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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时间:2022-07-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_国际贸易实务按照国际商会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归纳的11种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7种:EXW、FCA、CPT、CIP、DAT、DAP、DDP;第二类是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4种: FAS、FOB、CFR、CIF。在FCA术语条件下,卖方除须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外,还须提交约定的交货凭证及有关单据。FCA通常情况下是由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并将承运人

按照国际商会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归纳的11种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7种:EXW、FCA、CPT、CIP、DAT、DAP、DDP;第二类是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4种: FAS、FOB、CFR、CIF。

一、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一)EXW术语

EXW,英文全称是Ex Works(...namedplaceofdelivery) 即工厂交货(……指定交货地),是指卖方于其营业处所或其他指定地(即工场、工厂、仓库等) 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属卖方交货完成。卖方无须将货物装上任何收货的运送工具,亦无须办理货物出口的通关手续。在交单方面,卖方只需提供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如合同有要求,才需要提供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证件。至于货物出境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卖方无义务提供。但在买方的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协助买方取得上述证件。根据《Incoterms®2010》的解释,EXW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1.买卖双方的义务

按照EXW术语成交,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可归纳如下。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

(2)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2.使用EXW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EXW不是国际贸易中的常用术语,但由于按这一术语成交时价格最低,因而对于买方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在业务中选用这一术语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货物的交接问题

为了做好货物的交接,《Incoterms®2010》特别强调买卖双方在订约时明确指定交货地范围内具体的交货点,卖方在货物备妥后,还应就货物将在什么具体时间和地点交给买方支配的问题,向买方发出通知。如果双方约定,买方有权确定在一个规定的时间和/或地点受领货物时,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以免延误交货或引起其他差错。如果买方没有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货物,或者在他有权确定受领货物的时间、地点时,没有能够及时给予适当通知,那么,只要货物已被特定化为合同项下的货物,买方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

2)货物的包装和装运问题

作为买方,在签约时应根据运输的情况,提出对货物包装的具体要求,并就包装费用负担问题做出规定,以免事后引起争议。关于货物的装运问题,按《Incoterms®2010》的解释,由买方自备运输工具到交货地点接运货物,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责任及费用。

3)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

在工厂交货条件下,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责任在买方,尽管有时可要求卖方代办,但货物被禁止出口的风险还是由买方承担的。因此,在成交之前,买方应了解出口国政府的有关规定,例如是否允许在该国无常驻机构的当事人在该国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当买方无法做到直接或间接办理货物的出境手续时,则不应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成交。

(二) FCA术语

FCA,英文全称是Free Carrier(...named place of delivery),即货交承运人(……指定交货地)。是指卖方于其营业处所或其他指定地,将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运送人或其他人即为卖方完成交货。采用这一交货条件时,买方要自费订立从指定地点启运的运输契约,并及时通知卖方。如果买方有要求,或者根据商业习惯,买方又没有及时提出相反意见,卖方也可代替买方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契约,但费用和风险要由买方承担。

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公路、铁路、江河、海洋、航空运输以及多式联运。无论采用哪种运输方式,卖方承担的风险均于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转移之后,与运输、保险相关的责任和费用也相应转移。在FCA术语条件下,卖方除须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外,还须提交约定的交货凭证及有关单据。

1.买卖双方的义务

采用FCA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可简单归纳如下。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自费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卖方应该按照买方要求,并在由买方承担风险与费用的前提下,协助买方取得运送单据。

2)买方义务

(1)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2.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向承运人交货地点的问题

在FCA条件下,通常是由买方安排承运人,与其订立运输合同,并将承运人的情况通知卖方。该承运人可以是拥有运输工具的实际承运人,也可以是运输代理人或其他人。按照《Incoterms®2010》的解释,交货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到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问题。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把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即可;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其他地方,卖方就要将货物运交给承运人,在自己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负责卸货。如果在约定地点没有明确具体的交货点,或者有几个交货点可供选择,卖方可以从中选择为完成交货义务最适宜的交货点。

