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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中的内在矛盾与哲学上的改弦更张

时间:2022-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在,马克思直接面对的正是这样一些问题。“物质利益”问题使先行的理性原则动摇和瓦解的迹象已经十分明显了。科尔纽用作这一说法的论据是马克思的下述观点:“那种曾用工人的双手建筑起铁路的精神,现在在哲学家的头脑中树立哲学体系。哲学不是世界之外的遐想,就如同人脑虽然不在胃里,但也不在人体之外一样。”

三、理论中的内在矛盾与哲学上的改弦更张

关于林木法的论文正处于这样的理论关头。在世俗原则的理性直面“物质利益”时,它必定为“利益”的强大权力着实吃了一惊。尽管马克思当时在理论上仍依“法之为理性而利益之为不法”的方式使问题得到暂时的安置,但他无论如何是第一次真正感受到了作为“恶”的私人利益或物质利益的巨大分量。就理性的立场来说,利益具有“不法的本能”,而且就其本性来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因此,不法当然不应该而且也无权颁布法律。但是实际的情况却相反,不法在颁布法律,省议会“凡是在法曾给私人利益制定法律的地方,它都让私人利益给法制定法律”。[12]

这种情况表明,法和利益的实际关系具有这样一种与理性的立场相反的性质:“法的利益只有当它是利益的法时才能说话,一旦法的利益和这位神圣的高尚人物发生抵触,它就得闭上嘴巴。”[13]虽然这段话马克思是在否定的意义上说出,然而它却是切中要害的——不仅是切中省议会辩论的要害,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击中了“利益”问题在理论上的要害。正是在这样一种关系中,“省议会对下述问题进行了表决:应该为了保护林木的利益而牺牲法的原则呢,还是应该为了法的原则而牺牲林木的利益,——结果利益占了法的上风”。[14]

无论如何,实际上“利益占了法的上风”这一点必定给马克思留下了一个十分深刻的印象,因为这一事实就像是在其单纯理性的世界观上划出了一个流血的创口。为什么应该是无权的却成为有权的,而应该是有权的却成为无权的?为什么应该是合法的、合理的却成为不法的和不合理的,而应该是不法的、不合理的却成为合法的和合理的?问题归结为一点:不法的利益何以能在实际上颁布法律?如果说这种情况在理论上是不应该的或无权的,那么它在实际上是如何成为可能的?它所由颁布“不法的法律”的力量——即便这一点是令“理性”厌恶的——是从何处发源的?

现在,马克思直接面对的正是这样一些问题。而“物质利益”或“私人利益”之所以成为真正的问题,乃是因为对于马克思来说,这样的问题既不可能在应有与现有的对立中长久保持,也不可能由“理念在自身中的同一”获得思辨的解决。这里的情形就像《博士论文》的最后一章讲到“自我意识在天体现象中看到了它的死敌”一样[15],单纯理性批判的观念在“利益”的领域内面对着它的“具有了物质形式的否定”;而当理性既不能将这个否定彻底排除又不能把这个否定真正消化的时候,它就只有直接面对“物质利益”这个领域本身了。

在某种意义上,政治经济学乃是当时唯一发展成熟的、关于“物质利益”本身的科学,而且就其对象的本性来说也是如此。所以,转向或进入政治经济学,也就意味着转向或进入“物质利益”本身的领域。[16]然而必须注意到,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的论文仅只是面对着这一领域或问题,还不是真正进入这一领域,更不用说问题的实际解决了。“实际解决”以“真正进入”为前提,而对于马克思来说,“真正进入”还需有一个条件——我们指的是哲学世界观方面的原则变动。因为除非这一原则变动能够发生,否则的话真正进入“物质利益”领域的壁垒就不可能完全拆除,就像“物质利益”的问题若不开始瓦解先行的原则,则此种原则变动也不可能真正发生一样。

“物质利益”问题使先行的理性原则动摇和瓦解的迹象已经十分明显了。这一点不仅表现在关于林木法的论文中(“利益”与“法”的对峙状态),而且特别地表现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关于地产析分的问题上。如果说马克思对于国家和法的单纯理性观点还能使他对林木盗窃法和禁猎法做出某种激烈的批判,那么,这种观点在解决分割地产的问题上就表现得相当无能为力了。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中只是十分简要地提到,限制农民把土地分为小块是同他们的权利方面的传统意识相矛盾的;并且仅限于指出这样一点,即:政府所提出的“那种不切实际的计划,一接触现实——不仅是现实的条件,而且是现实的市民意识——就全部破产了”。[17]梅林和科尔纽在他们的传记中都正确地指证了马克思当时的理论立场在处理地产析分问题上的薄弱方面[18],而这种薄弱方面的明显暴露,则为马克思在理论立场上的改弦更张做好了准备。[19]

