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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掌握这六种主要贸易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的义务以及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十分重要。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交付符合合同的货物。FOB Vessel可用于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而《2010通则》中的FOB主要用于国际贸易。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回电指出“按FOB 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捐税和签证费用,这在《2010通则》中有明文规定”。因此,卖方应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二节 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国际商会《2010通则》所解释的11种贸易术语中,FOB、CFR、CIF、FCA、CPT和CIP是使用较多的六种。掌握这六种主要贸易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的义务以及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十分重要。

一、FOB术语的解释

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上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根据《2010通则》,“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费用。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

想一想

从大连出口一批货物到日本东京,采用FOB术语应该怎样表示?

(一)买卖双方的义务

采用这一术语,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

(1)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派的船上或以取得已在船上交付的货物的方式交货,并给予买方充分通知。

(2)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提交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2)负责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以及必要时的过境手续。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接受卖方提交的与合同相符的单据,受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议一议

FOB术语下,船载货物离港后,很快触礁沉没,哪一方承担损失?

(二)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船货衔接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交付符合合同的货物。以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装运合同,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但这一术语中订立运输合同、安排船只是买方的义务,买方应租船订舱,将船名、装船时间等及时通告卖方,以便卖方备货装船。这就存在船货衔接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这一问题,发生货等船或船等货的现象,势必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按有关法律和惯例对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如果买方按期派船到装运港并给予了卖方充分的通知,而卖方因货未备妥未能及时装运,则卖方应承担未按合同履约的后果,包括负担空舱费(Dead Freight)或滞期费(Demurrage);如果买方延迟派船导致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船交货,则由买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

资料卡

FOB术语下风险的提前转移

根据《2010通则》,如由于买方未按规定给予卖方通知,或由于他指定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早于按规定通知的时间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间届满的日期起,由买方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但该项货物已被适当地划归于本合同,即已被清楚地分开,或已以其他方式被确定为本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例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2月20日前交货,卖方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于码头仓库中,却迟迟不见买方派船接货。直至12月30日买方所派船只才到达港口,则增加的仓储费用应由责任方买方负担。

2.《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不同解释

在《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FOB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只有在FOB后加注“vessel”字样,并列明装运港名称,才是在装运港交货。采用此种解释时,如在旧金山船上交货,就应表示为FOB Vessel San Francisco。如规定为FOB San Francisco,则卖方有权在旧金山市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不负责交到旧金山港口的船上。因此,与北美国家的商人进行交易,尤其是进口贸易,一定要注意在FOB和港名之间加上“Vessel”(船舶)一词,并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

《2010通则》中的FOB与《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的FOB Vessel存在的区别:关于出口清关问题。《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规定,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卖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即买方应负担一切出口捐税及各种费用。而《2010通则》规定由卖方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FOB Vessel可用于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而《2010通则》中的FOB主要用于国际贸易。

议一议

某进口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付款时间,我方通过中国银行向对方开出了一张金额为18万美元的信用证,对方接到信用证后称“信用证已收到,但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回电指出“按FOB 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捐税和签证费用,这在《2010通则》中有明文规定”。美方又回电“成交时并未明确规定按《2010通则》办,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出口费用应由买方负担”。这时恰巧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涨,我方又急需这批钢材投产,只好通过银行将信用证金额增至19万美元。请问:美方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如果我方不想负担上述出口税费,应在合同中做出怎样的规定?

3.FOB贸易条件下的装船费用问题

根据《2010通则》,FOB贸易条件下的装船费用已十分明确地表明应该由卖方负担,因此对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已毋庸置疑。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2010通则》已经实施,但《2000通则》却未被废止,仍然有效。在仍然使用《2000通则》的情况下,就应该注意在合同中明确表明FOB贸易条件下的装船费用由谁负担问题。

二、CFR术语的解释

CFR的全文是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根据《2010通则》,“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

(一)买卖双方的义务

采用这一术语,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

(1)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租船订舱,支付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或以取得已装船货物的方式交货。交货后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以及证明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想一想

CFR术语下,卖方订立运输合同,是否意味着要负责将货物安全运达指定目的港?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与合同相符的单据,受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后的一切风险。

(3)负责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以及必要时的过境手续。

(二)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在以CFR术语达成的交易中,卖方仅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运输,不负责办理货物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货运保险,而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风险即归买方负担。因此,卖方应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按有关法律及惯例的规定,如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而卖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议一议

某进出口公司按CFR条件与法国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即期付款交单。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船完毕,业务员因当天工作较忙忘记向买方发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1月11日上班时才想起并发出装船通知。法商收到装船通知后立即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装载该货的轮船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保。法方即来电称“由于你方晚发装船通知,以致我方无法投保,因货轮已罹难,货物损失应由你方负担并应赔偿我方利润及费用损失8 000美元”。不久我方通过银行寄去的全套货运单证被退回。请问:法商的要求合理吗?我方应不应该赔偿?

