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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的选择使用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产生的。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具有较普遍指导意义的一些习惯做法或解释。现行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10年9月由国际商会完成了其第七次修订,201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在国际货物贸易具体业务过程中,需要办理货物的进出口清关手续,安排货物运输和保险,支付各种捐税和运杂费用;货物在装卸、转运过程中还可能遭受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风险。这样,上述手续由谁办理,费用由谁负责,风险如何划分就成为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交易双方在洽谈交易、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的重要问题。为了简化交易手续,缩短交易过程,节省磋商的时间和费用,并便于达成交易,买卖双方便采用某种专门的术语来概括地表明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种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就是贸易术语,它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

一般说来,贸易术语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表示交货条件,另一方面表示价格的构成,特别是货价中所包含的从属费用。每种贸易术语表示其具有不同的交货条件和不同的价格构成因素,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也互不相同,因此,各种不同的贸易术语有其特定的含义。一般来说,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与费用小,其售价就低;反之,如果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与费用大,其售价就高。正因为贸易术语有表示价格构成因素的一面,又被称为“价格术语”。但应明确贸易术语并不等于价格,而只是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由于各国法律制度、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不同,形成的贸易术语也不尽相同,而对同一个贸易术语的解释也存在差异,极易引起贸易纠纷。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产生的。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具有较普遍指导意义的一些习惯做法或解释。它包括由国际上的一些组织、团体就国际贸易的某一方面,如贸易术语、支付方式等问题所作的解释或规定;国际上一些主要港口的传统惯例以及不同行业的惯例。此外,各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典型案例或裁决,往往也被视作国际惯例的组成部分。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惯例下对贸易术语解释不同。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28年国际法协会曾在波兰华沙开会,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契约的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经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的修订,最终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该规则全文共21条,主要说明了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并具体规定了采用CIF术语时,有关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对CIF术语的解释比较详细。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19年美国的9个商业团体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The U.S.Export Quotation and Abbreviations)。1941年又对它做了修订,并改称《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以下简称《定义》)。同年,该修订本被美国商会、全国进出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采用。它对Ex 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FOB(运输工具上交货)、FAS(运输工具旁交货)、C&F(成本加运费)、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以及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6种贸易术语做了解释。

《定义》被美国、加拿大以及一些美洲国家普遍采用,但其内容与下文将要涉及的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相去甚远。例如,《定义》中对FOB贸易术语有6种不同的解释,都在不同程度上与国际商会对FOB贸易术语的解释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对外贸易,尤其是同美洲国家进行交易时,应特别注意在合同中明确参照何种惯例对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进行解释。

(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即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缩写形式为Incoterms®,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各国对贸易术语的解释、减少不必要的贸易纠纷而制订的。

此通则1936年首次制定,在半个多世纪里,为了不断适应国际贸易的巨大发展和科技、运输手段日新月异的形势,曾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2000年进行了6次修订,平均修订频率为每十年修订一次。现行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2010》)于2010年9月由国际商会完成了其第七次修订,2011年1月1日生效。

该通则将各术语下卖方和买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纵向排列列出,A为卖方义务,B为买方义务。例如:

“A1卖方一般义务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买卖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

《Incoterms®2010》包括11种贸易术语,并将其划分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方式两类: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EXW(Ex Works,即工厂交货)、FCA(Free Carrier,即货交承运人)、CPT(Carriage Paid To,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即运输终端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即目的地交货)和DDP(Delivered Duty Paid,即完税后交货)。

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FAS(Free Alongside Ship,即船边交货)、FOB(Free On Board,即船上交货)、CFR(Cost and Freight,即成本加运费)、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尽管国际贸易惯例在解决纠纷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应明确惯例并不是法律,对买卖双方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但如果双方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这项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时,这项惯例对贸易双方就有约束力。如果合同中没有对某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也未订明采用某一惯例,当发生争议付诸诉讼或提交仲裁时,法庭和仲裁机构可引用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的依据。因而,在进出口业务中,多了解和掌握一些国际贸易惯例,对交易洽商、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和解决争端等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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