2)FCA条件下风险转移的问题

在采用FCA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这在海洋运输以及陆运、空运等其他运输方式下,均是如此。FCA通常情况下是由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及时通知卖方,卖方才能如约完成交货义务,并实现风险的转移。《Incoterms®2010》规定,如果买方未能及时给予卖方上述通知,或者他所指定的承运人在约定的时间未能接受货物,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货物已被划归本合同项下为前提条件。

3)有关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

FCA术语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卖方交货的地点也因采用的运输方式不同而异。有时,卖方须在出口国的内陆,如车站、机场或内河港口,办理交货。不论在何处交货,根据《Incoterms®2010》的解释,卖方都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这一规定对一些在出口国的内地口岸就地交货和交单结汇的做法是十分适宜的。

按照FCA术语成交,一般是由买方自行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代替买方指定承运人并订立运输合同。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果拒绝,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行安排。

在FCA条件下,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一般也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进行划分,即卖方负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有关费用,买方负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各项费用。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一些本属自己义务范围内的事项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由于买方的过失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均应由买方负担。

(三)CPT术语

CPT,英文全称是Carriage 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该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中一种或者多种,是指卖方于一约定地点,将货物交付卖方所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且卖方必须要订立运输契约并支付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所需的运费,货物在交付给承运人时就算完成交货任务,而不是运至目的地时。

交货后,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承担的风险,在承运人控制货物后转移给买方。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受领货物,支付货款,并且负责除运费以外的货物自交货地点直到运达指定目的地为止的各项费用以及在目的地的卸货费和进口捐税。

在CPT条件下,卖方交货的地点,可以是在出口国的内陆,也可以在其他地方,如边境地区的港口或车站等。不论在何处交货,卖方都要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的手续。可见, CPT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方面与FCA相同,但在CPT条件下,从交货地点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责任与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1.买卖双方的义务

采用CPT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向买方提供在约定目的地提货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2.使用CPT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

按照CPT术语成交,虽然卖方要负责订立从启运地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契约,并支付运费,但是卖方承担的风险并没有延伸至目的地。按照《Incoterms®2010》的解释,货物自交货地点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而不是卖方承担,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在多式联运情况下,卖方承担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控制时即转移给买方。

2)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

采用CPT术语时,买卖双方要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期和目的地,以便于卖方选定承运人,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往指定的目的地。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应向买方发出货已交付的通知,便于买方在目的地受领货物。如果双方未能确定目的地买方受领货物的具体地点,卖方可以在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地点。

按CPT术语成交,卖方只是承担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正常运费。正常运费之外的其他有关费用,一般由买方负担。货物的装卸费可以包括在运费中,统一由卖方负担,也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另行规定。

(四)CIP术语

CIP,英文全称是Carriageand Insurance Paid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按照CIP条件成交,卖方于一约定地点(如双方有约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卖方所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且卖方必须要订立运输和保险契约,承担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所需的运费。如双方没有约定,卖方仅需投承保范围内险别最低内的保险。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的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卖方交货后要及时通知买方,风险也于交货时转移给买方。买方要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受领货物,支付货款,并且负担除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货物自交货地点直到运达指定目的地为止的各项费用,以及在目的地的卸货费和进口捐税。在CIP条件下,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的界限都与CPT相同,差别在于采用CIP时,卖方增加了保险的责任和费用。所以,卖方提交的单据中增加了保险单据。该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1.买卖双方的义务

采用CIP术语时交易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4)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投保货物运输险。

(5)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6)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约定目的地提货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2.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保险的问题

按CIP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从交货地运往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的投保仍属于代办性质。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险别投保,而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规定应投保的险别,则由卖方按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该保险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保险公司订立,并赋予买方或任何其他享有货物保险利益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成10%。卖方必须要按照买方请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有),提供买方为购买额外保险所需的信息。

2)应合理确定价格

与FCA相比,CIP条件下卖方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他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承担有关运费;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这些都应反映在货价之中。所以,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成本和价格。在核算时,应考虑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保险的收费情况,并要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等。从买方来讲,也要对卖方的报价进行认真分析,做好比价工作,以免接受不合理的报价。

(五)DAT术语

DAT,英文全称是Deliveredat Terminal(...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于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指定运输终端,把货物从运输工具上一旦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卖方交货完成。运输终端包括任何地方,无论是否有遮蔽(即是否露天),例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公路、铁路或航空运输站。卖方负担将货物运至位于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在该处将货物卸载的一切风险。此贸易术语旨在取代《2000通则》中的DEQ术语,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1.买卖双方的义务

