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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建设的现实挑战与应对策略浅说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摘要]1984年10月教育部与全国教育工会颁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并于1991年、1997年、2008年被三次修订并统一命名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1991年8月31日,原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在《要求》基础上修订颁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并于1997年8月7日、2008年9月4日又两次修订颁布。就是说,正由于中小学教师队伍在师德中不时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才促使了《规范》的多次修订。

师德建设的现实挑战与应对策略浅说 ——基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数次修订比较之视角

解光穆 陈会琴

[摘要]1984年10月教育部与全国教育工会颁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并于1991年、1997年、2008年被三次修订并统一命名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不同时期《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加以比较研究,可发现这样三个显著变化:从最初的倡导性规范向禁止性要求转变,从要求广大教师要发扬“奉献精神”向要“廉洁从教”转变,从一般性要求教师要“教育学生”转向要求教师要“平等公正对待学生”。这些转变,虽在一定意义上可看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修订中的不断提高与发展、更趋向全面与科学,但也能折射出现阶段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中首要问题——师德建设所面临着的严峻挑战与艰巨任务。一流教育靠一流教师,而一流教师靠一流师德。因此,一方面只有努力提高广大教师对自身职业重要性、神圣性的认识水平即靠自律,另一方面也只有对教师职业行为加以严格全面科学考核即他律,才能使师德建设取得成效。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 职业道德规范 师德建设

改革开放后,在经济社会急剧转型宏观背景下和多元价值观不断冲击下,中小学教师这一庞大知识群体中的相当数量者也经历了并继续经历着从传统“甘为人梯”“安贫乐道”“好为人师”角色向现代“张扬个性”“实现自我”“有偿服务”(等价交换)角色的转变。这一虽静悄悄但却是翻天覆地的变化,已经并继续对教育产生了和产生着极为重大影响,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持续热议。对此,有人称其为“师德滑坡”,也有人称其是“师德爬坡”。依笔者之愚见,中小学教师在全社会成员共有“普遍道德”领域和教师职业这一“特殊道德”领域的变化,是较难用“滑坡”或“爬坡”来一言以蔽之的,因这有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之嫌。但无论是师德“滑坡”还是“爬坡”,在中小学教师队伍中既有徐本禹、谭千秋、袁文婷、李桂林与陆建芬这些彪炳史册、光照千古的优秀代表,也有苏连柱、王富荣、胡保平、李广、王永丽这些或被判极刑或招人唾弃的渣滓。再如在宁夏,虽中小学教师总量较少,但也不时曝出一些背离师德的事件,如2005年银川市金凤区双渠口回民小学一语文教师行为失范,对一名没有完成作业的一年级学生用教鞭凶狠抽打,致使该学生身体多处淤血。事件发生后,该教师被辞退,校长也受到通报批评。[1]再如2010年初,宁夏某高级中学教师在京期间,因大肆开黄色博客而被北京市公安局批捕一事也被国内各大媒体所广泛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与一致谴责。[2]教师队伍中虽数量不多但影响恶劣的反面事例除带给社会以巨大震惊与强烈冲击外,也使师德逐渐成为教育自身和社会各界所高度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正因如此,国家最高教育行政部门和全国教育系统群众性团体——教育部与全国教育工会在1984年10月13日颁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以下简称《要求》)。1991年8月31日,原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在《要求》基础上修订颁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于1997年8月7日、2008年9月4日又两次修订颁布。

对比不同时期的《规范》,从中可看出国家对师德建设的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和切实改进,也可看出师德建设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与新挑战。就是说,正由于中小学教师队伍在师德中不时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才促使了《规范》的多次修订。因此,从《规范》修订中,我们可看出现阶段中小学教师队伍师德建设所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与巨大挑战。

