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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处理儿童诱拐案件的司法实践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英国处理儿童诱拐案件的司法实践(一)向其他成员国申请的一般实践尽管根据不同成员国和不同时间,英国方面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实践有所变化。2件司法拒绝返还案和6件中央机关拒绝受理案只是所有案件的一小部分。这也至少说明,在处理儿童诱拐案件方面,美国具有比英国取得积极效果的更好条件。

四、英国处理儿童诱拐案件的司法实践

(一)向其他成员国申请的一般实践

尽管根据不同成员国和不同时间,英国方面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实践有所变化。但一般研究已经表明,就英国的申请而言,海牙诱拐公约在返还申请方面运作良好。尽管这种申请一般要比英国处理得慢一些,有学者调查分析认为,在1999年,向英国方面申请返还一般在6个半星期内处理完,英国方面向其他成员国申请返还一般要花11个半星期,而较少有案件被中央机关直接拒绝或被法院驳回,拒绝率仅为7%。(20)但是,所谓的这种“比例”应该加以认真对待,应在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做出解释。例如,所引的数据是针对所有的申请案,而不论是否已经完成。而且,统计可以以不同方法做出,如能根据电脑统计就相对合理一些,包括那些未决案、撤回案以及儿童位于另一成员国或根本不在被申请国国内的情形。

在1999年儿童诱拐委员会处理的申请案中,根据海牙诱拐公约做出返还命令的总共有126件。当然,49件仍在处理中,12件被撤回,4件涉案儿童位于另一成员国。2件司法拒绝返还案和6件中央机关拒绝受理案只是所有案件的一小部分。就具体的返还方式而言,根据统计,有18件属于司法返还,32件属于自愿返还,3件属于同意探视。如果人们只是简单地分析这些数据作为所有申请案的一部分,则会发现儿童被司法返还的占14%,自愿返还的占25%,同意探视的占2%。即使将这些案件加在一起,成功率也只有42%。但是,如果包括未决案、撤回案以及儿童不在被请求国的案件,则成功率可以达到87%。当然,并非所有未决案的结果都一定是返还的,这种分析也并未揭示出究竟有多少儿童被实际返还。但是,至少75%比较合理,也显示了公约在实践中的成功。(21)

(二)英国与美国之间的案件分析

有学者研究发现,英国处理的绝大部分返还申请案与美国有关,这也已经成为一种全球经验(global experience)。(22)确实,在1996~1999年之间,除了1999年英国方面向美国提出申请案有所下降以外,英美之间相互申请案一直保持相对稳定。对所有申请案进一步分析,从中可以看出一定的模式。

第一,从申请人的要求来看,绝大部分申请人是要求返还儿童而非简单地探视儿童。例如在1999年,向美国方面提出的返还申请是探视申请的3倍,向英国方面提出返还申请是探视申请的11倍。另外,向美国方面提出的探视申请超过向英国方面提出探视申请的2倍。这也至少说明,在处理儿童诱拐案件方面,美国具有比英国取得积极效果的更好条件。例如在1998年,命令或同意探视的案件,在美国12件案中就有4件,而在英国5件案中只有1件。

第二,从诱拐者的性别来看,70%的诱拐者是母亲一方,父亲作为诱拐者的只有27%,还有3%的诱拐者是家庭其他成员如祖父母。(23)这也证实了原已接受的观点,在海牙诱拐公约成员国,诱拐模式一直是以最初的生活照顾人(通常是母亲一方)为主导,往往是在婚姻发生危机或破裂后母亲一方将儿童带至身边。但通过英美之间的案件分析,可以发现被诱拐到英国的儿童与从英国诱拐出去的儿童之间存在很明显的差别。从美国诱拐儿童至英国的诱拐者主要是母亲,达到79%~83%,而从英国诱拐儿童至美国的案件中,诱拐者的性别区别不是很明显,为52%~62%。这种区别是否在英美之间的案件中特别明显,现在尚不清楚而有待进一步研究,但有一种可能性,即这种区别与两国不同的移民政策和移民方式有关。(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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