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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刑事司法系统法庭科学行为和实践准则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刑事司法系统法庭科学行为和实践准则》并非最终版本,该版本已被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并与ISO17025一并作为法庭科学机构的认证、认可标准使用。在《刑事司法系统法庭科学行为和实践准则》于今年夏季正式出版发行前,我们会继续向读者咨询,并与准则有关的各方利益相关者会晤,听取他们的意见,并作为该准则试运行的经验教训。最新版本的前言,为《刑事司法系统法庭科学行为和实践准则》勾勒出一个明确的发展框架。

本《刑事司法系统法庭科学行为和实践准则》并非最终版本,该版本已被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United Kingdom Accreditation Service,UKAS)认可,并与ISO17025一并作为法庭科学机构的认证、认可标准使用。

2011年1月

前 言

我已经从四十多名读者或读者群体那里,收到了关于修订《刑事司法系统法庭科学行为和实践准则》的四百多条具体建议。我对于所有关心《刑事司法系统法庭科学行为和实践准则》的人士,及他们为修订所做的建议表示衷心的感谢。本次修订后的文件凝结了质量控制标准专家编辑小组的辛勤和心血,他们也从收到的建议中获益匪浅。

英国认证、认可服务机构将使用这些临时准则,以确保他们不会给认证、认可工作和法庭科学机构增加不恰当的、不必要的或额外的评价要求。2011年2月,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将在几个已经由ISO17025认证通过的组织机构中,尝试使用这些临时准则。2011年夏季,我们将推出《刑事司法系统法庭科学行为和实践准则》的正式版本,而在这之前,我们会吸取试用期间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改进。

最新一版的《刑事司法系统法庭科学行为和实践准则》以及前一版,均直接采用了原法庭科学执业注册委员会(Council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Forensic Practitioners,CRFP)制定的行为准则。法庭科学执业注册委员会使用自己的一系列行为准则,作为执业标准来判断个人是否适合从事法庭科学工作。因此,它将涉及到更广阔的领域。在现在实施的准则的指导下,个体行为准则可以在更深层次、更多方面体现出来。受读者反馈意见启发,质量控制标准专家编辑小组得出了结论,那就是:缩小行为准则的涵盖范围,从而使之切合时宜。

在《刑事司法系统法庭科学行为和实践准则》于今年夏季正式出版发行前,我们会继续向读者咨询,并与准则有关的各方利益相关者会晤,听取他们的意见,并作为该准则试运行的经验教训。我们还计划制定一个以学科特点为准则的认证、认可程序及时间表,并为此进行专门的说明和陈述。最新版本的前言,为《刑事司法系统法庭科学行为和实践准则》勾勒出一个明确的发展框架。

安德鲁·莱尼森

安德鲁·莱尼森(Andrew Rennison),心理学硕士。2008年2月,安德鲁·莱尼森由英国皇家内政大臣正式任命为英国法庭科学主管。他主要负责建立和管理,一套在司法体系中运行的法庭科学的质量标准体系。安德鲁·莱尼森从警三十多年,从警期间,他曾主管刑侦、监察和法庭科学等部门。

目 录

法庭科学鉴定人行为准则

法庭科学鉴定人实践准则

前言

1范围

2参照标准

3术语及定义

4管理要求

业务连续性

独立性、公正性和完整性

保密性

4.3文档管理

4.4鉴定委托目的、鉴定协议及鉴定合同的审查

4.5分包合同

4.6采购服务和供应

包装、一般化学药品及材料

4.8投诉

4.9对未经确认的检测方法的监控

4.13鉴定记录监控

4.13.1总则

4.13.2鉴定技术记录

4.14内部审计

5技术要求

5.2人员

行为准则

培训

能力

5.3设施和环境条件

避免检测、监测过程中,对样本的污染

5.4检测方法及方法验证

5.4.2方法的选择

5.4.5验证方法

确定的委托方的鉴定要求和检测技术规格要求

风险评估的方法

审查委托方的鉴定要求和检测技术规格要求

验收标准

验证计划

基于检测方法的测量验证

解释方法的验证

采用方法的验证

检测方法细微变化的验证

结果确认

验收标准评估

验证报告

完成验证的声明

验证数据库

计划的实施和制约

5.4.6不确定度的估算

5.4.7数据控制

电子信息采集、存储、传输、检索和公开

电子信息安全

数据库

5.5设备

计算机以及自动化设备

5.6测量溯源性

5.6.3.3中期检查

5.8测试项目的处理

鉴定案例的接收以及实验室处理

鉴定案件评估及优先级别

证物的处理、保护及存储

证物的回收和处理

5.9保障测试结果的质量

实验室之间的对比(能力测试以及协同练习)

5.10鉴定报告结果

5.10.1总则

5.10.2/5.10.3鉴定检测报告,陈述以及证据的呈现

提供给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司法系统的报告和陈述

自我证明

有关专家报告和陈述的强制性要求,说明和内容47

鉴定报告类型

保留,记录,启示以及向检察机关公开鉴定信息

辩方检查

5.10.5意见和阐释文书

法庭科学鉴定人行为准则

无论是作为公诉人还是辩护人,无论是代表法庭科学的价值观还是职业理想,法庭科学均应有自身的行为准则1。这些准则关乎公众对法庭科学的期望,本行为准则对法庭科学执业者应具有的适当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表述。

作为一名法庭科学执业者:

1.首要职责是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2.以诚实、正直、客观和公正的态度进行法庭科学工作,并与鉴定的案件无利害关系。

3.仅可在专业能力范围内,提供专家意见和证据。

4.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保持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同时关注实证研究和相关领域内的发展趋势。

5.执业期间要建立完整和连续的工作档案,并确保本人负责。

6.努力寻找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原因。

7.运用有效方法论证案例。

8.若确有信息表明,法庭科学的理论和技术有更新或发展,而且这些更新或发展有可能对原有的鉴定结论造成影响,就应准备重新审查已有鉴定。

9.在鉴定结论不一致时,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鉴定结论的取向,应告知机构内的合适人士,以防鉴定错误的情况出现。

10.法庭科学执业者必须对案件保密,除非在法律的特别规定、法院/审裁处的特别裁决,或已经被鉴定人或鉴定委托方授权的情况下,否则,应严守鉴定材料的机密性。

法庭科学鉴定人实践准则

前 言

1.该行为准则与BSENISO/IEC17025: 2005(由标准化实验室检测标准ILAC -G19: 2002转化而来)的规定一致2,详细说明了对法庭科学实验室的约束机制,以及法庭科学鉴定人的实践要求,从而有利于他们展示自身能力,提供高质量的鉴定与服务,满足委托方的鉴定需求。

2.英国法庭科学执业注册委员会将依据BSENISO/IEC17025: 2005的所有相关出版资料以及行为准则的补充要求3,对法庭科学实验室提供的鉴定服务进行评估,评估项目还包括该准则的附表评审4。根据BSENISO/IEC17020: 2004的规定以及其任何随后公布的附件,英国法庭科学执业注册委员会可以对法庭科学鉴定人的鉴定服务工作进行评估。

3.本准则中各个主标题的目录结构,遵循了BSENISO/IEC17025: 2005和ILAC-G19: 2002标题的规定(如: 5.8所列的检测项目),但由于部分条目未作解释说明,所以编号可能是非连续的。斜体小标题将进一步解释事件发生的背景,以及对法庭科学鉴定服务所提出的要求(如:避免检测、监测过程中,对样本的污染)。

4.本行为准则并非国际准则完整版BSENISO/IEC17025: 2005和BSENISO/ IEC17020: 2004的替换品,也不是ILAC-G19: 2002和IAF/ILAC-A4: 2004的解释性文件。

5.将要编写的附录也属于本准则的一部分,如有必要,可以为特殊鉴定、检验或证据类型进行准则的扩展和解释。

6.本准则适用于与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司法系统(Criminal Justice System,CJS)所遵循一切具体要求5

7.增强司法系统和社会公众对法庭科学证据的信心,是要求法庭科学鉴定人遵守本准则的核心目的,通过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提高法庭科学鉴定质量,同时达到满足鉴定委托方委托目的的要求。

8.为响应BSENISO/IEC17025: 2005、BSENISO/IEC17020: 2004、ILACG19: 2002、IAF/ILAC-A4: 2004以及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司法系统的要求,及时反映相关变化,本准则及其附录将会不断更新。我们将向对此感兴趣的团体提供更新后的版本。

9.目前用于实验室认证或认可组织的其他标准,虽然它们的内容在某种程度上有些重合,并有可能提供更好的实践指导,但仍不能代替BSENISO/IEC17025: 2005或BSENISO/IEC17020: 2004(如: GLP,GMP,ISO15189: 2003 6和CPA标准)。

10.所有的法庭科学鉴定人,都应遵守《刑事司法系统法庭科学行为和实践准则》中有关“行为准则”和“实践准则”中的规定。

1.范围

1.此准则为法庭科学鉴定人的实践活动提供指导。法庭科学传统上是警务系统、公共安全部门和社会法庭科学实验室所从事的鉴定科学,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它是建立在犯罪现场调查或实验室检测基础上的科学研究,如司法法庭科学精神病学。虽然本准则尽力将涵盖范围扩展至法庭科学所能包括的领域,但仍不免有所遗漏。

a.犯罪现场的法庭科学初始勘查活动;

b.犯罪现场勘查策略;

c.犯罪现场物证的重建、保全、转运和保存;

d.该领域中使用的鉴定测试方法;

e.物证的检查、取样、检测及分析;

f.遵循实验室检验规范原则开展鉴定;

g.记录所采取的鉴定过程;

h.评估测验结果;

i.以相关分析和意见的形式完成鉴定报告,并提交鉴定报告。

2.本准则对现场调查、采样、实验室检查和测试以及提供专家证词的整体能力要求做了详细说明。在相关情况下,本准则也包括了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信息安全方面的要求。

