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务员的职务序列与职务层次

公务员的职务序列与职务层次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职务是公务员所承担的应该完成的任务,是机关对公务员职权、职责的要求。《公务员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领导职务序列包括从国家级正职到科级副职的10个领导职务层次。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职务除领导职务外,还有非领导职务。根据该款规定,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序列的职务层次是8个,8个职务层次的职务名称是确定的。《公务员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综合管理类以外的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二、公务员的职务序列与职务层次

(一)职务序列与职务层次的概念

职务是公务员所承担的应该完成的任务,是机关对公务员职权、职责的要求。职位是公务员职务的依据,是职权的支点,职位包括职务、职权、职责三个要素。职务是职位的核心要求。职务把人和事结合在一起,把职权与职责结合起来。

职务序列是依据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任职资格条件的不同所区分出的从低到高的职务层次,形成机关的层次结构,也为公务员提供了职业发展的阶梯。

职务层次是根据工作繁简难易、责任轻重大小、所需资格高低而设置的职位。职位层次强调的是职务的高低问题,职务序列强调的则是职务的结构问题。一般而言,领导职务序列与职务层次是在称谓上统一的。

(二)我国公务员的职务序列与职务层次

根据《公务员法》第16条的规定,我国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包括职务名称与职务层次两个基本要素。

1.领导职务序列

《公务员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领导职务序列包括从国家级正职到科级副职的10个领导职务层次。领导职务序列自上而下分别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无论是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还是行政执法类的领导职务,都可以在这10个职务层次中找到相应的位置。但绝不意味着所有类别都要设置这10个层次的领导职务,而设哪一层次的领导职务,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机构规格确定。

2.非领导职务序列

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职务除领导职务外,还有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不具有领导职责的职务。在机关中,有些职位责任较大,特别是有些职位在其分管的业务方面对其管理对象有较大的检查、监督、管理权,但其在本机关又不负领导责任的。根据这一需要设置一些与领导职务相对应的非领导职务是必要的。非领导职务序列自上而下分别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的设置

1.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的设置。公务员法对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的设置未作具体规定,但规定了设置的原则,即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公务员的调整范围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公务员范围扩大后,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根据不同的机关区分情况予以确定,故不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总体上,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另一类是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

(1)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要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确定。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这一类领导职务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以及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机关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

(2)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例如国务院各部委的副职领导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部门的副职领导人,以及各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对于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需要根据《公务员法》第16条规定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予以确定。根据《公务员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2.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根据《公务员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根据该款规定,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序列的职务层次是8个,8个职务层次的职务名称是确定的。副主任科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与领导职务的职位对应关系一般是:巡视员对应厅局级正职、副巡视员对应厅局级副职、调研员对应县处级正职、副调研员对应县处级副职、主任科员乡科级正职、副主任科员对应乡科级副职。

3.综合管理类以外的其他职位类别的职务序列。《公务员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综合管理类以外的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公务员法》第15条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法》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务层次,对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以及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一个基本法律,本法未作具体的规定,而是规定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