2.CFR的变形

CFR贸易术语的变形是指在CFR术语后添加词句,用来说明在程租船运输下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

在按CFR条件成交时,货物采用班轮运输时,其在装运港的装货费用和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均包含在班轮运费中,由支付运费的卖方负担。而大宗货物通常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通常按照“不负担装卸费用”( Free In and Out)条件出租船舶,卸货费不包括在运费中,买卖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卸货费由谁负担,这在实践中是通过CFR贸易术语变形来说明的。

(1)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是指卸货费用按班轮办法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承担,即卖方负担卸货费。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包括因船不能靠岸,需将货物用驳船运至岸上而支出的驳运费在内。

(3)CFR Under Tackle(CFR吊钩下交货),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FR Ex Ship's Hold(CFR舱底交货),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

传统的观点认为,CFR的变形仅用来说明卸货费用的负担,不影响买卖双方交货地点和风险界限的划分。为避免因理解不同而导致的争执,买卖双方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贸易术语的变形仅限于费用的划分。

三、CIF术语的解释

CIF的全文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根据《2010通则》,“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以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想一想

CIF的卖方比CFR的卖方多了哪些责任?

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做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

(一)买卖双方的义务

采用这一术语,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

(1)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或以取得已装船货物的方式交货。交货后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4)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5)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议一议

CIF术语下,卖方不承担装上船后的风险与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是不是矛盾?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与合同相符的单据,受领符合合同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船上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及必要时的过境手续。

CIF术语与FOB、CFR术语同属装运港交货的术语,卖方只要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交货义务,对货物装上船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和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不负责任。不同的是,卖方除了要承担与CFR条件下同样的义务外,还要为运输过程中的买方风险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从商品的价格构成来说,CIF价等于在CFR价基础上加上保险费。

(二)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象征性交货

交货方式有两种:实际交货和象征性交货。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证书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CIF是一个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术语。在这种交货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种类、名称、内容、份数相符),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到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

CIF术语的这一性质,使得CIF合同成为一种“单据买卖”合同。卖方必须保证所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合同的要求,否则,将无法顺利收回货款。但是,只提交了符合合同的单据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顺利地得到货款,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在此基础上,再向买方交付规定的单据,才算完成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即使买方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但在实践中,有可能发生通过贸易合同的条款规定而改变CIF象征性交货性质的问题。因此,在同买方签订CIF合同时,一定要对“货到付款”或要求卖方保证货物在某一期限到达等限制性条款进行充分考虑,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风险损失。

想一想

我某公司接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会了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如果你是业务员,你会同意对方的要求吗?为什么?

议一议

某出口公司以CIF条件向加拿大某进口商出口一批货物,价值240万加无,合同中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魁北克,如晚于11月30日到达,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达到魁北克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进港后开不出来,便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改卸哈利法克斯港,再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到达时已是12月2日。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收货物,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损失36万加元了结此案。
请问:1.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收货物的理由充分不充分?
2.本合同中出口商能不能以象征性交货为由不承担货物晚到的责任?
3.这还是象征性交货吗?
4.这个案例对你有什么启示?

2.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在CIF合同中,卖方负有为货物办理货运保险的责任,而从风险角度讲,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以后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因此,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办理货运保险的。按《2010通则》规定,如合同中没有另外规定,卖方只需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果买方需要更多保险保护的话,则需与卖方明确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做出额外的保险安排。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即1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在实际业务中,我外贸企业在同国外客户洽谈交易采用CIF术语时,一般都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适用的保险条款,以明确责任。例如: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水渍险和战争险,按1981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及战争险条款负责。

3.CIF贸易术语的变形

CIF贸易术语的变形是指在CIF术语后添加词句,用来说明在程租船运输下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

在按CIF条件成交时,货物采用班轮运输时,其在装运港的装货费用和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均包含在班轮运费中,由支付运费的卖方负担。而大宗货物通常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通常按照“不负担装卸费用”(Free In and Out)条件出租船舶,卸货费不包括在运费中,买卖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卸货费由谁负担,这在实践中是通过CIF贸易术语的变形来说明的。

(1)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是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卖方)负担。

(2)CIF Landed(CIF卸到岸上),是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3)CIF Under Tackle(CIF吊钩下交货),是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4)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同样,CIF术语的变形传统上被认为是仅限于说明卸货费用的划分,不影响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但为了避免分歧,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出来。

