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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世无双的专业技术职务制度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基础教育阶段,全面实行严格、系统的教师技术职务制度,也是举世无双的中国特色。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政府推出了正式、完备的专业职称系列制度。特级教师是带有一定荣誉性质的称号,不在正式专业职务系列内。可以肯定地说,我们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在各方面都是首屈一指的。通知指出,这次调整工资的原则是统一全国各级学校教职工工资标准,并规定其平均工资数。全校教职工113人经工资改革后,月平均工资从45.37元提高到53.91元。

在基础教育阶段,全面实行严格、系统的教师技术职务制度,也是举世无双的中国特色。新中国建立后,中小学教师的职务经历了若干变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政府推出了正式、完备的专业职称系列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系列完备——中小学教师分别有独立的系统。

级别多——从最低级别到最高级别分别有四个层次。特级教师是带有一定荣誉性质的称号,不在正式专业职务系列内。

晋升复杂——职务升迁需要依据多方面的要求,通过专门的审查评定。

作用强大——技术职称与工资收入、住房分配等各种福利待遇挂钩。

横向比较之下,世界其他国家要么没有;要么相形见绌。可以肯定地说,我们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在各方面都是首屈一指的。围绕这个制度的方方面面,简直可以作为独立的题目支撑起一篇硕士或者博士论文

就目前所见资料,民国时期中小学教师没有技术职务。下面表格所列教师工资,便没有提到教师职称,据称“教师工资还是比较高的,与普通公务员相比优越得多。”

续表

这个统计大概是按照官方文件所规定的数字完成的,在各个地方未必与其一致。下面是两个更为具体的个案,可以作为参照。

浙江温州瑞安中学文献记载,“1931年,教职员薪金为职务月薪加上课时月薪,职务月薪校长50元,教务主任20元,总务主任20元,体育主任及级任10元,职员13—15元;课时月薪按课时计算,每节2元”。[1]

“民国12年9月,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小学教员俸给法草案》规定,小学主任教员分为三级,月薪依级为银元60元、50元、40元。科任教员分9级,月薪从52—8元不等。中学教员,民国27年前为按时点计薪制,高中每小时1.6元,初中每小时1.3元,30年改为专任制。36年,岳郡联中教员最高月薪为银元280元,最低120元。抗日战争时期,物价波动大,教师薪金改发稻谷,每学期最高30—36石,最低16—20石,乡村国民小学教员每期14石。”[2]

以上两例似可佐证,当时中小学教师没有技术职称,只存在工资级别。

新中国成立之后,很长时期内同样是只存在工资级别,没有技术职务称号。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中小学教师职务和工资没有统一标准。从各种文献可见,当时有“民主评薪”制度[3],有的采用工资分制度,还有一些从部队、解放区或根据地进入教育领域的干部则采用供给制,总之比较多样,没有技术职务制度。

出于对教育事业和知识分子的重视,国家很快开始采取各种措施解决中小学教师的待遇。“建国之初,老解放区的教职工一般实行供给制,新解放区,一般实行以实物(小米)为工资的制度。……按当月小米价格发给货币工资。”[4]

1950年,教职工工资开始改为工资分制,教员最高工资分238分,最低185分,平均200.38分;职员最高214分,最低126分。薪金按课时计算,每节2元。此时,中小学教师还与国家干部一起享受了公费医疗制度,“根据政务院1952年6月27日发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规定,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自1952年7月起实行公费医疗待遇,患病医疗的门诊、住院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门诊或住院所用的药费,均由医疗费拨付。”[5]随后,工资改革拉开帷幕。经政务院批转,教育部于1952年7月23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工资的通知》。通知指出,这次调整工资的原则是统一全国各级学校教职工工资标准,并规定其平均工资数。《通知》规定从1952年7月起,全国高等、中等、初等学校教职工实行以“工资分为单位”的工资标准。这个工资标准有35个工资等级,高等学校有33个等级(其中教授、副教授有10个等级),中等学校有23个等级(其中教师有17个等级),初等学校有18个等级。[6]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时候实行的是“工资标准”和“工资分”,而不是“工资制度”。即并不规定固定的工资数,而是根据标准确定工资等级,再按照各个等级确定工资分,然后根据特定时间的工资分分值折合为具体工资。在此仍可参照浙江瑞安中学的情况以便于理解:“1952年7月,按照国家规定,公办教职工开始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改革旧的工资制度,执行新的工资等级和工资标准,教职工工资改为二十四俸级的工资分制,每级工资分的分值以报纸公布为准,当年分值折人民币0.22元。本校教师工资分最高238分,最低185分,平均200.39分;职员工资分最高214分,最低126分,平均155.18分;工勤人员工资分最高92分,最低88分,平均89.27分。”[7]按照上面所说1952年分值折合人民币0.22元计算,瑞安中学教师工资收入最高为52.36元/月,最低为40.70元/月,平均为44.09元/月。虽然有相当多的级别,但看不出是正式的技术职务。

