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社会生活的精神特质和文化属性

社会生活的精神特质和文化属性

时间:2022-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代文化人类学和文化哲学的发展为使我们在更为宽阔的理论视野中探讨社会生活的精神特质和文化属性提供了更为丰富、更为确切的思想资源。因此,文化应当包括物质文化,此外,“社会制度和社会组织也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社会生活的精神特质和文化属性

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不仅意味着人类社会生活的总体即社会系统具有物质性和客观性,同时也意味着不能把社会系统归结为类似自然系统那样的单纯的物质系统。任何意义的实践活动,包括物质生产活动,本身都是包含着人们主观设定意义和目的的自觉活动。人类通过自身的这种自觉的活动改变着自然界的既定状态,并在这个基础上组织、调适、控制、变革和发展自己的社会生活,从而创造出一个以人的实践活动为深刻基础的体现着人的内在目的和价值追求的不断发展着的“感性世界”。这表明,社会生活或社会系统在一开始就具有源于人类实践活动本性的精神特质,这种精神特质充分地体现在人类的文化创造活动中。我国以往有关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研究片面地强调社会生活的物质性、客观性,而忽视对社会生活的精神特质和文化属性的探讨,并且由于把社会生活的物质性和客观性简单地理解为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实际上也就是用一种自在自然的本体论观念来理解社会生活本身,从而倾向于否认社会生活的精神特质和文化属性。当然,在马克思的理论文本中,对人的意识或精神因素在社会生活及其历史发展中的作用的分析也的确不像考察社会生活的物质因素那么充分、那么系统,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强调物质因素对精神因素的决定作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的后人对社会生活的精神特质的确认。但是,马克思提出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一命题,却完全合乎逻辑地包含着社会生活的精神规定性。只不过这种精神规定性不像唯心主义历史哲学那样将其归结为人的纯粹理性、情感或宗教意识,而是作为人的感性活动的基本规定性源自于人的感性活动,并体现在感性活动中,体现着社会历史主体创造历史的能动性。马克思的实践论历史哲学作为唯物主义的历史观主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但对于这样一个基本观念不能从发生学的意义上予以简单地理解。人猿相揖别,本身必然是从动物的本能活动到人的劳动、从动物的感觉和心理到人的意识和从动物的群体到人类社会这三个相辅相成的环节的共同完成,因此,人的社会存在和人的社会意识在发生学的意义上是一种共生的现象和过程。没有社会意识的社会存在如同没有社会存在的社会意识一样,都是不可想象的。现代文化人类学和文化哲学的发展为使我们在更为宽阔的理论视野中探讨社会生活的精神特质和文化属性提供了更为丰富、更为确切的思想资源。在马克思实践论历史哲学的理论范式中,将有助于我们更准确、更全面地理解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

1.“文化”的形态与实质

“文化”一词,在以往主要是被理解为人类的知识、信仰、道德、艺术等精神活动及其产物。自19世纪后半叶以来,随着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发展,“文化”一词被赋予了社会学意义,被理解为人类社会生活的诸方面。1871年,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其《原始文化》一书中,第一次把文化概念作为描述人类社会生活的中心概念提出来,他说:“文化是一种复杂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其余从社会上学得的能力与习惯。”[23]这个定义远比对文化一词的传统理解宽泛得多,但它仍侧重于精神活动及其成果。对此,许多学者仍不满意。美国人类学家和文化社会学家威廉·F.奥格本认为:“在这个文化定义中,没有特别强调物质的使用,而是倾向于认为文化是从物质中分离出来的东西,但是在任何民族的文化中,物质的使用都是一个主要部分。”[24]例如,在没有或很少有文字材料遗留下来的史前文化中,我们正是根据先人留下的各种器具、住所、墓穴等实物遗迹来推断史前社会的文化发展状况。因此,文化应当包括物质文化,此外,“社会制度和社会组织也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文化的这种宽泛的理解已被大多数学者所肯定,并形成了广义的文化概念。

广义的“文化”概念是与“自然”相对应的,特别是与自在自然相对应的。自在自然是天然造就,非人类所为,而广义的文化则是指人类的活动及其成果,包括人类社会实践活动所创造出来的各种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包括人们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习俗、道德、法律、制度和社会组织,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文化可以有物质的存在形态,也可以有精神的存在形态,它不是社会生活的某一个部分,而是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因此,广义的文化概念,实际上是一个区分人类的自为活动与自然界自在运动的概念,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突出地体现为社会文化的生成。