一、应正视的一大现实挑战:《规范》何以越来越多地从“提倡性”规范向“禁止性”要求转向

纵观《规范》的多次修订,可明显看出这一变化:从理想性、观念性、提倡性师德规范向现实性、行为性、禁止性师德要求转变。自教师职业在我国产生之后,教师这一担负“传道授业解惑”的群体就被赋予了智慧与道德的化身,众多有知识、有修养、有操守的知识分子也纷纷成为众多学子学习效仿的楷模,这一群体也一直是众多社会群体中道德水准最高的群体。正基于此,1984年《要求》对教师道德规范提出了六条明显宽泛和理想的要求,除第四条“热爱学生,了解学生,循循善诱,不歧视、讽刺、体罚学生”与第六条“衣着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等[3]较具体外,其余各条都较为抽象宽泛,可谓是一具有明显“理想师德”的规范要求。1991年《规范》相比于《要求》,则在规范内容要求上显得具体些,如第四条就变为了“面向全体学生,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保护学生身心健康”[4]。显然,“面向全体学生”“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与“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等要求要比“热爱学生,了解学生”的师德要求就更具体一些。但从整体看,无论是《要求》还是1991年《规范》,就教德规范内容要求而言,都明显具有“理想师德”与“倡导师德”之时代痕迹,这可能和当时中小学教师队伍在行为规范上较为“理想”有关。但随着市场经济建立和“等价交换”被广泛认同,中小学教师这一具有特殊使命的群体也在利益驱动下,时时处处出现了与师德相悖、与使命相违、与职责相反的行为,如“有偿家教”开始在城乡各地普遍出现、“以教谋私”(如部分教师或明或暗地对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吃拿卡要)也逐渐从地下走向公开、既不乐于教书也不喜育人的教师数量逐渐增多。这就导致了社会各界对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素质产生疑问,也有了教育系统和教师自身对教师群体职业道德现状评价偏低现象的出现。辽宁师范大学朱宁波、刘丽娜曾对辽宁省13个市的462名中小学教师进行了师德调查,结果显示,有28.9%的教师对当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状况不满意,满意的只有6.7%,基本满意的为64.4%。据此,研究者得出了这一基本结论:“对于多数教师来说,对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缺乏自信。”也得出这一基本判断:“目前教师职业道德现状不尽如人意。”[5]正因如此,就有了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于1997年、2008年对《规范》的两次修订并在道德规范上趋向现实性和禁止性:如1997年《规范》在“依法执教”条中具体规定教师要“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爱岗敬业”一条中也具体规定教师要“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同时,针对部分教师身上存在着的“以教谋私”现象,《规范》还特别提出要“尊重家长”“廉洁从教”的新要求和“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与“不利用职责之便牟取私利”的新规范。[6]与1997年《规范》相比,2008年《规范》虽在条目上从8条减少到6条,但内容却更为具体细致:原第三条“热爱学生”改为“关爱学生”,原“对学生严格要求,爱心教导”改为“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原第七条“廉洁从教”被第五条“为人师表”所替代,原“不利用职责之便牟取私利”被更明确的“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来界定,并提出要“保护学生安全”这一新规范要求。此外,《规范》还将“教书育人”(第四条)单独列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7]显然,2008年《规范》在多项内容上要比1997年《规范》更具体,也更具禁行性。

在较全面比较了1984年《要求》和1991年、1997年、2008年《规范》后,我们不难发现《规范》的修订经历了从抽象性、理想性、倡导性师德规范要求向现实性、行为性、禁止性师德规范要求的转变与演变。对此,我们还应继续思考这一深层问题:为什么《规范》要从提倡性向禁行性转变?要作出具体回答并不难,这就是:在教育发展中,师德问题已成为影响和制约教育健康发展的最重要问题之一。笔者之所以持此论,是以如下事实为主要依据的:第一,《规范》的一再修订,本身就无可辩驳地说明了我国师德建设面临着严峻挑战,并有许多深层次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得到解决。第二,全国各地不时举办声势浩大的师德师风建设活动(如“师德论坛”“师德建设年”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师德下滑的现实存在。譬如为重塑教师与教育光辉形象,宁夏在2012年初就开始部署实施“树师德新风,促质量提升”教育活动,这一活动包括师德师风大学习大讨论、“三爱三评”“七查七看”和师德师风承诺等。[8]第三,近年来各地各级教育部门不断出台师德建设的禁行性政策,更证明了师德缺失的客观存在。譬如仅在2004年一年之中,全国各地针对师德师风制定的政策有:3月,辽宁省副省长鲁昕在全省教育工作会议上痛斥影响教育、学校形象的不良师德行为,提出要对师德败坏的教师每半年曝光1次,每次曝光10个反面典型,辽宁开始在全省中小学校建立“师德档案”。[9]6月,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局对全区1.2万名中小学教师发放师德评价手册,对师德评价实施量化标准考核制度,其中“受到刑事制裁、治安处罚或行政处分,不赡养老人”等都属于特殊扣分范围,师德考核不合格教师将被解除职务。[10]7月,山西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教师队伍中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将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法规予以解聘或调离教师岗位,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者,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全省各级教育部门还将组织学生、家长以及相关部门,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状况进行监督和评议。[11]8月,南京市教育局在原“三要五不准”上制定新师德标准——“三要八不准”。[12]10月,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禁行性规定》,在10项师德规范中均明确使用“不准”一词来严格加以禁行。[13]无须过多列举,师德禁行性政策的制定,足以说明师德建设面临的严峻挑战,也足以证明《规范》从倡导性向禁行性演变的深层原因。