根据1956年6月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于1956年7月分别发出《关于1956年全国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评定和调整的通知》《关于1956年全国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调整的通知》《关于1956年全国普通教育、师范教育事业工资改革的指示》,颁发了全国中学教员、行政人员等9个工资标准表。“这次工资改革的特点是:1.教学人员和行政职工分为两个工资标准。2.减少等级,增大极差。3.工资水平提高较多。”

“这次工资改革,取消了物价津贴制度,实行货币工资制,经过这次工资改革,教育部所属各项事业单位教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比调整前提高28.72%。”[8]

瑞安中学的情况如下:

1956年4月1日,进行工资改革,根据教职工学历、教龄、工作量和工作能力四个方面条件重新评定工资级别,按教育部新颁发工资标准执行。全校教职工113人经工资改革后,月平均工资从45.37元提高到53.91元。

1961年12月20日。本校教职员工工资状况调查统计:行政领导6人,工资总额457元,最高99元,最低38.5元,平均76.18元;教师54人,工资总额2833.3元,最高90.5元,最低26元,平均52.47元;职员22人,工资总额1 049元,最高88.5元,最低29元,平均47.68元;工勤人员15人,工资总额460元,最高37元,最低22.5元,平均30.29元。

1963年10月12日。调整部分教职工工资,全校64名调资对象提级27人,其中教师17人、行政2人、职工8人。(中间有数次调整)

1981年10月。根据国务院“首先给中小学教职工调整工资”的规定,全校教职工从本月起普加一级工资,工资偏低的16名骨干教师晋升两级工资。

1984年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中教五级、小教三级以上的教师在农村的家属、子女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

1985年10月进行工资改革,教职工工资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由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教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的结构工资制,并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工改后全校月人均工资98.54元,比1984年人均月工资58.64元增加35.94元,增长了61.2%。[9]

就目前所见有关资料,大致可以了解到两点。

第一,新中国成立之初,虽然困难重重,党和政府还是很快采用了一系列措施保证中小学教师的待遇。按照瑞安中学的记录,教师工资还是比较理想的。而且,在1952年就令中小学教师与国家干部一样享受了公费医疗制度。

第二,并没有独立的技术职务系列。在1952年规定了中等学校的23个等级,初等学校的18个等级,但这只是“工资等级”。当然,在实际施行时,必然会考虑到教师的实际职务水平,但毕竟由于混设,可能在实施时出现诸多麻烦。比如,在中学23个等级中特别注明教师有17个等级。

除了上面所提到的,后来国务院还下发过若干文件,主要是普遍性的工资调整政策,没有涉及技术职称问题。

向一些资深教师求证上述情况时发现,由于工资级别的变化诸多,导致许多人对有关情况的记忆“模糊”。据一些人回忆,教师工资的等级差别还是与教师的资历和专业能力相关的。

NG是小学特级教师,20世纪60年代初期参加工作,80年代中期开始担任区教研员,现在已经退休。NG老师有着出色的记忆力。根据他的回忆,50年代时存在教师的级别,主要是工资差别,没有什么技术职称,后来取消了。虽然已经记不清取消的具体时间,但不会晚于1958年。他肯定地表示,在自己参加工作的60年代初,小学教师只有工资级别而没有职称等级。那时,一名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的工资是每月32元,师专毕业生每月41.5元,师范大学或师范学院毕业生则可以达到56元。之后也主要是根据工作年限调整工资,没有什么技术职务。KZ是中学地理特级教师,曾经在北京市崇文区中学任教,后来在崇文区教研室担任教研员。根据他的回忆,中小学教师技术职务一直保留到“文化大革命”之前,但似乎只是极少数人的事情,与大多数教师无关,因此如何评定、具体条件等都不甚了了。北京市教委原负责人之一则表示,20世纪50年代就有了职务等级,一级最高,相当于教授,并且一直到“文化大革命”前仍然存在。

根据几位教师的说法,有可能曾经存在等级,但时间短,范围小,与大多数中小学教师无关,并且称不上是技术职务制度。

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之后。1986年5月19日,国家教委制定了《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实施意见》。[10]

根据条例,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和中学三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中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二级教师和中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小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小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各级教师职务都有明确的职责和规定的任职条件。“各级教师是在考核的基础上经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按任职条件进行评审后,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11]