文化作为人类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具有物质的和精神的多种存在形态,但这是不是意味着可以用“文化”概念来涵盖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是不是产生于人类活动之中的一切现象都可以称之为文化现象?对于这种问题的解决,取决于我们对社会文化的实质即人类活动的产物与自然之物的本质区别的认识和界定。日本学者、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岩崎允胤曾力图从马克思的实践观点出发解决这一问题。他认为:“文化是人作为主体作用于客体,将自己对象化于客体,从而将现实作为我的东西来占有的这种活动,同时也是活动的成果,而且包括着这种活动和成果的过程。”[25]根据这个定义,岩崎认为,“文化活动在广义上覆盖了人类活动的全部领域的东西”,因此,考察文化与考察社会经济、政治的区别仅在于考察角度的不同,“从这个‘人的’侧面来把握时,人类活动就理解为文化活动”。[26]

岩崎立足于社会实践的观点来揭示文化的实质,无疑是一个正确的思路。人类社会实践在一般性上确实具有岩崎所指出的那个意义,而且这个意义对于确定社会文化的实质也极为重要。然而,岩崎把社会文化与社会生活完全重合起来,却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疑点。人类实践活动,特别是体现人与自然关系的物质生产活动,是以一定物质条件为前提的客观物质活动,虽然它作为实践主体的自觉活动体现着主体的意志和目的,但其过程本身又具有不以主体的意志和目的为转移的客观性和规律性。因此,尽管全部社会生活现象都与实践主体有关,都产生于人的实践活动之中,但是即便从“人”的这个侧面来把握,它们也并非都是主体的意志和目的的实现。例如,在经济生活中,人们到市场上购买商品,这无疑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但大家都购买一种商品,必然会使这种商品短缺和价格上涨,这个结果决不是人们有意造成的,而是由一定的经济规律的客观本性决定的。除此之外,像通货膨胀就业不足、财政赤字社会问题也只有在人们的活动中才能产生,但绝非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和公民所期望的,这些问题的产生也是由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正因为如此,那些面临这些问题的政府首脑们才为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而大伤脑筋。这表明,在人类社会实践和社会生活中总可以区分出确实体现了人类的意志和目的的社会现象或活动结果和虽然在人的活动中产生,但并不由人的意志和目的所决定,而是由社会发展的客观本性和客观规律所决定的社会现象。如果不加区别地把这两类现象笼而统之地称之为“文化”,那并不能使我们对社会生活获得更深入的理解,反而会混淆社会客观过程和主观过程的区别,忽视社会生活的客观基础和蕴含于其中的客观规律。

从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出发揭示社会文化的实质,就是要从那些被我们称为“文化”的各种人类实践活动及其产物中,即文化的各种存在形态中,找到由人类实践活动的一般性质所决定的社会文化的普遍性、共同性特征。社会文化的各种存在形态一般都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任何文化形态都有其直接的实际效用。任何一种文化产品都是一定时代的人们根据自身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直接需要而创造出来的。这种直接的实际效用通常是个别的、具体的、甚至是暂时的,它构成了每一种文化形态的个性特征和具体内容。很明显,我们不能根据文化形态的直接效用来确定文化的实质,因为它不能体现文化的普遍性质。文化形态的另一方面的意义,则是它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具有为实践活动的一般性质所决定的普遍性、共同性特征,即无论文化形态的实际效用是什么,它们作为人们有意识、有目的活动的产物,都必然包含着人们对自然界和社会生活的观念上的把握,包含着内化到人类实践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的人类精神,也就是说,文化形态体现着人的存在的自为性、人的活动的自由性以及人与自身活动结果的自我相关性。例如,人们在物质生产活动中创造出来的各种物质产品,作为文化,就在于它们是人类精神的对象化、客观化。一把石斧被称为文化,不是因为它的实际效用,而是因为它作为人的活动的创造物表明了人们在何种程度上把握和利用了自然物的属性和规律,怎样改变了自然物的自在形态,从而实现了人自己的目的并发展和发挥出自己的能力。马克思在谈到人类智力和知识在人类改造自然和社会的活动中的巨大作用时说道:“自然界没有制造出任何机器,没有制造出机床、铁路、电报、走锭精纺机等等。它们是人类劳动的产物,是变成了人类意志驾驭自然的器官或人类在自然界活动的器官的自然物质。它们是人类的手创造出来的人类头脑的器官;是物化的知识力量。”[27]那些出于对神灵的崇拜和迷信所建造的神殿庙宇,为战争制造出来的武器,为美化社会生活而生产出来的服饰、化妆品,为艺术生活和娱乐事业提供的各种设施和装备,为科学研究而制造出来的各种仪器和设备,无不是在实践活动中被物化或客观化的人类知识、智力、价值、信仰。人类实践活动所创造出来的物质成果,正是凝聚着人类精神,打上了人类意志的烙印而被称为有别于自然的文化。由社会习俗、道德、法律、制度、礼仪等诸多方面构成的社会规范文化,则更为直接地显示出社会文化的精神特征。规范是人们在共同生活中依据对周围世界和自身社会生活的理解,依据人们的共同信仰、共享价值以及共同利益、目的而设定的。它们的产生表明人们摆脱了动物群体的那种凭自然本能来维系群体生活的状态,开始有意识、有目的地调适、控制、整合社会生活,维系人们之间的社会联系,制约人们的社会行为,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至于像宗教、伦理、哲学、艺术、科学等社会精神文化的各种形式,甚至可以说是社会文化的精神实质的纯粹形态。它们使蕴含在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创造中的精神特质变成对精神生活的直接追求,使人类精神活动成为社会生活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有着自身发展过程的实践领域。总之,无论社会文化是以物质的形态存在,还是以非物质的形态存在,在实质上必然都是内含于人们的实践活动之中,并在实践结果中变成现实的人类意识、意志和目的,是凝聚在人类产物中的人类精神。