DAT术语是《Incoterms®2010》新增的术语,采用DAT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

(1)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契约将货物运至位于约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支付有关运费。

(2)于约定日期或约定期限内,在约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承担卸货的责任和费用,并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

(3)承担在约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下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及其在交货前通过任何国家运送时所需的一切通关手续并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5)自付费用提供买方能够接收货物的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在约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2.使用DAT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办理货物报关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根据《Incoterms®2010》解释,当需要办理通关手续时,买方自负风险与费用,以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者其他官方批准证书,并办理货物进口及通过任何国家运输的一切通关手续。卖方必须要自负风险与费用,以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及其在交货前通过任何国家运送时所需的一切通关手续。

(2)关于“terminal”的解释

术语中“terminal”即“终端”,可以是目的地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如特定终点站未经约定,或不能依照实务做法确定,则卖方有权选择在约定目的港或目的地最适合其本意的运输终点站交货。DAT术语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

(六)DAP术语

DAP,英文全称是Delivered at Place(...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在该术语下,卖方自担风险和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在指定的目的地在运输工具上货物交由买方处置下即完成了交货义务,无须卸货。卖方负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的一切风险。当事人最好能清楚地列明约定目的地内的地点,如该特定地点未经约定,或不能依照实务做法确定,则卖方有权选择在约定目的港或目的地最适合其交货意图的地点交货。

DAP术语是《Incoterms®2010》新增的术语,此贸易术语旨在取代《Incoterms2000》的DAF、DES和DDU三个术语。采用DAP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

(1)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契约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或位于在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如有)支付有关运费。

(2)于约定日期或约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目的地,在运输工具上准备卸货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不承担卸货的责任和费用。

(3)承担在指定的目的地运输工具上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下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及其在交货前通过任何国家运送时所需的一切通关手续并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5)自负费用提供买方能够接收货物的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在指定的目的地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七)DDP术语

DDP,英文全称是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术语是《Incoterms®2010》中包含的11种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风险、责任和费用最大的一种术语。按照这一术语成交,卖方要负责将货物从启运地一直运到合同规定的进口国内的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实际交到买方手中,才算完成交货。卖方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括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清关手续以及支付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

1.买卖双方的义务

采用DDP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按惯常路线和习惯方式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

(3)承担在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下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和进口许可证及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5)自付费用提供买方能够接收货物的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3)根据卖方的请求,并由卖方负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给予卖方一切协助,使其取得货物进口所需的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

2.使用DD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妥善办理投保事项

由于按照DDP术语成交,卖方要承担很大的风险,为了能在货物受损或灭失时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卖方应办理货运保险。选择投保的险别时,根据货物的性质、运输方式及运输路线来灵活决定。

2)进口通关事项

在DDP交货条件下,卖方是在办理了进口结关手续后在指定目的地交货的,这实际上是卖方已将货物运进了进口方的国内市场。如果卖方直接办理进口手续有困难,也可要求买方协助办理,但是由卖方负担一切费用和风险。

二、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

(一)FAS术语

FAS,英文全称是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AS术语通常称为“装运港船边交货”。按这一术语成交,卖方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指定的装运港买方所指派的船只的船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如果买方所派的船只不能靠岸,卖方则要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仍在船边交货。装船的责任和费用由买方承担。《Incoterms®2010》建议双方当事人最好能够明确装运港的装在地点,因为至该地点的费用及风险均由卖方承担,且这些费用及相关的处理费用,可能因为港口作业习惯不同而存在差异。

在按这一贸易术语成交时,卖方要提供商业发票或电子信息,并自负费用和风险,提供通常的证明其完成交货义务的单据,如码头收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情况下,卖方可协助买方取得进口所要求的或通关过境所需的任何证件,或有相同作用的电子信息。

1.买卖双方的义务

采用FAS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所派船只的旁边,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负费用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

2)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2.使用FAS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对FAS的不同解释

