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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教育政策制定与决策的机构及其职责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69年德国修改了宪法,赋予联邦政府部分管理教育事业的权力,联邦政府据此成立了联邦教育部。但由于会议的成员都是来自各州的教育行政长官,因而会议的影响力很大,事实上已成为决定联邦德国教育方针政策的决策机构。地方行政公署是地方行政的第一级机构,负责一般行政和教育行政事务。此外,教育处还负有其他职能,如学校组织和学校建筑等。

一、德国教育政策制定与决策的机构及其职责

1.德国联邦政府教育政策制定与决策的机构及其职责

1949年颁布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教育基本法》虽然规定“整个学校教育在国家监督之下”,但具体执行监督的则是各州,联邦政府并无实际教育管辖权。为了协调全国教育事业,1969年5月联邦议会通过《基本法》修正案。在经过修正的《基本法》中,联邦政府的教育权力扩大了,职能也得到了加强,并趋向于均权化。为了执行宪法规定的权力,在联邦政府一级先后建立了一些教育机构,主要有:联邦教育和科学部、常设各州教育部长会议、联邦与州教育计划委员会等。

(1)联邦教育和科学部

1969年之前,德国教育由各州主管,联邦政府并无发言权。1969年德国修改了宪法,赋予联邦政府部分管理教育事业的权力,联邦政府据此成立了联邦教育部。该部于1994年与当时的联邦科研部合并,统称“联邦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部”,1997年再次易名为“联邦教育和科学部”。联邦教育和科学部的职能包括:(1)颁布非学校职业教育法和职业继续教育法;(2)处理学生、徒工、大学生的职业培训资助问题;(3)制定科学研究促进法;(4)解决教育界公职人员的薪金和供给问题;(5)制定高等教育普遍适用的法规;(6)与有关部门合作承担扩建和新建高等学校;(7)在教育规划、更新高等学校的教学设备和跨地区的科研项目上,与各州政府合作。

教育和科学部设部长1人,由联邦总理提名,总统任命。部长之下设2名或数名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在部长和副部长之下,设4个司。(1)中央司具体负责以下各项事务:经费预算、人事及人员培训、组织、安全、法制、资料档案、图书、接待、部内事务等。(2)教育整体设计司具体负责以下各项事务:教育计划、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实施奖学金法、颁发奖学金、对各级各类学校的资助、国际教育交流、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资助教育研究、教育技术装备。(3)职业教育司负责管理:职业教育立法、职业教育组织、职业继续教育、职业教育经费、教师资格、职业教育研究、职业教育国际交流等。(4)大学和学术政策司负责大学一般事务、大学法的实施、大学毕业考试、大学内部的社团和学生事务、大学校舍建筑、大学的国际交流、科学人才的培养、科学研究政策的制定等。

(2)各州教育部长会议

在1969年修改《基本法》之前,实际承担教育事务管理的是各州教育部。为了协调各州的教育发展,避免因各自为政而带来的混乱,从1946年起,各州教育部长就开始举行非正式会议,共同研讨教育问题。1948年2月,常设各州教育部长会议正式设立,并被确认为联邦的教育机构。

常设各州教育部长会议并不是直接从事教育管理的教育行政机构,而是一个“自愿合作的组织”,其使命是讨论、协调各州教育事务。但由于会议的成员都是来自各州的教育行政长官,因而会议的影响力很大,事实上已成为决定联邦德国教育方针政策的决策机构。

(3)联邦与州教育计划委员会

联邦与州教育计划委员会成立于1970年6月25日,它是联邦教育和科学部的咨询机构,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联邦政府7名代表、各州1名代表。委员会主席任期1年,由各州代表轮流担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在教育事务方面协调联邦与各州之间的关系。具体工作包括:(1)研究全国教育长期发展的计划纲要;(2)研究实施计划纲要所应采取的各阶段方针;(3)对各州教育计划提出建议;(4)对紧急问题提出解决方案;(5)鼓励教育研究;(6)讨论教育预算等。

(4)职业教育协调委员会

德国的职业教育涉及面广,需要协调各方利益,为此,联邦政府和各州于1972年签订协议,设立了职业教育协调委员会,主要协调联邦和各州在企业职业培训大纲(由联邦政府主管)和学校职业教育教学计划(由各州负责)方面的工作。

