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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纠纷鉴定处理的研究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采用回顾性统计调查的方法,对近7年已鉴定处理的医疗纠纷进行具体分析,探索医疗纠纷案件发生、发展和鉴定处理的规律。二是违反操作规程,用青霉素不做皮试,引起过敏性休克;三是工作粗疏,腹腔遗留纱布,气管遗留棉球,输入异型血。医疗纠纷的特点告诉我们,防范与处理医疗纠纷不仅是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问题,而且是事关病人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的大事。

摘要:医疗纠纷鉴定处理的研究,是以近7年鉴定处理的61例医疗案件为依据,对医疗纠纷的鉴定处理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总结出10个方面的发生因素,找出了近几年医疗纠纷鉴定处理的4个主要特点,即:医疗纠纷逐年增加;经济赔偿金额越来越大;法律部门参与增多;医疗纠纷处理难度增大。在此基础上,找出了7条解决办法,为解决医疗纠纷鉴定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理出了思路,提供了科学依据。

关键词:医疗纠纷 主要特点 鉴定处理

医疗纠纷的鉴定处理是医政管理和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案件越来越多,难度也越来越大。如何更科学地鉴定处理医疗纠纷,是当前应探讨的重大课题。本文采用回顾性统计调查的方法,对近7年已鉴定处理的医疗纠纷进行具体分析,探索医疗纠纷案件发生、发展和鉴定处理的规律。

1991年到1997年7月河南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共鉴定医疗纠纷61例,现分析如下:

1 发生因素

从61例医疗纠纷案件看,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0个方面。

1.1 手术损伤和误伤器官

例如做腓骨小头囊肿切除术,因未充分暴露腓总神经,而误伤了左腓总神经,致患者左下肢功能障碍;做前列腺切除术,损伤了膀胱颈左侧壁及外括约肌,造成患者尿失禁;刮宫粗暴,致子宫穿孔等。

1.2 误诊误治

如一婴儿患羊水吸入性肺炎,误诊按感冒治疗而死亡;一冠心病患者,本系左心衰竭,而误诊为血容量不足,2~3小时内大量快速补液2 000毫升,使患者左心急性衰竭而死亡。

1.3 用药不当

比如一感冒患者,一乡村医师将供肌内注射的柴胡注射液(每次2~4 ml,1日1~2次),改为静脉注射,1次14 ml,致严重输液反应抢救无效而死亡;一卫生院外科医生为患者做脂肪瘤手术,医生不了解利多卡因药物用量及毒性反应,1次使用2%的利多卡因19支(每支5 ml含量100 mg),超过1次用药极量,造成死亡。

1.4 违章越权手术

比如一中医士,违反《河南省手术分级管理》的规定,越权给一老年患者做嵌顿疝气修补术(此手术按规定系外科医师以上人员做),术中不能判断疝囊、肠管及膀胱,把膀胱当疝囊切除一块,造成大出血而死亡;一个体开业诊所,超出诊治范围收治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合并下肢截瘫患者,延误了治疗。

1.5 延误产程或抢救不力致成恶果

一产妇,B超检查为双胎、头正位,活胎妊娠,因延误剖腹产时机,致婴儿死于腹中;另一产妇,剖腹产时因手术医生用力过重,一刀切达子宫肌层的2/3,导致产妇大出血,因抢救治疗不及时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1.6 麻醉观察不细

胆结石患者,术中因麻醉师不认真观察病情,致患者呼吸停止后才进行抢救,因缺氧时间太长,致患者成植物人;另一先天性脊柱弯曲患者行矫正术,术中观察监护不严,引起气管堵塞而死亡。

1.7 注射感染或损伤坐骨神经

这类问题主要发生在乡村医生和个体医生。例如一乡村医生给患儿用庆大霉素做右足三里封闭造成感染、坏死、截肢;另一乡村医生给一女患儿右臀部注射青霉素,损伤坐骨神经,使右足下垂;还有一乡村医生给一男性患儿肌内注射氨基比林、青霉素引起严重感染形成败血症。

1.8 违反操作规程,查对不严

这有3类情况。一是一护士给患儿输液未认真查对,将含有真菌絮状物的液体输给患儿,产生严重输液反应、败血症而死亡。二是违反操作规程,用青霉素不做皮试,引起过敏性休克;三是工作粗疏,腹腔遗留纱布,气管遗留棉球,输入异型血。

1.9 青霉素和其他药物过敏

一急性扁桃体炎患者,第1次青霉素皮试阳性,未用青霉素治疗,因用其他药物效果不好,第2次青霉素皮试为阴性,使用了青霉素出现迟缓性过敏休克,抢救无效死亡;另一例患儿做青霉素皮试引起过敏性休克死亡。