对《规范》的多次修订,一些学者也从比较角度撰文表达观点,认为:“随着师德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师德研究的不断深入,师德规范的一个显著趋势就是逐渐由他律走向自律。”[14]对此观点,笔者不表苟同,因为:一方面,“师德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一断语不无武断。诚如这位学者所言,现阶段师德研究确实在“不断深入”,但这也正好印证了这一问题的长期悬而未决,如同有偿家教、择校现象和义务教育非均衡发展等问题一样,师德建设也是治理力度极大但却收效甚微的教育现象之一,因此极难得出“师德水平的不断提高”之结论。另一方面,说《规范》修订显著趋势是“逐渐由他律走向自律”之观点也不尽科学。因从《规范》修订看,恰恰不是重在“自律”而是重在“他律”,如1997年、2008年《规范》相较于1984年、1991年《规范》,较多出现了“不利用职责之便牟取私利”“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尺度”“不得敷衍塞责”等禁行性要求,是明显的“他律”而非“自律”。总之,《规范》多次修订和从提倡性转向禁行性、从重自律转向重他律都一再证明着:师德建设,问题众多,任务艰巨。

二、应聚焦的一个重大问题:《规范》何以越来越多地从提倡发扬“奉献精神”向“廉洁从教”要求转向

比较《规范》的四次修订,我们还可发现一显著变化:1997年、2008年的《规范》与1984年、1991年的《规范》在内容上相比,原“发扬奉献精神”[15]等道德性行为规范被“廉洁从教”[16]等法律性行为要求所替代。譬如在1997年《规范》中,就明确要求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以及“不利用职责之便牟取私利”[17]。2008年《规范》则在“为人师表”中更明确要求:“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和“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18]在《规范》修订中,为何会将“廉洁”“牟取私利”这些原本与教育、教师关系不甚密切的规范特意加以提出呢?这实际上也折射出改革开放以来师德缺失的普遍性与严重性,并集中表现于部分教师利用教职或明或暗来牟取私利。

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之影响,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从社会领域蔓延到教育领域,金钱至上开始在一些学校领导和部分教师身上逐渐生根发芽并最终“开花结果”。于是,学校不再是传统的“清水衙门”,而逐渐成为部分人的发财福地并具体表现为:一是部分教师利用教师节、春节等有利时机或明或暗地利用职权向学生和学生家长索要或轻或重的礼金礼品,致使请客送礼成为家长与学生的一门“必修科目”。二是一些名牌(重点)中小学校,对达不到录取线但却立志要就读该校的学生与家长“狮子大张口”,“以钱择校”普遍出现。三是一些学校领导、班主任与部分任课教师利用职权垄断经营教材、作业、学习参考书、阅读书目乃至校园中的食堂、商店,以获取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的高额利润,成为教师队伍中的先富起来者。四是部分经验丰富、教法精湛、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数理化外语等“主课”教师,对校内应承担的教学任务与学生采取敷衍态度,却把全部精力放在校外辅导机构的教学工作中,以获取高额工资。五是最常见最普遍的“以教谋私”现象——相当数量的教师纷纷积极进行“有偿家教”,其典型表现就是部分教师上课对学生“放松”要求,下课后则明确要求要给学生进行必要及时的针对性补课。对如此纯粹出于经济目的的“有偿家教”,属典型的以教谋私,也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教育部门都予以坚决制止的。但由于“有偿家教”原因复杂、需求多样,因而难于有效科学治理。对此,笔者曾在《“有偿家教”治理说》短文中具体列举了其种种表现形态,也表达了对这一从业人数众多、形式灵活多样、手段隐秘多变的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来谋私的现象难于有效治理的感慨。[19]但要予以强调的是,“有偿家教”与或公开或“启发式”向学生与家长索要财物的现象在目前教育领域是最为普遍的以教谋私现象,但因点多面广也是极难根治的。正因如此,在1997年《规范》“要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和“不利用职责之便牟取私利”基础上,2008年《规范》则更明确要求“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20]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师追求合法合理的利益获得与表达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都是无可厚非的。但部分教师灵活而坚定地利用手中的“教职”这点含金量不算高的权力来牟取与师德不符的经济利益并力求使利益最大化,则明显有悖于《规范》之要求,也突破了应恪守的道德底线。因此,针对这一破坏社会风气、影响教育形象、有损教师尊严的行为,1997年、2008年《规范》都予以明确禁止,各地各级教育部门近年来也加以明令禁行。

