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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法律战略

时间:2022-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反腐倡廉工作,对惩治腐败行为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实践反复证明,中国共产党要站在时代的前列,带领人民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一个重大的问题就是坚决反对和防治腐败,把党建设成为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的执政党。在办案中要主动、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共同做好相关人员的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防止违纪问题的再次发生和问题性质的恶化。

实行法律战略

腐败从根本上说是权力的腐败,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制约权力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法律。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管理手段相比,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准确性和科学性的特点。邓小平指出在反腐败和廉政建设中,“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实行法律战略,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法律制定以后,必须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反腐倡廉工作,对惩治腐败行为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特别是新中国建国初期,中央对腐败分子的惩处非常坚决。毛泽东曾说:“应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看作如同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一样的重要。”(1988)

在“三反运动”时,贪污旧币1亿元以上的就称为大老虎,1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称为小老虎。当时全国查处了10万余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的9942人、无期徒刑的67人、死刑的42人、死缓的9人。(薄一波,2008)这次运动还抓住典型案件及时处理,如枪决了中共天津地委前任书记刘青山、时任书记张子善。刘青山、张子善分别是1931年、1933年入党的老干部,对中国革命曾作出过重要贡献,但新中国成立后,他们贪污腐败,蜕化变质,成了人民的罪人。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对此决不姑息,对其处罚也决不手软。邓小平曾说:“一九五二年杀了两个人,一个刘青山、一个张子善,起了很大的作用。”(邓小平,1994b)153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自1982年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起,我国集中力量查处了一大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仅从查处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人数就可以说明,如1988年为194人,1990年跃升为1188人,1992年达到1488人。(倪星,2003)

2012年5月11日,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崔海客在香港廉政公署第五届国际会议上指出,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防治腐败工作,纯洁党员和公务员队伍。1982年至2011年30年中,我国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处分的党政人员达420余万人,其中省部级官员465人;因贪腐被追究司法责任的省部级官员90余人。仅2003年到2011年9年中,因贪腐被移送司法机关的42000余人。

实践反复证明,中国共产党要站在时代的前列,带领人民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一个重大的问题就是坚决反对和防治腐败,把党建设成为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的执政党。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如果不坚决反对腐败,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会走向自我毁灭。

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这充分说明我们的政党,对于腐败分子,不管涉及谁,不管级别有多高,都会一查到底,依法给予从严惩处的坚强决心。

惩治腐败,必须从严。如果一些腐败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纵容了腐败分子,在社会上必然造成不良影响,客观上也诱导了一些意志不坚定者产生了腐败的侥幸心理,从而直接影响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效果。

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在法院判决下达后,认为给他判得太重。其实根据其腐败行为判得并不重,只是他将自己与以往的某些腐败分子相比,自认为判得太重罢了。从这里也可看出,胡长清看到对某些腐败分子判得较轻的惩罚结果后,滋生了腐败的侥幸心理。一个原本应该以身作则教育别人廉洁从政的领导干部,反而成了一个腐败的反面典型。究其原因,应该说是“惩治不力”对腐败行为的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同时,还呈现出智能化、隐蔽化等新特点。如何惩处腐败以取信于民,是摆在我们党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办案工作中,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执纪执法偏软偏宽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政策法规相对滞后,对办案中新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作出规定;执法标准不统一,处分或量刑的幅度大;还有人为干扰的因素。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组织处理、限制从业资格等方式和手段惩治腐败,有利于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特点,有利于加大法纪惩处力度。只有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

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的同时,还要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坚决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1.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教育功能

在查办案件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客观地分析那些从思想蜕变走向腐化堕落之人的根源,把教育党员干部、挽救违纪人员作为查办案件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把查办案件的过程作为教育案件当事人的过程,重视以案促教,强化办案的教育功能。一是关口前移,抓好诫勉谈话。在办案中要主动、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共同做好相关人员的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防止违纪问题的再次发生和问题性质的恶化。二是以查带教,抓好办案谈话。办案中,要善于做深入细致的工作,通过人性化的方式督促涉案人员积极配合组织说清问题,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三是回访谈心,抓好转化工作。要通过回访谈心,及时了解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动态,多给他们工作、生活上的关心,帮助他们进一步振作精神,扎实工作。