根据《Incoterms®2010》的解释,FAS术语只适合于包括海运在内的水上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只能是装运港。但是,按照《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FAS是英文Free Along Side的缩写,即指交到运输工具的旁边。因此,在同北美国家的交易中使用FAS术语时,应在FAS后面加上“Vessel”字样,以明确表示“船边交货”。

2)要注意船货衔接问题

因为在FAS条件下,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合同要由买方负责订立,买方要及时将船名和要求装货的具体时间、地点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按时做好备货出运工作。卖方也应将货物交至船边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利于买方办理装船事项。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未按时到港接受货物,或者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或者买方未能及时发出派船通知,只要货物已被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均由买方承担。

(二)FOB术语

FOB,英文全称是Free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此术语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当货物放置于该船舶上时,货物灭失或损毁的风险即转移,而买方自该点起负担一切费用。

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在这一点上,它与FAS是相同的。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如果该证件并非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给予协助以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根据《Incoterms®2010》的解释,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FOB贸易术语不适合在装上船之前转移风险的情形,比如在集装箱堆场交付,在该情形下,应该采用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

1.买卖双方的义务

采用FOB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划分界限与《Incoterms2000》的区别

《Incoterms2000》中FOB、CFR和CIF都是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风险的界限。“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包括在起航前和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随着集装箱运输和滚装船的迅速发展,这种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的方式对于买卖双方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因此一直饱受争议,《Incoterms®2010》充分考虑到了这些年来国际贸易的实践情况,将这三种术语中所涉及的风险、费用与“On Board”相对称,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

2)关于船货衔接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即租船定舱,所以,这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和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Dead Freight)、滞期费(Demurrage)及卖方增加的仓储费等,均由买方负担。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那么,由此产生的上述费用则由卖方承担。有时双方按FOB价格成交,而后来买方又委托卖方办理租船定舱,卖方也可酌情接受。但这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就是说运费和手续费由买方支付,而且如果卖方租不到船,他不承担责任,买方无权撤销合同或索赔。总之,按FOB术语成交,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签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也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3)个别国家对FOB的不同解释

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惯例对FOB的解释并不完全统一。它们之间的差异在有关交货的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上都可体现出来。如在北美洲国家采用的《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将FOB概括为六种。

(A)“在内陆指定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F.O.B. (namedinlandcarrier atnamedinlandpointofdeparture),按此术语,所报的价格仅适用于:在内陆装运地点,由卖方安排并将货物装于火车、卡车、驳船、拖船、飞机或其他供运输用的载运工具之上。

(B)“在内陆指定的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Prepaid to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按此术语,卖方所报价格包括把货物运至指定出口地点的运输费用,并预付至出口地点的运费。卖方在内陆指定起运地点取得清洁提单或其他运输收据后,对货物不再承担责任。

(C)“在指定的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出口地点的运费”,F.O.B. (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Allowed to (named point),按此术语,卖方所报价格,包括货物至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但注明运费到付,并将由卖方在价金内减除。卖方在指定内陆起运地点取得清洁的提单或其他运输收据后,对货物不再承担责任。

(D)“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F.O.B.(named inland carrier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exportation),按此术语,卖方所报的价格,包括将货物运至指定出口地点的运输费用,并承担直至上述地点的任何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

(E)“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按此术语,卖方所报价格包括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到由买方提供或为买方提供的海洋轮船上的全部费用。

(F)“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F.O.B.(namedinlandpointincountryofimportation),按此术语,卖方所报价格包括货价及运至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的全部运输费用。

上述(D)和(F)在使用时应加以注意。因为这两种术语在交货地点上有可能相同,如都是在旧金山交货,如果买方要求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则应在FOB和港名之间加上“Vessel”字样,变成“FOB Vessel San Francisco Incoterms®2010”,否则,卖方有可能按(D)在旧金山市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同《Incoterms®2010》一样,按照《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买卖双方划分风险的界限也是在船上。买方责任之三规定:“承担货物一切灭失及/或损坏责任,直至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已将货物装载于轮船上为止。”

另外,关于办理出口手续问题上也存在分歧。按照《Incoterms®2010》的解释,FOB条件下,卖方义务是“自负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但是,按照《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

鉴于上述情况,在我国同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从事的进出口业务中,采用FOB成交时,应对有关问题在合同中具体订明,以免因解释上的分歧而引起争议。

