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教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怎么写

教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怎么写

时间:2022-05-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中小学校从1986年开始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其主要依据是1986年5月中央职称工作改革领导小组转发国家教委制定的《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三个文件。这两个条例对教师职务评审制度作出规定。

我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度的内容

第二节 我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度的内容

我国的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度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而逐步探索并建立的。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教师逐渐成为人们羡慕的职业,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加入到教师队伍中来。

一、教师职务聘任

实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是我国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有利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对于鼓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文化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建设一支合格而稳定的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中小学校从1986年开始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其主要依据是1986年5月中央职称工作改革领导小组转发国家教委制定的《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三个文件。

《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对教师职务设置的种类、各级职务的教师职责、任职条件以及考核和评审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提出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规定“: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这两个条例对教师职务评审制度作出规定。《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小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领导,并在地、县两级分别设立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或学区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中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分别设立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根据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现实情况,目前中小学教师职务一般宜实行任命制。有条件的地区或学校,可以实行聘任制。但是,一般要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拟定适当的聘任办法,经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逐步实行。实行聘任制的学校,由校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向被聘任的教师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实行任命制的学校,由校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向被任命的教师发任命书。”

该文件第七条规定:“中小学各级教师任职条件,分别由各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学校校长、教师和专家组成,教师和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各级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各级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学科评审小组协助评审委员会工作。学校可以设立评审小组,由学校领导和教师组成,其中教师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负责对本校教师任职条件的评审工作。”

1987年,国家教委颁发《关于中小学当前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凡在中小学从事实验教学、电化教育和劳动技术教育等工作,属于教育事业编制的人员,可根据其具备的任职条件聘任或任命为相应的教师职务。教师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相应的职务条例,聘任或任命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1991年7月16日,国家教委、人事部下发《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指出“: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应在首次职务聘任工作总结和复查的基础上,根据人事部《企业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使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转入经常化。”“继续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使这项工作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教师终身从事教育的事业心和主人翁的责任感,进一步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把德育放在首位,搞好教育教学工作。”

对于不予聘任的教师《,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规定“: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应按照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对教师的政治表现和师德修养等方面进行考核,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择优聘任或任命。对政治上不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或思想品德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不予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对已聘任或任命的教师要进行帮助教育,个别问题严重的应解聘或改做其他工作。”

《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还指出,今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方向是“,根据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特点,今后中小学教师在职务限额内主要通过考核的方法确定教师职务。经批准各地可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考核确定教师职务的试点工作,为今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的职称改革工作创造条件。”

二、教师人事管理

(一)确立与试行

长期以来,我国中小学实行按计划分配教师的用人制度,这种形式产生了很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缺少考试等环节,且由于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建立较晚,一段时期内关于什么人才能做教师没有明确的标准,再加上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和各种人情关系因素的影响,使得中小学在用人上难以严格把关,甚至无权把关,只好接受被动用人。(1)二是由于中小学教师是计划分配,致使教师职业成为“铁饭碗”,不能有效调动教师工作创新的积极性。三是我国教师任用制度几乎是“铁板一块”,该出的出不去,想进的进不来。长此以往,中小学师资队伍难以优化,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也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中小学教育质量的提高。

为转变这种不利状况,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积极推进以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在合理定编的基础上,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制,在分配上按照工作实绩拉开差距。改革的核心在于,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思想教育和物质激励手段,打破平均主义,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转换学校内部运行机制,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还规定“:要制订合理的学校人员编制标准,严格考核,精简人员,提高每一教师负担的学生人数。对超编人员,各级人事、劳动、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在政府统筹下,通过多种就业渠道妥善安置,使其各得其所,发挥所长。”

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进一步明确了教师聘任制的原则、形式和权利与义务,为实施教师聘任制奠定了很好的基础。据此,全国各中小学开始了学校内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尝试推行中小学教师聘任制。