3.所有向司法审判系统提供鉴定服务的医生和法庭科学鉴定人都应受本准则约束;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可以允许传唤其他领域的专家提供相关的法庭科学证据,委托机关应提醒并要求法庭科学鉴定人遵守本行为准则。

2.参照标准

BSENISO9001: 2008,质量管理体系及要求。

BSENISO/IEC17025: 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一般要求。

ILAC-G19: 2002,法庭科学实验室指南。

BSENISO/IEC17020: 2004,各类检测机构运营的一般标准。

IAF/ILAC-A4: 2004,ISO/IEC17020的使用指南。

HMG安全政策框架,2009年,安全策略2号文件:防护标志和资产控制

3.术语及定义

1.为实现本准则的目标,词汇表中给出了术语的定义。

2.缩略语的意义也列在其中。

4.管理要求

1.从事法庭科学鉴定工作的机构或实验室应提供一项符合BSENISO/ IEC17025: 2005及/或BSENISO/IEC17020: 2004规范要求的鉴定表格,且在提供鉴定时限、鉴定事项及鉴定服务时需符合本实践准则的补充要求。

2.BSENISO/IEC17025: 2005规范要求确定从事鉴定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的角色和具体职责。这些要求同样适用于行政主管或董事会成员等鉴定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

3.对于应用于鉴定中的新技术或非常规的检测方法,鉴定机构或实验室应根据本准则要求核实该技术方法的溯源、细节或规范,并确保委托方对该技术方法的溯源、细节或规范有清晰、明确的了解。若这些技术方法已经成为鉴定领域的常规方式,则应取得资格认证。

业务连续性7

4.鉴定机构应制定相关的鉴定机制,以确保鉴定服务流程的顺畅和可持续性。确保鉴定结论或意见具有持续利用价值、机密性和完整性。

5.在符合本准则要求的情况下,有关鉴定活动的连续性计划要包括鉴定结束后剩余检材的处置办法。剩余检材包括鉴定委托方为鉴定而提供的、但在鉴定后失去价值(商业价值)且没有法定归属的鉴定检材。

6.业务连续性计划应定期对记录结果进行测试。任何确定需要采取行动修改的计划应当得到执行,并重新测试计划。

独立性、公正性和完整性

7.鉴定机构应确保所有的鉴定人维护本行为准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完整性,鉴定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政策以及运行程序,应支持而不是妨碍本准则。

8.鉴定人应注意,在鉴定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利益纠纷或妨碍鉴定公正性的挑衅行为,上述情况包括:

a.以公开或非公开的方式,表明自己有意干扰鉴定的人;

b.只有一人审核鉴定的情况;

c.以鉴定专家身份,但却无充分培训基础或指导能力参与鉴定或咨询活动的情况;

d.依据某人的熟悉程度或信任出具鉴定,而不是依据客观证据;

e.不公正的奖励、鼓励制度;

f.与鉴定涉及的当事人或团体关系紧密,且鉴定结果可能对其有利的;

g.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但与诉讼双方的任何一方有密切的私人或财务关系;

h.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以自身利益,而不是司法公正为作证目的的。

9.负责评估结果的专家不仅要考虑那些能解释原有结论的假设,还要考虑那些不能解释原有结论的假设。

10.鉴定机构不应依据鉴定人是否取得了被委托方赞同的结果,还是是否达到了委托方预先期望来确定鉴定人的薪酬(工资和所有其他收入)。

11.鉴定机构所制定的政策和运行程序,应防止来自鉴定机构内部或外部对测试和检验结果的影响,如因鉴定人员个人问题而出现损害鉴定材料保密性的情况时,鉴定机构应有处理预案,如提前正式公布程序等。

保密性

12.为实现电子或纸质文件信息的分类及使用必要控制和技术措施等目标,全部法庭科学工作人员都应遵守2009年女皇陛下颁布的《政府安全政策框架》内,有关标识防护和资产控制的第二号安全政策8

13.若鉴定信息受保密规则约束,则不论分类与否,都必须向委托方说明9

14.委托方应确保鉴定机构、鉴定分包机构遵守保密(包括公开鉴定信息等要求)原则的成文政策和程序。

4.3文档管理

1.鉴定机构应确保在取证或鉴定过程中,管理不可或缺的文件资料,包括:

a.纸质复印件和电子文档;

b.鉴定技术和保证鉴定质量的程序文件;

c.鉴定所应用的软件;

d.鉴定所应用的技术方法;

e.文档保存形式;

f.外部文件;

g.法定文件。

2.应明确规定作废或延期审理文件的保留期限,且应将鉴定委托方、监管部门和法律要求考虑在内10

4.4鉴定委托目的、鉴定协议及鉴定合同的审查

1.对鉴定委托目的、鉴定协议及鉴定合同的审查过程,贯穿于鉴定过程的不同层次和法庭科学工作若干几个关键阶段。包括但不限于:

a.鉴定委托方和鉴定机构之间的鉴定协议,或协议鉴定服务水平协议文件的过程;

b.坚持以约定的鉴定服务水平协议/合同的管理过程;

c.通过使用提交表单等方式,对更详细的具体要求进行文件编制和审查;

d.具体鉴定个案的协商结果;

e.与鉴定机构主管人员及当事人律师,就鉴定目的进行重要商讨的结果。

2.讨论并同意鉴定委托目的,鉴定协议及鉴定合同,审核组成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a.鉴定时限;

b.报告形式;

c.测验项目;

d.具体鉴定个案评估及政策;

e.测验顺序;

f.为保全更多证据而采取的预防措施;

g.鉴定所采用的方法;

h.鉴定结论或意见的形式;

i.鉴定费用;

j.鉴定所用物证的收集或转运;

k.鉴定所用物证保留、销毁或返还(请查阅物证返还和处理)。

3.文档程序和相关记录必须描述所有鉴定过程,确保在讨论和审查鉴定工作要求时,可以审查追踪所有已经开展的鉴定工作,除此之外,还应记录鉴定中的例外理由和授权情况。

4.5分包合同

1.鉴定机构可能需要对鉴定工作量进行分包转让,任何此种情况都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并应得到委托方的书面同意。

2.若按规则或惯例等需要其他要求,比如DNA鉴定服务等,分包鉴定也必须取得委托方的书面同意。

4.6采购服务和供应包装、一般化学药品及材料

1.鉴定机构应使用委托方同意使用的包装、一般化学品和材料进行鉴定。

2.鉴定机构应确保所使用的所有样品的采集工具,符合鉴定工作的目的。

4.8投诉

1.鉴定机构应指定处理投诉的政策和程序。这些程序要界定哪些是与鉴定机构工作有关的投诉,并且应确保可以对收到的所有投诉进行合理全面的审查。

2.若出现委托方非常不满鉴定服务的情况时,例如出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错误鉴定的情况时,鉴定机构应将投诉告知鉴定机构监管部门。在制定的投诉相关的政策和程序中,应注明个人负责鉴定质量的事项,并同时告知监管机构。

3.在处理针对鉴定服务的投诉时,除了对涉及鉴定的具体事项进行调查之外,还应对投诉给鉴定机构的鉴定服务工作造成的潜在影响进行审查。如果调查结果显示,投诉对鉴定服务工作流程具有负面影响,则可通过非合格鉴定服务评价流程解决。

4.鉴定机构应记录、保留所有的有关投诉和后续调查及其结果的文件。

5.投诉可能有很多来源,包括委托方、鉴定当事人、警察、鉴定机构的其他部门(比如,实验室、案发现场调查、鉴定人团体)以及司法审判系统等,这其中包括法院不采信鉴定结论或意见的情况。

4.9对未经确认的检测方法的监控

1.若出现委托方非常不满鉴定服务时,例如出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错误鉴定的情况时,鉴定机构应将鉴定中未经确认的检测方法告知鉴定机构监管部门。经过调查后,对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可以向监管机构申请调整,这样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性能水平测试/实验室间比对结果,表现超出预期的;

b.未经授权进入禁区取证或检测的;

c.鉴定标准或档案缺失的;

d.鉴定应用未得到及时的校准或维护设备的;

e.鉴定人员未按鉴定程序进行鉴定的;

f.鉴定标本发生污染的;

g.鉴定中采用了不当的技术方法,产生错误的检测结果的;

h.鉴定过程中依据了有缺陷或不足之处的任何标准/参考材料,使用了不当的设备或试剂的。

2.鉴定机构应记录,在鉴定中使用的未经确认的检测方法,并对其可能对鉴定结论或意见产生的影响进行说明。记录采用这些未经确认的检测方法的原因或授权情况,并记录所采取的所有纠正或预防措施。

4.13鉴定记录监控

4.13.1总则

1.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满足法律、鉴定评审机构及鉴定委托方要求的鉴定记录档案,并在适当的时间内保留这些档案。