比一比

FOB、CFR、CIF、术语的联系与区别

相同点

1.适用的运输方式          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

2.交货地点             在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

3.风险划分界限           以货物交到船上划分风险

不同点

1.责任

 FOB                 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交货

 CFR                 卖方负责办理货物出口运输

 CIF                 卖方负责办理货物出口运输

2.费用

 FOB                 卖方不负担出口运费、保险费

 CFR                 卖方负担出口运费

 CIF                 卖方负担出口运费、保险费

3.价格构成

 FOB                 成本价

 CFR                 成本加运费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想一想

我西北某一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30公吨甘草膏,共1 200箱,FOB新港条件成交,货值54 000美元,装运欺为12月上旬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即因火灾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赶快补发30公吨货物,怎奈货源不足,只好请求日本商人将信用证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本案中货物被焚毁的风险应由谁承担?出口公司采用FOB术语出口合适吗?

按照《2010通则》,FOB、CFR、CIF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方式,即是指港至港的运输。如果出口方处于内陆,采用这三种贸易术语进行交易,他就必须承担货物从其所在地运至装运港的风险和费用。即使出口公司位处港口,在使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和滚装运输时,“交到船上为界”的风险划分标准已没有实际意义。尤其是集装箱运输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主要的运输方式,当出口方将货物(整箱货或拼箱货)交给承运人时,他对从此时起的货物风险就已失去控制,要求他承担货物装上船前的风险,显然是不适当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适合采用以装运港交到船上为界划分风险的FOB、CFR、CIF三种术语。

为了适应国际货物运输中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的发展,如合同当事人无意采用装运港船上交货,可相应地采用FCA、CPT、CIP术语取代FOB、CFR、CIF术语。

四、FCA、CPT、CIP术语的解释

(一)对FCA术语的解释

FCA的全文是Free Carrier(...named place of delivery),即货交承运人(……指定交货地点)。

根据《2010通则》,“货交承运人(……指定交货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该术语可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承运人”指签约承担运输责任的一方,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

若买方指定承运人以外的人领取货物,则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此人时,即视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1.买卖双方的义务

采用这一术语,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

①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及时通知买方。

②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③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④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被交付的通常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①订立自指定地点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合同,支付运费,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②承担货交承运人后的一切费用及风险。

③负责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及必要时的过境手续。

④接受卖方提交的与合同相符的单据,受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想一想

“西北某市出口甘草膏”的例子,如采用FCA术语,货物被焚毁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2.使用FCA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交货地点。采用FCA术语,合同中交货地点的规定影响装卸货义务的承担。

①如在卖方所在处所交货,卖方负责装货。即当卖方将货物装上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他行事的另一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时,完成交货义务。

②如在卖方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即当卖方将装载于运输工具上未卸下的货物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另一人处置之下时,完成交货义务。

如果没有约定特定的交货地点,或者有几个地点可利用,卖方可在交货地选择一个最适合其目的的地点交货。

(2)安排运输。FCA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由买方负责指定承运人,订立自装运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合同。但《2010通则》同时又规定,如果买方请求,或如果这是一种商业惯例以及买方未在合适的时间内给予相反的指示,只要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可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但这并非是卖方的义务,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卖方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果拒绝,必须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作安排。

(3)FCA与FOB。FCA是在FOB术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义务划分的原则是完全相同的,卖方都以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在FOB术语下是海运承运人——船方)完成交货义务。因此,FOB术语可以视作FCA术语的一个特例。由于FOB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并以货物交到船上划分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其适用范围非常有限。采用非海运或内河航运的贸易,或采用如集装箱运输、滚装运输、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的贸易,均不适宜使用FOB术语,应采用FCA术语。

小知识

“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洋、航空、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或承担取得上述运输履行的任何人。

(二)对CPT术语的解释

CPT的全文是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根据《2010通则》,“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CPT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可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1.买卖双方的义务

采用这一术语,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

①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订立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合同并支付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及时通知买方。

②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③承担货交承运人前的一切风险。

④向买方提供商业发票、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①负责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及必要时的过境手续。

②承担货交承运人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③接受卖方提交的与合同相符的单据,受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从以上买卖双方义务划分可知,CPT术语下的卖方义务仅比FCA下多了办理出口运输,因此CPT的价格构成中含有出口运费,即CPT价=FCA价+运费。其余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上,两者是相同的。

2.使用CPT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划分。CPT术语虽然要求卖方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并支付运费,但并不要求卖方负担运输途中的风险和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在多式联运情况下,承担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之前的风险。