由此可见,并不是“物质利益”问题本身使马克思感到为难,因为马克思当时并未真正进入这样的问题;使马克思痛感“苦恼”的是:“物质利益”问题向他的单纯理性的世界观提出了尖锐的挑战,而这种理性世界观却很少能够直接对“物质利益”问题做出有内容的判断,在问题的解决方面甚至是完全无能为力的。《莱茵报》的论文再度维持了这种世界观——虽则它的内部已经发生了激烈的动摇。在这种动摇中,马克思确实天才地、敏锐地提出了一些卓越的见解——例如,他不仅把“自由的法”同世界史的进程联系起来,而且见到了“利益”的自身分裂与对立;但是毫无疑问,这些零散洞见的生长取决于某种世界观所能容纳的范围。

因此,正像“物质利益”问题在马克思的世界观方面引发了危机一样,这种危机的克服必定是“物质利益”问题的新的解决方案费尔巴哈哲学对于马克思的意义首先在这里凸显出来;因为它在这场危机中,促使马克思世界观内部的激烈动摇变成了一次彻底的颠覆。马克思并没有急于去研究地产析分问题,他写道:“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20]这一说法本身就是意味深长的,它至少可以表明两点:第一,对于马克思来说,真正进入并且解决他所面临的难题,首先成为一个世界观的变革问题;第二,“物质利益”问题所引发的世界观危机已经严重到这种程度,除非马克思能够同黑格尔哲学实现彻底的决裂,否则这一问题就是他所不能解决的。

对于马克思来说幸运的是,当他在这场世界观危机中抬起头来的时候,费尔巴哈哲学已经矗立在他面前了。

【注释】

[1][德]梅林:《马克思传》上,北京三联书店1965年版,第58页,[法]科尔纽:《马克思恩格斯传》第1卷,北京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419页。

[2][德]梅林:《马克思传》上,北京三联书店1965年版,第58~59页。

[3]我们在这里仍采用梅林的这个比较一般的同时也是相对的提法。

[4][法]科尔纽:《马克思恩格斯传》第1卷,北京三联书店1965年版,第419、336页。科尔纽用作这一说法的论据是马克思的下述观点:“那种曾用工人的双手建筑起铁路的精神,现在在哲学家的头脑中树立哲学体系。哲学不是世界之外的遐想,就如同人脑虽然不在胃里,但也不在人体之外一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20页)。

[5]姑且暂时撇开“社会的观点”这个在当时还比较模糊的提法,我们并不认为“经济的观点”必定一般地高于“法学的和伦理的角度”,这一点可以从马克思后来对于政治经济学的批判立场中明显地见到。若就经济的和社会的观点而言,马克思并不是一般地成为一个国民经济学家,而是特殊地成为一个国民经济学的批判家。归根结底,在世界历史意义上,国民经济学和黑格尔哲学是同一水准的东西。(参看《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巴黎手稿》)。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78~180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38~139、163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50、157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49、163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0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0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79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78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79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40~241页。

[16]例如,马克思后来在1844年就把“国民经济学”和“整个私人利益社会”相提并论,并且把国民经济学家理解为“作为资本家的科学的自白和科学的存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9、87页)关于这个问题的更加深入的讨论,我们将在后面谈到。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29页。

[18][德]梅林:《马克思传》上,北京三联书店1965年版,第59页;[法]科尔纽:《马克思恩格斯传》第1卷,北京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399页。

[19]另一方面,当马克思进入到政治经济学领域中去的时候,他便立即再一次提到并且以经济学批判的方式分析了这个问题。例如,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显然非常有效地重新探讨了这个问题。他写道:“地产的分割否定地产的大垄断,扬弃它,但只通过下述办法——使这种垄断普遍化。地产的分割并不消灭垄断的基础——私有制。它只触及垄断的存在形式,而不触及垄断的本质。结果,地产的分割成了私有制规律的牺牲品。”“因此,凡是进行地产分割的地方,就只能或者回到具有更加丑恶形态的垄断,或者否定(扬弃)地产分割本身。但是,这不是回到封建的土地所有制,而是扬弃整个土地私有制。……地产分割的一大优点是,一大批人不再听命于农奴制,他们将以不同于工业的方式因财产而没落。”“此外,正如地产分割要重新导致资本财富的大地产一样,封建的地产,不管它怎样设法挣脱,也必然要遭到分割,或者至少要落到资本家手中。”因此,一方面,地产“一旦卷入竞争,就要像其他任何受竞争支配的商品一样,遵循竞争的规律”。另一方面,“工业必然以垄断的形式和竞争的形式走向破产,以便学会信任人,同样,地产必然以这两种方式的任何一种方式发展起来,以便以这两种方式走向必不可免的灭亡”。如此等等。(《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6、46~47、47、48、49页)。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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