2.鉴定机构应保存鉴定记录,然后依据其敏感性和/或防护标记等级,在鉴定结束后,以适当的方式处理这些记录。

4.13.2鉴定技术记录

1.鉴定技术记录保存的最低要求包含以下所有相关资料:

a.鉴定材料的收集和转送(证物和资料),包括:接收鉴定材料的日期;材料转送给另一方的日期;从何人何处转给了何人何处;通过何种方式收到了鉴定材料(见5.8测试项目的处理);

b.鉴定技术记录中应包括足够的细节,以便能够跟踪任何鉴定分析结果:

i.鉴定使用的特定仪器;

ii.鉴定使用的特定软件版本或硬件;

iii.进行鉴定检测操作的具体人员;

iv.鉴定检测的具体时间、日期。

c.记录物证检验、物证回收的材料,并注明是否由鉴定人或其助手完成;

d.记录口头记录和其他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报告和报表;

e.记录讨论内容或电话讨论内容,包括赞同观点或不赞同观点以及达成一致后采取的后续技术检测结果;

f.记录发送或接收电子邮件和其他电子传输等内容(例如图像)。

2.任何形式的记录都应该清楚全面,在原负责检测的鉴定人缺席的情况下,同一领域内其他鉴定人可继续开展鉴定工作,可以对鉴定中所采用的技术方法进行解释、发表意见或推论。变更鉴定人对于鉴定人独立检查、或测试过程中出现物证数量不足,或物证形式发生改变时尤为重要。

3.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在进行鉴定检测时,应同步进行技术记录。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在委托方委托鉴定开始就进行技术记录更为合理,但鉴定人还是应从进行检测时开始记录,并在鉴定过程中保持对采用的鉴定技术进行记录。

4.若检查、测验或观察结果被否定,则应记录其原因。

5.在记录保留期内,应保证可以查询所有与鉴定技术相关的名称、首字母/可识别物以及清晰可辨的标识等。

6.人为原因可能会使检测数据发生变化。例如,所检测的时间与日期(电子式)等,当发生上述变化时,应记录原因。

7.鉴定人员应使用页面编号系统来标明检查记录的总页数11。对于已完成检测的鉴定,负责取样或测验的分析员或检察员,应可依据页面编号系统查询到每份文档的任何一页记录。在检测过程中,应清晰记录分析或检验的各个阶段的负责人及时间。记录中的改动或批注应清晰,已签署或未签署的检测报告都应标明签署人员姓名及日期。

8.鉴定机构应制定技术记录程序,以确保鉴定技术记录与鉴定过程相符合。

9.鉴定机构应制定一个可查找所有相关信息的程序文件,且该文件能链接到与鉴定相关的背景资料。

检查及审查

10.鉴定机构应设置一个程序,指定具体人员对重大发现进行检查12。当指定人员对重大发现进行独立检查时,记录应显示每个重大发现是否已被检查和同意,以及何人何时实施了检查。该程序应包括解决任何不符合要求的结果或结论的过程。

11.鉴定机构应确保所有对鉴定技术的检查或审查过程,在未形成最终电子化记录格式时,应由其他人再次对原检查或审查进行确认。鉴定机构应当在记录中记载上述再次确认的过程。如果在检查或审查过程中,涉及数据处理或编制计算机程序等内容,则应建立一种保证数据处理和编制计算机程序无误的方法。

12.鉴定机构应具有明文政策和程序规定,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案件记录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鉴定报告和鉴定分析说明等。审查应从鉴定人讨论案情时开始,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案情讨论是否符合鉴定目的的要求;

b.案件说明与鉴定过程中的重大发现、数据分析和传输的过程是否进行了全面的归档整理;

c.鉴定过程是否符合与鉴定机构有关开展鉴定的书面政策和程序;

d.案件讨论内容是否与鉴定报告或意见的最终内容一致。

13.案件记录应记录已完成检查或审查,并记录由何人何时检查完成等信息。

14.检查或审查鉴定技术的人员应依据在鉴定过程中应用的具体技术得出检测结论或意见,并将检查及审查意见以条款形式记录。如在复检时,复检人员对原审查报告的任何一点持不同意见,且存在分歧的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复检人员应将不赞同的理由及为此所采取的措施记录在案。

4.14内部审计

1.年度审计项目应涵盖鉴定机构管理系统的所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a.管理文件的运行;

b.个人文件的记录;

c.信息安全的维护13

2.所有涉及鉴定的技术方法和程序均需审计,对已应用的成熟的鉴定技术方法,仍需要进行以三至四年为周期的审计14

3.每个医师都应有一份代表性样本。

4.若鉴定机构做出观点说明及解释,需评估观点依据、授权声明人的能力要求。

5.若有从多个不同操作地点交付的检查和测验活动,内部审计应涵盖所有地点和管理机制的所有方面。

6.如果审计结果对检查的效度或鉴定机构测验结果的正确性/效力提出质疑,怀疑某种程度上可能报道了具有误导性的信息,那么鉴定机构应将此视为不合要求的测验。

5技术要求

5.2人员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伦理道德规范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对全体应聘人员和分包检测机构进行背景调查。应重点调查应聘人员和分包检测机构的鉴定能力是否与鉴定要求、鉴定信息分类及鉴定风险相符合。

2.鉴定机构在与包括固定职工和临时雇员在内的所有雇员签订雇佣合同时,合同内容应包含保密协议15、雇员本身及鉴定机构维护信息安全的责任以及他们应具有的良好品行等具体规定。

行为准则

3.鉴定机构应制定一套与监管机构要求相符合的行为准则,雇员需重视此准则,并了解其与管理机制目标的内在联系。

培训

4.为出具适当的培训和正式评估记录,鉴定机构和雇员包括聘用制雇员,应维护和保存接受教育、培训、技术更新和经验交流的恰当记录。这些记录包括:

a.学术资质及/或专业资质;

b.所参加的内部/外部课程;

c.受聘用期间接受的相关培训/再培训;

d.任何有效投诉、错误鉴定或不良司法处罚以及任何事后补救措施;

e.经评估后,认为某个人可胜任此项鉴定及授权开展鉴定的记录;

f.确定鉴定能力和授权开展鉴定的日期。

5.应全面记录开展培训的过程,并且鉴定机构在相关文件保留方面,制定一项政策,此政策应与培训手册和培训记录一致。文件保留时间要符合立法要求和法律诉讼要求。

能力

6.为确保维持雇员的鉴定能力并使其鉴定能力逐步提升,鉴定机构应不定期对雇员的鉴定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7.任何不良司法处罚和有效投诉均可能降低鉴定信誉或者使他们的鉴定能力受到质疑,在雇员鉴定能力评估中,均应考虑上述因素。

8.对于具有专家证人能力并能够在法庭诉讼中出庭作证的鉴定人,雇员鉴定能力评估的政策和内容中应包括确保以上能力的内容(如证人培训或模拟出庭等)。16

9.当关于能力的政策和程序已失效时,鉴定机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10.鉴定机构应参照现有的由司法技能部门制定的国家职业标准对雇员进行鉴定能力评估,以确保雇员的鉴定能力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5.3设施和环境条件

1.该鉴定机构的实验室设施应包括(视情况而定):

a.适宜的实验室条件和电器设备(如实验台、安全柜、冰箱、冰柜)和空间(每名雇员开展鉴定的合理空间)和开展鉴定工作的标准、安全规范、避免交叉污染等条件;

b.提供适宜的环境条件(如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空气流量),以便正确地检查或检测,避免由于环境条件因素,造成无效的检查或检测结果。

c.适宜的保护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风险,如火灾、盗窃或样品污染。

d.应具有足够的归档/存储设备,以防止鉴定文件丢失、检材损坏或污染,保证身份文件/记录/证物完整,以应对鉴定前期、鉴定期间和鉴定之后的审查。

e.保密废件和危险物质的安全处置设施。

2.除了开展工作的实验室外,鉴定机构应限制检材存储区和服务器机房的访问和使用。鉴定机构应对被授权进入这些区域的人员进行记录,对其资格进行定期审查和更新。

3.未经授权人员意图进入检材移交区域以及其他限制区域时,应限制其进入。未经授权的人员如确需进入控制区,应由授权的人员全程陪同,并进行进入记录。

避免检测、监测过程中,对样本的污染

4.鉴定机构应具有预防、监测和检测送检污染风险的政策和程序。该政策和程序17应包括以下方面,但不限于此:

a.对整个鉴定过程进行风险分析(如绘制进程图);

b.在鉴定过程中可能发生污染事件(例如耗材选择,传输等)的地方;

c.在鉴定可能发生风险的每一个步骤或阶段,建立可接受的风险控制范围;

d.建立监测程序(如进行监测的频率等);

e.建立风险预防和风险发生纠正措施(例如,当发生的风险超过可接受或控制的范围时);

f.建立记录并有效保存;

g.建立程序验证系统。

5.预防、监测和检测污染的政策和程序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a.限制和记录访问鉴定机构内部和外部的访客,应考虑到最近的任何活动对鉴定机构预防、监测和检测污染的政策和程序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I.犯罪现场调查;

II.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囚犯处置;

III.枪支和药品处理。

b.有效分离不相容的鉴定行为,以防止交叉污染。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几点:

I.扩增与非扩增DNA;

II.高级别和低级别的药物鉴定;

III.枪支和枪支发射残留物的检验;

IV.检查氧化剂和火灾现场的残留物证;

