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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辩证法的实证化趋向

时间:2022-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它把辩证法和实证科学联系起来。罗尔斯本人并未把这种方法叫做辩证法,但我认为这是当代辩证法的新形态。哈贝马斯的这种努力使当代辩证法理论既保留了辩证法的批判性、思辨性特征,又使它更多地具有实证性和实践性的特点。

(三)当代辩证法的实证化趋向

辩证法作为一种早熟的哲学智慧长期只是被少数人所享有,这是因为辩证法是对人之为人的根本或绝对的理性追求,它超越了日常意识和实证科学研究中的自然态度,因而没有一种知性的发现程序和检验程序以保证人们可以循序渐进地学习和掌握辩证法。苏格拉底式的对话,老庄对自然和生命审美式的感悟和体验,禅宗的机锋,乃至谢林的创造性直观,对芸芸众生来说都是玄之又玄的东西。黑格尔反对谢林的认识论贵族主义,力求使辩证法理论获得可以传授学习的理论形态,但他也提醒人们学习辩证法必须使思维运行在抽象的思辨层次上,这对大多数人来说仍是难以做到的。所以,黑格尔的辩证法在当时就不得不为自己的神秘性进行辩解。[3]后来的哲学家几乎是众口一词地指责他的神秘主义。

辩证法学说的玄奥和神秘关键在于它没有一个可以直观的经验对象,康德据此划分了知性理性和思辨理性的界限。辩证法的对象是在反思的消解和建构中显露和创造的对象,它可以从事情本身、意识事实乃至经验事实出发,但它的目的则在于扬弃这些事情或事实而寻求它的内在根据。作为根据的东西,至多只能创造性地直观,而不能经验地直观到它,所谓形上的意义即在于此。黑格尔的辩证法并不设想作为根据的本体或实体可以自身存在,它就在经验之中,因而并不存在可以单独直观到的超验对象,但作为经验根据的本体仍是从本质上异于经验的东西,它也不能用经验的方法证实或证伪。

在经过逻辑经验主义对形而上学的批判之后,辩证法学说如何既能保持它区别于经验科学的超验性质,又能以不同于经验科学的方式获得一定的实证性效用,当代辩证法理论显示出这种致思取向。

首先,在辩证法的研究对象上,当代辩证法理论表现出克制的接近经验层次的理性追求和普遍性追求。赖欣巴哈认为,对最高普遍性概括的追求是造成传统哲学诸多“假解释”的一个根源。谢林的辩证法力求创造性地直观思维和存在的直接同一,思维直觉地规定感性的先验机制;黑格尔的辩证法则通过诸多的逻辑环节揭示自然和精神、思维和存在的差异,动变中的同一。这都是对最高普遍性的无限理性的追求。当代哲学的辩证法则更多地思考语法规则、语义规则、语用规则、正义规则、伦理规则和美感规则等的同一或统一,这种自觉的理性限制使当代哲学和辩证法出现了方法论上的变化。

其次,当代辩证法理论对非元哲学的次级规则的探索作为一种解释模式具有哲学—经验的特点。它把辩证法和实证科学联系起来。哲学—经验的解释模式是一种思辨的设计和经验的验证相结合的方法,是一种反思的判断和直觉的判断相结合的方法。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典型地体现了这种新的哲学方法特征。罗尔斯本人并未把这种方法叫做辩证法,但我认为这是当代辩证法的新形态。原因在于,罗尔斯对理想正义原则的寻求是思辨地、反思地获得的,而非经验的归纳,也可说它是超验的、哲学的或者说是“乌托邦”的。在这样的意义上,罗尔斯的道德哲学方法显然是区别于经验科学方法的思辨方法亦即辩证法。但另一方面,罗尔斯把理想的正义原则和道德理论“设想为想描述我们道德能力的企图”,“把一种正义论看作一种想描述我们的正义感的企图”[4],而不把它作为实体性的存在和道德命令。理想的正义原则对非理想的正义具有指导意义,但它不是康德式的“绝对命令”,相反,它必须与人们现实的正义感、道德感和直觉判断在“反思的平衡”中加以比较、验证和调整,这又使罗尔斯的方法区别于传统辩证法的绝对性和纯粹性,使它更接近于人们的日常经验,并从中获得一种直觉的证实。罗尔斯把他的方法“与描述我们对母语句子的语法感的问题”做了比较[5],超越特殊语法规则的范围去构造深层语法,并把它与人们对母语句子的语法感加以比较和验证,这很类似于罗尔斯道德哲学的情况。推而广之,这种哲学—经验的辩证方法不是也可以描述和解释人们的逻辑感、美感、语义感等问题吗?在现代哲学对传统形而上学包括传统辩证法理论进行了一番思想清洗之后,辩证法可能作为这种哲学—经验的方法而存在。

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传统中,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也出现了这种哲学—经验的方法论转变。“50年代末60年代初,哈贝马斯写作中反复出现的一个主题是:批判必须以某种方式置身于‘哲学和科学之间’。”[6]把社会批判理论置于哲学和科学之间,把批判的反思与经验的验证结合起来,并把哲学批判作为参与和实践的设计渗透于社会生活之中,这使传统的辩证法理论获得了新的形态。这一方面使哈贝马斯获得了广阔的现代视界,批判的主题转向交往、对话、社会团结,乃至民主问题、人民的主权问题、法的改革问题等现实问题,[7]从而使辩证的批判具有更多的经验性、实证性内容;另一方面,哈贝马斯仍坚持传统辩证法理论特有的批判的、否定的思维向度,他在与实证主义、解释学的论战中始终注意到社会科学方法不可或缺的意识形态批判的作用,从而与实证的、经验科学的方法乃至科学主义的意识形态划清了界限。哈贝马斯认为,一个正确的社会探究方法论应该把解释性理解、意识形态批判和以历史为指向的社会系统分析综合在一起。他把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看做怀疑的、批判的深层解释学,揭示出被扭曲的交往和意识形态的欺骗,从而寻求一种未被扭曲的普遍语用学规则,以使人类获得一种新的“团结的一致性”和同一性,以重建被后现代主义哲学摧毁和拆解了的理性信念。哈贝马斯的这种努力使当代辩证法理论既保留了辩证法的批判性、思辨性特征,又使它更多地具有实证性和实践性的特点。

最后,我认为,现代哲学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其实质是对人类无限理性信念的怀疑和否定。辩证法理论就其本性说,它既要寻求和建构无限理性的原则和理论形态,又要不断地消解这种绝对理性的僵死性。当代辩证法理论在方法论上由纯粹思辨的方法转向哲学—经验的方法,实际是哲学理性信念的变化,即由绝对的无限的理性信念转向相对的有限的理性追求。这既是对现代哲学革命的认同,也是对它的一种超越,同时也是辩证法理论符合自身本性的发展。

【注释】

[1]参见[德]海德格尔著,孙周兴译:《哲学的终结和思想的任务》,《哲学译丛》,1992年第5期,第57页。

[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2页。

[3]参见[德]黑格尔著,贺麟译:《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95页。

[4][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3页。

[5][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3、48页。

[6]参见[德]哈贝马斯著,张博树译:《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英译本序,第1~2页。

[7]参见[德]哈贝马斯著,郭官义译:《现实与对话伦理学》,《哲学译丛》,1994年第2期,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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