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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新特点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纠纷的发生往往不可预见,多数都是由于对治疗的结果不满,主观认为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工作中的一系列行为是错误的而导致纠纷。为达到个人目的而损害医疗单位的声誉,使医院及医护人员处于一种被动地位,但绝大多数纠纷都以经济补偿而告终。

纠纷的发生往往不可预见,多数都是由于对治疗的结果不满,主观认为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工作中的一系列行为是错误的而导致纠纷。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采取过激或违法行为,闯闹办公室、尸体停放于手术室、在病房造舆论、打骂医务人员、上访等等,不一而足。为达到个人目的而损害医疗单位的声誉,使医院及医护人员处于一种被动地位,但绝大多数纠纷都以经济补偿而告终。

医疗纠纷的数量增多,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数量也在增加,患方要求的赔偿数额越来越高,参与纠纷的人员和部门越来越多,新闻媒介也往往热衷于对医疗纠纷的报道,时有失真或歪曲,对医疗纠纷的增加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以前,处理医疗纠纷的法规尚不完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内容不统一,所以,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会议通过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新的《条例》出台后,医疗机构应积极针对举证责任倒置,做好自律,充分了解和尊重患者的权利,在医疗机构中普及法律知识,积极争取患者的配合,以更好地贯彻《条例》,达到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各方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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