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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贸易术语

时间:2022-08-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贸易中,纺织品的价格应该包括四部分:即计价数量、单位价格金额(单价)、计价货币名称以及贸易术语。《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分别为:《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主要在北美国家采用。FOB贸易术语由卖方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取得出口核准证件,由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取得进口核准证件。CIF、CFR和FOB贸易术语都是单据买卖,是“象征性交货”方式。

任务三 选择贸易术语

在国际贸易中,纺织品的价格应该包括四部分:即计价数量(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单价)、计价货币名称(使用的货币)以及贸易术语。如某混纺毛纱报价为:Unit Price:USD 5.60/LB CIF HUZHIMING(单价:每磅5.6美元CIF胡志明)。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价格条件、价格术语(price terms)。贸易术语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的字母(例如CIF)来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比如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手续由谁办、有关费用由谁承担、有关风险和责任如何划分以及物权转移的界限的一种专门术语,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贸易术语的作用:既可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又可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贸易的发展。

一、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定义和特点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并经过权威机构(比如国际商会)加以总结、编纂和解释,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

特点:国际贸易术语不是法律,它对合同当事人没有普遍的强制性,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加以采用时,才对合同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对当事人没有普遍的约束性,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做出与国际贸易惯例不符的规定,并应以合同为准。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这一规则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华沙—牛津规则》在总则中说明,这一规则供交易双方自愿采用,凡明示采用《华沙—牛津规则》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应援引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经双方当事人明示协议,可以对本规则的任何一条进行变更修改或增添。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对CIF术语作解释。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是由美国九个商业团体制定并经美国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修改的贸易术语定义。《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分别为:

(1)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

(2)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3)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5)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主要在北美国家采用。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对FOB和FAS贸易术语的解释与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同北美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在《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序言中也明确指出,本定义并无法律的约束力,除非有专门的立法规定或为法院判决所认可,为使其对有关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建议买卖双方接受此定义作为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缩写Incoterms 2010)],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十一种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组:

(1)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七种术语:EXW、FCA、CPT、CIP、DAT、DAP、DDP。

①EXW(EX Works),工厂交货。

②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③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

④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⑤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⑥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⑦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2)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四种术语:FAS、FOB、CFR、CIF。

①FAS(Free Along 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②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③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④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常用的六种主要的贸易术语为:FOB、CFR、CIF这三种适合海运;FCA、CPT、CIP这三种适合各种运输方式。

二、六种主要的贸易术语

(一)FOB

1.FOB的含义

它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简写,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1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若我国为出口方,则可使用FOB Shang Hai、FOB Ning Bo。

此术语的风险划分地点(交货地点、卖方交货义务的完成地点):装运港船上,如图1-2所示,所以FOB贸易术语是装运术语。

图1-2 六种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地点

若合同采用FOB术语作为交货方式,则称此合同为FOB合同。

2.FOB下卖方和买方的责任和义务

(1)卖方必须要尽的义务。

①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通知。

②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上船的有关单据。

③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上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④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

(2)买方的主要义务。

①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②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相符的单据。

③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上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④负责办理海上运输手续,交付海上运输的费用。

⑤办理保险手续,支付保险费。

⑥办理进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支付进口清关费用。

(3)贸易术语要解决的问题。

①风险和费用的划分地点。

②哪方支付运费、办理海上运输手续。

③哪方支付保险费,办理保险手续。

④哪方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取得核准证件,支付进出口报关的费用。

3.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和费用的划分地点。根据FOB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地点,卖方要承担装运港越过船上之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2)哪方支付运费、办理海上运输手续。根据FOB(Free On Board)中无F(Freight运费的简写),由于贸易术语的字面意思是针对卖方的,所以FOB贸易术语下卖方不负责即由买方负责办理海上运输手续,交付海上运输的费用,由于一般运输等事宜是由货代公司完成的,所以FOB常用于进口方在出口地设有货代公司办事处的情况下,即买方指定货代公司。

(3)哪方支付保险费,办理保险手续。根据FOB(Free On Board)中无I(Insurance保险费的简写),所以FOB贸易术语下卖方不负责即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手续,支付保险的费用。

(4)哪方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取得核准证件、支付进出口报关的费用。FOB贸易术语由卖方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取得出口核准证件,由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取得进口核准证件。

4.《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二)CIF

1.CIF的含义

它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简写,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如我方出口货物,应用CIF Amsterdan、CIF NewYorK、CIF London。

此术语的风险划分地点(交货地点、卖方交货义务的完成地点)在装运港船上,如图1-2所示。

2.CIF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卖方的责任和义务。

①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通知。

②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上船的有关单据。

③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上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④负责办理海上运输手续,交付海上运输正常的运费。

⑤负责办理保险手续,交付保险费用。

⑥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

(2)买方的责任和义务。

①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②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相符的单据。

③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上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除运输外的其他费用。

