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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与垄断

时间:2022-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体育赛事与垄断垄断实际上是交易主体凭借自己在市场中的地位所获得的对市场的控制力,并以此谋取自己一方的最大利益。为此首先要解决对垄断的判别,然后再根据体育赛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因此,体育赛事是否存在垄断必须根据其涉及的投入物和产出物的市场分别进行讨论。从承办权市场看,奥运会、全运会、城运会等大型综合性赛事的承办权明显是卖方垄断,而单项体育赛事则要具体分析。

三、体育赛事与垄断

垄断实际上是交易主体凭借自己在市场中的地位所获得的对市场的控制力,并以此谋取自己一方的最大利益。垄断,尤其是完全垄断会造成低的经济效率,因而对垄断进行管制已成为各国政府最重要的微观经济政策。体育赛事是否存在垄断从而造成市场失灵是我们关心的问题。为此首先要解决对垄断的判别,然后再根据体育赛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一)垄断的判别

垄断的判别从考察重点可分为结构论和行为论两种观点。

结构论的观点认为,垄断的主要判别标准是其占市场的份额和行业集中度,其次考察的是进入壁垒和是否有相近的替代品。例如美国1945年的美洲铝业公司(Alcoa)案件,法庭坚持认为即使一个企业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拥有较大的市场份额(Alcoa当时占90%的美国铝冶炼市场)就可以证明其违反了反垄断法

结构论的观点接近于经济理论对垄断的定义。判别的困难在于相关市场的界定,即是否将相近替代品认定为一个市场。例如1956年的杜邦玻璃纸案件,尽管政府认为杜邦和其一个生产商占了100%的玻璃纸市场,但法庭却接受了杜邦相关市场的提法,即应包括牛皮纸、蜡纸、铝箔在内的“灵活包装材料”市场。在这个市场中杜邦仅占20%,因而不构成垄断[15]

行为论的观点认为,只有“不合理地”抑制贸易的恶意托拉斯才是反托拉斯的对象。例如1920年的美国制钢案,美国最高法院坚持了这一判例。这种恶意行为包括:以托拉斯或密谋形式发生的合约和联合从而限制了洲际之间或者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和商业活动;价格歧视并非基于正常成本差异且影响到竞争时;捆绑销售,即卖方在买方购买某一商品的同时强行要求买方购买另一商品;有可能削弱竞争的兼并;一个公司的董事在另一家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中任董事。

垄断的判别从理论上讲主要是从市场结构进行判断,法律上和实际工作中偏重于从造成的危害,即从行为角度进行判别。

(二)体育赛事市场中的垄断分析

从垄断的判别可知,垄断与产品有关,同时也与产品所处的市场的阶段性特征和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关。因此,体育赛事是否存在垄断必须根据其涉及的投入物和产出物的市场分别进行讨论。其中重点的是承办权市场、运动员市场、电视转播权、竞技表演市场、广告权、特许权市场。

从承办权市场看,奥运会、全运会、城运会等大型综合性赛事的承办权明显是卖方垄断,而单项体育赛事则要具体分析。

从电视转播权市场看,国内电视台虽然名义上是企业,实质上仍然是行政单位,带有行政垄断性质,因此对体育赛事而言是买方垄断,供给方——体育赛事承办方是市场的弱势群体,我国电视转播权除少数(如中超)外,几乎所有的赛事都没有收入就是一个明证。

从运动员市场看,如明星运动员,由于竞技体育的特点,即不管水平多高,冠军只有一个,不管水平多低,冠军者也只有一个。加上体育界不重参与,只重成果(金牌),因此明星运动员本身是带有垄断的性质的,但由于运动员的价值归属不清,因此垄断权不一定控制在运动员本人手中。

竞技表演包括现场看比赛和直播看比赛,是否形成垄断的关键,一是看赛事有无相近的替代品,二是看承办方控制价格的能力。在现阶段,因为电视直播不收费,所以承办方实际无法控制价格,故直播看比赛在目前情况下显然不可能垄断。现场看比赛要测定是否有相近的替代品,可通过价格变动后对销售量变动的影响,即需求价格弹性的大小来测定。

广告权,如冠名权、冠杯权、场地广告权,虽然是供给数量有限的产品,但仍然有许多的竞争产品,如其他的体育赛事,其他的文娱活动,甚至报纸、电视的专题广告都是替代品,是否构成竞争还要视该体育赛事的受重视程度而定。

[案例]

最优垄断者

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哪个组织在发挥市场势力并使价格背离其竞争水平方面最为成功?经济学家罗伯特·巴罗(Robert Barro)报道了第一届(也是唯一一届)选拔最成功垄断者的年度竞争。

都来扮演垄断者

罗伯特·J·巴罗 撰写

夏季快结束了,这也是第一次选拔美国经营最优垄断者比赛的时候。由哈佛大学经济学家评审小组推选出来的参赛者如下:

1.美国邮政局

2.欧佩克(石油输出国组织);

3.几乎任何一个有线电视公司;

4.常青藤大学联盟(管理学生奖学金);

5.全国体育协会联盟(NCAA,管理对学生运动员工资的支付)……

每一个参赛者都显示出垄断特点并很有希望获奖。美国邮政局可以说是美国经营时间最长的垄断者,而且(也许)有宪法所赋予的对第一类邮件(平信)的长期控制。尽管有些研究表明,私人公司可以以低得多的成本更有效地运送邮件,但它仍然有巨额收益和高工资率。

