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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仿造银元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道光十八年,在福建省发行七钱二分的银元,这是仿效西班牙银元而在台湾铸造的,然而其铸造甚为粗劣,加之1842年以来重量渐减,1845年已减了百分之五。”“这说明了银饼重一两,由上海道台允许,用钢模铸造的。银饼一出,就引起轻质伪币的流行,以致失却人民的信仰,而不得不即时停铸。”

4.实行仿造银元

从道光年间起,各处仿造银元,风起云涌,因为银元不是法币,无所谓官铸与私铸之分。

道光十三年(1833),黄爵滋奏,纹银洋钱应并禁出洋疏:“盖自洋银流入中国,市民喜其计枚核值,便于应用,又价与纹银争昂,而成色可以稍低,遂有奸民射利,摹造洋板,销化纹银,仿铸洋钱。其铸于广东者曰广板,铸于福建者曰福板,铸于杭州者曰杭板,铸于江苏者曰苏板,曰吴庄,曰锡板,铸于江西者曰土板,行庄,种种名目,均系内地仿铸。作弊已非一日,流行更非一省,则今日内地之洋银,即内地之纹银也。”[5]

道光十三年(1833),林则徐复议,江浙并无洋银出洋折:“至谓内地镕化纹银,仿铸洋钱,如原奏〔指黄爵滋奏〕所称,苏板、吴庄、锡板,等名目,向来诚有此种作伪之弊,然仿铸原以牟利,自必搀杂铜铅,然后有利可牟,而近来民间兑验洋银极为精细。苏板等类较洋板成色悬殊,以之兑钱,价值大减,是以客商皆剔出不用。民禁严于官禁。行商公估,丝毫不能隐瞒。是仿铸之洋银在本地已不能适用,更何能行及外洋?”(《林文忠公政书》)

林则徐虽然反对轻质银元,但还是主张足色银饼,而且实际上他是曾经铸造的,证以下列文件,可见一斑。(1)咸丰二年,冯桂芬,《校邠庐抗议》:“侯官林文忠公造银饼,初亦便用,未几即质杂,市中析之为零银,银饼遂废。”[6](2)咸丰五年,周腾虎《铸银钱说》:“林文忠公铸造银饼,其制渺小,全无法度,后又无法以行之,宜其不行也。”(3)《平贼纪略》说:“旋林文忠公因洋钱价贵,以足银铸饼,其形如棋,面刊是银七钱三分,市廛用而未行。”(4)郑观应《盛世危言》第5卷《铸银篇》:“道光中,言官陈洋银之害,廷旨饬筹平准之法。时侯官林文忠公巡抚江苏,见民间洋价日增,遂铸七钱三分银饼以代之。初亦便用,未几而伪者低者日出,遂使良法美意废而不行,可为太息。”

道光十八年(1838),“福建省当局发行一种银币,形式仿佛西班牙之本洋,正面铸寿星之像……背面铸一鼎,并附蒙古文台湾字样,盖在台湾省铸造者”[7]

“道光十八年(1833),在福建省发行七钱二分的银元,这是仿效西班牙银元而在台湾铸造的,然而其铸造甚为粗劣,加之1842年以来重量渐减,1845年已减了百分之五。”[8]

道光二十四年(1844),“福州漳州亦尝有铸币之举”[9]

“道光中,浙江曾自铸一两重银钱,欲与洋元并行,以民间阻滞而止。”[10]

“又在浙江省,于道光中,铸造一两银币,以与外国银币一起使用,但因流通阻滞,终于废止了。”[11]

李鼎颐《通行银元八议》说:“咸丰初年,徐君雪村,曾于无锡乡间,自行开铸,民间指为新板,不通通行,以此竟作罢议。”[12]

《平贼纪略》也说:“继有徐雪村者,吾邑〔无锡〕北乡人,仿造银元与外国一式,识者既辨其色,又听其声音者以为皆逊于洋元,而抑其值,遂至闽、粤仍以七钱三分兑换而已。”[13]

《时务通考》,广铸银钱说:“其时肇自咸丰,时有巨商之客申江者,鸠集银工,铸为银饼,意欲行诸市上,垄断利权,只以银色不佳,铸工甚劣,市人皆不乐收用,遂即停铸。”[14]

咸丰六年(1856),有上海县号商铸造银饼事。“当1856年末,上海决定采用规元为记账单位时,一两银饼即跟着出现。这银饼没有什么花样,只铸有一些文字。”正面是“咸丰六年上海县号商王永盛足纹银饼”。反面是“朱源裕监倾曹平实重壹两银匠万全造”。“这说明了银饼重一两,由上海道台允许,用钢模铸造的。银饼一出,就引起轻质伪币的流行,以致失却人民的信仰,而不得不即时停铸。”[15]

“咸丰年间,上海有几家银号曾发行银饼……已知的有三种,即王永盛、郁森盛、经正记三家所铸。王永盛只有一两,其他两种分一两和五钱两等。”[16]

“光绪初年,吉林机器官局所铸有一钱、三钱、半两、七钱、一两五种,皆未见盛行。”[17]

“光绪初年,吉林机器局铸造一钱、三钱、半两、七钱、一两五种银币,此亦不甚流通而见废止了。”[18]

“中国用机器铸造银币,是在吉林开始,事情经过的始末还不知道,据说光绪八年(1882)就有铸造,分一两和半两两种。……十年,铸造的比较多。分一两、七钱、半两、三钱、一钱等几种。”[19]

李瑚在《对于《广东钱局史略》的一点意见》中说:“据档案馆所藏军机处吉林将军希元等片称:‘吉省制钱久缺……筹商再四,惟有仿照制钱式样,铸造银钱,以济现钱之缺……先由俸练各饷项下提银五千两,饬交机器局制造足色纹银一钱、三钱、五钱、七钱、一两等重银钱……即以此项银钱搭配发给各兵,俾在街面行使。’(光绪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奏,十二月初十日军机大臣奉旨:‘览,钦此。’)……并非光绪八年之事,而应为光绪十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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