1.10 管理不善,制度不严

从这组材料中看到管理上的问题有四:一是急诊不急,不给挂急诊号,急诊呼救不出车,不执行首诊负责制,推来推去,延误抢救时间,造成不良后果;二是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该会诊的不会诊,三级查房制度不落实,病情恶化时找不到医生;三是值班医务人员和医院总值班人员不坚守岗位,关键时侯找不到人;四是病历、病程记录书写不认真,记录不详细,甚至事后修改,弄虚作假,引起医疗纠纷。

2 主要特点

2.1 医疗纠纷逐年增多

从近4年来访登记构成的案件和平时接待来访人数上看,医疗纠纷明显增多。1994年为29起,1995年为53起,1996年为77起,1997年1~7月就达98起,按月计算比1994年增加了5.6倍。从平日接待处理的医疗纠纷看,1994年以前,一般一天接待1~2起,现在每天至少接待3~4起,有时7~8起,增加了几倍。

2.2 经济赔偿明显增多

1991年至1997年7月鉴定为医疗事故的24起案件,全部给予经济补偿解决。其余37起尽管构不成事故,而有医疗缺陷的也大部分通过经济补偿解决。而且金额越来越大,从1~2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2.3 经法律部门参与处理的增多

1994年以前比较少,1995年以后逐年增多,而1997年增加得更快。61例案件中,受人民法院或检察院委托的有13例,占总数的21.3%。

2.4 医疗纠纷处理难度增大

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要求经济补偿金额高,少则3~5万,多则10~20万元,更甚者有要50~60万元的;二是司法部门参与得多,卫生部门与法律部门由于依照法律不同,经济补偿金额悬殊太大,给医疗纠纷处理增加了困难;三是新闻部门的失实报道时而出现,给医疗纠纷的鉴定处理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四是医疗纠纷增多,工作量大,压力大,无理纠缠增多,干扰工作,又没有妥善的处理办法。比如有一例医疗纠纷,构不成事故但长期纠缠,干扰医院工作和领导家庭生活,考虑到上访人年龄大,生活困难,为解决问题,经双方协商给了数千元的经济补助。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钱拿走后,上访人又以“不是事故为什么给钱”为借口,无理纠缠。

3 问题探讨

针对本次调查反映出的问题,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探讨意见。

3.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医疗纠纷的特点告诉我们,防范与处理医疗纠纷不仅是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问题,而且是事关病人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的大事。我省曾有两起涉及面大的医疗纠纷,由于基层处理稍有不慎或不及时,致使大批人马开着拖拉机大闹省委、省政府。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事态很快平息。这就告诉我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医院都要把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列入重要日程,加强领导,定期研究,专人负责,力争处理好每起事件。

3.2 认真开展“以病人为中心”的优质服务活动

以病人为中心,首先就是一切从病人出发,一切为病人服务,就是一切围着病人转。因此要重新审视医疗服务是否完善,是否符合当今患者的需要。凡不符合这个原则的就要改,就要变;二是各级卫生行政干部和医院领导必须认识到“医疗卫生事业是造福人类的事业,在执行职务、历行职责时,首先应对人民群众的健康负责,同时对本系统、本单位负责。不得以维护医务人员的名誉为由损害患者的合法权利。”只有正确处理医疗事故,才能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三是加强医院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狠抓“三基”、“三严”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服务能力和业务技术水平,做到思想过硬,技术精湛,优质服务。总之,要加强医院内涵建设,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3.3 严格管理,认真查处

综观这些案例,直接反映医院领导管理方面的问题好像不很多,但深入研究一下,所有案例特别是构成事故的案例都是人员素质差、水平低、管理松懈、有章不循、违章操作、不坚守岗位、责任心不强等所造成的,无不与管理有关。所以防范医疗纠纷必须从加强管理入手。加强管理,首先要在全体职工中反复进行以法办院的思想教育,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令行禁止,奖惩兑现,无特殊、无例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二,加强医院规范化管理,即设置规范化,管理制度化,操作常规化,工作程序化,使各项工作都井井有条,无孔可钻,无懈可击,一切行动都在规范之内。其三,要认真查处每起事故和每件医疗纠纷。处理中要坚持“四不过关”的原则,即问题没有查清不过关;定性不准不过关;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没有接受教训不过关;改进措施不落实不过关。坚决纠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拿钱“私了”,不认真查处,不严格管理的倾向。其四,凡发生医疗事故,要认真查处,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得碍于情面对责任者进行袒护或放任不管。凡对医疗责任事故不认真调查和不严肃处理的,一旦举报查实,除对直接责任者处理外,要追究管理者和领导的责任。

