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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则》中的贸易术语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11种国际贸易术语中,FOB、CFR、CIF、FCA、CPT、CIP是六个最常用的贸易术语,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已经升华为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术语后加装运港名称,如“FOB上海”。《定义本》对FOB术语的解释与《2010通则》的解释是不一样的。关于办理出口手续上同样存在差异,《通则》规定,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是卖方的义务。

一、六种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

(一)象征性交货

在11种国际贸易术语中,FOB、CFR、CIF、FCA、CPT、CIP是六个最常用的贸易术语,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已经升华为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其中: FOB、CFR、CIF适合海上和内河运输; FCA、CPT、CIP适合任何运输方式。

1.概念

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指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并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代表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卖方只负责按时装运,无需负责保证到货。

2.核心

单据买卖,双方交易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 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到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绝付款。

(二)FOB、CFR、CIF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

1.FOB术语

(1)基本含义

FOB全称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 2010”,即《2010通则》。

FOB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术语后加装运港名称,如“FOB上海”。此术语一般用于海洋或内河运输。

(2)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①卖方基本义务: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核准文件,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到船上的通常单据。

②买方基本义务: 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交货地点和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起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接到装船通知后,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3)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船上交货的要求

在《2000通则》中,FOB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以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指定的船只越过“船舷”为界,以“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装船时货物跌落海中或码头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在装上船之后,包括起航之前和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2010通则》则对FOB条件下风险划分的界限作了实质性的变更,即不再规定以船舷为界,而是规定以货物装到船上为界限,此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②关于船货衔接的问题

FOB术语规定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装船时间及时通知卖方。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把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这就是船货衔接问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如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未备妥货物,则卖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空舱费或滞期费; 如果买方延迟派船或未经卖方同意提前派船到装运港,卖方有权拒绝交货,由此而引起的卖方仓储等费用支出的增加,以及因迟收货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均将由买方负责。采用FOB术语时,为做好船货衔接,买卖双方可以协商由卖方安排运输租船订舱,但这是代办性质,运费应由买方负担。如果卖方租不到船或订不到舱位,不承担违约责任

③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装船费用是指装船作业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具体费用,包括把货物运到船边的费用,理舱、平舱的费用等。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船费、平舱、理舱费等都包括在运费内,双方不会引起分歧; 如果采用租船运输,则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由谁来负担,明确责任,在实际业务中,通常都是在常用贸易术语之后加列装船费由何方负担的附加条件,即以贸易术语的变形来解决这一问题。这些变形主要解释买卖双方所负费用的问题,不影响风险转移和货物的交换。

A.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班轮条件办理,即买方承担有关装船的费用。

B.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的费用,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C.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D.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E.FOB理舱、平舱(F.O.B.ST)

这一变形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平舱在内的装船费用。

应当注意,FOB术语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解决装船费用负担的问题,并不改变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但在实际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说明这种变形的目的,即: 是仅限于费用划分、还是包括风险在内。这样做是比较稳妥的。

案例3-1

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2010年以FOB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起,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

[分析]

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是产生发霉的原因,即包装不良原因则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失。按照有关FOB的风险转移规定,买方有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拒绝是没有道理的。

(4)《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术语的不同解释

《定义本》对FOB术语的解释与《2010通则》的解释是不一样的。它们之间的差异就体现在有关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及卖方承担责任义务方面。《定义本》中FOB有六种形式,前三种形式都是在出口国内陆指定地点的内陆工具上交货,第四种形式是在出口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五种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第六种是在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在使用第五种FOB时应注意,如果要求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则应在FOB后加上“Vessel”,否则卖方可能按第四种情况在港口所在地的内陆工具上交货。

关于风险划分的界限的规定,《通则》与《修订本》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修订本》的解释: 买卖双方划分风险的界限不是在船舷,而在船上。关于办理出口手续上同样存在差异,《通则》规定,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是卖方的义务。而《修订本》解释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承担费用情况才这样做。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进行贸易时应对相关问题在合同中具体订明,以避免因解释不同而引起争议。

