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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务制度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以及《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四条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全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部分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已具备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也可以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是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教师岗位职务的统称,它是我国公立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评定教师职务是一种行政管理权力。《教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制定。”以及《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四条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全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各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务资格评审活动可区分为三种情况: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评审组。部分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已具备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也可以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具体的审定工作,不同的高等学校对教师职务资格评审有不同的权力。助教任职资格由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审定。讲师任职资格由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主管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备案;没有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学校由教师职务评审组评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主管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由学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主管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审定的教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部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委批准,有权审定副教授任职资格或有权审定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审定的教授资格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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