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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注意事项

时间:2022-04-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医疗过失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对于不良后果的产生,有时医疗过失是唯一的原因,即一因一果,多为直接因果关系。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关量化评定标准,因此对医疗过失责任参与度的评价,是当前医疗纠纷鉴定工作中的难点。

二、医疗纠纷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注意事项

(一)医疗过失的认定

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是以医疗过程中是否违反了国家或卫生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或相关的医疗规范与常规为依据。如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执业医师、输血、输液、履行告知义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违反了医学教科书所规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及诊疗护理常规。因此在评价有无医疗过失时,必须将国家或卫生部门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最新出版的医学院校全国统编教材规定的诊疗常规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

由于不同疾病及不同诊治环节中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导致医务人员“注意义务”不尽相同和复杂多变,因此鉴定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保护患者的权益,也要考虑医疗行业高风险、专业性强的特点,避免过失认定标准过宽或过严。

(二)医疗过失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评价

1.医疗过失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对于不良后果的产生,有时医疗过失是唯一的原因,即一因一果,多为直接因果关系。而更多时候是医疗过失和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即多因一果,如自身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对药物的敏感程度、治疗时机等。当过失仅仅是不良后果的诱发因素、加重因素、促进因素时,则多为间接因果关系。

2.医疗过失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医疗过程中,有过失行为不一定有不良后果。多见于病历书写错误,或对有些危重病人进行了抢救,但没有将病情及时向患者及家属告知,一旦出现了不良后果就可发生医疗纠纷,而且类似过失在鉴定中很容易被发现,鉴定时注意不要将所有的医疗过失都与不良后果联系在一起。

(三)医疗过失责任参与度的评价

医疗过失鉴定时,法院通常要求鉴定医疗过失责任参与度,为司法审判中公平合理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一个科学依据(见本章第一节)。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关量化评定标准,因此对医疗过失责任参与度的评价,是当前医疗纠纷鉴定工作中的难点。

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将医疗机构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注意鉴定原则的掌握,当医疗过错与不良后果有因果关系时,直接因果关系多为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有间接因果关系时则多为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至于百分比定在什么范围较合理,则应将影响医疗后果的常见因素充分考虑其中。如患者的年龄、身体状况,原发疾病的类型和轻重程度,医院的等级和所在地区,科室的风险程度以及病人的配合程度等。以充分体现其客观性,避免盲目推测。

(四)有不良后果但没有医疗过失的几种情况

医疗意外、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及疾病的自然转归,这类不良后果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致,而是患者自身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鉴定时应认真分析(见本章第二节)。如肝硬化晚期患者的上消化道大出血、恶性肿瘤手术后复发、产后子宫收缩乏力导致子宫切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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