图3-2 FOB术语的风险、责任和费用转移界限

2.CFR术语

(1)基本含义

CFR全称是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 S2010”,即《2010通则》。

CFR是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指定的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支付运费,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该术语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术语后加目的港名称,如“CFR伦敦”。该术语一般用于海洋或内河运输。

(2)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卖方基本义务: ①自付费用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将符合要求的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②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前的一切风险; ③负责承担交货前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装上船的运费及运输合同约定的卸货费); ④须自付费用,及时向买方提供到约定目的港的通常的运输凭证。

买方基本义务: ①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后的一切风险; ②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约定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除非运输合同另有约定; ③当有权决定货物运输时间和/或指定目的港港内收货点时,必须向卖方发出充分通知; ④接到装船通知后,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⑤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3)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租船订舱

卖方负责安排运输,且只安排通常的船只和惯常的行驶航线,就尽到了职责。

②装船通知的重要性

在CFR条件下,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买方负责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为了使买方能及时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根据惯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如果由于卖方未能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则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或灭失,由卖方负责承担。在实际业务中,卖方除了注意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外,还应注意所发出信息的准确性,否则也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

③卸货费用负担问题

世界各港的惯例不同,卸货费用的规定就不同,为了明确责任,买卖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由谁来负担卸货费。实际业务中,通常都是在常用贸易术语之后加列卸货费由何方负担的附加条件,即以贸易术语的变形来解决这一问题。这些变形主要解释买卖双方所负卸货费用的问题,不影响风险转移和货物的交换。CFR的变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A.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

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用。

B.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用,其中包括驳运费(港口驳船将不能靠岸的船舶上货物运到岸上所支付的费用)。

C.CFR舱底交货

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船底卸到码头的费用。

图3-3 CFR术语的风险、责任和费用转移界限

3.CIF术语

(1)基本含义

CIF全称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 2010”,即《2010通则》。

CIF是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将合同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支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该术语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后加目的港名称,如: CIF London。一般用于海洋或内河运输。

(2)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卖方基本义务: ①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在买卖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和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③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④提供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与之相等的电子信息

买方基本义务: ①接受卖方提供的全套合格单据,受领货物,支付货款; 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 ③负责货物到目的港后的卸货任务,支付卸货费; ④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3)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保险险别问题

在CIF术语下,卖方必须自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这里存在一个卖方应投何种险别的问题。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投保险别、投保金额等内容,卖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保险。如果合同中没有就保险险别等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就要根据有关惯例来处理。按《2010通则》的解释,卖方只需投保最低险别。投保金额应为合同规定价款加成10%。《华沙——牛津规则》规定,卖方应按照行业惯例或规定航线上应投保的一切风险办理投保。投保金额依照行业惯例来定。如无此惯例,按CIF发票金额再加成10%。美国《修订本》规定,双方应共同约定是投保水渍险或平安险以及其他属于特定行业应保的其他险别,或是买方需要获得单独保障的险别。对于战争险,除非合同中有规定,卖方不负责投保战争险。但是,在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加特殊险(如战争险、罢工险等)。

②租船订舱及装船通知

在CIF条件下,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宜。按照有关国际惯例的规定,如果合同中规定由特定的船只装运的,卖方应按合同约定,非经买方同意不得变更。如果合同中未规定装运船只的种类,或合同内使用“船只”这样笼统名词,除依照特定行业惯例外,卖方有权使用通常在此航线上装运类似货物的船只来装运。就是说,如果没有相反的规定,卖方只是负责按照通常的条件和惯驶航线,租用适当的船舶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提出关于限制装运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船级等或指定某公司的船只等要求,卖方有权拒绝。当然,在不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对买方提出的要求也可接受。为便于买方接货,卖方一般发出装船通知。

③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

卸货费用的划分,可以在合同中用文字作出具体规定。为了明确责任,在实际业务中,通常都是在常用贸易术语之后加列卸货费由何方负担的附加条件,即以贸易术语的变形来解决这一问题。这一变形只为解决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CIF术语的变形与CFR术语的变形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A.CIF班轮条件: 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用。

B.CIF卸到岸上: 指由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C.CIF舱底交货: 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船底卸到码头的费用。

