的人希望多消费一些国防服务而影响他人的消费。

非排他性是指“要排除任何人享受一种公共产品的利益要花费非常大的成本”。例如,要排除一个在本国领土上的人,或者在本国领土上新出生的人享受国防服务是十分困难的;但要排除一个不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人享受国防十分容易(而且事实上也不可能让他享受)。因此,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不同,它是指在产品覆盖范围内的人不能排除他享受,而要进入这个覆盖范围是可以排他的。

(2)消费的非竞争性与社会边际成本为零。根据分析的前提条件,仅考虑供给方和消费方,故这里的社会边际成本是指供给方因增加该产品的供给数量而增加的成本和消费者为增加该产品的消费数量而增加的代价(称为消费者的边际支出)。

为了满足非竞争性的要求,从供给角度来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当某位消费者要增加消费时,供给方会自动地、无条件地满足他的消费要求。为了达到第一种情况的要求除非有完全的信息和增加供给数量无成本的假设,这显然不现实。因此,这种情况不能满足非竞争性的要求。只可能是第二种情况,即要么不提供,一旦提供就全部生产出来,即具有生产的不可分性。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产品已经全部生产出来,因此供给方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再因消费增加而增加生产,自然供给方的边际成本为零;其次如果不增加供给数量而又能达到任何人增加消费都不影响他人消费,那么这种产品一旦提供出来,供给量一定充分大,否则不可能出现你想消费多少就消费多少,而不影响他人消费的现象。因此,这种产品一旦提供出来,从消费角度就是无限数量的,所以对于该范围内的消费者而言公共产品不是稀缺的。不稀缺表明在该消费范围内公共产品不是经济物品,价格为零,消费者的边际支出为零。此外,若从资源最优利用的角度考虑,当产品的边际成本为零时,其价格也应该为零(P=MC)。因为既然增加供给量不增加供给方的成本,也就是说即使消费者不付费,增加供给量也会使消费者的状态变好,而不会使供给方的状态变坏,因此从社会福利角度,供给方也应该一直增加供给量,直到消费者不愿意再消费,即消费者消费的边际效用为零为止。反过来讲,如果公共产品不是非竞争性的,消费者必须通过竞争才能获得该产品,竞争必然有代价,因而一定有边际支出。例如国防,政府一旦提供,整个国土范围全部被保护起来,对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自动地、无条件地满足了他不被外力侵犯的要求,而且增加消费,无论是婴儿出生,还是原有居民增加的消费数量都不会影响他人的消费,而且政府也不会因此而增加国防开支(除非政府希望提高国防服务的质量)。个人也不因为增加国防消费而支付,居民的国防消费的边际支出为零。实际上国防作为一种服务,是整份提供的,既然是整份提供的自然不存在量多量少的数量概念,因此同数量增加有关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支出的概念就不存在。既然消费者的边际支出为零,供给者的边际成本为零,那么所有的人都不会因为增加公共产品的消费而增加消耗,故社会的边际成本为零。

上述分析表明从公共产品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的非竞争性可直接推导公共产品的社会边际成本为零。如果反过来能说明具有社会边际成本为零的产品一定具有非竞争性,那么就可以证明非竞争性与社会边际成本为零是两个完全等价的概念。

若任何人想增加消费,而生产者增加产品的边际成本为零,也就是生产者不必再投入任何生产要素,唯一的可能就是这个产品已经生产出来了,也就是公共产品要么不提供,一旦提供就全部生产出来,有生产的不可分性。其次若消费者增加消费的边际支出为零,而公共产品有正效用,因此公共产品一旦提供,在该范围内的人的消费水平就会达到边际效用为零的状况,也就是任何人一直可以消费到他不想消费为止,这就是公共产品的消费者均衡,此时产品是不稀缺的。如果每个人的消费都达到这种境界,增加一个人的消费自然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消费,消费有非竞争性。

