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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医疗过失参与度的判断

时间:2022-04-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不仅要求司法鉴定判定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而且常常要求判定医疗过失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或者参与程度,一般称之为医疗过失参与度。即确定的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具体参与程度。医疗过失参与度不仅科学、合理,而且有利于案件公平、公正的审理。

五、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医疗过失参与度的判断

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不仅要求司法鉴定判定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而且常常要求判定医疗过失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或者参与程度,一般称之为医疗过失参与度(contributory ratios of medical error)。即确定的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具体参与程度。医疗机构仅对医疗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而对因疾病本身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过失参与度不仅科学、合理,而且有利于案件公平、公正的审理。

日本学者渡边富雄最早在赔偿医学中提出“事故参与度”的概念,以10%为一个自然度,把0~100%划分成11个级别,以半定量、数字化评价损伤在事件结果中的介入程度,故称为“渡边方式的事故参与度标准”或“渡边富雄标准”。法医病理学的死因分析,尤其死因竞争时常用的主要死因、次要死因,或者根本死因、辅助死因、诱因等概念,本质也是“参与度”的另外一种表述。

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损害后果包括暂时性功能障碍、永久性功能障碍、死亡等,但导致这些后果的原因除医疗过失外,还可能为患者自身疾病、原有损伤、客观及主观等诸多因素的共同影响,医疗过失参与度分析就是厘清在导致患者损害过程中,医疗过失是否参与及其参与程度的大小。也可以将上述原因分别称为“医疗过失参与度”、“疾病参与度”及“损伤参与度”等。

“疾病参与度”及“损伤参与度”,分别指在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害后果与患者自身疾病或损伤共同存在的情况下,疾病或损伤在患者目前疾病状态或其他后果(如死亡)中的介入程度。“医疗过失参与度”一般用百分率表示,其百分率越大,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就越大。程亦斌根据过失与不良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将参与度分为:直接因果关系之全部责任,参与度100%;直接因果关系之主要责任,参与度75%;临界因果关系之同等责任,参与度50%;间接因果关系之次要责任(诱发因素),参与度25%;间接因果关系之轻微责任(辅助因素),参与度12.5%;无因果关系或无责任,参与度0。

依据法律因果关系论,造成医疗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被看做100%,全部损害后果也被看做100%,将各个不同的原因进行比较,确定各原因在全部原因中所占的百分比。法律专家将“医疗过失参与度”归于侵权行为法上的原因力(causative potency)规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4个级别,本质上也是划分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实践中其相对应民事责任为损失额的100%、75%、50%、25%;也有将100%定为完全责任,51%~99%为主要责任,11%~49%为次要责任,10%或10%以下为轻微责任的不同划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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