案例3-2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损坏的消息,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 (1)本案中的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 为什么? (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分析]

(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首先,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其次,CIF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

(2)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图3-4 CIF术语的风险、责任和费用转移界限

4.FOB、CFR、CIF术语的比较

(1)相同点:

①适用港到港的海洋运输;

②交货地点都是在出口国的装运港船上;

③风险划分都是在出口国的装运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

④都是象征性交货,以交单代替交货;

⑤卖方只要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义务,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

⑥签订的合同都是装运合同,即卖方只管装运,不管何时到达。

(2)不同点:

①买卖双方承担的具体责任、费用不同;

②就卖方承担的风险而言: FOB=CFR=CIF;

③就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而言: CIF>CFR>FOB;

④价格构成不同:

CIF价=CFR价+海运费=FOB价+海运费+保险费

(三)FCA、CPT、CIP货交承运人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

1.FCA术语

(1)基本含义

FCA全称是Free Carrier(…named place),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 2010”,即《2010通则》。

FCA指卖方在指定地将已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完成交货。FCA术语后加注指定地点,如“FCA伦敦”。FCA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 公路、铁路、江河、海洋、航空运输及多式联运。

(2)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卖方基本义务: ①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通知买方; ②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③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④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自费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

买方基本义务: ①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运费,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②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③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④自负风险和费用,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3)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关于承运人和交货地点。术语中说的承运人,可以是拥有运输工具的实际承运人,也可以是运输代理人或以其名义能签订运输合同的其他人。交货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若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由卖方负责装货; 若交货地点在其他地方,卖方就要将货物运交承运人,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无须负责卸货;如果约定地点没有明确具体的交货点,或有几个地点可供选择,则卖方可自行选定交货点。

②风险转移问题。采用FCA术语成交时,风险划分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通则》对买方未能及时将承运人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承运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接受货物,风险于何时才能转移于买方,做了明确的规定: 只要卖方将货物划归合同项下,即只要货物被特定化,则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③责任费用。卖方可以代替买方指定承运人,责任归属买方。

案例3-3

我国北京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天津新港”条件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

[分析]

A公司提出采用FCA的原因是: FCA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北京是内陆城市,对A公司而言,FCA北京交货更为方便,货物交给承运人时风险随之转移给买方,如果采用FOB天津新港条件交货,A公司则要承担将货物运至天津新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责任,使用FCA术语对卖方而言具有以下特点: (1)风险提前转移(货交承运人); (2)提前交单收汇; (3)费用和风险减少。

图3-5 FCA的风险、责任和费用转移界限

2.CPT术语

(1)基本含义

CPT全称是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地点)。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 2010”,即《2010通则》。

CPT指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并承担货交承运人照管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该术语后加注指定地点,如“CPT伦敦”。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2)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卖方基本义务: ①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②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③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④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⑤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向买方提供在约定目的地提货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买方基本义务: ①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②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③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④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3)使用CPT术语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风险划分问题

CPT条件下,卖方要负责订立从启运地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不承担自交货地点到目的地运输途中的风险。卖方只承担自货交承运人(多式联运时为第一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其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②CPT与CFR的异同点

相同点: 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点,随着交货义务完成而转移。卖方都要负责安排交货地到目的地的运输,并支付运费。两种术语都是象征性交货,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需保证按时交货,无须保证必须按时到货。

不同点: ①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CFR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属港口到港口的运输; 而CPT适合于任何一种运输方式,属门到门的运输。②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CFR术语成交条件下,风险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 CPT术语风险以货交承运人为限。③提交的单据不同。CFR提供的是海运提单,属于物权凭证,可以转让,可以出售; CPT提供的是联运单据,只是交接货物的凭证,不能转让,不能出售。

3. CIP术语

(1)基本含义

CIP全称是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 2010”,即《2010通则》。

CIP指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契约并支付货物运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并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承担货交第一承运人前的一切风险和损失。CIP术语后加注指定地点,如“CIP伦敦”。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2)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卖方基本义务: ①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办理货物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②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③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④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买方基本义务: ①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按合同支付货款; ②承担自货物在约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③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3)使用CIP术语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正确理解风险与保险问题