V.对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身体检查。

c.使用一次性手套、口罩、拖把和相关设备;

d.测试之前不参照相关测试使用标准、耗材和试剂在内各个领域的检验或分析过程规范,虽然有时候也可以测试成功,但极有可能会干扰同批次、其他检材的检测。

e.鉴定人应具有良好的工作习惯(如:保护证物/样本包装/容器使用或保存时被污染;小铲/移液管专用规范、标准或试剂瓶;不应用已过保质期的溶剂、标准或试剂的规范;经常更换不同的试剂冲洗设备);

f.良好的内务管理措施;

g.检测过程中,设定分析空白对照组;

h.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关的环境取样/监测,特别注意对具有潜在污染性的物证进行环境取样/监测,具体取样/监测内容包括检测设备、工作区、检验耗材和工作服装等,以确保识别和控制任何具有潜在污染危险的检材和设备。

6.该政策和程序应确保进入实验室区域,被授权的个人在浏览实验室数据信息时,不能接触到未经授权的信息,或在浏览鉴定时,接触到未经授权的案件信息。存储上述信息的数据库应可以进行本地或远程维护(见数据库)。

7.避免数据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内部/外部访客和鉴定机构内部人员,获得未经授权的数据库信息的政策和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a.政策报告;

b.数据格式;

c.搜索程序和算法;

d.保存期限;

e.共享协议(实验室/鉴定机构之间);

f.协议/同意;

g.授权协议书。

5.4检测方法及方法验证

5.4.2方法的选择

1.所有的检测/取样/分析方法均必须符合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司法系统对司法鉴定不同层次的最终需要,以及已批准生效的实施细则。

2.即使已被认为是公认的、已获广泛应用的检测标准和检测/取样/分析,鉴定机构仍然应对该方法是否符合委托机关的要求,进行再次验证,并对验证过程进行记录,以表明鉴定机构已经完全掌握了该检测/取样/分析方法。

5.4.5验证方法

1.在进行鉴定之前,应事先验证拟采取的检测/取样/分析方法,可以由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制造商或其他鉴定机构执行验证。

2.尚未进行的内部验证的实验室,如果拟将使用该方法,鉴定机构则必须查证所应采取的验证范围和方法,并指定特别的主管人员对该检测/取样/分析方法进行验证。

3.正确验证的充分性和相关性直接关系到验证所要采取的步骤与所需的活动程序,正确验证的程序保证了正确的验证结果。因此,本节中使用的“验证”这个词的含义,包括验证程序和验证结果。

4.在验证政策或程序中,须列明所涉及的人员的角色和承担的职责、验证结果和对验证关键阶段的授权情况。

5.为了确保验证方法的稳定性,应在验证方法和验证实践之间,设定一定限制。如,当对检测/取样/分析方法已经开始进行验证时,即使有新的验证方法出现,也不能应用新的方法进行验证。

6.验证检测/取样/分析方法的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确定委托方的检测/取样/分析方法要求和规格;

b.检测/取样/分析方法风险评估的方法;

c.最终委托方的要求和规范的审查;

d.检测/取样/分析方法验收的标准;

e.检测/取样/分析方法验证的计划;

f.检测/取样/分析方法验证工作的结果;

g.检测/取样/分析方法验证与验收标准符合性;

h.检测/取样/分析方法验证报告;

i.检测/取样/分析方法验证完成后的声明;

j.检测/取样/分析方法验证的实施计划。

7.在某些情况下,经过验证的检测/取样/分析方法可能需要重新验证,这些情况可能包括:

a.在实验室质量控制标准改变时,已建立的验证方法也需要发生相应的改变;

b.实验室的检测/取样/分析设备迁移至新址;

c.在验证之后仪器设备运行中,检测/取样/分析方法出现明显问题;

d.鉴定委托方要求改变鉴定目的。

确定的委托方的鉴定要求和检测技术规格要求

7.鉴定委托方在鉴定过程中,可能会因委托目的、检测方法等要求的改变而干扰鉴定。然而,为了满足委托方和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司法系统的要求,鉴定委托方需在鉴定前确定鉴定要求和检测技术规格。

8.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司法系统和鉴定委托方应在考虑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的基础上,确定鉴定要求和检测技术规格,包括普遍性的要求和具有案件特殊性的核心要求。

9.鉴定机构在确定鉴定要求和检测技术规格时,应酌情考虑鉴定委托方的如下要求:

a.确定操作或使用新检测/取样/分析方法的人员、以及操作或使用的环境条件;

b.向鉴定委托方解释,采用新的检测/取样/分析方法的目的;

c.新检测/取样/分析方法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d.需考虑原有检测/取样/分析方法与新方法之间的兼容性问题;

e.采用新的检测/取样/分析方法的预期质量指标;

f.新检测/取样/分析方法的执行时间。

10.鉴定委托方的鉴定要求和检测技术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一项鉴定要求和检测技术规格都只对一项鉴定事宜;

b.每一项鉴定要求和检测技术规格都是可测试的;

c.每一项鉴定要求和检测技术规格均应知道如何进行操作;

d.每一项鉴定要求和检测技术规格是强制性的,还是可以选择的;

e.每一项鉴定要求和检测技术规格都必须清晰无误。

11.明确鉴定要求和检测技术规格方法,是鉴定机构为鉴定委托方提供鉴定服务的组成部分,鉴定机构还必须确保与鉴定委托机关签有正规协议。

12.委托方关于鉴定要求和检测技术规格等确认事项,应以委托细节等方式详细记录。同时,还应对检测/取样/分析方法适用的技术质量标准进行确认。

风险评估的方法

13.鉴定机构应该建立一个评估程序,以确定任何风险或潜在风险。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司法系统已经确立了风险评估方法或包括特设的风险修正方法。该评估程序应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方面:

a.参照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司法系统的风险评估方法识别风险。在相关的材料或鉴定程序的基础上,评估可能产生鉴定错误的结果对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司法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

b.利用专门的技能或知识,确定检测方法的操作或检测结果的适用范围,以防止产生含糊不清或具误导性的鉴定结论。

14.以科学的模型或理论为基础进行风险评估,注重解决以下法庭科学鉴定的问题:

a.科学理论/模型的有效性;

b.任何符合科学理论/模式的假设;

c.限制理论/模式的应用。

15.根据风险评估建议,修改相关规范,如具体研究计划、验证工作或鉴定额外的程序/或实施保障。修改内容应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方面:

a.说明有关的使用方法;

b.在何种情况下不应采取何种检测方法;

c.额外的检测工作应符合原有的技术规范要求。

16.鉴定机构需在开始鉴定前,获得委托方就其所提供的鉴定物证、数据、检测方法或验证方法的授权许可18,并对上述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17.应及时更新风险评估的内容和程序,使之与评估事项相吻合。

审查委托方的鉴定要求和检测技术规格要求

18.鉴定机构应当审查委托方的鉴定要求和检测技术规格要求,以确保鉴定委托方的最终目的,鉴定机构应保证委托方的鉴定要求和检测技术规格要求能够被正确解读,并与鉴定规范相适应。在适当的情况下,特定的鉴定委托方可能参与这一审查过程。

19.如果鉴定机构在进行委托方的鉴定要求和检测技术规格要求时发现,存在有潜在的鉴定风险、规范相容性、检测合法性或伦理道德等方面的问题,鉴定机构须对原委托方的鉴定要求和检测技术规格要求进行修订,以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20.其后有任何改变,只有通过正式修订,方可改变委托方的鉴定要求和检测技术规格要求,改变后的委托方的鉴定要求和检测技术规格要求,必须再次经过审查和验证。

21.鉴定机构应确保将委托方的鉴定要求和检测技术规格要求,告知所有开展的检测和验证的工作人员。

验收标准

22.鉴定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验收标准、规范、分析和拟采取处理策略等予以明确规定,以控制已经评估的鉴定风险。

23.验收标准应在衡量和设定的范围内用来证明该方法的有效性和控制策略是否得当。

验证计划

24.鉴定机构应根据相关文件所规定的验证计划进行验证活动。验证计划应确认和定义验证活动功能和目的要求,研究和明确相关的参数和特点,认定检测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确定鉴定结论或鉴定服务所取得成果的验收标准。

25.在适当的情况下,验证计划也应包括对样本采集、处置和转运的要求,以方便检查鉴定程序的相关参数和特征。同时,应明确经常使用或不经常使用的方法的置信区间。

26.鉴定机构应记录验证计划的任何修订、审查、核实、确认、批准及授权变更情况,还应记载验证计划可能的变更情况。验证计划的审查内容不但应包括已实施的检测方法,还应包括变更检测方法后的效果等。

27.鉴定机构应对验证计划的可行性进行模拟,并在随后可能的情况下,在允许和适当的范围内及实际的个案鉴定中实施验证计划,以确认其稳定性19

28.验证计划将根据其使用情况,而进行相应调整:

a.基于检测方法的测量验证;

b.解释方法的验证;

c.验证方法确认;

d.方法细微变化的验证;

基于检测方法的测量验证

29.验证计划应确保对验证所需的参数和特性进行研究:

a.在有能力的分析师或审查员的指导下(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并能够作出适当的决定)开展研究;

b.使用在规定范围内正常工作的仪器检验设备,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对该仪器检验设备校准。