20多年来,围绕这一制度已经形成了相当成熟完善的工作流程。教师职务评定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亲自负责,人事部门出面组织,但具体到整个操作过程,各个县(区)每年涉及的职务晋升的教师数目动辄上百,教育行政部门肯定没有人力和时间独自承担,在此,各级教研室又一次扮演重要角色。教研员之所以在中小学教师心目中享有相当的权威,无疑这也是一个重要砝码。

实际上,初级职称基本是无须评审的,无论是在小学还是中学任教,只要具备合格的学历,持有教师资格证,进入中小学后便自动获得初级职务称号。以中学为例,本科生见习一年,期满经学校考核合格即可自动认定为中学二级教师;硕士生见习期满,经学校或上级部门考核合格即认定中学一级。所谓职务评定,主要涉及职务系列中靠近上端的职务,即中教一级和高级,小教一级和高级。获得相应职务的条件基本稳定,但具体要求会随着教育大环境的变化时有调整。

下面是北京市两个区有关此项工作的实例。

与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每年例行地也要进行教师职务评定。如果在该区工作的一名小学一级教师希望晋升为小学高级教师,他首先应当满足本区关于这种晋升的基本条件,一般包括:担任过5年以上的小学一级教师,担任过5年以上的班主任,达到大专学历(可以是通过继续教育达到),有一篇学术论文。

即使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因为高级职称的评定比较严格,申请人和获得者之间存在差额,他还需要经历大致如下过程。

(1)填写专门的表格。

(2)通过所在学校的职务初评委员会或者职务评定小组的审核。

(3)通过学区一级职务评定委员会或者小组的审核。在这一级不对申请者进行筛选,只核实条件,等额上报。

(4)通过朝阳区职称评定委员会的审核。这一级是最为关键的,在朝阳区,一般会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听课、答辩等活动,通常分学科进行。在答辩环节,要求申请人自我介绍,答辩委员会就听课情况,申请人的介绍、所填报的表格、所提交的论文等等进行提问,申请人回答。根据答辩情况,答辩委员会形成对于申请人是否符合晋升条件的倾向性意见,上报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则作出决定。一般说,这一级评定基本确定申请者能否晋升。

(5)通过市一级职务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下面是2009年北京市另外一个城区的有关文件。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条件

续表

中学二级教师,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符合条件,学院工作需要,直接聘任。

续表

目前学院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均为小学高级教师以上职称,故晋升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的硬件条件,不在这里介绍了。

有意向、想了解有关政策和情况的同志到学院[12]党政办公室咨询。

根据文件规定:

“1.硕士研究生来院工作第二年,不能直接认定中学一级教师,要经过学院初评委会评审,并占单位中学专业技术人员指标。

2.参评德育学科的岗位范围为: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教导员,专职团、队辅导员,负责学校德育工作的主任、副校长。

3.参评教育教学管理学科的人员范围严格按规定执行,行政、后勤、政工岗位的人员不纳入参评范围。

4.支教教师优先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5.实验教师申报中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中学教师系列各级别的任职条件,方可参加评审。”

在不同地区,肯定会有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方面的细微差异,但大体程序类似。北京市的情况是,县(区)一级是职称评定工作的主要承担者,负责所有级别的职称评定,但在一段时期内,高级职称还要到市一级进行复审,近年来,北京市对一些区的高级职称不再进行复审,区一级可以自行决定,只需要上报到北京市有关部门备案。

此外,1978年,教育部和国家计委共同颁发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随后,霍懋征、斯霞等一批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被授予特级教师称号。

1993年6月,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将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修订为《特级教师评选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特级教师条件,增加了评选数量,提高了特级教师津贴,改为每人每月8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近年来,全社会的工资和教师的工资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80元的特级教师津贴却一直没有改变。津贴所占教师工资比例已经从1/3左右变成了1/30左右,在一些发达地区甚至只占到1/60左右,许多人称“特级教师掉价了”,特级教师已经不再那么受人羡慕和追捧。有鉴于此,一些地方在每人每月80元的津贴之外大幅度增加了特级教师的补贴。如黑龙江哈尔滨市规定增加特级教师岗位津贴300元/月;浙江宁波增加800元/月;还有些地区直接提高特级教师津贴,如河北邯郸市提高至600元/月;天津东丽区提高至800元/月;湖北洪山区提高至1000元/月;江苏南京提高至1200元/月;新疆克拉玛依市提高至2000元/月;上海青浦区提高至1500元/月;上海嘉定区提高到20000/年;宁波镇海区提高至40000元/年。

从开始直到如今,一直的说法是特级教师是一种荣誉称号,而不是教师职称的一个级别。实际的情况是,随着不断有新的特级教师人选被推出,便需要相应的评审制度。北京市的情况是,从1992年开始,每三年一次评审特级教师。这项工作,与技术职务评定相互独立,但教研室和教研员也是一定会参与其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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