为什么1997年、2008年《规范》都一再要提倡“廉洁从教”和反对“以教谋私”呢?原因极简单:就是教师在一定范围和一定场所(领域)内应是品德高尚、言行规范、恪守道德的代表者、践行者、模范者。人所共知,教师职业是直接作用于人的职业,其社会岗位具有特殊性和示范性,教师的道德行为要比从事其他职业者对社会、对未成年人更具影响性。就是说,教师面对的不是流动的顾客和任意的观众,而是相对固定的社会群体(学生);教师不仅长期置于这一群体注视之下,而且还会深刻而长久地影响到这个群体的成长发展。因此,古今中外的无数家长与莘莘学子无不对教师抱有极高期望,希望教师能成为学生成长的楷模、道德的模范。汉代杨雄“师者,人之模范也”之名言,就深刻揭示了教师在言行上的榜样示范作用;民主主义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赞美教师“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之良言,也彰显出教师独有的奉献精神;“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与“教师是舍己照人的蜡烛”等赞语,则更显出教师职业的崇高神圣。因此,在保障教师较高经济收入的前提下,教师不应也不该过多去追逐经济利益。这就是1997年、2008年《规范》对教师廉洁从教提出规范要求的根本原因,或者说《规范》之所以明令禁止,主要在于部分教师不择手段、不问对象去攫取不义之财。

原因虽简单,但如何通过《规范》的落实来促使教师中的绝大多数能做到不贪学生与家长钱物、不贪占公共和他人钱物、不沾染社会贪贿恶习,而始终以清廉纯洁的道德品行来为学生和世人作表率则绝非易事。依笔者浅见,要提高教师抵御物欲横流的能力是不能简单只以提高收入待遇为唯一措施,因为这与“高薪养廉”无效基本无异,“高薪养教”既不现实也不可取。客观看,在优先发展教育战略决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力保障下,现阶段教师的收入与20世纪相比是大为提高了,但那时绝大多数教师却能恪守师德,而今天相当数量的教师却难耐清贫。显然,不是生活水准降低了,而是部分教师的贪欲增长了。因此,“廉洁从教”的治本之道还应是通过多途径、手段与方法来全力提高教师队伍道德素质。因为依伦理学观点看,道德与政治、法律一样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手段之一,但道德不同于政治、法律之处就在于它依赖于人们的行为自觉。所以,提倡教师讲究“正心”“修身”“慎独”“吾日三省吾身”等传统修身养性之道,提高师德的内在感悟和修养水平,才是解决之法。至于部分教师时时以无奈无辜状来为自己进行“有偿家教”、校外兼职乃至向学生与家长伸手作合理辩解,除教育部门与学校要加强监管外,更需明了:古今中外的名师良师,没有哪一位视金钱为性命,才成就了自己也成就了别人。既然选择了教师职业,就不能以商人心态与行径来从教。

三、应关注的一个重点变化:《规范》何以越来越多地从要“教育学生”向“平等公正对待学生”要求转向

由于职业道德是个体在职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正确调节和处理与他人(学生、社会、集体)、与工作等关系时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这样看来,教师要建立的道德准则一般包括四方面:教师(公民)与国家社会的伦理关系,教师与学校领导及其他教师的伦理关系,教师与学生家长和其他社会成员的伦理关系,教师与学生的伦理道德关系。就教师实际职业活动来看,教师与学生的伦理道德关系是四种关系中最主要且最重要的一种关系。