(3)消费的非排他性与边际收益为零。非排他性是指任何人都不能排斥他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比如国防,在国土范围内的人都能享受国防的服务,政府作为供给者无法不让他消费,即使想让他不消费,由于识别困难,经济上也是不划算的。这里所讲的非排他性是指已经进入国土范围内的人无法不让他消费国防服务,而不是本来不在国土范围内的人,这种人是可以设限的,因此是排他的。明确了非排他性的含义,下面需要证明的是非排他性与边际收益的关系。由于消费者不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因此无权(不讨论由于公共产品产权界定不清而被非供给者占有的情况)排斥他人,只需讨论供给者的边际收益。首先再强调非排他性是有范围的,不是绝对的。例如国防是在领土范围之内的、知识是在传播范围之内,在此范围内只要消费者需要,他可尽情享受,供给者无法不让他消费,也无法对消费者的数量进行限制。当存在非排他性时,因为若供给者向消费者收费,或者说不付费就不让消费,显然同非排他性有矛盾,因此有非排他性就一定不能收费,增加消费时供给方的边际收益为零。反过来也一样,既然供给方的边际收益恒为零(对于所有的消费者和所有的消费数量),则表明供给方无法限制消费者的消费,因此就有非排他性。

(4)消费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关系是,满足非竞争性则一定满足非排他性。由于非竞争性必然有消费方的边际支出和供给方的边际成本为零,自然供给方也就没有边际收益,因而一定有非排他性。反过来,如果供给方的边际收益为零,则消费方的边际支出自然为零。在没有收入的条件下仍维持供给,显然供给方的边际成本也为零。或者要么不提供,要么全部提供出来,且相对于消费而言,供给数量充分大。因此,有非排他性就必然有非竞争性。从而也就证明了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等价概念。

以上证明说明国防这种公共产品有非竞争性,又同时有非排他性和供给者的边际成本、边际收益为零、消费者的边际支出为零不是偶然的现象,而是一种必然的现象,是公共产品这一对象从不同角度映射出来的不同经济特征。

(5)分析小结。讨论说明公共产品有以下四个特点。

①公共产品具有生产的不可分性,即要么不提供,要么全部提供。且一旦提供出来,相对于一定范围内的消费而言,供给数量充分大,产品是不稀缺的。

②非竞争性等价于社会边际成本为零,即随数量的增加,供给方的边际成本恒为零,消费者的边际支出恒为零。由此可推出,有非竞争性的产品不可能是实物产品,只能是无形产品。

③非排他性等价于供给方的边际收益为零,即在此范围内,供给方无法向消费者收费。

④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等价的概念,即有非竞争性就一定有非排他性,反之亦然。

需要指出的是,证明了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等价性,只是说明任何产品只要具备了其中一个特征就可以界定是否属于公共产品,但不等于可以否定其中任何一个特性的存在。此外,经典著作中曾提出准公共产品的概念,这显然同本文的证明结论有矛盾,为此还必须作出解释。

