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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职教育产学合作的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在高职教育实际的校企合作中,却存在诸多的问题和瓶颈,制约着高职教育的产学合作,研究这些问题和瓶颈并解决之,是促进和推动高职教育发展的前提。由此,我国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目前大多还是仅靠校企双方的意愿和情感在合作,属民间行为,这种校企合作会随意愿的改变和情感的波动而改变和波动,没有稳定感。

我国高职教育产学合作的 瓶颈分析及对策建议

王晓琼

摘 要: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的必由之路,然而我国目前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还存在诸多困难,制约着高职教育的发展。本文对来自政府、企业、高职学院等方面制约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瓶颈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高职;产学合作;瓶颈;对策

职业教育从产生的时候起就和企业的生产和生活实际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产学合作是高职教育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高职教育产学合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校企共建校内外实习基地和实验、实训室,校企共同开展科研项目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等研究;企业接收高职学院的教师和学生顶岗实习并提供顶岗实习岗位;学校为企业培训员工、提供合格的毕业生、解决一些技术难题、提供科技服务等。然而,在高职教育实际的校企合作中,却存在诸多的问题和瓶颈,制约着高职教育的产学合作,研究这些问题和瓶颈并解决之,是促进和推动高职教育发展的前提。

一、高职产学合作的瓶颈分析

纵观我国高职教育产学合作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高职教育产学合作的瓶颈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即政府层面、企业层面和学校层面。

(一)政府层面的瓶颈

1.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关于我国的职业教育,迄今为止只有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9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这是我国颁布的唯一一部规范职业教育的部门法。而这部法律作为一般性的法律又过于原则与概括,无法对现实的职业教育活动产生有效的约束力,再加之其本身还存在诸多缺陷,使之对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作用难以实现,具体体现在:

第一,《职业教育法》对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乏力。由于我国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不完善,单靠《职业教育法》这部一般性法律来规范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显然是势单力薄、力不从心,应该指定相应的、系列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与之配套,这样才能全面细致地规范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行为。

第二,《职业教育法》的内容涵盖不完整。《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保障的内容只有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中涉及,在《职业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提供方便。”这一条规定了企业在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特别是“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有“提供方便”的义务。第三十七条又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以上就是我国《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保障的全部内容,而在职业教育的具体实践中,校企合作的内涵远远不止这些,企业应该参与职业教育的全过程,即从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教学的具体实施、双师结构的教师队伍建设、实验实训、学生顶岗实习、就业、毕业生的质量追踪等等都需要校企合作才能完成。

第三,只强调了义务,未明确相应的权利和未承担义务的强制措施。《职业教育法》的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第三章第十九条又规定:“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以上这些法律条款规定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有关义务,但对企业承担了义务后应该享有哪些权利没有明确,同时对企业不承担义务有该如何承担后果也没有强制,作为法律来讲,这明显是不完善和不全面的。

2002年国家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中明确提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有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要“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在这个《决定》中,国家对高职教育为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的需要和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作了明确的阐述,校企合作在高职教育中的重要性被进一步强化了。

当然,《职业教育法》和《决定》的相继出台,在我国基本形成了政府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宏观政策氛围,但由于法律本身的不健全和不完善等诸多因素,高职的校企合作仍然没能走入正常的轨道。

2.政府的职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在我国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中,政府一直是起主导作用的,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政府的主导作用和职能未能充分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

第一,领导和协调职能。即政府还没能把相关部门如政府的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事、国资等部门与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等统一协调起来,形成政府主导的校企合作的管理机制。

第二,宏观调控和管理职能。即政府没能统筹起当地职业院校和企业两种资源,发挥出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和公共管理职能,并合理有效地配置这些资源。

第三,统筹规划职能。即政府没能统筹规划好当地的校企合作,根据地方经济的发展和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的方向和目标。

由此,我国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目前大多还是仅靠校企双方的意愿和情感在合作,属民间行为,这种校企合作会随意愿的改变和情感的波动而改变和波动,没有稳定感。

(二)企业层面的瓶颈

笔者认为企业在校企合作方面的瓶颈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被动合作

在我国现阶段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中,校企合作大多是高职院校为了求生存、求发展和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主动向企业界寻求合作伙伴,而主动来寻求与学校合作办学的企业却很少,这种合作对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组合,将高职教育资源的势能转化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动能,实现办学整体效益的产学合作目的还相去甚远。

2.不对等合作

在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中,校企双方的合作一直处于一种不对等的状态,表现在:

第一,校企双方的资源付出不对等。学校通过与企业合作可以减少部分实验、实训设备的投入,分解办学成本,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高一些;而企业为校企合作要分担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国家又没有相应的政策、措施给予强制或补偿。

第二,校企双方直接受益不对等。企业为学校师生提供学习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管理的机会,学校受益直接而明显,而高职院校由于办学时间较短,在科研和技术开发方面能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能力有限,企业直接受益较少而周期偏长。