30.验证活动功能和目的要求及符合相关参数和特性的测量方法,应包括以下几种:

a.对分析师/使用者的能力要求;

b.环境条件的限制;

c.证物/样本大小;

d.检材/样品处理;

e.检材/样品同质性;

f.进行样品采集的能力,以及是否提供了关键的证物;

g.样品取样分析过程中样品利用的效率;

h.样本取样分析中是否获得了应检测的样品;

i.能够可靠检测出的、可供分析样品最小含量;

j.可以准确测量的、可供分析的样品最小含量;

k.涉及独立分析物的识别或测量,不会受到检测底物、拮抗作用或干扰物质的影响;

l.该方法稳定,并产生一致、可靠、准确的结果,与公认可接受水平的不确定性、使用不同设备和方法得到的其他分析结果兼容;

m.该方法的应用限制。

解释方法的验证20

31.关于基于测量方法的验证活动功能和目的要求的解释,可能不能满足验证计划的要求。有关解释应集中在鉴定工作人员的能力要求,鉴定工作人员应如何表现出他们能够提供一致、持续、有效和可靠的鉴定结果,该结果也与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相一致。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实现上述目的:

a.由其他主检检验鉴定人独立确认鉴定结果/意见(即使在没有原鉴定结果/意见时);

b.参加实验室之间的技术比对(协作工作或能力测试);

c.外部相关专业机构的认可;

d.经常评估实验室的检测过程,对鉴定人员进行正面和负面能力测试。

32.解释的方法应以所采用的检测方法为基础,提供并解释相关检测参数和特性。

采用方法的验证

33.当鉴定机构在不同的实验室介绍一种新的检测方法时,应当证明该方法已经在该鉴定机构得到可靠的应用。

34.在介绍新的检测方法时,应相应介绍该方法所需要的工作。并且要考虑,在将要应用该方法的实验室或鉴定机构,是否有足够可用的现有验证数据和从事该检测的工作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以及他们的熟悉程度和经验。

35.鉴定机构应检查新的检测方法的应用效果,是否符合鉴定委托机关所需的方法规范,而不是仅仅公布的检测数据。

36.验证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关于工作/审查总结、结果、工作人员的培训或能力要求及评估计划的验证结果等内容。验证报告应建档存储。

检测方法细微变化的验证

37.对鉴定机构细微改变鉴定方法的情况,可能并不需要一个完整的重新验证工作。但是,对该变化的影响所进行的风险评估、验证和授权应符合验证研究的规范要求。对检测方法细微变化的验证,可能影响原来的验证结果。

结果确认

38.验证报告应包括验证工作的概要结果,该报告通常应保留30年。验证工作应有一个全面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a.验证计划授权和后续修改计划、修改的理由和授权的改变情况;

b.所有验证工作的实验结果;

c.实验结果与规定要求的详细比较;

d.独立的评估,在何种程度上得到的该结果或以其他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e.任何经过鉴定的纠正措施;

f.独立审批的确认21

验收标准评估

39.符合结果确认规定要求的实验结果应进行独立的评估,但进行检测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验收标准评估过程。

40.进行验收标准评估的人,应证明他们有足够的知识识别所涉及的问题,并可评估任何缺陷22

41.独立授权通常应当确定以下几点:

a.验证工作是否是足够的,是否充分显示了符合规范的方法与所协定规格的验收标准;

b.该方法是否已经达到预想中的可使用状态。

42.鉴定机构进一步采取新的检测方法和具有较高风险的方法,这将具有很大的挑战性。一旦实施上述方法,需向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司法系统和鉴定委托方申报验证该方法的详细使用信息和数据。如仍存在任何疑问,鉴定监管机构需在对该方法进行更广泛的审查和/或发布实施之前,进行充分的咨询活动。

验证报告

43.鉴定机构应提供足够详细的验证报告,以便证明对鉴定工作进行了适当的独立评估,鉴定结论/意见或鉴定服务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和适合的目的。验证报告不需要包含所有的实验数据,但应提供验证总结和验证过程。如有需要,应提供原始数据。

44.审定验证报告的内容应取决于报告的类型和验证程度,但作为一般的验证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a.标题和特定的标识符号;

b.该方法的目的、鉴定或服务的描述;

c.鉴定中使用任何软件的名称、版本号和制造商;

d.个人的名称和授权签字人的鉴定和验证过程;

e.验证计划;

f.风险评估;

g.任何对验证计划更改授权情况和理由;

h.详细记录验证工作过程,详细记录验证总结和结果,以确保其他验证人员可以单独重复验证过程;

i.审查报告的细节;

j.符合特定鉴定委托方要求和验收标准(预期、实际,通过或被否决验证的情况);

k.任何限制或限制使用的情况;

l.鉴定机构所使用的任何相关的参考论文或类似方法;

m.与实施方法、鉴定或服务有关的任何建议;

n.报告日期。

45.鉴定机构应当向合适的人提交审查报告,对独立的验证过程进行审查,尽快处理产生的任何问题。

46.与应用和验证方法、鉴定和服务相关的记录及访问记录应存档。保存期限为30年23

完成验证的声明

47.验证完成声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个关于验证过程的简短执行摘要,以说明验证的步骤、验证的关键问题和验证涉及到的周边问题,声明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以A4纸打印。

48.鉴定机构许可必须进行明确验证。

49.鉴定机构应提供任何进一步有利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司法系统进行验证的信息。这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面几点:

a.有关方法的使用;

b.批准使用的方法以及案件类型或物证类型;

c.在何种情况下不能应用的检测方法;

d.额外工作应与鉴定结果相匹配;

验证数据库

50.鉴定机构在验证完成后,应提供有关通过验证的相关授权文件和方法的数据库。数据库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该检测方法的技术规格;

b.风险评估方法的规范;

c.核准方法的验证计划;

d.验证报告;

e.批准记录;

f.完成验证的声明。

51.数据的内容应说明,检测方法实现了科学的理论和模型或解释,评价模型库应该包括一个配套使用的理论模型或信息记录。

52.其中的方法应建立在参考数据集合或数据库基础之上,应对其本质、外延、可获性加以详细说明。

53.应在图书馆资源平台上,公开该类验证数据库。

计划的实施和制约

54.鉴定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实施检测、鉴定或服务。该计划应解决以下相关问题:

a.审查原有鉴定案件,如应用现有检测方法,可能会对原有鉴定结论或意见产生影响,则应向鉴定委托方说明,并分析影响程度和重新鉴定的风险;

b.标准作业程序(包括评估/解释/报告结果的过程)或使用说明;

c.对鉴定人员进行培训、能力评估和持续监测鉴定人员的鉴定能力;

d.将鉴定检测方法集成,随时备用;

e.该鉴定检测方法是否已经通过认可,如仍没有,则需分析其通过认可的步骤;

f.建立示范监管机制,确认该检测方法仍在令人满意的控制条件下使用;

g.该协议的任何设备的校准、监控和维护制度;

h.任何标准或参考材料的储备和溯源;

i.关键材料、实验耗材和试剂的供应和质量保证;

j.证物处理以及任何防止生物污染协议;

k.实验室选址计划;

l.任何特殊的健康和安全、环境保护、数据维护和信息安全维护计划;

m.通讯、沟通计划;

n.实施回顾检查的日程表。

5.4.6不确定度的估算

1.对测量不确定度的估算可参考在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的公开出版物,附录N“不确定性和可信度的测量”(M3003)部分。

2.当某项鉴定程序被修改后,除了对该鉴定程序进行必要的验证或证实之外,鉴定机构还应该估算该鉴定程序的不确定度。

5.4.7数据控制

1.鉴定机构应当在其管理系统的程序中,确保准确的记录所有有关鉴定的信息,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会受到影响,并依据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继续保留鉴定数据或销毁。

电子信息采集、存储、传输、检索和公开25

2.鉴定机构应当制定电子信息的采集和检索的程序,以确保可以采集和检索所有必要的信息变化,并能监测任何信息采集过程的丢失信息。

3.应用扫描技术时,鉴定机构建立有关扫描步骤、纸质文件形式、缩微胶卷应用和其他形式信息的程序和质量控制制度,以确保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获得、保留最多的鉴定信息26

4.如果采集的信息来自于图像文件,则必须保留原图像文件,并保持该信息与元数据之间的联系。

5.可以以复合文档形式存储信息,复合文档包含的所有元素应符合鉴定机构的信息保留策略及其内容。

6.信息在其保留期限内,应该是可访问的文件格式。

7.当信息迁移到新的其他存储介质时,鉴定机构应建立程序,以确保所有的数字对象已成功转移到新的存储介质上,尽量保持数字对象和转移的数字对象的文件格式27,如文件格式发生改变,应确保该改变符合相关规定并经审查通过。

8.如果更换软件(例如操作系统或应用软件)后,鉴定机构应确保电子信息的存储安全程序,以确保在更换软件后,仍可访问相关信息。

9.可以对电子信息进行压缩、存储和传输过程(例如,为减少存储的文件大小)使用压缩方式,不得影响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0.应保留检查、跟踪信息的能力或使用适当的程序记录信息保留的处理信息和处置政策。

电子信息安全28

11.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服务和安全的需要,为电子信息管理建立记录和保存的相应制度,并将此制度列入定期审查及检查的日程计划之中。

12.该项制度和程序应当包括:授予及解除使用权、特权及密码控制权的正规方法。

13.该项政策及程序应当包括:

a.信息密码的选定及使用;

b.保护无人看管的设备;

c.规定电脑桌面及屏幕保护使用规定;

d.可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以及

e.试验性及操作性信息技术环境的隔离。

14.鉴定机构应当有相应的制度保护或者备份电子记录,以防止电子记录的缺失或内容发生改变,禁止未经授权取得和/或修改信息记录;鉴定机构也应记录其审查过程。必要时,备份的数据应当存放在一个单独的安全地点。应当定期检测备份及恢复/复原程序,以确保一旦信息丢失,能够重新恢复。应当记录恢复操作的细节,信息的保留时间由于恢复操作相关的信息而定。