(三)对准公共产品的解释

经济学认为准公共产品有两类:第一类是俱乐部产品,有排他性而无竞争性的产品;第二类是共有资源,有竞争性而没有排他性。以下分别予以讨论。

1.第一类准公共产品的解释。第一类准公共产品的典型例子是不拥挤的收费道路。关于道路(如高速公路)的收费实际分两类。一类是固定收费,汽车在进入收费站时是按固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至于在哪个匝口下去是不管的,也就是一旦获准进入,并不按你多开一段距离或少开一段距离收费,增加消费(增加在道路上的行驶公里数)并不增加支出,汽车的边际支出为零,开始进入时的收费构成固定成本,同时作为道路供给的一方其边际成本可近似认为零,因此固定收费而又不拥挤的道路有非竞争性。从表面上看这类产品有非竞争性与一定有非排他性相矛盾,其实不然,这里的“排他”实际是指进入公共产品范围的非排他。其实任何公共产品都是有一定的范围的。比如国防,范围是本国的领土,进入后消费国防服务是非排他的,同时也是非竞争性的。对于固定收费的不拥挤的道路也是一样,进入其范围(道路)是排他的,有限制的,进入后消费道路的服务(行驶公里)是非排他的,同时也是非竞争的。收费的道路还有另一种收费方式,就是进入匝口不收费,但有一个记录,直到下匝口才收费,行驶公里数越多,收费越高。这种收费不仅进入这个范围(道路)有限制,消费(行驶公里)增加收费也增加,消费的边际支出不为零。但前面已证明若消费者的边际支出大于零,该产品一定是稀缺的,该产品一定不具有非竞争性,看起来同“不拥挤”的前提相矛盾。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逻辑错误,对不拥挤的道路按行驶公里收费是一个实际现象,但实际存在的现象不一定是正确的,因为不拥挤,就不应该限制消费(多使用道路),既然不限制消费,自然不应该对增加消费收费。出现这种实际现象的原因,很有可能是因为在高速公路上识别汽车的起点和终点容易,供给方又能控制道路,从而用限制消费的方法提高收费标准。类似的例子很多,如竞技表演,门票是进入球场看球的限制,入场后你如何观看,看多看少是无法限制的,有非排他性,同时也不影响别人观看,所以有非竞争性。

综上所述,对于俱乐部产品,从外部进入该产品可以消费的范围是排他的,进入后仍然是非排他的和非竞争性的。

2.对第二类准公共产品的解释。经济界认为第二类准公共产品是公共资源,有竞争性而无排他性,典型的例子是海洋中的鱼和拥挤的不收费的道路。首先让我们分析海洋中的鱼。海洋中的鱼不是人们喂养的,而是自然提供的,因此不属于人为生产的“产品”之列。其次即使将自然界认作是供给方的话,鱼是一种实物产品,肯定有边际成本,故一定是竞争性的。实际情况是渔船打捞上来某一条鱼,其余的船就不可能捕获到这条鱼,因而消费有竞争性。现在的问题是有竞争性就不应该有非排他性,而现实的情况是供给方的边际收益为零。海洋中鱼的供给方是大自然,显然没有能力识别捕鱼的船还是航行的船,也无法收费。若要收费就一定要有产权的所有人或代理人,也就是要对海洋的权属进行界定,这已超出了公共产品的讨论范围。此外,若不能排除渔船进入捕鱼范围,结果是鱼的消失,或者不再具有捕捞的价值。最终导致有竞争性而无排他性的破坏,即均衡的结果是这类现象的消失。

下面再讨论拥挤而不收费的道路。一段道路一次性提供出来,因此供给方无边际成本(实际情况是汽车越多,道路磨损越大,自然会有较小的边际成本)。但是由于拥挤,再增加一辆汽车行驶,拥挤程度就会增大,发生事故的概率增大,因而消费者有边际支出,原因是此时的道路已经稀缺,由于社会边际成本不为零,自然有竞争性。通常不能收费的道路是非高速公路,进入此道路的匝口几乎是无穷多,也就是不能排除汽车进入道路的范围,有限的道路又不能收费,必然的结果是此路最终被堵住,道路不能再行驶汽车,道路的正效应完全消失,也不成为一个“产品”(注:以上讨论是假设只有这么一条拥挤而又不收费的道路。实际的情况如有第二条收费道路,当堵车的损失超出收费支出时,司机会自动选择走收费的道路,从而保持两条道路的均衡)。

以上分析表明第二类准公共产品的存在只是暂时的现象,最终的结果有竞争性和无排他性不能并存。

通过对第一类和第二类准公共产品的分析,可知在公共产品中证明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等价概念的观点是正确的。问题首先在于对非排他性应正确理解,它不是指进入公共产品的消费领域的排他性或非排他性,而是指消费此公共产品的排他性,即供给方能否对消费者增加的消费量进行收费,供给方的边际收费是否为零。其次,非竞争性分两类。一类是一旦提供,其数量就是无穷大,即无论有限的消费者消费多少,余下的部分还是无穷大,如国防、知识,也就是说其竞争性不会因消费者的增多而消失,此时无论能否对消费者进入该产品的消费范围进行限制,非竞争性都能保持,公共产品的性质是稳定的。另一类是供给数量是有限的,只是因为消费数量不够多而有非竞争性,如道路,此时如能限制进入该消费领域,非竞争性能长久保持。否则非竞争性不能保持,从而此公共产品消失。