不同时期《规范》正是从这四方面的关系入手来设计要求的,但如全面具体对《规范》加以比较,还可发现这样两个特点:第一,对教师与学生伦理道德关系方面的规范要求越来越多。如1984年《规范》的六条要求中,第一、第三、第五、第六条都是对教师与社会、他人及学校关系的规范,只有第二、第四条是对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加以规范。再如在1991年《规范》六条要求中,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条都是对教师与社会、他人及学校关系的规范,仅有第四条是对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加以规范:“面向全体学生,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保护学生身心健康。”[21]但在1997年《规范》八条要求中,除第一、第四、第五、第六条外,其余各条都是对教师与学生关系加以规范的,如第二条“爱岗敬业”中明确要求“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第三条“热爱学生”中明确要求“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与“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2]2008年《规范》六条要求中,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条都是着眼于调节教师与学生关系的。显然,在不同《规范》中,越新的《规范》对教师与学生伦理道德关系规范方面的要求就越多。第二,教师对学生应有应尽的伦理、道义职责的要求也越来越多。“教书育人”可谓是教师之天职,因而《规范》越来越强调教师对学生道德职责规范。譬如1984年《规范》在第二条提出“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第四条提出“建立民主、平等、亲密的师生关系”[23]。而在1997年《规范》的“爱岗敬业”一条中,则具体要求教师要“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在“热爱学生”一条中也具体要求“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在“廉洁从教”一条中则要求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24]在2008年《规范》中教师对学生应尽职责、应有伦理、应具品德的要求更为详细:“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且“不得敷衍塞责”(第二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第三条),“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且“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第四条),“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第五条)。[25]显然,在多个《规范》中,离现在时间越近的《规范》在教师对学生应有应尽伦理职责、道义职责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多。

在《规范》多次修订中,为什么越来越多地要强调教师对学生应有与应尽的师德职责呢?答案也不难寻找。依笔者之浅见,最根本原因还在于教师群体中只教书不育人甚至既不教书也不育人现象的日益严重并表现为:第一,部分教师只管“授”而不管“学”。由于少数家长溺爱子女以致对部分教师一些出于教育动机的行为常无端指责甚至对簿公堂,一些教师便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态度来对待学生,“教不教是我的事,学不学是你的事”,不愿在学习与纪律上严格要求学生,更不愿为学生不认真听讲、不及时完成作业而进行惩戒。第二,部分教师只强调“育”而不顾“教”。由于鼓励学生自我发展、尊重学生人格等教育观念被一些人所片面机械理解,部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只讲学生优点而对部分学生身上诸如小偷小摸、坑蒙拐骗等明显缺点缺陷视而不见、不闻不问、不管不顾,致使“小问题学生”逐渐变为“问题学生”并最终发展到“大问题学生”。第三,部分教师只喜“优”而不喜“差”。在升学压力下,一些教师对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情有独钟、关爱有加,而对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却鲜有过问、任其发展,致使学习困难多、提高慢的学生困难越来越多、提高越来越慢,最终沦为真正意义上的“差生”。第四,部分教师只关注家庭背景好的“优势”学生而不屑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弱势”学生。部分教师对能给自己带来好处的出身于掌握社会权力或经济富裕家庭的学生常给予特殊照顾,时时关注其发展成长,但对出身于贫寒家庭的学生却无心无意无暇去关注,造成备受社会公众指责的教育不公、教学不公现象。正由于在教师中存在这些不道德行为,1997年《规范》才针对性提出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尽职尽责,教书育人”“平等、公正对待学生”。[26]对自己所教全体学生平等公正对待道德规范的提出,正是针对于部分教师不能平等公正对待学生而提出的。2008年《规范》则更明确提出教师要“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要以良好师德“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并在教育中做到“严慈相济”,以“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总之,教师对学生成长责任感、使命感下滑与普遍性的教育不公、教学不公,促使了《规范》从最初“教育学生”这一一般性要求向“平等公正对待学生”这一针对性要求转变。