数据库

15.应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司法系统要求鉴定机构建立鉴定数据库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在内部建立一个鉴定数据库,这些数据库资源将被用来进行鉴定推论或者解释鉴定结论。

16.应能够通过文件记录找到这些数据库中所包含的信息,确定鉴定信息来源,并保证这些信息的价值。信息存储还应达到数据库建立所规定的最低质量标准,数据库条目应当是准确有效的,一旦发生错误鉴定时,可以审查鉴定数据。

17.电子数据库所使用的所有数据处理项目都应当有效且合乎鉴定目的。

18.建设数据库正式文件中至少应当包含所有数据库的如下信息:

a.数据库建立的目的;

b.数据处理的位置及识别方法;

c.数据库包括的范围及内容;

d.数据的来源;

e.所有已知数据的重要局限或者限制;

f.负责管理该数据库的人员;

g.建造该数据库的组织/鉴定人所需具备的权利及能力水平;

h.数据收集及提交的安排及格式;

i.数据鉴定或生效的过程;

j.数据存储的安排及格式;

k.进行升级和修改以及记录审查线索的过程;

l.获取数据库内容,以及询问和使用数据库的协议;

m.质量保证规定,包括信息完整性、转换、不一致及纠正错误的规定;

n.机密性与安全性方面的要求;

o.有关询问数据库的结果和报告的格式及内容,包括对有关提供结果局限性的条款的说明书;

p.预计的数据保存期限;

q.有关回顾其关联性、使用和有效性的安排;以及

r.涵盖了数据库注册、数据内容、保存、可访问性及使用的所有相关的法律、商业和道德要求。

5.5设备

计算机以及自动化设备

1.鉴定机构应当确保详细记载了所有在计算机或者自动化设备上使用的软件信息且进行适当的验证,以满足鉴定使用上的需要。包括由鉴定机构自身或由鉴定机构隶属的其他外部机构所的开发、配置或者修改的所有软件。

2.在软件和/或相关的设备开始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用户验收测试。例如口径测定/维修养护或者移动设备之后。

3.由于使用商用成品软件和软件工具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影响,因此根据5.4.5条“验证方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获得批准方可使用上述软件工具,已经批准的,需要再次验证后,方能使用。

4.其他商用成品软件(如微软Word和Excel软件)不会直接影响计算的结果,因此可以直接使用。但电子数据表中所嵌入的计算结果并不属于有效的电子过程,因此属于需要经过系统检验的范畴。

5.鉴定机构应当保存安装在特定电脑系统上的软件产品的记录,并且确保所使用的只有特定的软件及固件版本29。同时需记录软件配置和使用管理的过程,以确保能够对所有软件/硬件的变动进行管理,掌握所有独立软件的安装情况,做到定期进行检查,看所安装的版本是否正确,是否有未经授权而进行修改的情况发生。

6.在处理设备之前,应当检查所有含有敏感数据的仪器设备,以确保数据已经删除或者被安全覆盖。

5.6测量溯源性

5.6.3.3中期检查

1.参考标准/材料以及检测试剂一旦到期,将不能再使用;除非经证明,其在规定使用日期之后仍然适合使用。

5.8测试项目的处理

鉴定案例的接收以及实验室处理

1.对于存在风险的鉴定案例,应当有文字记录,内容包括可修复物证的接收程序,或者由(但不局限于)以下情况导致拒绝接收证物:

a.证物标签丢失;

b.证物标签和所提交的文件在细节上有较大的冲突;

c.证物标签和/或所提交的文件以及证物事物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d.证物标签上的名称、识别号或者任何其他信息无法辨认;

e.证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标签;

f.没有递交相应的对照样品;

g.不同的证物标签出现了重复的、相同的细节信息;

h.证物包装、密封不够充分或者不够及时,可能损害其完整性;

i.某个样品在此前的处理、存储方式中,导致了或者已经出现了受到损害的迹象;以及

j.材料不够充分,无法进行有意义的检测或者分析。

2.倘若鉴定委托方无法接受或拒绝鉴定的结果,那么应将记录其拒绝的原因。

3.一旦证物出现被篡改的迹象,需对此进行调查。倘若调查结果表明,有人刻意进行篡改,影响化验结果,那么应当通知相关管理人员。

4.鉴定案例的接受记录应当详细阐述以下内容:对于可能有害的证物,它们可能危害到鉴定检验人员的健康或安全30,或者可能包含本在本实验室进行的其他检查31,或即使实验室接受,但根据法律不能保留或者处理的,应如何处理、接受或者拒绝鉴定32

鉴定案件评估及优先级别

5.在开始鉴定工作之前,鉴定机构应当与鉴定委托方协商决定,如何对鉴定案例中的组织样本进行检测,并就提交鉴定结论的时间达成一致。鉴定案例记录的常规要求应当将这些内容记录在鉴定服务登记协议/合同中。

6.在制定鉴定检验方案的过程中,鉴定人应当适当做到以下几点33:

a.确保相关司法调查人员和/或事务律师34了解相关法庭科学鉴定检验的原则要求;

b.确保提供所有实行有效鉴定检验策略所需要的信息及证物,或者与鉴定委托方探讨检验结果符合鉴定范围的限制;

c.确定所有与意外事件相关的细节,物证在检验中重新获得了哪些信息,与犯罪行为发生地点及新物证相关的环境,以及所有发生污染的物证或者潜在污染风险的物证检验,或者在证物开始鉴定之前,其完整性就已遭到了破坏;

d.根据鉴定调查的需要或者事务律师的意愿来选择检验并对其排序,并且考虑鉴定中能够获得的证物。

证物的处理、保护及存储

7.鉴定机构应当确保处理证物的政策及程序符合以下方面(但不局限于此)的要求:

a.在鉴定机构拥有或者掌控证物时,确保证物或者抽样样本是唯一的且能够被确定的;

b.一定能够表明是向鉴定机构提供的证物;

c.所有从证物或者从证物的抽样样本中得到的物质,都一定能够关联到其来源的证物或者抽样样本;

d.所有的鉴定结果都一定能够关联到其来源的证物或者抽样样本;并且

e.鉴定机构应该能够说明某证物是否能够重回属于其来源的组织,或者来源组织已经遭到了破坏;

f.当证物不得不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时,应有应对措施,保证证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8.鉴定机构应当尽可能长久地以其原始形态保存证物或者证物的部分,这样能够确保进行独立的检验或者测试。倘若证物所剩的量不足以进行再检验或测试,或者证物的形态发生了改变,鉴定机构应当确保有证物原始形态细节的详细记录,这样独立的检验者才能够检查之前的检验是否采用了正确的检测程序和技术,并确认检验之前的检测结果是否是有效的。

证物的回收和处置35

9.鉴定机构应当与鉴定委托方就实验室检验结束后证物的回收或处置问题以及记录证物次序的证据材料达成一致。

10.法庭科学约定俗成的原则是,鉴定机构应当对法律规定的、其占有、产生或者使用的鉴定材料进行处置。有关这些证物的政策,应当反映所有有关将证物保留、返还、递交或者销毁的内容。这些证物的示例包括(但不局限于):

a.人体组织36;

b.药品;

c.枪械;以及

d.儿童尸体照片。

11.如果有证物需要返还给鉴定委托方,或者用于法庭审判,那么鉴定机构应当确保鉴定委托方或者法庭知晓有关证物可能带来的潜在的健康或者安全问题,或者告知其如何处理证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降低有害证物处理对鉴定委托方或者法庭的风险。

12.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国土食品安全指南,具有生物危害性的证物应当由鉴定机构负责销毁37

5.9保障测试结果的质量

实验室之间的对比(能力测试以及协同练习)

1.鉴定机构应调查,属于其认可范围的实验室间比对计划的有效性和恰当性;38,39,40

2.鉴定机构应当参与制定合适的方案,以检测其检查或测试的有效性以及鉴定仪器设备的性能,检测是否符合其自身的要求,并观测同行鉴定机构鉴定仪器设备的性能41

3.当鉴定机构参与实验室间的对比方案时,应当采用自身的记录方案和程序。

4.实验室间的对比过程中出现的意外的性能检测结果,应被视为是不符合要求的测试(4.9对于不符合要求测试的管理)。

5.10鉴定报告结果

5.10.1总则

1.鉴定机构应当备有详细的鉴定意见交流策略和过程,并且指定负责人员和相关职责,以确保与全国和地方的警察和检察机关进行适当的信息、鉴定报告以及鉴定结果评估的交流和交换,或者根据鉴定要求、将每个鉴定案例的具体需要以及根据刑事司法进程中的关键日期,在商定好的日程内,与事务律师进行信息的有效交换42

2.对于必然会影响到及时提供鉴定服务的、操作方面或者科学方面的问题,鉴定机构应当提早通知鉴定委托方。

3.负责鉴定报告的法庭科学专家应当有相应的能力和资格,且足够多地参与到鉴定工作中来,这些工作的开展是为了满足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司法系统和相关的国家职业标准有关法庭科学鉴定的要求和规定。

4.即使鉴定委托方不要求呈交详细的鉴定报告或者陈述,也必须将所做鉴定工作以及取得的结果完全记录下来43

5.10.2/5.10.3鉴定检测报告,陈述以及证据的呈现提供给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司法系统的报告和陈述

1.鉴定机构应当确保:所有提供专家证据的人员都拥有足够水准的经验、知识,在本团体中有一定声誉,且具备与所陈述的证据类型相关的鉴定资质,这样,才能确保所做鉴定工作及所得到鉴定结果的可靠性。鉴定机构也应保证,相关人员能够以书面和口头方式解释他们的鉴定方法和推理过程,解释需清晰明了,即使非本专业的人士也可听懂,且不会引起误解。