这种不对等的关系也直接影响到了企业合作的积极性。

3.不愿意合作

在高职教育的过程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愿意合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因追求积极的经济利益不愿意接受实习生。由于实习生的技能熟练程度和生产经验的不足,接受实习生势必给企业带来诸多的影响,甚至经济利益的影响,所以,相当部分企业不愿意接受实习生。当然这种企业社会责任和主人翁意识不够,只想用人,但不愿培养人。

第二,中国的劳动力资源太丰富,而且廉价。就我国的国情而言,我们拥有世界最多的人口,当然也就拥有世界最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尤其是在当今劳动力资源过剩的情况下,为企业的需求提供了诸多的选择,企业既可以从中任意挑选自己所需要的熟练的、有经验的且廉价的劳动力,又不用培养就可以上岗,既节约了费用,又可直接为企业创造价值,这是和乐而不为的好事,所以不愿意直接和高职学院合作。

(三)学校层面的瓶颈

1.历史不长,经验不足

中国的高等职业教育也就是近10年才发展起来的,而且大多是从中等专业学校升格起来的。这些学校对办高等职业教育本身缺乏经验,同时,由于学院年轻处于发展中,学校领导的兴奋点和经历大多放在了学校的建设和规模发展上,对校企合作谈的多,具体深入研究的少,饯行的就更少。

2.技术力量不强,服务能力较弱

由于我国高职发展历史不长且多是中等学校升格,所以学校无论从师资水平还是设备的拥有都难以承担为企业提供良好服务的重任。再加之中国是穷国办大教育,政府对高职学院的投入严重不足,这本身给高职学院的发展和服务社会就带来一种先天不足,反之,高职学院还要依托企业来弥补这些先天的不足。

3.对实习学生的管理到不了位

由于高职发展速度之快,许多学校教师的引进和培养都难以跟上发展的速度,生师比失调,教师严重不足,再加上高职教育特有的对教师双师素质的要求,这种矛盾就更加明显,因而在学生实习环节,尤其是顶岗实习环节,学院根本派不出教师去指导和管理,因而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4.高职学生整体文化素质偏低

我国的高职教育虽然国家近年来承认是一种类型,但事实上还是把它当做一种层次,而且是最低层次。从各省的高考划线和录取安排就可以明显的看出来,几乎都是高考最低的分数读高职,这些生源大多在文化基础方面相当薄弱,文化素养和学习习惯方面存在不足,这对高职教育的质量影响甚大。

二、对策建议

(一)构建政府主导的校企合作机制

职业教育是具有一定公益性的事业,也是一个成本昂贵的教育,它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高等职业教育大发展的历史还不长,水平还不高,社会经济还不很发达,高职教育和企业的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校企互动还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更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构建起政府、行业、企业、高职学院协同配合,各司其职的校企合作机制。在这个机制中政府的职能是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发挥政府的组织、资源调控、公共管理等优势,统筹和协调校企合作的开展,科学的建立学校和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评价和激励机制;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为企业和高职院校架桥,与企业和高职学院共同制定职业标准,促进校企合作,促进人才培养;企业和高职学院的职责则是按照高职教育的规律,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具体实施教育过程。

(二)制定完备的具备刚性制约机制的法律保障体系

职业教育先进的德国和美国等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为职业教育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如德国为了协调企业与职业学校之间的协作关系,制定了《教育法》《职业培训条例》《劳动促进法》等,将职业教育变成校企合作、企业为主的教育体制,双方严格遵循《职业教育法》和《教育法》的规定,履行着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制度的保证下,企业均把职业教育作为“企业行为”来看待,企业内不仅有相应的生产岗位供学生生产实践,还有规范的培训车间供学生教学实践;不仅有完整的培训规划,还有充足的培训经费;不仅有合格的培训教师和带班师傅,还有相应的进修措施……这一切均使“双元制的机制层面”更为健全、更为完善,而使整个职教体系得以有效而顺利的开展。由此,我们在大力发展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同时,也要积极进行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建立一套完备的具备刚性制约机制的法律保障体系,把校企合作作为企业应尽的义务上升为国家法律,以保证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能够正常有序的开展。

(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使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由学校本位向企业本位转变,对此,笔者认为,这个激励机制主要应该从政府和高职学院两个层面来激发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1.政府层面的激励机制

关于建立政府层面的激励机制,笔者认为主要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思考:

第一,对参与高职教育的企业,政府应予以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或减免;

第二,对企业收取的教育费附加要按有关规定返还企业用于职教;

第三,对贡献突出的企业,政府应授予一定的荣誉。

2.高职学院层面的激励机制

关于建立高职学院层面的激励机制,笔者认为主要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去思考:

第一,以育人为本,主动让利给合作企业;

第二,让合作企业优先选拔优秀的高职人才加入本企业的员工队伍;

第三,高职要不断地提升自己的服务能力,尽量利用自己的信息与技术服务,为企业进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新技术的引进、设备的技术改造等提供支持;

第四,通过合作,在学生中宣传合作企业的文化,树立合作企业的形象。

总之,要解决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瓶颈问题,需要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府、行业、企业、产业和高职学院的共同努力和协同配合,在政府的主导和指导下,各司其职,这样才能真正实现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这个目标,中国的高职教育也才能真正走上持续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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