1998年12月24日,教育部制定《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规定:“实行教师聘任制和全员聘用制,加强考核,竞争上岗,优化教师队伍。”

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颁布,其中规定“,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开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引入竞争机制,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中小学根据学校编制聘用教师,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001年5月29日《,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颁布,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中央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编制标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各地要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规范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加强编制管理。对违反编制规定擅自增加教职工人数的,要严肃处理。大力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进口关。优先录用师范院校毕业生到义务教育学校任教。高中教师的补充,在录用师范院校毕业生任教的同时,注意吸收具有教师资格的其他高等学校毕业生。推行教师聘任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根据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建立激励机制,健全和完善考核制度,辞退不能履行职责的教师。调整优化教师队伍。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教师资格条件,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逐步清退代课人员,精简、压缩中小学非教学人员。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

(二)全面推行

2001年12月30日,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五”计划》中对大力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依法转变教师任用制度提出了以下要求。

(1)推行中小学教师聘任制。中小学要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教师聘任制度。学校可以结合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面向社会招聘教师,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聘任。实行教职工告诫制度,对聘任期内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人员首先进行告诫,要求限期改正,告诫期满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予以解聘。

(2)依法实施教师职务制度。学校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内,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强化聘任,加强聘后管理和履职考核,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进一步改善中小学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改变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比例偏低的状况。教师职务聘任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3)建立人员流动服务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可设立教育系统人才交流中心,开展政策咨询、转岗培训、教育系统人事代理、人事托管等服务工作,并与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积极配合,引导和协助落聘人员转岗再就业,推动校际、区域之间教师的合理流动。鼓励落聘人员进入人才市场,面向社会跨行业流动,支持落聘人员自谋职业。

(4)完善与聘任制度相适应的激励机制。坚持财政统一发放教师工资的制度,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研究改革中小学教师工资制度,逐步建立与聘任制度相适应,能够体现教职工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和实际贡献的工资保障和激励机制。实行向骨干教师倾斜的分配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以对在教学、管理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优厚的工资待遇。

(5)建立和完善教师考核、督察制度,提高教师工作管理水平。逐步建立教师督导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引导、激励教师模范地履行职业道德规范,确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不断提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教书育人,积极进取。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和素质教育的要求,制定科学、有效、可行的评估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把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奖惩的重要依据。

《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五”计划》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聘任权利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文件指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教师工作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流动调配和考核督察等管理职能。“”中小学教师与职工(包括临时代课人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控制数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乡(镇)、村无权聘用或者辞退教师。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随意聘用、辞退或者调动教师。”

《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五”计划》还指出,“进一步改革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理顺校长管理体制。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实行公开招聘、民主推举、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实行校长任期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校长履行岗位职责及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积极创造条件,规范并推进校长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强对校长工作的评议和监督”。

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严格管理农村中小学编制。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下达的编制标准,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尽快研究下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中小学编制核定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施办法提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核批。各地要在2002年上半年将核编结果报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农村中小学编制总量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合理调控农村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按规定比例确定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农村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工作,农村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参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

该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加强农村中小学人事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乡(镇)、村无权聘任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要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农村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还规定“: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农村中小学任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积极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度,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限期清退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

2002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定“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文件还规定了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2003年9月16日人事部发布的《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以实行聘用(聘任)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以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中小学教职工结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核心,加快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主要任务是:加强编制管理,调整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改进和完善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实行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完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分配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该文件第七条规定:“改进和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要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逐步采取在本系统或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聘任的办法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

第十二条规定:“全面推行中小学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聘任)合同,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规定:“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中小学校在核定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内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职务岗位,经批准可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的比例。要按照一岗一聘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教师职务聘任,严格聘任程序。”

2003年12月10日,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指出“: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通知明确指出,“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2)采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3)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2004年3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积极引导和鼓励教师及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加强农村教师和校长的教育培训工作”。

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注释】

(1)李卫红.积极稳妥地将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引向深入[J].人民教育,2006(1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