概括地说,针对产品而言,如果该产品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该产品就是公共产品,供给方不能因消费者增加该产品的消费而收费,即边际收益为零。供给方只能通过对进入该产品的消费领域设限,从而收费来弥补提供该公共产品的支出;这反过来讲,若产品具有非排他性,该产品也是公共产品,也必然具有非竞争性。

3.对灯塔的解释。长期以来,灯塔被经济学界认为是公共产品的典型例子,但科斯(Coase)的考证说明,英国在17世纪的很长一段时间,不少灯塔是私人建造,并向过往的船只收费。因此才有前面曼昆著作提到认为灯塔“在一些情况下,灯塔可以接近于私人物品”的看法。通过以上对非排他性的界定,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等价证明,灯塔的性质就很容易解释。首先灯塔是一种特定区域的照明服务,某一船只经过此区域享受了灯塔的照明服务,不会影响其他船只的享受,有非竞争性,因此是公共物品。而且也无法对增加照明的消费(例如经过灯塔故意开慢一些等)而收费,因此也是非排他的。但可以向进入灯塔照明区域的船只收费,只要进入领域可以排他。实际上因为行驶某条航线的船只一定会经过某些灯塔,因而通过航线的管理很容易区别进入哪些灯塔的船只,从而向他们收费[13]。因此,灯塔只是进入区域可以排他的公共产品,这一点与国防并无两样。

(四)体育赛事的公共产品分析

根据公共产品的含义,可从哈耶克的概念,即公共部门提供的就是公共产品,也可以从萨缪尔森,并被普遍接受的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来识别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后面这个概念是从产品本身的消费特征出发,与所处的环境无关,因而更具有本质性,缺点是即使判断是公共产品,仍然不能解决应该由谁(政府还是私人)提供的问题。但至少告诉我们,如果是公共产品就不能简单放手让市场进行配置,当然也不能认为凡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提供。

通过前面的分析,判断是否是公共产品的关键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只要有非竞争性必然就有非排他性,产品就一定是公共产品。至于能否对消费者进入消费领域设限(排他)与判断是否是公共产品无关。

由于体育赛事产出的是一个产品包,因此应分两个层次来讨论。一是从所提供的具体产品一个个分析;二是在逐个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体育赛事整体的公共产品性质。

1.实物性商品不属于公共产品,因为实物产品的供给边际成本不可能为零。例如体育赛事的纪念品等。

2.供给数量少,一个消费者的消费必然会影响他人的消费,不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的产品不属于公共产品。例如电视转播权、冠名权、冠杯权、队服广告、场地广告等。

3.虽然供给数量可以较多,但供给方的边际成本明显大于零的产品也不属于公共产品。例如明星出场权、明星广告权。

4.观众在比赛现场看比赛,简称现场表演或现场看比赛。对于在场内的消费者,存在消费的非竞争性,不管他是买门票看比赛,还是承办方无法对赛场设限,不需要买票看比赛都是公共产品。

5.通过电视或网络的直播观看体育比赛,简称直播表演或直播看比赛。不管是通过付费电视台,还是免费台,因为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因此是公共产品。

6.正外部性中具有享受的竞争性,明确获利人的产品,不属于公共产品。例如因体育赛事的举办提升俱乐部大股东的知名度,宾馆业、餐饮业的销售增加。

7.正外部性中具有享受的非竞争性的产品,属于公共产品。例如体育赛事提升城市价值的作用,每个该城市的人或单位都能享受,且一个人的享受不影响他人的享受;又如体育赛事对引导群众参加体育活动的示范作用等。

