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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规定一定义务。最新版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通则》为全世界所公认,贸易协会、法庭及国际律师均鼓励国际贸易合同使用《通则》 。因此,使用《通则》的各方应明确表明其接受《通则》 。《通则》中的贸易术语已由2000年的13个减为11个。因此, 《2010年通则》正式确认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也可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

第一节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 贸易术语的作用

贸易术语由字母或文字组成,比如,FOB或者装运港船上交货。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规定一定义务。贸易术语包含三项内容: (1)风险转移。贸易术语规定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何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2)义务转移。贸易术语规定卖方在何地及如何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以及买方如何接收货物; (3)费用划分。贸易术语规定买卖双方如何划分与进出口相关的正常费用。

2.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贸易术语在多年的实践中形成。但是,合同各方常常不知道其所在不同国家的不同的贸易做法,由此导致误解、争议及诉讼发生,意味着浪费时间和金钱。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首先于1936年颁布了一套贸易术语解释规则,这些规则被称为“1936年《通则》 。 ”之后,这些《通则》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及2010年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以使术语与当时的国际贸易做法一致。最新版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需要记住的是,虽然《通则》在国际上广泛使用,但还有其他一些贸易术语标准规则,如由国际法协会在华沙起草,于1932 年8月12日在牛津被正式接受的有关CIF合同的《华沙—牛津规则》 ( 《1932年华—牛规则》 ) ,以及1919年在美国出现,分别于1941年及1990年作了修改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国际商会制定的《通则》是所有规则中最全面、最值得认真研究的。

(1) 《通则》的范围

《通则》涉及有关各方的诸多义务——例如,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或将货物交付运输或将货物交到目的地,以及在这些情况下的风险划分。此外, 《通则》还涉及办理进出口义务、货物包装、买方接收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其已按时完成相关义务的证明。尽管《通则》对于销售合同的履行极为重要,但它并不涉及这类合同中可能会出现的许多问题,如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后果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免责问题。这些问题需由销售合同及适用的法律条款解决。

(2) 《通则》的地位

《通则》为全世界所公认,贸易协会、法庭及国际律师均鼓励国际贸易合同使用《通则》 。但是,除非法律做了具体规定,或者除非法院裁决确认,否则,《通则》不具有法律地位。因此,使用《通则》的各方应明确表明其接受《通则》 。例如,FOB Liverpool INCOTERMS 2010。由此, 《通则》便在法律上对各方具有了约束力。最后,各方对任何特定术语含义的添加或修改都应谨慎。按照国际商会的规定,根据《2000年通则》订立的合同,在2011年之后仍然有效。此外,尽管国际商会建议2011 年1月之后使用2010年《通则》 ,销售合同各方在2011年之后仍可同意使用任何版本的《通则》 。但是,重要的是明确订明所使用的选定版本(例如: INCOTREMS 2010, INCOTERMS 2000或更早的版本) 。

(3) 《2010 年通则》的主要特点

①两个新贸易术语DAT和DAP取代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

《通则》中的贸易术语已由2000年的13个减为11个。这是因为用两个术语——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以及DAP,Delivered at Place——取代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 DES,DEQ和DDU。两个新术语均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在这两个新术语下,交货地点都是指定的目的地:DAT术语下,交货地点是货物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处于买方处置之下(类似以前的DEQ术语;DAP术语下,交货地点也是货物处于买方处置之下,但是货物待卸(类似以前的DAF,DES 和DDU术语) 。

②《2010年通则》中的11种贸易术语的分类

《2010年通则》中的11种贸易术语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7种适合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EXW,FCA,CPT,CIP,DAT,DAP及DDP属于这一类;第二类包括4种适合于海运及内河运输的贸易术语,即FAS,FOB,CFR 及CIF。在这些术语下,交货地点及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均为港口

③贸易术语可用于国内及国际贸易

《通则》中的贸易术语传统上用于货物越过国境的国际销售合同中。然而,世界各地的贸易集团如欧盟,已使不同国家的边境手续不那么重要了。因此, 《2010年通则》正式确认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也可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所以, 《2010年通则》在一些地方明确规定,只有在适当的时候,才存在办理进口或出口手续的义务。

专栏1-1

《2010年通则》对《2000年通则》

《2010年通则》与《2000年通则》有许多不同之处。以下是其中一些:

1.《2000年通则》有13个术语,而《2010年通则》只有11个术语。 《2010年通则》中“D”类中的四种术语:DAF、DES、DEQ 及DDU已去除,产生了两种新的“D”类术语:DAT与DAP。

2.《2000年通则》中,许多术语如FOB,规定卖方在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义务。 《2010年通则》中,这些术语要求“货物装上船”时,卖方完成交货。

3.《2000年通则》规定了四组贸易术语。E组;启运;F组:主运费未付;C组:主运费已付;D组:到达。 《2010年通则》规定了两类: (1)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及(2)仅适合于海上及内河运输的贸易术语。

4.《2010年通则》给予电子通信方式和纸质通信相同的效力,只要当事方同意。

5.《2010年通则》规定卖方与买方有给予与安全有关的清关,提供帮助的义务。

6.《2010 年通则》通过给予卖方“获取运输中的货物”的选择权的方式,认可了“连串销售”的存在。 “连串销售”是指运输途中的货物在到达之前,可能已经被多次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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