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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贸易术语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FOBFOB全称为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是指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卖方就完成了交货任务。装船费用主要包括装船费及与装货有关的理舱费和平舱费。由于对FOB术语的变形,国际上的解释存在着差异,所以,如果有需要承担的额外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列明。CFR术语也是装运港交货,由卖方支付运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和安排运送货物。

(一)FOB

FOB全称为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卖方就完成了交货任务。买方要负责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手续、费用和风险。FOB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果交易双方不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则应采用FCA术语。

1.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卖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通知;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提供出口许可证,支付各种关税与费用;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清洁已装船提单等单据或等效的电子信息;

(5)根据买方要求,向买方提供必要的投保信息。

买方的主要义务:

(1)按时租船订舱并开往约定装运港,支付运费,并将船名、到港及装船交货时间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2)办理进口有关的手续,并承担相关风险和费用;

(3)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承担货物在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2.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划分。FOB术语风险的转移是以船舷为界,即在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则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由买方承担一切运输过程所发生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所以卖方往往根据合同规定或习惯做法,负责把货物装到船上,并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因此,交货地点已从船舷延伸到了船舱。

(2)船货的衔接。在FOB术语的应用下,租船订舱由买方负责,所以就存在船货衔接的问题。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这里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派船和延迟派船两种情况,卖方都有权拒交货物。而且买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等。如果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因货未备妥而不能及时装运,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损失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所以,船货衔接的问题需要双方紧密配合,加强联系才能得以妥善解决。

如果双方约定由卖方代理租船订舱时,由于其属于代办性质,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仍由买方承担。如装船手续费、订不到舱位的风险等。

(3)装船费用的负担。装船费用主要包括装船费及与装货有关的理舱费和平舱费。以下几种FOB术语的变形即是解决装船费用的承担问题。主要有: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将货物置于指定船只吊钩所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时的装船费用由买方承担。

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FOBS),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FOBT),按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由于对FOB术语的变形,国际上的解释存在着差异,所以,如果有需要承担的额外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列明。而且,FOB术语的变形只是说明了装船费用如何承担,关于交货地点和风险的划分并没有改变。

3.美国对FOB术语的特殊解释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将FOB术语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年通则》的解释相近,但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如只有在买方的申请及承担各种费用的情况下,卖方才有义务协助买方取得出口许可证。而且,出口地点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和在装运港船上交货两种解释极易混淆,在使用时应特别注意。如果买方要求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则应在FOB和港名之间加上“vessel”,即FOB(vessel),否则为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所以,在实际业务中,与使用该解释条款的国家洽谈业务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如:上海的出口商出口商品到美国纽约使用FOB术语时,应表述为FOB(vessel)Shanghai。

(二)CFR

CFR全称是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即完成了交货。在此术语下成交时,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费用和运费,而交货后货物的损失或灭失的风险以及发生的各种额外费用,均由买方承担。该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果交易双方不以越过船舷为完成交货则应采用CPT术语。如:青岛的商品出口到英国的伦敦,使用CFR术语,则表述为CFR London。

1.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并在装运港装船,装船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2)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承担货物在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以及费用;

(3)负责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单证。

买方的主要义务:

(1)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以及发生的额外的费用;

(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以及支付费用,收取符合合同的货物;

(3)收取符合合同的各种单证并支付相应货款。

2.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的承担。

CFR术语也是装运港交货,由卖方支付运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和安排运送货物。风险的划分也和FOB术语一样,以船舷为界。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以及额外费用,均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

(2)卸货费用的负担。

为明确卸货费用的负担,一般也采用CFR术语的不同变形,并在合同明确订立以免产生争议,具体说来,有以下三种情况:

CFR班轮条件(CFR Liner Terms)。如前所述,在班轮条件下,费用由卖方或船方承担。

CFR船底交货(CFR Ex Ship’s Hold)。指在目的港从船舱底起吊到卸到码头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CFR卸至岸上(CFR Landed)。指由卖方将货物从船上卸至码头上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CFR的各种变形也只是说明卸货费用由谁来承担,其风险和交货内容均不变。