2.鉴定机构应当确保在必要时,提供专家证据的鉴定人员能够以科学方法为基础,并对以下问题进行清晰、明确阐述:

a.是否已有相关领域的专门引用文献正文;

b.他们是否遵守了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第30部分对法庭专家的要求45,且他们所依靠并采用的原则、技术及假设均是正确有效的;

c.他们所选取的所有数据库规模是否都足够充分、质量足够鉴定的需要,以确保从中得出鉴定推论的性质和范围都是有效的,即这些鉴定推论符合逻辑,而且是否适当考虑到了调查模式中的替代选择以及评估模式中的替代建议;

d.经过其他科学家的检验,他们的方法、假说以及推理被认为是合理的,或者被质疑的内容已经得到合理的解释;并且

e.使用某种方法的过程中,在测量方面存在不确定性,鉴定报告和陈述中应当记录这种不确定性对所有结果产生的影响;

3.鉴定机构应当确保所有提供专业证据的鉴定人员,他们的实践经验和/或专业(非科学)知识能够提供如下的信息:

a.对于他们鉴定过程中采取的鉴定方法和推理进行解释;

b.有关专业领域的专业文献正文,以及这个文献对于他们采用的方法和推理的支持或者否定程度;

c.有关同组人员对他们所采用的方法和推理的接受程度的评估,以及任何未能解决问题的详细信息;以及

d.能够支持或否定他们所声称的专业技术的某些具体事例得出正确或者错误观点的专业实践和方法,以及关于以上内容如何影响具体问题的阐释。

自我证明

4.除非另有要求,所有受警察/检察机关委托的专家都应在收到鉴定委托之时,按照《专家指导手册》46的规定,完成一份有自己签名和签名日期的自我证明书,并交给公务人员或者调查人员。

有关专家报告和陈述的强制性要求、说明和内容47

5.倘若某个专家将在法庭上陈述证据/观点,那么鉴定机构应当确保专家鉴定的报告或者陈述已由本人签字并标注日期,且包含以下内容:

a.倘若鉴定人年龄未满18岁,需标明鉴定人的年龄;或标明鉴定人已“年满18岁”;

b.鉴定人保证该陈述的内容真实(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并且内心确认)的声明,声明还包括鉴定人知晓:倘若该陈述被作为证据使用,一旦发现他们有刻意造假的行为,他们将会负刑事责任48

c.专家将为相关专业领域内的鉴定事宜提供客观、无偏颇的观点,因此为法院提供专家证人帮助和遵守其专家证人职责的声明书,以及专家在重大问题上的观点发生变化时,应通知有关各方,必要时包括重新制定法庭的确认书;

d.根据专家指导手册49,需签订声明书,以确认专家知晓其对法庭公开信息50的职责。

6.履行专家证人职责的鉴定人的鉴定报告或者陈述中,除了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外,还需提供以下信息:

a.其所做出的鉴定报告或者陈述中所依赖的结论;

b.有关以下内容的详情:鉴定报告或者陈述中所包含的检测结果,哪些是由他们自身知识所得,哪些是由他人通过检查、测量、测验等方式获得的;以及这些检查、测量、测验等是否是在专家的监督下进行的;

c.进行检查、测量或测验的人员信息,包括此人的身份、鉴定资质、相关鉴定经验及所有的鉴定资质证明书;

d.提供他们引用的所有事实、文献或其他信息的详情,用来证明符合检验或测试的要求,或提供报告或者陈述中的观点所采用的材料,或者这些观点的基础信息;

e.对于鉴定书得出的鉴定结论和观点以及他们应用的基本原理的总结;

f.关于以下内容的一份声明书:倘若他们(专家)的结论或者观点所依赖的基础信息发生改变,那么需要重新审查所得结论和观点;

g.倘若解决鉴定报告或者陈述中所涉及问题的科学技术,对其有效性和稳定性存在不同的观点,那么应当对这些不同观点进行总结,并列举专家选择某项技术方法的理由;

h.任何可能对其解释或者观点产生疑问的信息;以及

i.倘若鉴定专家没有资质,因而不能提出观点,那么需要什么样的资质,才能达到要求。

鉴定报告类型

7.鉴定机构可能会被要求提供用以支持调查进程的专业建议和司法程序的专业证据;

8.所提供的内容可能会包括:

a.为调查提供进度报告,包括:能够为调查、访谈或者制定策略提供帮助的初期法庭科学报告,该报告将被用于进行法庭科学鉴定的初期评估。该报告不属于证据,但可以用于展示信息;

b.法庭科学流程报告,第一阶段(并非第九节内容51):该报告为一份有3页纸的文件,表明专家在法庭上不会为哪些方面提供证据:

I.第一页———初期法庭科学检查结果/用于定罪和第一次听证会的关键证据。

II.第二页———由检方记录案件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者第一阶段所达成一致的问题,须由检方和辩方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司法系统《实行司法法案》(1967)第十部分上签字。

III.第三页———公开信息-未使用的材料

c.法庭科学流程报告,第一阶段(即第九部分):此报告为占一页纸的报告,形式为第九部分所规定的,外加案件管理之后的3页法庭科学流程报告,供监押阶段使用。

d.法庭科学流程报告,第二阶段,关于案件存在的问题:倘若辩方不接受第一阶段得出的鉴定结论,并对与案件中法庭科学相关的任何问题提出不同意见,那么需要进行第二阶段鉴定。鉴定委托方将要求进行进一步的鉴定工作并报告,或者要求提供完整的评估陈述。

e.法院诉讼进程所需要的完整的评估陈述。

保留,记录,启示以及向检察机关公开鉴定信息

9.如果鉴定人按照警察局或者检察机关的要求进行了相关的鉴定测试,或者已向他们通告了在实验室进行的鉴定测试活动,而实验结果又与他们预判的结论不甚一致,那么鉴定人应当将此信息通知给警察局和检察机关。

10.受到检察机关委托的鉴定专家,必须帮助他们的鉴定委托方履行有关公开鉴定信息的法定责任。

11.公开鉴定信息的目的在于确保一个公平的环境,从而告知辩方相关的未使用的鉴定材料,这些材料或许能够帮助辩方及时为审判做准备。“材料”的范围包括:案件档案中的主要记录,在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恢复或产生的相关内容以及所有的辅助记录,如批量记录、标准化和校准记录、音频和视频记录、计算机记录和调查信息。“未使用的材料”指专家证人的鉴定报告或者陈述中未出现的内容。

12.鉴定机构必须遵守英国警官协会与法庭科学服务鉴定机构52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要求。该要求规定了鉴定机构应当如何为信息公开过程提供帮助,并向辩方提供质询的权利,以及《英国警官协会/CPS专家指导手册》中有关信息展示的进一步指南:专家的证据及未使用的材料。

13.所有由鉴定机构保管且从证物中恢复的文件、证物以及证据材料都应归档并安全存储,保证其免受损坏或变质,并将其编入索引中,以便有序地存储和检索53

14.只有经过鉴定管理方授权的人员,才能够获取归类档案。应当对材料的存储和调出进行记录。

辩方检查

15.鉴定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为辩方检察员查验鉴定机构已完成的工作提供便利。

16.该政策和程序应当以适当的指导原则为基础,比如《英国警官协会/CPS专家指导手册》中有关心信息展示的内容:专家的证据,案件管理以及未使用的材料,2010年5月。

17.该政策和程序必须确保被要求检查的证物和记录的安全和完整性,但也必须保证其他正在进行的或者之前由鉴定机构从事的、未被授权查看的工作的机密性。

18.若辩方的专家证人在审判前要求查阅任何案件材料,则应当首先征得检察官的(当检察机关没有参与本阶段进程时,应征得法庭科学鉴定机构的)书面同意书后,方能查阅案件材料。

19.鉴定机构应当只为辩方专家证人提供检察官认为相关的材料。

20.鉴定机构应当保证辩方在鉴定机构处进行的所有检查和测试都受到充分的监督,以确保辩方按照检察官的指导来进行检查和测试,且在未事先获得检察官同意的情况下,没有更改、损坏或者销毁任何保存内容。

21.当辩方提出合理请求,需要将记录、文档以及支持信息等内容的硬拷贝或者安全的电子版转移,以便其在实验室以外的地方进行检验54,那么鉴定机构应当提供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记录、文档以及支持信息等的副本。一旦使用这些材料达到其本来的使用目的后,鉴定机构有权要求返还或者销毁这些材料。

22.即使收到检察官的书面指示,鉴定机构可以只将证物或者部分证物或从证物中恢复的证据材料提供给辩方,以便其用来在鉴定机构处所之外的地点进行检查或测试。倘若有些检验或者测试会影响证物或证据材料的性质状态,那么鉴定机构在给予证物或者证据材料之前,应确认检察官知晓该情况。

23.鉴定机构应当确保其即将给予辩方的所有证物、部分证物或从证物中恢复的证据材料都已牢固封装并贴好标签。为达到证物转送连续性的目的,鉴定机构同样应当保留签署的转让记录。

24.辩方专家证人应当确保由他们或者由代表他们的人员(非原始鉴定机构)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进行所有测试或检验,并且符合检察官提出的所有有关提供给辩方专家证人的证物、部分证物或者从证物中恢复的证据材料的条件。