2.文化精神的社会化和客观化

人类社会实践本身是社会性的,因此,内含于实践活动中的人类精神也必然是一定社会群体、一定社会共同体中的人们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运用同一种语言进行观念交往的过程中形成的共同意识。在观念的交往中,人们通过信息交流,心理倾向上的互动,彼此沟通、互相了解,从而意识到群体共同利益和需求的存在,并对生活实践所面临的问题达到共识。这样,在共同的生活实践中,每个个人的精神活动被社会化为共同意识,如对自然和社会生活的共同理解、共同信仰、共享的价值观念,以及共同的意志和目的。尽管打造一把石斧的活动可能是一个个人的行为,但制造和使用工具的意识和目的却决不会为某一个个人所独享。一旦工具的制造和使用在生产中发挥了巨大的效力,那么制造和使用工具的意识和目的就会借助经验的传递和积累、知识技能的交流互动而被社会化为群体的共同意识和目的。像神殿庙宇这样的物质产品,则更是集中地体现了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共同理解和对超自然神灵的共同信仰。社会文化规范作为人们共同的行为准则更是以共同的信仰和共同的价值观念为前提。因此,作为社会文化实质的精神,必然是在实践活动中被社会化了的普遍精神。

精神活动的社会化同时也是它的客观化。内含于各种文化形态之中,并被社会化了的普遍精神对于社会群体中的每一个个人来说都是一种制约着他的观念和行为的客观力量。凝聚在物质文化中的各种知识、技能、经验、价值观念反过来又制约着人们对物质文化的制造、理解和使用;体现着人们共同信仰、共享价值的社会规范,制约着人们的社会行为和生活方式。那些由思想家、理论家、艺术家创造出来的思想理论、艺术作品一旦为社会成员所认同和接受也会产生即便是创造者也无法左右的影响。所以,人们创造了文化,同时又被文化所创造。任何一个人一经出生就落脚到一个既定的文化体系或文化环境中。如果他不想脱离社会群体,就必须在其社会化过程中,接受既有文化的熏陶,适应这个文化体系,使凝聚在各种文化形态中的普遍精神内化到他的人格结构中。

总之,社会文化是社会实践的产物,但并不完全与社会实践中所发生的一切重合,它在实质上只能是内含于人类实践活动,并在实践的过程和结果中被社会化和客观化了的普遍精神。人类的自觉活动无论是物质层面上还是精神层面上的,无论是感性的还是理性的,无不因内在地包含着一种文化精神而有别于纯粹的自然的运动变化。这表明,广义的文化不是社会生活的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而是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构成了社会生活的精神特质,是使社会生活之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属性,是人及社会的存在方式。当然,文化精神不是独立自存的“实体”,而是在人们的共同生活中,通过各种层面的交往活动以及这种交往活动的历史发展而形成的超出个体的主观世界的社会化、客观化的精神。因此,在人类实践活动或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上必然存在着与这一历史阶段上的物质生活相适应的文化精神,它引导着人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创造,引导着人们对自然和社会的改造活动。这种文化精神源于人们的物质生活过程,而一经产生又引导着人们的社会实践,使以人们的感性活动为基础的“感性世界”,使社会发展过程和社会状态的演变具有文化精神“外化”的意义,或者说,使社会这种特殊的物质体系因其主体的自觉活动而具有精神性,即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适应的精神特质。在这个意义上,人类社会这个有机系统应当被确切地表述为“物质-文化体系”。亦即,人类社会既是一个有其物质基础、物质联系的客观的物质体系,同时又是一个有其精神特质或文化属性的“文化集成体”。这就意味着我们不能把社会发展理解为一个纯粹的物质过程,不能完全地像考察自然过程那样去考察社会过程。纯粹的物质过程本身并不追求什么,只有饱含文化精神的社会动态才是合目的的发展过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