风险与保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风险是货运过程中由于存在一些不确定的、意想不到的情况而导致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可能性。术语中都规定有一个风险划分界限,界限前后的风险分别由买卖双方承担。而保险是为转移风险,由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在一旦发生货损时,可以取得补偿的一种措施。这两个概念不能混淆。在CIP中,卖方办理保险,支付保费,并不是说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运途中的风险仍要由买方来承担,卖方投保属于代办性质。卖方投保的险别,当合同有约定时,按约定办理; 未约定险别时,按最低险别。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合同价格基础上加成10%。

②注意CIP与CIF的区别

相同点: 第一,都是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手续,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并在价格构成中体现出来。第二,都是象征性交货,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按时交货,并不保证到货。第三,都是风险转移在先,责任费用转移在后。

不同点: 第一,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CIF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CIP适用于任何一种运输方式。第二,保险类别不同。CIF术语成交条件下,办理的保险是从港到港的水上货运保险; CIP术语成交,卖方在出口国的约定地点向承运人交货,承担的是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全程运输,需要办理的保险是全程货运保险。第三,运输单据不同。CIF术语,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的清洁提单; CIP术语,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涉及的运输单据范围要大于CIF。

图3-6 六种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关系图

案例3-4

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理解? 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不同?

[分析]

我进出口公司从报CIF大阪改为FOB大连价时,应将报价降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当按FOB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除风险的划分没有变化外,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发生了变化。按CIF大阪成交,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如改为FOB大连成交,则由买方派船接货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二、五种实质性交货贸易术语

(一)EXW和FAS出口国交货的两个贸易术语

1.EXW术语

(1)基本含义

EXW全称是Ex works(…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 2010”,即《2010通则》。

EXW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指定地点(如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换任务。EXW术语后加注指定地点,如“EXW仓库交货”。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2)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卖方基本义务: ①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检证明; ②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控制,并提供商业发票; ③支付交货之前的核查费用(包括检质、点数、过磅等); ④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包装,并支付包装费用。

买方基本义务; ①自负费用和风险办理进出口许可证或有关官方文件; ②自负费用和风险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运费; ③自行办理投保手续,支付保险费; ④承担自交货以后的所有责任和费用,包括装上运输工具和出口结关手续。

(3)使用EXW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采用EXW贸易术语时,卖方在其所在地如工厂、工场仓库等将货物提供给买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运输工具上,也不负责办理出口结关手续。自卖方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亦由买方承担。在交单方面,卖方提供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证件,如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证件等。由此可见,EXW是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贸易术语,也是买方承担责任最大的贸易术语,如果买方对于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手续没有较大把握,又不能取得卖方的协助,则不宜采用这一术语。

②必须做好货物的交接工作。

在使用本术语时,应在该术语后面注明工厂的具体地址。卖方在交货前应给买方以合理的通知,说明货物在何时可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

目前,EXW术语受到业界人士的欢迎,主要有两个原因: 其一,大部分的跨国公司通过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直接在我国内地采购,经常主动采用EXW术语与内地企业签订购货合同; 其二,在高科技产品贸易中也经常采用EXW术语作为交易条件。此外,拍卖、寄收、展卖等贸易方式也经常采用EXW术语。

2.FAS术语

(1)基本含义

FAS全称是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 2010”,即《2010通则》。

FAS是指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指定的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不能靠近码头,卖方需自负费用雇佣驳船将货物驳运到船边。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以船边为界。FAS术语后加注装运港,如“FAS上海”。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2)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卖方基本义务: ①负责将货物按规定的期限交到指定的装运港买方所指派的船边; ②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承担出口清关的费用; ③承担货物运到船边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基本义务: ①接收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支付货款; ②承担货物运到船边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③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3)使用FAS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FAS术语下,船边通常是指船舶装卸设备的吊货机或岸上装卸索具可触及的范围。