2.以查促改,完善管理,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建设功能

在严肃查处案件的同时,要始终认真分析和思考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坚持把查办案件的过程作为加快构建惩防体系的最佳实践,坚持实行“一案一整改”制度,通过深刻剖析案件,总结教训,完善制度,改进管理,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别是要注意结合查办案件的实践,着力从体制、机制与制度上查找发案原因,深入研究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对策,积极探索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对于一些部门、单位存在的个别问题或某一方面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帮助改正,不留后患。对于普遍存在的问题,要深入研究,不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惩处功能

抓好组织协调,是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加大对查办案件工作的协调力度。一是要抓机关自办案件,健全内部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机关内部工作的协调和人员的协调,在实行分工负责,统筹安排的同时,要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加强办案力量,充分发挥案件检查室和其他各职能室的协调办案职能,在重要复杂案件上推行全员办案制。二是抓协调配合,健全外部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在抓好自办案件的同时,要加大外部纵向和横向协调,充分发挥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大要案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认真落实执纪执法部门协同办案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既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联系沟通,对重要案件上级加强对下级的指导和帮助,又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作用,强化联合办案,形成办案工作的整体合力。三是建立突发案件应急处理机制。特别是像安全事故等给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害的突发案件,要做到快调查,快处理,减少损失,做好群众的安定工作。通过发挥各方面的整体办案优势,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依纪依法严肃惩处,以增强查办案件的震慑力,达到有效遏制腐败的目的。

4.掌握规律,突出重点,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监督功能

掌握规律,加强监督,使党员干部少犯或不犯错误,是查办案件的根本目的,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在查办案件中,应当在重视调查取证,准确定性量纪,严肃处理的同时,要善于分析掌握违纪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规律,能使监督的关口前移,监督的重点突出,监督的工作延伸,加大监督管理的针对性。要特别注重从案情相似的多个案件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从发生在相似领域的案件中寻找易发违纪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治理。要把腐败问题的多发、高发领域和重点部位、重点环节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强监督检查。着重采取规范述职述廉,经常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和民主生活会,督促开展政务公开,广泛开展行风评议,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委派党风廉政监督员和对重点案件公开曝光等措施,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综合监督作用,有效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惩治腐败确保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了科学发展观念的牢固确立,有利于及时解决影响发展的突出问题。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经济发展的行动纲领和目标。只有在经济发展中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确保发展不偏向,才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才能使发展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反之,如果发展偏离或背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会走到歧路上,发展的目标也必然难以实现。这些年来,一些地方在追求发展、推进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迷失。有的把“发展是硬道理”简单理解为“经济增长是硬道理”“GDP决定一切”,颠倒了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事实上,那种打着发展旗号乱发展甚至违纪违法的,虽然也有可能获得一时发展但难以持续,虽然也有可能取得局部发展但损害全局,虽然也有可能获得虚假“繁荣”但基础脆弱,最终将损害经济发展。

反腐败面临的深层次问题,也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反腐倡廉的目标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从世界各国发展经验看,市场经济体制越完善,滋生腐败的机会和空间就越小。反腐败工作越深入,市场经济体制就越有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是相当长的一个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要求我们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相适应,善于通过案件发现其背后存在的体制、机制、制度漏洞,力求做到查处一个案件,完善一套制度,解决一批问题,巩固一块阵地。

反腐倡廉关系政府的公信力、环境的亲和力和群众的创造力,是一个地方发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条件。经验和教训都表明,一个地方环境越清廉,经济社会就越有活力;如果廉政建设没抓好,就会损形象、失人气、误发展。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一种信心经济。如果任由腐败蔓延、风气恶化,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必然受到破坏,投资者就会丧失信心,发展也将成为一句空话。惩治腐败对经济发展具有清污排障的作用,有利于及时消除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病灶”,使经济社会肌体更加健康。

发展经济和反腐败的根本目的,说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切实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改革发展真心实意的拥护和支持。事实充分说明,惩治腐败有利于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切实纠正当前一些地方出现的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的“见物不见人”的片面式发展。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实现和维护好人民物质权益的同时,更好地实现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政治文化、社会和其他权益。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通过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适宜干事创业生活的良好环境,赢得人民群众对改革发展的拥护和支持,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群众共享,促进分配公平,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矛盾,让人民群众真正过上幸福舒心的好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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