通过对不同时期《规范》对比特别是从笔者所分析的三方面来看,现阶段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面临严峻挑战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师生关系的异化与恶化,本是纯洁纯净的师生关系却被蒙上了层层的世俗污垢而变得复杂功利,并从深层次影响到学校、教育乃至社会。部分教师也不再是公众眼中的良师而变为“贪师”,部分教师也不再是学生心中的敬爱“师长”而变为可恶的“小人”。用不着多论述,我们就可看出:今日之教师已非昨日之教师,今日之师德已非昨日之师德。因此,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教育发展的首要任务,而加强师德建设又成为教师建设的核心任务。基于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一改以往在“保障措施”中将教育投入作为首要措施的做法,而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首要任务并把师德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单独列出予以强调:要“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教师要关爱学生,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针对师德建设严峻形势与艰巨任务,《纲要》还明确提出要“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27]。显然,虽然《规范》一再被修订,但从《纲要》这些强调性论述看,师德建设仍任重而道远。

在社会研究领域,提出问题并不难,解决问题才是根本。正视与剖析师德领域的问题也不难,重要的是如何才能有效解决。但受学识学力之影响,笔者实难拿出“对症”之“良方”。不过,笔者认为,由于师德是教育领域的特有现象,属上层建筑并且是一特殊意识形态,要真正富有成效,就必须在实践中注意两点:一方面,要切实加强教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中的师德教育,切实提高教师对自身职业重要性的认识水平,特别是要使广大教师牢记陶行知先生所谆谆告诫的:“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里有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之所以提出要加强教师对职业的认识水平,主要是由于师德属精神领域,须靠文化传统和内心信念来支撑才能维系,也才能久远,这就是师德建设的“自律”。另一方面,要在教育管理中切实加强师德制度建设,制定全面科学的教师职业行为考察办法,从而使《规范》基本要求更具体和更具操作性。就是说,要在对师德加以全面科学评价基础上,真正切实成为“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这就是要真正彻底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师德建设的长效机制,这就是师德建设的“他律”。

(解光穆系宁夏大学硕士生导师;

陈会琴系《宁夏教育》杂志社编辑)

【注释】

[1]双渠口回小一教师鞭打学生被辞退[N].宁夏日报,2005-08-07

[2]中学教师开黄色博客被捕[N].北京晨报,2010-01-30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师职业道德[M].北京:新华出版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师职业道德[M].北京:新华出版社

[5]朱宁波,刘丽娜.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现状的调查研究[J].教育科学,2009-06

[6]欧少亭.教育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第二卷)[M].延边:延边人民出版社,2001

[7]news.xinhuanet.com/edu/2008-09/03/content,2008-09-05

[8]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开展“树师德新风,促质量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Z].宁教师〔2011〕50号,2011-03-15

[9]辽宁官员痛斥教师队伍不良现象 师德败坏要曝光[J].时代商报,2004-03-30

[10]北京海淀:严重违反师德者当即解聘[J].京华时报,2004-06-16

[11]山西省教育厅出台硬规定:德不合格一票否决[J].山西晚报,2004-07-29

[12]南京出台教师师德“三要八不准”[J].江南时报,2004-08-31

[1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师德建设的意见[Z].内教发〔2004〕50号,2004-10-29

[14]胡珠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历史沿革、比较分析与未来前瞻[J].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09-03

[15]欧少亭.教育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第二卷)[M].延边:延边人民出版社,2001

[16]news.xinhuanet.com/edu/2008-09/03/content,2008-09-05

[17]欧少亭.教育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第二卷)[M].延边:延边人民出版社,2001

[18]news.xinhuanet.com/edu/2008-09/03/content,2008-09-05

[19]解光穆.“有偿家教”治理说[J].宁夏教育,2010-01

[20]news.xinhuanet.com/edu/2008-09/03/content,2008-09-05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师职业道德[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

[22]欧少亭.教育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第二卷)[M].延边:延边人民出版社,2001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师职业道德[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

[24]欧少亭.教育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第二卷)[M].延边:延边人民出版社,2001

[25]news.xinhuanet.com/edu/2008-09/03/content,2008-09-05

[26]news.xinhuanet.com/edu/2008-09/03/content,2008-09-05

[27]《教育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教育规划纲要学习辅导百问[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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