(三)CFR术语

CFR,英文全称是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成本加运费,又称“运费在内价”,以前业务上用“C&F”表示,《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改为CFR,CFR术语也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照《Incoterms® 2010》的解释,CFR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采用这种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承担的基本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上船后,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除此之外,卖方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以上与FOB条件下卖方承担的义务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在CFR条件下,与船方订立运输契约的责任和费用改由卖方承担。卖方要负责租船定舱,支付到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包括装船费用以及定期班轮公司可能在订约时收取的卸货费用。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货运保险,仍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费由买方负担。

卖方需要提交的单据主要有商业发票和通常的运输单据,必要时须提供证明其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证件。运输单据包括可转让的提单以及不可转让的其他运单。

1.买卖双方的义务

采用CFR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及自费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以后的一切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2.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卖方的装运义务

采用CFR贸易术语成交时,卖方要承担将货物由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义务。为了保证能按时完成在装运港交货的义务,卖方应根据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合理地规定装运期。装运期一经确定,卖方就应及时租船订舱和备货,并按规定的期限发运货物。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延迟装运或者提前装运都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并要承担违约的责任。买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2)装船通知的重要作用

按照CFR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因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以及有些国家的法律,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1979年修订)中规定:“如果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办理货物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卖方负担。”这就是说,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由此可见,尽管在FOB和CIF条件下,卖方装船后也应向买方发出通知,但CFR条件下的装船通知,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3)CPT与CFR的异同点

按CPT与CFR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点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自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其费用。另外,按这两种术语订立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需保证按时交货,而无须保证按时到货。

CPT与CFR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也不相同。CFR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货装船上为界;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因运输方式的不同而由双方约定,风险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除此之外,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以及需提交的单据等方面也有区别。

(四)CIF术语

CIF,英文全称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CIF、CFR和FOB同为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也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它们均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卖方的基本义务是,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并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还要负责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在业务上,有人误称CIF为“到岸价”。这容易引起误解而导致工作中不应有的损失。其实,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仍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卖方承担的风险,也是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以前的风险,其后的风险仍由买方承担;货物装船后产生的除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费用,也要由买方承担。CIF条件下的卖方,只要提交了约定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并不保证把货物按时送到对方港口。

1.买卖双方的义务

采用CIF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2.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保险险别问题

CIF术语中的“I”表示“Insurance”,即保险。从价格构成来讲,这是指保险费,就是说货价中包括了保险费;从卖方的责任讲,他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办理保险须明确险别,不同险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收取的保险费率也不同。按CIF术语成交,一般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那就要根据有关惯例来处理。涉及CIF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国际商会的《通则》、《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华沙—牛津规则》。按照《Incoterms®2010》对CIF的解释,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但在买方要求时,并由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按照《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对于保险险别,双方应共同明确是投保水渍险或平安险以及其他属于特定行业应保的其他险别,或是买方需要获得单独保障的险别”。关于战争险,是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由卖方代为投保,或经卖方同意,由买方自行投保。根据《华沙—牛津规则》的规定,卖方应“按照特定行业惯例或在规定航线上应投保的一切风险”办理投保手续。一般情况下,卖方不负责投保战争险,除非合同中有投保战争险的规定,或者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时,卖方才可加保战争险。

2)租船订舱问题

采用CIF术语成交,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是租船订舱,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事宜。关于运输问题,各个惯例的规定也不尽相同。《Incoterms®2010》的解释是,卖方“按照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按惯常路线用通常类型可供装载该合同货物的海上航行船只(或适当的内河运输船只)装运至指定目的港”。《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只是笼统地规定卖方“负责安排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事宜,并支付其费用”。《华沙—牛津规则》中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较为详细,在其第8条中规定:“①在买卖合同规定由特定船只装运,或者一般地应由卖方租赁全部或部分船只,并承担将货物装船的情况下,非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随意改用其他船只代替。买方也不应不合理地拒绝同意。②如果买卖合同规定用蒸汽船装运(未指定船名),卖方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用蒸汽船或内燃机船运给买方。③如果买卖合同未规定运输船只的种类,或者合同内使用‘船只’这样的笼统名词,除依照特定行业惯例外,卖方有权使用通常在此路线上装运类似货物的船只来装运。”