另一方面,美国邮政局的地位被动摇了:第一,包裹投递的成功竞争;第二,近年来快递业务的进入;第三,潜在的最大危险是传真机的引进。由于传真机取代了第一类邮件的相当大一部分,而又不能使议会把传真机归入第一类邮件,因此,邮政的排他性统治地位显然失去其政治影响。这样,尽管有光荣的历史,但是美国邮政作为一个繁荣垄断者的长期前景很难令人乐观。

从1973年到80年代初,欧佩克为其成员带来了数十亿美元的收入是令人惊讶的。为了理解这个卡特尔的运行,重要的是要区分好成员与坏成员。

好成员,例如沙特阿拉伯和科威特,它们有意地把石油生产保持在生产能力之下,以使价格高于竞争水平。坏成员,如利比亚和伊拉克(当时允许伊拉克生产石油),它们能生产多少就生产多少,从而使价格降低。

这些好成员为1937年以后价格上升期间石油收入巨大增加做出了贡献(因此,它们也要对石油消费者所蒙受的相当大的困难承担责任)。但是,不幸的是这些国家不能使欧佩克成员保持一致,而且也不能排除新生产者或禁止消费者节约石油。因此,1986年石油价格又下跌了……

无论如何,欧佩克有无参赛资格也并不明确:它并不是真正的美国组织,而且,如果它们要在美国举办官方会议,它的成员也许会由于固定价格而被逮捕。

大多数有线电视公司有政府发的把竞争者排除在外的许可证。因此,这项业务证明了一个假说(我记得是由乔治·斯蒂格勒提出的):除非由政府力量的支持,否则私人垄断不可能长期维持。

但是,价格迅速上升和服务的有限性看来已经日渐引起顾客和国会议员的不满。因此,如果立法行为引起有线电视公司垄断权利的衰败,这是毫不奇怪的……这种对未来的担心,使这个本有希望角逐第一次年度奖的参赛者的希望减少了。

常青藤大学联盟的官员在半公开的会议上确定了一系列的规定,把申请者的特征,尤其是经济状况,作为确定入学价格(学费减奖学金)的依据。在某些情况下,学校将把信息汇集在一起,以便事先对确定特殊学生收取的价格达成一致。航空公司和其他行业希望实行价格歧视的计划只能成为梦想。

此外,大学或多或少还能把道德高调成功地用于这一过程:富有的申请者——特别是聪明的富有者——的收费要比竞争价格高一些,以补贴聪明的穷学生,但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这种补贴来自聪明的富人,而不是一般的纳税人

无论如何,大学令人羡慕的卡特尔地位已经受到没有教养的司法部的伤害,司法部认为,确定价格的会议违背了反托拉斯法。由于所涉及的大部分大学都同意停止这些做法,情况很可能是,未来私立大学的价格也将接近于竞争决定的水平……

最后一个参赛者全国体育协会联盟,它在压低支付给大学生运动员“薪水”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功。勾结起来确定一个价格上限(例如,为了限制支付而规定薪水为减免的学费加食宿费和些许津贴)是再容易不过的事了。但全国体育协会联盟还想使垄断有道德上的理由。

考虑贫民区的一个居民,他打篮球很出色,但还不能进入NBA。如果没有全国体育协会联盟,四年篮球的生涯能使他合法地攒一大笔钱。但全国体育协会联盟会保证这个运动员四年后仍然一贫如洗,而且,该联盟还要使大部分观察者相信,让大学为运动员的服务支付竞争地决定的工资,这在道德上是错误的。

在许多经济学家看来,这种对竞争的干预——在一个没有明显理论认为市场失灵的场合——其本身在道德上是令人不齿的。但是,更令人义愤的是,因为这种转移显然是从贫民区居民向富裕的家院。与第四位参赛者常青藤大学联盟相比,从富学生向穷学生转移还容易得到好汉罗宾逊理论的支持。

全国体育协会联盟要为阻止许多穷人赚钱的政策辩护,它还需要做许多艰难的工作。不可思议的事,这种辩护如此之成功,以至于甚至一般人都认为该组织有高尚的道德基础。当全国体育协会联盟通过惩罚那些违反规定(支付高得多的薪水)的学校来维护其卡特尔时,几乎没有人怀疑,有罪的应该是那些给运动员支付工资的学校或人,而不是强迫它们阻止运动员赚钱的卡特尔。在这种异常的平衡行为的情况下,评审小组的决定是显而易见的,全国体育协会联盟明显而理所应当地成为了第一届美国最优垄断者奖的赢家。

经济学家评审组也简单地考虑了美国最有效率的垄断者奖。但是,这种选择是很容易的。它属于美国经济学会,它在建立进入经济学职业的许可证规定或其他限制方面注定是失败的。当几乎任何一个人都可以采用经济学家的头衔时,这可不是一件好事。

资料来源:曼昆,《经济学基础》(第二版)三联书店2004:324—326。

【注释】

[1]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修订版),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70—71。

[2]〔美〕曼昆:《经济学原理》,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08。

[3]黄恒学:《公共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57。

[4]〔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亨斯:《经济学》(第十二版),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1195

[5]〔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亨斯:《经济学》(第十六版),华夏出版社,1999:29。

[6]〔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40,147,370—373。

[7]〔美〕曼昆:《经济学原理》,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30—237。

[8]同上。

[9]樊勇明、杜莉:《公共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48—52。

[10]黄恒学:《公共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57,61—63。

[11]同上。

[12]樊勇明、杜莉:《公共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48—52。

[13]〔美〕丹尼尔·史普博:《经济学的著名寓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44—61。

[14]唐广良:《知识产权研究》(第十六卷),中国正方出版社,2004:84。

[15]〔美〕坎贝尔·麦克康耐尔、斯坦利·布鲁伊:《经济学》(第1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57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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