25.当证物、部分证物或者证据材料被返还时,鉴定机构应当检查其完整性和转送连续性记录,以确认与送出时的状况一致。一旦这些材料出现差别,鉴定机构应立即与检察官和警察局进行沟通。

5.10.5意见和阐释文书

1.法庭科学领域的鉴定机构经常被要求提供一份意见或者阐释文书,作为法庭科学证物分析或解释的一部分来帮助理解其所得的结论。

2.倘若鉴定机构希望将此方面纳入其认证范围,那么他们必须确保其符合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出版的LAB13的规定55

注释

1.法庭科学执业注册委员会原有相关文献。

2.本准则并不完全符合实验室标准化认证、认可规范。实验室认证、认可规范应满足BSENISO/IEC17025的规定要求。

3.关于法庭科学执业注册委员会以及ISO/IEC17025等实验室认证、认可的文件,可查询: http://www.CJS. com/technical-information/publications-andtech-articles/publications.asp。

4.法庭科学实验室的管理人员与法庭科学执业注册委员会签署谅解备忘录,如有需要,还可与其他国家认证、认可机构签署谅解备忘录。

5.本准则也可应行政机关、政府实体和检察机关的具体要求,拓展其涵盖范围,并应用于具体的司法实践。

6.虽然这是基于BSENISO/IEC17025而制定的准则,但该准则的设计和评估还有其他目的;为了使行为准则具有更加广泛的适用范围,并证明其可行性,前期的试用工作正在进行中。

7.可以从BS25999-1: 2006:业务连续性管理-第一部分:实践准则获得进一步的信息。

8.http://www. cabinetoffice.gov.uk/intelligence-security-resilience/intelligence-and-protective-security.aspx。

9.详情可查阅《英国警官协会/CPS专家指导手册》:专家证据、案件管理及未使用材料,2010年5月。

10.请参照英国警官协会(2003)法庭科学科学服务:案件中英国警官协会与FSS之间签订的理解备忘录的保留期限。

11.可以对所有页面及页面顺序另作调整,但应征得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同意。

12.所有对结论可产生重大影响的观察或结果均是重大发现。在证物或取样缺失的情况下,解释、意见均不能被重复或检查,但可以有不同的解释。

13.虽然对公共信息管理政策在何处使用等事宜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它在公共信息管理政策的审计范围之内。

14.应在考虑鉴定机构规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特定技术方法或程序的使用频率以及不遵守标准要求所产生的潜在后果的基础上,确认审计周期。同时,也应进行相当次数的突击审计。

15.保密协议的内容应包含鉴定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与个案相关的全部信息的保密内容,但不能与任何公开鉴定信息的要求相矛盾。

16.理想情况下,权威专家对鉴定机构雇员的鉴定能力评估周期为4年,在这个评估周期内或每年,鉴定机构均应进行几次模拟法庭出庭过程,交流出庭作证经验。

17.基于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体系的七项原则。

18.现行法律中,仍未确定证物和数据所有权、死者及活体的生物样本和数据的所有权。

19.见脚注18,相关法律意见也可见2004年人体组织法案的材料的使用规定。

20.解释方法应包括标记、书写或镜下差别比较。

21.如果具有足够的能力,也可以进行独立的个人评估和审批。

22.被评估的鉴定机构应与鉴定机构雇佣的评估人员或鉴定机构签订评估合约,如果由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评估,两个鉴定机构之间将需要分别具有适当的独立性。

23.保存记录是另一种追踪验证结果的方法,按照1996年经修订的CPIA确认正确的保留期限。

24. CPIA有关鉴定信息公开的要求并没有涵盖商业信息,因此,有关商业信息的数据库可能不适用于上述规定。并可能阻止方法、产品或服务的使用。

25.可以在BS10008: 2008中查阅有关电子信息采集、存储、传输、检索和公开进一步的信息和指导,也可以查询电子证据的效力及法律规范要求范围内,可以用为鉴定依据使用的电子信息。

26.可以在BSISO12653-1BSISO12653-2查询有关应用扫描技术,获得和保存信息的内容指导。

27.数字对象是离散的数字结构,其中包含有意义的数据(如文本文件、通话记录或图像),元数据(例如有关的数据格式、所有权或数据关系)和唯一标识符。

28.更多详细的安全操作指南可以参照BSISO/IEC27001: 2005标准(信息技术—安全手段—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要求)以及BSISO/IEC27002: 2005(信息技术—安全手段—信息安全管理实施准则)。

29.与早期产品相关的软件,出于兼容性的考虑,可能需要使用较早的版本,或者继续维持经过验证的系统配置。

30.比如,处理皮下注射针头或者血液样本。

31.比如,火器、原料药的反应或者爆炸检验,在此检验室也同时进行着射击残留分析或微量药物或者爆炸性分析,除非为这些分析提供隔离的分析空间,否则无法进行检验。

32.比如,有些鉴定案例包括人体组织、麻醉药、火器或者爆炸物,对于这些鉴定案例的操作,有特殊的健康和安全方面的法律要求或者需要某种执照。

33.请参照进行法庭科学检验的CN702标准的司法技能部分,以获得进一步的指导。

34.英国历来崇尚精英司法,其律师资格的获得途径也别具特色,与其他国家有明显的不同,就是没有统一的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换言之,它不是“一考定乾坤”。英国律师产生伊始就分为法律辩护人和法律代理人两部分。后来,辩护人演变为出庭律师,垄断了出庭辩护权,代理人则与16世纪新兴的事务律师融合一起,组成了事务律师分支,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二元律师结构。20世纪末,英国政府出台了几项立法,对两类律师的相互隔绝状态做了部分调整,但二元并立的总体格局至今仍未根本改变。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Solicitor和barrister),各有不同的资格取得方式,互相不能替代,在组织上和业务上彼此分立,互不统属。优秀的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可以被册封为王室法律顾问(即本片所称的皇家律师,QC)。事务律师从事各类非诉讼业务,在诉讼业务中主要充当出庭律师的助手,无权出席高等以上的法院。出庭律师受事务律师的委托,从事诉讼业务,出席各级法院,也接受非诉讼业务的委托,给事务律师提供法律意见。

35.同样参照英国警官协会(Association of Chief Police Officers,英国警官协会) (2003)法庭科学鉴定服务:检验材料的保留,英国警官协会与FSS的理解备忘录。

36.见2004年的《人体组织法》。

37.参见HOC40/73:刑事案件中(不包括涉及到1972年道路交通法规中的案件)血样的处理与处置:向警察局长建议,当检验完成后,由实验室保留样本;除非特殊要求,样本应在21天之后被销毁。但如果样本被用作证据,那么只有当执行法庭允许时,才能够将其销毁。HOC41/73条提供了类似的建议,但这是为法庭而不是鉴定机构建议的处置规范。HOC125/76将HOC40/1973和41/ 1973的规定扩展到唾液样本的处理与处置。HOC74/82规定了血液样本、唾液样本以及沾有体液的拭子的处理方法,证物的处理:将HOCs40/1973,41/1973和125/1976的规定扩展到沾有体液的拭子。HOC25/87将HOC74/1982的规定扩展到包括尿液以及所有之前没涵盖的其他人体样本。

38.实验室可以参照EPTIS数据库或者ENFSI的网页: http://www.enfsi.eu/ page.php? uid= 93) fortheavailabilityofPTSchemes。

39. ISO/IEC17025要求实验室评估包括PT在内的所有鉴定机构。ISO/ IEC17043: 2010第一部分以及ILACG13: 08/2007包括对PT方案操作要求的建议和指导。这些文件应当作为此类评估的基础。

40.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为PT鉴定机构发放ISO/IEC17043: 2010许可;登陆www.ukas. com网站可以查询到被授权的方案/鉴定机构。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建议使用已经存在的授权方案。

41.详见TPS47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对于参与水平测试的相关政策。

42.详见《为警方提供法庭科学服务及刑事检控服务议定书》(2006)。

43.工作报告和陈述的文献应当分别保存,并确保能够查找到正确的报告和陈述。

44.鉴定机构应当展示报告中所描述鉴定工作的工作状态。

45.《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第33部分适用于:在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的刑事法庭上提供证据的专家。其网址为: http://www. justice.gov.uk/criminal/procrules_ fin/part_ 33.htm.

46.参见有关专家、雇员的《英国警官协会/CPS专家指导手册》附录C:专家的证据,案件管理以及未使用的材料,2010年5月。

47.详见《刑事诉讼程序规则》2010年版。

48.1967年《刑事司法法案》第九部分,以及《裁判法院法》第5B部分要求必须要有《专家证人陈述书真实性的声明》。

49.根据2010年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一条规定,即首要目标。

50.《英国警官协会/CPS专家指导手册》附录B中有关专家,公开信息的详情:专家的证据,案件管理以及未使用材料的处置等内容,2010年5月。

51.1967年颁布的《实行司法法案》的第九部分。

52.2003年英国警官协会法庭科学科学服务:案件材料的保留———英国警官协会与法庭科学科学服务理解备忘录。

53.鉴定机构化验和检验的文件,其归档成本属于由鉴定机构承担的业务成本。对于从证物中恢复的证物和证据材料的归档成本补偿,应当由鉴定机构和警察局协商后达成一致。

54.在信息展示环节,倘若辩方使用了设施或者设备,或者以硬拷贝或者电子形式使用了文件的副本,那么有理由对其进行起诉。

55.详见《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LAB13: ISO/IEC17025应用指南》———处理意见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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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Codes of Practice and Conduct for Forensic Science Providers and Practitioners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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