8.难于判断的,从不同角度既有竞争性,又有非竞争性的产品。如体育赛事所产生的新闻,从信息角度,任何一家媒体都能利用,而且你报道了,他也能报道,我也能报道,具有非竞争性;但是从新闻价值角度,第一报道有专属性,是竞争性。类似的还有体育赛事对培养体育明星的作用。

通过以上对体育赛事提供的各个产品的分析可知,体育赛事的两个基础性产品,现场表演和直播表演都属于公共产品,衍生品种绝大多数属于私人产品,正外部性的产品既有公共产品,又有私人产品,因此可以认为体育赛事是具有较大公共产品性质的混合产品。

(五)关于现场表演和直播表演的进一步讨论

以上讨论说明体育赛事的两个基础性产品——现场表演和直播表演服务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是公共产品,但如果具体分析,它们仍然是多种服务的组合,其核心是一种观赏性的信息服务。赛事的承办方提供信息,观众接受该信息作为自己消费的核心内容,但同时为了实现或更好地完成这一服务,承办方还会提供相应的附加服务。这些服务有的是公共产品,如赛场的安全保卫;有的是私人产品,如看台上的座位。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讨论,以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

1.现场表演的讨论。现场表演随运动项目和设施的不同,有在体育馆内的室内比赛,也有在露天体育场的比赛,甚至有利用一块空地进行的比赛。下面以室内比赛为例进行讨论,它又分为有固定座位的和无固定座位的两种。在有座位的体育场馆内看比赛,核心服务是为观众提供比赛的画面和音响等信息服务,附加服务中的安保和不受雨淋、日晒等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因此也是公共产品。座位是有形产品,甲坐了乙就不能坐,有消费的竞争性,属于私人产品,从而有消费的排他性,可以据此卖票。这种将公共产品加于私人产品之上进行排他收费的情况不仅限于体育比赛,许多信息产品都有类似的现象。例如书籍,书籍上记载的内容(信息)也是公共产品,甲看了不影响乙看,但书本(指信息的承载物或表达方式)是有形产品,有消费的竞争性,因而也是排他的,可以设限消费(卖书)。类似的还有光盘、软件等等。正是由于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而且目前的现状是信息(指信息的内容)作为公共产品是被排斥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的,例如版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作品中的思想,这是版权法的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14]。强调这一点要说明的是,按座位卖票表面上看是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共存,实际上是错误的,是将两种不同性质的服务,即提供信息的服务同提供座位的服务混为一谈。而且将它们分开讨论是体育赛事应当向其他成熟行业(例如出版业)借鉴的要求。一旦将两种服务分开讨论,许多原来认为有矛盾的现象就不难理解了,例如对于不设固定座位中的体育馆内的体育赛事,提供比赛画面的信息服务自然是公共产品,由于没有固定座位,因而不能将公共产品加于私人产品之上排他收费,但由于有围墙,可以对进入现场进行排他,从而收费。这并不影响提供信息的公共产品性质。又如上海F1摩托艇赛,因为在黄浦江上举行,尽管承办方设置了座位,封闭了相应的区域,但附近的宾馆凭借其有利的位置,将面对黄浦江的房间大幅提高房价接待客人,同样也不能因此而否定比赛信息的公共产品性质,只能认为宾馆利用比赛信息服务的公共产品性质附加于客房这一私人产品之上获取更高的收益。