以上规定有详有略,其基本点是相同的,即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卖方只是负责按通常条件和惯驶航线,租用适当船舶将货物运往目的港。因此,对于在业务中有时买方提出的关于限制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船级以及指定装载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项要求,卖方均有权拒绝接受。但卖方也可放弃这一权利,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融。就是说,对于买方提出的上述要求,如果卖方能办到又不会增加额外开支,也可以接受。一旦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就必须严格照办。

3)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的。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名称、内容和份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绝付款。但是,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4)CIP与CIF的区别

CIP与CIF有相似之处,它们的价格构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而且,按这两种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但CIP和CIF术语又有明显的区别,这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方面都表现出来。产生这些差别的主要原因是:两者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CIF适用于水上运输,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货装船上为界,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并且负责办理水上运输险,支付保险费。而CIP术语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要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由双方约定,风险是在承运人控制货物时转移。卖方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全程运输,而不仅仅是水上运输。卖方办理的保险,也不仅是水上运输险,而且包括各种运输险。

综上所述,《Incoterms®2010》的11个贸易术语中,其中EXW术语代表了在商品的产地和所在地交货的条件,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最小,而DDP是卖方承担风险、责任和费用最大的一种术语。现将11种贸易术语列表归纳总结(见表3-1)。

表3-1 《Incoterms®2010》中的11个贸易术语

续表

链接3-1 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传统上用于货物跨越国界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但是,在世界许多地区,像欧盟一样的贸易同盟已使不同成员国间的边界形式显得不再重要。因此,《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副标题正式确认这些术语对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均可适用。因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多处明确说明,只有在适用时,才产生遵守进/出口手续的义务。

两种发展让ICC认识到应及时向此方向演进。第一,贸易方常在纯国内买卖合同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语;第二,美国国内贸易中出现了更愿意以国际贸易术语取代传统使用的《美国统一法典》中的运输和交货术语的现象。

三、《Incoterms®2010》与《Incoterms2000》的区别

《Incoterms®2010》是在《Incoterms2000》的基础上修订的,贸易术语的内容等方面有很多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术语结构上的变化

《Incoterms2000》将贸易术语根据开头字母划分为E,F,C和D组,共13种,且卖方对买方的责任大小依次排列(见表3-2)。E组只包括EXW术语。这是在商品产地交货的贸易术语。F组包含有FCA、FAS和FOB3种术语,按这些术语成交,卖方须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费由买方负担。C组包括CFR、CIF、CPT、CIP4种术语。采用这些术语时,卖方要订立运输合同,但不承担从装运地启运后所发生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及额外费用。D组中包括5种术语,包括DAF、DES、DEQ、DDU和DDP。按照这些术语达成交易,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往指定的进口国交货地点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表3-2 《Incoterms2000》贸易术语分类

《Incoterms®2010》将术语整合为11种贸易术语,且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7种(EXW、FCA、CPT、CIP、DAT、DAP、DDP)以及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4种(FAS、FOB、CFR、CIF)。删去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4个术语:DAF(Delivered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

这些被删除的贸易术语的含义主要如下。

DAF即边境交货,按这一术语成交,双方要在两国边境确定一个交货地点。卖方的基本义务是在规定时间将货物运到指定的交货地点,完成出口清关手续,并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买方负责在边境交货地点受领货物,办理进口手续,并承担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风险以及后程运输的责任和费用。

DES即目的港船上交货,按这一术语成交,卖方要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按照通常的路线和惯常的方式运到指定的目的港,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在目的港的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风险在目的港船上交货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在此之前,卖方要将船名和船舶预计到港时间及时通知买方,以便其做好接受货物的准备工作。

DEQ即目的港码头交货,按照DEQ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按照通常航线和惯常方式运到指定的目的港,将货物卸到岸上,并承担有关卸货费用。卖方于交货期内,在指定目的港的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在此之前,卖方要将船名和船舶预计到港时间及时通知买方。买方则要承担在目的港码头接收货物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DDU即未完税交货,采用这一术语成交时,卖方要承担将货物运至进口国内双方约定的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不包括货物进口时所要支付的关税、捐税、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出口手续的费用和风险。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在目的地指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进口报关的手续及证件由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时征收的进口税和其他费用也由买方负担。此外,买方还要承担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报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新增了2个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这是此次修订中重大变化,虽然不如《Incoterms2000》版本的排列简明和容易把握,但意在提醒使用者注意不要将仅适用于水运的术语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二)术语义务项目上的变化