②船货衔接问题。在FAS条件下,由买方安排船只到装运港接货。买方应及时地将船只、船期及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做好交货准备,卖方也应及时将货物发到船边的情况通知对方,以利买方办理装船事宜。如若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只到港接货,或未能及时发出派船通知,只要货物已被特定化,则买方就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③《2010通则》中的FAS术语与《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的FAS术语的解释是不一致的。《修订本》的解释为FAS是Free Along Side,指货交各种运输工具的旁边,包括路运在内均适用。因此在同北美地区交易使用FAS时,应在FAS后加上Vessel字样才与《2010通则》中的FAS的含义相同。

(三)DAT、DAP和DDP进口国目的地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1.DAT术语

(1)基本含义

DAT的全称是Delivered At Terminal(...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输终端交货(…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 2010”,即《2010通则》。

DAT是指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并承担卸货费用,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运输终端”是指任何地点,不论该地点有无遮盖,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公路、铁路、空运货站等,卖方负担将货物运至位于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在该处将货物卸载的一切风险。DAT术语后加注目的地运输终端: 如DAT伦敦,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2)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①卖方基本义务:

A.一般义务。卖方必须提供符合买卖合同中的货物及相符的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也可以采用同等效力的电子记录或者程序。

B.负责通关。当需要办理通关手续时,卖方必须自负风险与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货物出口及其在交货前通过任何国家运送时所需的一切通关手续。

C.签订运输合同。卖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位于约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如特定终点站未经约定,或不能依照实务做法确定,则卖方有权选择在约定目的港或目的地最适合其本意的运输终点站交货。

D.关于保险合同。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卖方必须要应买方请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与费用(如有的话),提供买方为取得保险所需的信息。

E.交货。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约定期限内,在买方指定的港口或目的地运输终端将货物自到达的运输工具卸下交由买方处置。

F.风险转移。卖方负担完成交换前货物灭失或损毁的一切风险。

G.费用划分。卖方必须支付因运输发生的费用,以及交货前与货物相关的一切费用,但自交货日起应由买方支付的费用除外; 货物出口所需的通关手续费用,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货物通过任何国家运送时的费用也由卖方支付。

H.通知买方。卖方必须给予买方所需的任何通知,以便买方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以接收货物。

②买方基本义务:

A.一般义务。买方必须按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也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

B.进口通关: 当需要办理通关手续时,买方自负风险与费用,以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者其他官方批准证书,并办理货物进口及通过任何国家运输的一切通关手续。

C.接收货物和交货凭证: 当货物按约定交付时,买方必须接收货物,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

D.风险转移。买方负担卖方交货时起货物灭失或损毁的一切风险。

E.费用的划分。买方必须支付完成交货之时起与货物相关的费用,买方须支付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费用及进口需缴纳的所有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如因买方未能办好进口报关或进口许可证或未及时向卖方发出通知,由此导致卖方发生的额外费用由买方支付。

F.通知卖方。买方如有权决定发货时间及/或指定目的地或该地方内提领货物的地点,则必须要将其决定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

G.检验货物。买方必须要支付任何装运前强制性检验的费用。

H.信息的协助与相关费用。买方应卖方要求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买方必须及时向卖方提供或协助其取得货物运输和出口及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要的任何单证和信息,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

(3)使用DAT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卖方义务选用合适的术语。由于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卸下,交由买方处置之前的风险和费用,其后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该术语对于卖方来说,存在相对风险责任、业务环节多、贸易情况复杂、交货时间难以掌控的特点,所以要求出口方必须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有明确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完备的风险管理。如果买卖双方试图要求卖方承担货物由该运输终端运输和搬运至另一地点的风险和费用,则应当使用DAP或DDP。

2.DAP术语

(1)基本含义

DAP的全称Delivered at place(…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港)。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 2010”,即《2010通则》。

DAP是指在指定目的地,将到达的运送工具上准备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负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的一切风险。当事人最好能清楚地列明约定目的地内的地点,因为至该地点的风险均由卖方承担。DAP术语后加注目的地,如“DAP伦敦”,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2)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①卖方基本义务:

A.一般义务。卖方必须提供符合买卖合同中的货物及相符的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也可以采用同等效力的电子记录或者程序。

B.负责通关。当需要办理通关手续时,卖方必须自负风险与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货物出口及其在交货前通过任何国家运送时所需的一切通关手续。