除上述机构以外,联邦教育机构还包括:大学校长会议,负责协调高等教育的发展;教育顾问委员会,负责提出教育改革的建议,对各级学校的长期发展提出建议等。但是,无论哪一个机构,其职能都不是教育行政管理,而是履行咨询、协调、制定大政方针的义务。这些机构的存在对改善教育政策系统和环境、促进教育决策质量的提高均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也充分反映了联邦德国教育管理体制地方分权的特征。

2.德国地方政府教育政策制定与决策的机构及其职责

在德国,虽然实行地方分权的教育管理体制,但在一个州内,还是实行“州集权”的管理制度,即由州政府统一管理州的教育事务。州以下设隶属于地方行政公署的教育处和县市教育局(科),这两级教育行政机构隶属于州教育部,由州教育部负责领导。

(1)州教育部

由于实行地方分权,各州和特别市的教育行政机构名称不一,有的州称州教育部,有的称教育局,也有的称文化、教育和国民教育部。不仅如此,就是在行政组织机构上也各不相同。但总起来看,州教育部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本州的文化教育政策和方针,颁布教育立法,监督所属教育行政机构的工作,协调州与联邦和其他州的关系,设立和管理州立学校,监督州内各级各类学校(以中等教育的督导为主),提供教育经费,制定州内学校课程标准,认定中小学的教科书,任免各级各类公立学校的校长,举办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考试,负责完全中学的毕业考试,管理社会教育等等。

州教育部设部长1人,总领部务,部长之下设副部长1人,协助部长处理行政事务。部长、副部长之下按职能分成司、处和科。此外,还特设部长秘书室,负责新闻和与议会的联系。在教育部以外,各州均设有作为教育部咨询机构的教育审议会,其成员包括政府机构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宗教界代表、经济界代表、劳工代表和其他社会人士代表。

(2)隶属于地方行政公署的教育处

地方行政公署是地方行政的第一级机构,负责一般行政和教育行政事务。隶属于行政公署的教育处是各地方县市教育局(科)的主管部门,并且负责它直接管辖的学校的人事管理事宜。此外,教育处还负有其他职能,如学校组织和学校建筑等。

较大地方行政区的教育处设教育处长和行政处长各1人,行政处长多为法律专业的人士。教育处长负责监督教育事务,行政处长负责监督普通事务。

(3)县市教育局(科)

县市教育局(科)是最基层的教育行政机构,主管国民小学、国民初中(包括高小)和特殊学校。县市教育局(科)不设局长(或科长),由市主任秘书或县主任秘书和督学长分别掌管教育局(科)事务。一些县市采取行政双重领导制,市长或县长往往是议员推选出来的荣誉职位,负责政治性的业务,很少具有行政权力。掌握行政实权的是县市主任秘书。县市主任秘书除了管理各种行政事务外,也和督学长共同负责教育局(科)。局(科)视所管区域大小设督学长数人,主管学校教育事务,并兼管教育行政。教育科没有科员,只给每名督学长安排1名秘书,秘书接受督学长的指示处理行政事务。这些秘书和其他行政人员均由县市派任,如此便形成行政组织的多样性。每1名督学长管理一定区域内的学校,行使一定范围的职权,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可以独立做决定,但遇到重要事件时,须与其他督学长协调,督学长彼此之间处于平等合作关系。县市主任秘书主管教育局(科)内的行政、预算和人事方面的业务,这是属于行政法方面的职权。凡是涉及双方职权的事务,便由教育局(科)内的成员共同决定。从教育行政系统来说,督学长是校长和教员的上司。督学长对学校进行教学、教育和行政方面的指导,每个督学长通常要精通若干科目的教学。每个教育科有5—6名督学长,彼此分工合作。各督学长与市主任秘书之间若有分歧,则由地方行政公署的教育处或署长裁决。

联邦德国县市教育行政单位大多不设总揽全局的首长,在县市教育局(科)里也不设教育局(科)长来统率各个督学长,这种制度强调了负责教育行政者的独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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