(2)装运通知。采用CPT术语时,买卖双方要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期和目的地,以便于卖方选定承运人,订立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货已交付的通知,以便于买方及时为货物投保,以及在目的地受领货物。

(三)对CIP术语的解释

1.关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及保险费支付

CIP的全文是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根据《2010通则》,“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亦即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然而,按照CIP术语,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买方应注意到,CIP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做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2.CIP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3.使用CIP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保险险别。按CIP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要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的投保属于代办性质。根据《2010通则》,卖方要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险别投保,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投保险别,则按惯例卖方投保最低险别即可,保险金额为CIP价格基础上加成10%。

(2)价格的确定。按价格构成看,CIP价=CPT价+保险费=FCA价+运费+保险费;因此,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运费和保险费,并要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等情况,以免价格报低,造成损失。

比一比

FCA、CPT、CIP术语的联系与区别

相同点

1.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均适用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2.风险划分均以承运人为界。

不同点

具体的责任、费用承担以及价格构成不同。

FCA术语:卖方不负责办理运输、保险,不承担相应费用,价格中不包含出口运费、保险费;

CPT术语:卖方办理运输并支付运费,价格中包含运费;

CIP术语:卖方办理运输、保险并支付运费、保险费、价格中包含运费、保险费。

(四)FCA、CPT、CIP术语与FOB、CFR、CIF术语的比较

我国在对外贸易中长期采用FOB、CFR、CIF三种术语,这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在使用中有很多的局限。FCA、CPT、CIP三种术语是分别从FOB、CFR、CIF术语发展起来的,买卖双方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如图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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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FCA、CPT、CIP术语的交货/风险点示意图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CFR、CIF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其承运人一般是船公司;而FCA、CPT、CIP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联运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FOB、CFR、CIF的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船上,风险均以在装运港装上船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而FCA、CPT、CIP的交货地点,须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而货物风险于卖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转移至买方,如图2-1。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按FOB、CFR、CIF术语,卖方负担货物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但在程租船运输中,如船方不愿承担装卸费,买卖双方就要对哪方负担装卸费用做出规定,如在CFR、CIF合同中规定卸货费的负担;而在使用FCA、CPT、CIP术语时,如涉及使用程租船的海洋运输,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支付的运费(CPT、CIP术语),或买方支付的运费(FCA术语),已经包含了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装运港的装船费用和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因此,不存在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

小知识

远离沿海口岸的内地出口应怎样选用贸易术语?

随着中国入世十多年的经济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稳步推进,中西部内陆地区的经济发展迅速。目前国内外集装箱越来越发达,货运量越来越大,中远公司(COSCO)和中外运(SINOTRANS)都在一些内陆省份的交通干线上设立由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整箱托运,也可接受拼箱托运。许多沿海港口争取“把口岸办到内地”,发展内地到沿海口岸的集装箱直通式运输。

从FCA、CPT、CIP术语与FOB、CFR、CIF的比较来看,内陆出口(包括采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采用FCA、CPT、CIP术语,有如下的好处:

1.适用范围广

出口方可以任意采用适合的运输方式,而不一定采用海运。如兰州出口货物,可采用陆海联运将货物运到美国、东南亚地区,采用陆运(新亚欧大陆桥)运到兰州。

2.风险转移时间提前

采用这三种贸易术语,当出口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时,有关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这使出口方对装船前可能发生的内陆运输的货损、延迟装船、仓储费用等不负责任,从而减小了卖方的风险。

3.承担的费用降低

采用传统的装运港交货术语时,内陆至港口的运费往往占货价较大的比例,如新疆、甘肃、青海等地出口货物时,在装运港前发生的内陆运费高的可占货价的20%。而采用货交承运人的三种术语,出口方(特别是内陆出口方)只负责将货物交至指定的承运人处后就完成交货义务,不负担货物运至装运港的费用。

4.收汇时间提前

出口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即可凭其签发的运输单据(陆运运单、空运单、内河运单、多式联运单据等)在当地交单结汇,而不必等到货物装船后取得海运提单。这样缩短了结汇时间,有利于出口方的资金周转

4.运输单据不同

在FOB、CFR、CIF术语下,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如在海运方式下,可提供提单或不可转让的海运单,在铁路、公路、空运或多式联运方式下,应分别提供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

5.投保险别不同

采用FOB、CFR、CIF术语,买方或卖方要为货物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而在FCA、CPT、CIP下,买方或卖方要根据具体采用的运输方式而投保相应的海运、陆运、空运、邮包等险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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