2.直播表演的讨论。直播表演或直播看比赛是指观众通过电视机(无线电波)或电脑(有线或无线网络)观看现场比赛。与现场表演不同的是,直播表演需要媒体转播,相应的观众要有接受信号的设备。同现场表演一样,比赛画面和音响信息是核心服务,是公共产品。而电视机和电脑是私人产品,与现场不同的仅是提供者不同,电视机和电脑是观众或放映人自备的,座位是体育场馆提供的。直播表演多一个环节——媒体,媒体一方面通过赛事承办方获得赛事转播权,转播权有消费的竞争性,有排他性,是私人产品。若从产权角度考虑,产权本身就具有排他性,反之没有排他性就不可能形成产权,因此转播权应该是通过市场运作的(但目前在我国市场是失灵的,原因是传媒市场的垄断)。另一方面,媒体将比赛画面转为电磁波发射或传输,此时带有画面信息的电磁波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是公共产品。由于电视机是观众自备的,因此就不能如提供座位的现场表演一样将公共产品附加于私人产品上进行排他收费,只能对进入消费领域进行排他,从而收费。例如,对电磁波加密,未经许可不能解密收看,从而实现排他。

(六)公共产品与市场失灵

由于公共产品具有使用的非竞争性,因此会造成市场失灵。其原因有三个。一个是存在“搭便车”,即那些不花钱而享有公共物品好处的人。因为非竞争性导致非排他性,除非能对其设限,如消费领域实行排他,否则对已进入该消费领域的人无法阻止他增加公共物品的消费。通俗的故事就是“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人人都想免费使用公共物品,最终导致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二是即使有人愿意(如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但是由于消费的非竞争性,消费者就有可能隐瞒其获得的好处,提供者无法获得真实的收益信息,从而使得决策变得十分困难。三是对于公共产品中供给数量有限,又不能排斥他人进入该产品消费领域的,就会造成“公共的悲剧”,导致公共物品的浪费使用,从而最终导致公共产品的消失。

体育赛事的产品中,既有私人产品,也有公共产品。公共产品中既有能排斥他人进入该产品消费领域的,也有不能排斥他人进入的,因此不同的体育赛事尽管都有一些公共产品的性质,但由于其所占比例的不同,因而市场失灵的程度也各不相同,需要结合赛事规模,主要需求者的目的和需求的迫切程度等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也是体育赛事决策相对于纯私人产品和纯公共产品的复杂之处。

通过以上的讨论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六点结论。

1.产品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相互紧密联系的概念。有非竞争性就必然有非排他性,反之亦然。因此认为它们是独立的两个概念的观点,以及准公共产品的提法都是错误的。

2.由于消费的非排他性仅适用于已进入该产品可消费领域的消费者,不包括进入该领域是否可排他。因此用非排他性来识别公共产品时,需要十分小心,尤其是对进入该消费领域可以排他的公共产品。

3.公共产品不等于绝对不能排他直接收费。公共产品的直接收费的基本方式有两类。一类是对进入该消费领域排他设限收费。例如在不设座位但出售门票的体育场馆看现场比赛;又如对传输信息加密,收取节目费的电视直播看比赛。另一类是将公共产品附加于消费该公共产品所必需的私人产品,尤其是一些有形产品之上,从而实现排他收费。例如体育赛事中设有座位的场馆出售对号门票;又如将比赛实况录制成光盘售卖等。由于存在向消费者直接收费的可能,因此不能认为公共产品一定不能由私人,即通过市场提供。

4.体育赛事是混合产品的根本原因是体育赛事的核心服务是提供具有观赏性的信息。而信息(指信息的内容)是公共产品,而信息的承载物或表达方式往往是私人产品,而且体育赛事核心产品的衍生产品绝大多数是权利型的私人产品。

5.由于体育赛事是混合产品,而且不同类型的体育赛事在不同地区、不同阶段,其公共产品的程度不同。因此,政府对体育赛事的管理既不能同纯公共产品那样完全由政府提供,也不能同纯私人产品那样,政府完全不介入资源的配置,只进行宏观和间接的管理。特别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更不能认为政府除对市场的监管和完善外,任由市场发生作用,体育赛事就会自动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政府在这个时期对体育赛事的管理和改革,不是照搬其他以私人产品为主的行业的成功经验就可以的,必须针对体育赛事的实际情况通过制度设计才能实现。

6.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而公共产品的产权保护历来就是法学的空白。因此,作为混合产品的体育赛事的产权界定、识别、保护和流转就必然会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空白,需要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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