④办理进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支付进口清关费用。

3.使用CIF术语需注意的问题

(1)交货和付款。CIF、CFR和FOB贸易术语都是单据买卖,是“象征性交货”方式。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时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可见,CI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所以,装运单据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卖方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2)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CIF合同中,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船上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责任,所以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保险的,属代办性质。同时《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如果买方没有规定卖方投何种险别,卖方只需按最低责任保险险别投保。

(3)卖方租船和订舱的责任。卖方负责及时租船、定舱,按时装运货物,卖方按照通常条件租船订舱,租用适合装运货物的通常轮船按习惯航线装运货物。

4.分析说明

将CIF理解为到岸价是错误的。

(1)CIF术语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而不是目的港。

(2)按CIF成交,卖方只负担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上以前的风险、运输中的风险应由买方负担。

(3)CIF术语下,卖方虽然负责将货物运往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但并不负担到目的港的一切费用。

(三)CFR

CFR是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简写,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FR贸易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此术语的风险划分地点(交货地点、卖方交货义务的完成地点)如图1-2所示在装运港船上,是装运术语。使用CFR贸易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2)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若出现这类情况,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四)FCA

FCA是Free carrier(…namedplace)的简写,即货交承运人(……指定装运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FCA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它是从FOB贸易术语发展而来的。

风险划分地点为:货交第一承运人,如图1-2所示。

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承运人”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

地处沿海地区距港口较近的出口贸易公司,采用FOB、CFR、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比较适合,但如果是在内陆地区距港口较远的出口公司,应该采用FCA、CPT、CIP适合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因为要将货物运至装运港口,需经过相当长的一段陆路运输,若还采用FOB、CFR、CIF,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风险、费用和责任,都要由出口方承担,以至于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五)CPT

CPT是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简写,即运费付至(……指定装运地点)。

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卖方完成交货义务。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风险划分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如图1-2所示。

应注意的问题:货交承运人后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办理保险。

(六)CIP

CIP是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简写,即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FCA、CPT、CIP是从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发展而来的,适合各种运输方式,风险划分地点(卖方交货地点)都是在货交第一承运人,如图1-2所示。

FCA、CIP和CPT贸易术语是为了满足集装箱多式联运方式而制订的,三种贸易术语都是以出口国货交承运人作为划分买卖双方风险的界线。当出口方把货物交到承运人掌管之下,便完成了卖方的交货义务。在FCA贸易术语下,是由买方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而在CPT和CIP贸易术语下,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的是卖方,虽然签订运输合同的人不同,但是划分风险的界限却是相同的。

三、其他贸易术语

(一)EXW

EXW是Ex Woks(…named place)的简写,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EXW是唯一一个由买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的贸易术语,卖方责任最小,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二)FAS

FAS是Free Along 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简写,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卖方将货物放置船边。完成交货,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三)DAP

DAP是Delivered At Place的简写,即目的地交货,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四)DAT

DAT是Delivered At Terminal的简写,即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五)DDP

DDP是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简写,即完税后交货,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清关费用,它在11个贸易术语中是唯一一个由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的贸易术语,卖方责任最大。

四、《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00),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2000年1月1日生效,简称Incoterms 2000。《2000年通则》分为13个贸易术语,分为4组,E组、F组、C组、D组,如表1-1所示。

相对于Incoterms2000,Incoterms 2010的主要变化如下:

(1)术语分类的调整。由原来的E、F、C、D四组分别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4个术语: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新增了2个术语:DAT(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表1-1 贸易术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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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修订后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上”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Incoterms2010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五、佣金

(一)佣金的含义

同国内商品价格组成不同,国际进出口商品的价格由四部分组成:计价货币、计价金额、计价数量单位、贸易术语。如:USD 300 Per M/T CIF NewYork。有时在国际进出口价格中还需要将佣金所占百分比表示出来。

佣金(commission)是代理人或经纪人、中间商因介绍交易或代买代卖所获得的报酬。在国际贸易中,有些交易是通过中间代理商进行的,中间商因介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需要收取一定的佣金。例如,出口商支付佣金给销售代理人,进口商支付佣金给采购代理人。

凡成交价格中有需要支付给中间商的价格,即为含佣价。不含佣金的价格为净价。佣金有明佣、暗佣之分,明佣是在买卖合同或发票等有关单证上公开表明的佣金,通常表示在贸易术语后,如USD 335 per metric ton CIF C2%New York。暗佣对实际买方保密,由卖方暗中支付给中间人,不在发票等有关单证上显示。国外的一些中间商或买主,为了赚取“双头佣”,或为了达到逃汇或税的目的,往往提出使用“暗佣”。

(二)佣金的计算

佣金额=含佣价×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佣金额=含佣价-含佣价×佣金率

  =含佣价×(1-佣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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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出口公司对外报价某商品每公吨2000美元CIF New York,外商要求报价CIF C4%。在保证我方净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应该报含佣价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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