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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现状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数量日益增多,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影响范围也越来越广。从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实践来看,主要呈现出以下两个特点:1.医疗纠纷处理途径诉讼化趋势明显。

一、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数量日益增多,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影响范围也越来越广。以江苏省的情况为例,自2002年9月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至2005年初,江苏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共发生医疗纠纷11089起,年增幅都在30%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有关医疗事故争议上访事件694起,因医疗事故被处理的医务人员295人,因医疗纠纷引起的暴力事件965起。在医疗纠纷中,医院大多采取“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的原则,导致医院无原则支付的纠纷补偿额逐年增加,医院赔偿的数额越来越高。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医疗纠纷付出的经济代价高达3亿元以上,迄今为止最高一起医疗纠纷的赔偿金额高达165万元。(2)

如何有效地预防医疗纠纷发生,如何较好地处理已发生的医疗纠纷,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一环。从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实践来看,主要呈现出以下两个特点:

1.医疗纠纷处理途径诉讼化趋势明显。自2002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后,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有明显增加的趋势,这是因为《条例》在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方面都作了重大改进,特别是《条例》明确规定法院可以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使得一些当事人选择了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医疗纠纷。据上海市法院的信息显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上海法院受理的医疗事故纠纷案日趋增多,黄浦区法院到2002年底受理了16件,比上年同期增加26%;闸北区法院2003年受理的案件为2001年的3倍。(3)随着医疗纠纷处理途径的诉讼化发展,医患双方通过自行和解以及第三方调解等传统方式逐渐减少,这为缓解医患矛盾、改善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提出了新的问题。

2.医疗纠纷处理结果的差异性和悬殊性较大。医疗纠纷复杂多样,在实践中处理医疗纠纷的结果也千差万别。有些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为息事宁人,往往愿意承担较高的赔偿额,一赔了事;而相同的医疗纠纷如果走诉讼途径,可能医院承担的赔偿数额较小甚至无需赔偿。即使是相同类型的医疗纠纷案件,在不同的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最后判决的结果也不尽相同,赔偿数额呈现出较大的差异。导致上述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立法本身不完善的问题,同时也与诉讼过程中证据的充分程度、法官自由裁量的差异等方面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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