3.4 狠抓关键科室和关键环节医疗质量控制

本组资料告诉我们,医疗纠纷易发生的是外科,占39.3%;第2位的是儿科,占19.6%;第3位是产科,占18.0%。其他依次是内科占9.8%,眼科、口腔科和护理各占4.9%,麻醉占3.2%。61例医疗纠纷案例中的构成医疗事故的24例案例顺序依次是:产科7、外科6、儿科4、内科2、乡医2,麻醉、护理和眼科各1例。尽管这组材料数据比较小,但可看出两个基本规律:一是外科、产科、儿科、内科是易发生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前4位科室;麻醉、护理、眼科、乡医是比较易发生的后4位的单位。二是易发生的主要环节:外科易造成器官损伤或误伤;产科易耽误产程时间;内、儿科易出现误诊误治;麻醉易致呼吸衰竭;乡医易忽视无菌操作,造成感染,损伤坐骨神经;护理易忽视查对制度等。针对这些状况,必须全面加强这些科室的质量控制,特别是重视这些科室的质量控制。

3.5 加强乡卫生院和乡村医生的消毒、灭菌管理

据我们调查,卫生院以下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消毒灭菌问题不少。例如,消毒设备差,不少村卫生所连手提高压消毒器也没有;肌内注射只换针头不换针管;注射用的氯化钠溶液几天不换,连续使用;针灸针、化验采血针只用酒精棉球消毒,甚至不消毒就用;污染物与非污染物混合处理,甚至当废品卖等。这些并非个别现象,随处可以看到。所以这组资料反映出乡村医生因肌内注射造成医疗事故3例也不太奇怪,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解决:一是办培训班,对县、乡两级医务人员进行骨干培训,再由他们培训乡医,力争人人参加,全员培训,解决消毒、灭菌存在的问题。做到乡、村两级注射、采血实行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灭菌);二是实行乡、村两级消毒、灭菌合格证制度。以县为单位,市地可派人参加指导,逐村进行验收,合格后发给消毒合格证。三是按河南省医疗机构设置指导原则,大力进行整顿,坚决取消不合格的个体医,村级做到一村一所,集体办医,乡、村一体化管理。四是凡因消毒、灭菌不严引起的医疗事故,要严肃处理,不仅追究个人责任,还要追究乡卫生院领导的责任。

3.6 加强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质量

这组资料反映出省市鉴定性质有较大出入,61个案例中市级鉴定为医疗事故的15起,省级鉴定的24起,相差9起,占39.34%。这个差距比较大。据我们了解,其原因:一是理解和掌握规定的标准不一致,市地级掌握比较宽;二是部分市地级鉴定委员会没有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家政法部门参加,公证性可能差些;三是市地级鉴定委员会保密不好,人为干扰较多,甚至有长官意志等。医疗事故鉴定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其鉴定结论是医疗事故处理的依据,也是法律处理依据。为此,必须确保各级医疗事故鉴定质量,定性准确。为此,必须规范鉴定工作:①受理的上诉鉴定材料要认真审查,材料要完整,符合层次及时限要求;②参加鉴定的委员必须符合法定人数,正式委员应占参加专家的半数以上;③每次鉴定公检法三方的委员要参加,以减少偏向性;④每次鉴定前最好咨询2位以上专家,一是看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调查了解;二是看专家的初步意见如何,做到心中有数;⑤参加鉴定的委员、专家要保密,以减少人为的干扰;⑥鉴定结论一定实事求是,是事故就是事故,是哪级事故就是哪级事故,决不姑息迁就。这样,鉴定结论就会准确可靠。

3.7 进一步健全法制,保证医疗事故的正确处理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尽管因素很多,但我们认为关键问题是需要健全法制。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也确实起到很大作用,但目前《办法》也确有不适应之处:一是《办法》是1987年颁布的,已过去整整10年,各方面的情况都有较大变化;二是《办法》只明确了医疗事故的处理,对于并发症、严重医疗差错都未涉及,这类问题很多,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三是《办法》依据医疗卫生事业的性质而规定,在经济上是“补偿”,而《民事诉讼法》则规定是“赔偿”,实际执行差距太大,有的几倍,有的十几倍。一个国家一种案件两种经济处理,造成很多矛盾。为解决这些问题,最好的办法是健全法制。我们有两条思路:一条是修改《办法》,根据当前的形势,把应修改明确的问题,统统加以修改明确,再颁布执行;二是交全国人大讨论进行立法,如果考虑到设《医疗事故处理法》不适宜的话,可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安全法》,这是长远之计,也是治本之策。

(引自:常同钦,王传中,董薇.关于医疗纠纷鉴定处理的研究.中国医院管理杂志,1998;18(4):22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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