C.签订运输合同。卖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位于约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如特定终点站未经约定,或不能依照实务做法确定,则卖方有权选择在约定目的港或目的地最适合其本意的运输终点站交货。

D.关于保险合同。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卖方必须要应买方请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与费用(如有的话),提供买方为取得保险所需的信息。

E.交货。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约定期限内,在买方指定的港口或目的地运输终端将货物自到达的运输工具卸下交由买方处置。

F.风险转移。卖方负担完成交换前货物灭失或损毁的一切风险。

G.费用划分。卖方必须支付因运输发生的费用,以及交货前与货物相关的一切费用,但自交货日起应由买方支付的费用除外; 货物出口所需的通关手续费用,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货物通过任何国家运送时的费用也由卖方支付。

H.通知买方。卖方必须给予买方所需的任何通知,以便买方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以接收货物。

②买方基本义务:

A.一般义务。买方必须按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也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

B.进口通关。当需要办理通关手续时,买方自负风险与费用,以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者其他官方批准证书,并办理货物进口及通过任何国家运输的一切通关手续。

C.接收货物和交货凭证。当货物按约定交付时,买方必须接收货物,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

D.风险转移。买方负担卖方交货时起货物灭失或损毁的一切风险。

E.费用的划分。买方必须支付完成交货之时起与货物相关的费用,买方须支付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费用及进口需缴纳的所有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如因买方未能办好进口报关或进口许可证或未及时向卖方发出通知,由此导致卖方发生的额外费用由买方支付。

F.通知卖方。买方如有权决定发货时间及/或指定目的地或该地方内提领货物的地点,则必须要将其决定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

G.检验货物。买方必须要支付任何装运前强制性检验的费用。

H.信息的协助与相关费用。买方应卖方要求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买方必须及时向卖方提供或协助其取得货物运输和出口及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要的任何单证和信息,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

(3)使用DA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卖方承担在特定地点交货前的风险,建议双方尽可能清楚地订明指定目的地内的交货点,建议卖方在订立的运输合同应能与所作选择确切吻合。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目的地发生了卸货费用,除非双方另有规定,否则卖方无权向买方要求赔偿。如使用时,DAP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任何进口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如果双方希望卖方办理清关手续、支付所有进口关税,并办理所有进口海关手续,则应当使用DDP术语。

3.DDP术语

(1)基本含义

DDP全称是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 2010”,即《2010通则》。

在DDP条件下,卖方要负责将货物从启运地运至合同规定的进口国内指定的目的地,把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即完成交货义务。卖方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括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清关手续及支付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DDP术语后加注目的地,如“DDP伦敦”,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2)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卖方基本义务: ①订立运输合同(从启运地到目的地),支付有关运费。②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约定的货物交给对方处置,并承担在此之前的风险和费用。③自负费用和风险办理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需要的清关手续,支付关税和其他费用,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向买方提交提货单及提取货物时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证(或同等的电子信息)。

买方基本义务: ①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约定地点接管货物,并按约定支付货款。②承担在约定地点受领货物后的风险和费用,根据卖方请求由卖方负担费用风险的情况下,给予卖方协助办理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

(3)使用DD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DDP条件下,进口清关手续办理问题。在DDP条件下,货物进入进口国海关时的进口结关手续是由卖方负责办理的。因为卖方的交货地点在进口国内,这实际上卖方已将货物运进了进口国内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卖方直接办理进口手续有时会很困难。此时可要求买方协助办理,但风险费用仍由卖方承担。此外,该术语中的“税”包括“税捐、费用”,因此,卖方必须支付进口时征收的增值税。如果卖方不愿意负担增值税时,应在订约时与买方商定,并在“完税后交货”后加注“增值税除外”字样。

②DDP术语是到达合同,卖方需要将货物交至指定目的地。如果该目的地是在买方所在国国内,卖方需要考虑货物运入买方所在国的难度。此外,卖方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由于卖方承担在货物到达指定目的地之前的风险,卖方为了自身利益有必要订立保险合同,以避免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而带来损失。

综上所述,现将《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11种贸易术语列表,如表3-3所示。

表3-3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1种贸易术语归纳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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