每种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虽然仍列出十个项目,但与《Incoterms2000》不同之处在于,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

《Incoterms®2010》 《Incoterms2000》

A1.卖方一般义务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B1.买方一般义务 B1.支付货款

A2. 许可证、批准书、安全通关及其他手续 A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批准书、安全通关及其他手续 B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 ……

A10. 信息的协助与相关费用 A10.其他义务

B10. 信息的协助与相关费用 B10.其他义务

如上所示,《Incoterms®2010》主要是第一项和第十项改动较《Incoterms2000》明显,尤其是第十项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单据,并因此而向受助方索偿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如在EXW项下,卖方协助买方办理出口清关以及在DDP项下买方协助卖方办理进口报关等,也包括为另一方清关而获得必要单据所涉及的费用。在第二项中也增加了与安全有关的清关手续。这主要是考虑到美国“9·11”事件后对安全措施的加强。为与此配合,进出口商在某些情形下必须提前提供有关货物接受安全扫描和检验的相关信息,这一要求体现在A2/B2和A10/B10中。

《Incoterms®2010》对每一种术语都给出了“Guidance Note”(指导性说明),相比较《Incoterms2000》,该说明更加完善,每一个规则做根本性的解说。除了定义外,还说明何时适用本术语以及在何种情形下适用其他术语,风险负担何时移转,买卖双方间的成本或费用以及出口手续如何划分等事宜,以及双方应明确规定交货的具体地点和未能规定所引起的费用的负担。需要注意的是在“指导性说明”中通常要求双方当事人自行明确风险转移的临界点,而非由《Incoterms®2010》本身去规定这些临界点。

(三)FOB、CFR和CIF风险划分界限的重新界定

《Incoterms2000》针对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如FOB、CFR和CIF均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至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Incoterms®2010》为与这三种术语中所涉及的风险、费用以及“On Board”术语相对称,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以“船舷”来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长期以来饱受争议,而该争议在修订《Incoterms 2000》时就已存在,但当时还是保留了“船舷”的规定。而实际上“船舷”只是个买卖双方活动领域之间假想的界限,长期以来已不能反映各国港口的惯常做法,具体操作时的风险界限应遵循码头公司在进行装船时的习惯做法,而最实际的问题则是码头公司需要确定谁将负责他们的服务费用。此次修订最终删除了“船舷”的规定,强调在FOB、CFR和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而不再规定一个明确的风险临界点。

(四)“String Sales”(连环贸易)的补充

《Incoterms®2010》在指导性说明中对FAS、FOB、CFR和CIF几种适用水上运输的术语首次提及“String Sales”,在CPT和CIP的A3项中也有提及。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由于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就无须装运货物,而是由“获得”所装运的货物而履行其义务,因此,新版本对此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也弥补了以前版本中在此问题上未能反映的不足。

(五)《Incoterms®2010》扩大了其适用性

相对于《Incoterms2000》,《Incoterms®2010》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如就欧洲单一市场而言,国与国之间的边界手续已不那么重要了,新版本首次正式明确这些术语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具体到具体义务时新版本在几处明确进出口商仅在需要时才办理出口/进口报关手续和支付相应费用,如A2/B2,A6/B6处。

(六)使用贸易术语的格式要求

国际商会此次还将Incoterms注册成商标,并提出了使用该商标的要求。若引用《Incoterms®2010》中任何术语时都需要将“Incoterms®2010”作为后缀或者术语选择的必要构成要件在合同中说明,同时尽可能对地点和港口做出详细说明,例如,“FCA Xi'an International Port Zone Incoterms®2010”。其中“FCA”(货交承运人)是贸易术语,“Xi'an International Port Zone”是地点或地址,“Incoterms®2010”是对所选的贸易术语最新版本的说明,Incoterms2010的特定表述注册商标“®”是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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