(3)装船的通知。

因为在CFR术语下成交时,卖方租船订舱并将货物装上船,而保险由买方自行办理,风险的转移以船舷为界。所以卖方装船后应充分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这里的充分通知是指在时间上及时,在内容上是详尽的。根据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卖方如因遗漏或不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未能及时办妥货运保险所造成的后果,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在CFR术语下,装船后的通知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CIF

CIF全称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保险加运费(指定装运港),指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费用和运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的各种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另外,卖方还必须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卖方在此办理的是按最小责任的保险险别,如需更大责任保险的险别保障,则应另外订明。该术语一般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果交易双方不以越过船舷为完成交货,则应采用CIP术语。

1.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租船订舱,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办理出口手续,自负风险,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然后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提供约定的单据或等效的电子信息。

买方的主要义务:

(1)收取与合同相符的货物与单据,并支付相应的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自负风险和费用。

2.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CIF与到岸价的区别。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即它是属于装运港交货的合同。所以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就算完成了交货的义务,并不承担保证把货物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交付装运后的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都不再由卖方承担。所以,不宜将CIF称为“到岸价”,即区别于“到货合同”的价格。

(2)卖方办理保险的问题。在CIF术语中,货价中已包含了保险费,这就涉及保险金额、保险险别等内容。如果交易双方就保险金额及保险险别等相关内容在合同明确订明,就按合同的规定办理保险。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未对保险相关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那就按有关国际贸易惯例来处理。《2000年通则》规定,在此情况下,卖方只需投保最低责任的险别,但如果买方另有要求且承担费用时,卖方可加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成10%。

(3)运费核算的问题。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是租船订舱,办理运输事宜,并支付运费。因此,卖方在确定最终成交价时,应认真核算运费。核算运费时,应注意航线、距离的远近、运价变动的趋势等因素。

(4)象征性交货的问题。CIF从交货方式上来看,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指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运输单据等有关单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而不需保证到货。这是相对于实际交货而言的,即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所以,象征性交货是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整套单据,即完成交货。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买方仍应交付货款。但如果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有缺失或瑕疵,则即使货物到达目的地完好无损,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在此要明确的是,按CIF术语成交,虽然是象征性交货,但并不是说卖方无需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违约,不按合同交货,买方即使已付了款,仍可向卖方索赔。

(四)FCA

FCA全称是Free Carrier(named place),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将已办理出口清关手续的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后,就完成了交货义务。此处承运人指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多式联运方式履行运输义务的承运人或运输代理人。

FCA术语是在FOB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特别是集装箱和多式联运的一种贸易术语。而且此处指定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卖方在任何其他地方交货,卖方则不负责卸货。

1.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承运人,并给予买方货已经交付的充分通知;

(2)承担货交承运人前的费用和保险;

(3)向买方提供相应的单据或等效的电子信息。

买方的主要义务:

(1)自费订立承运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以及指定地点及时通知卖方;

(2)承担货交承运人后的一切风险;

(3)收取相关单证,并支付相应的货款。

2.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交货地点的选择。由于FCA术语适用各种运输方式,所以它的交货地点应按照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指定的交货地点而定。根据《2000年通则》,将FCA术语中卖方如何完成交货义务,概括为以下几种情况。

若合同中约定的指定地点为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若在合同中约定的指定地点不是在卖方所在地,而是在其他任何地点,那么在买方指定的交货地,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且尚未卸下(not unloaded)、而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若在指定地点对具体交货地点未作明确规定,而且存在多种选择时,则卖方可以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地点。当货物被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之下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由买方承担。

(2)运输的安排。使用FCA术语,一般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自指定地运输货物的合同。但如果买方请求在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需要卖方提供帮助时,卖方可代其办理安排。由于其代办性质,相关费用和风险均由买方负担。

(3)承运人的指定。根据《2000年通则》,由买方负责订立承运货物的合同,并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如果买方请求,并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代为指定承运人并与其签订运输合同,这里的代办业务卖方也可拒绝,但要及时通知买方,以防出现遗漏安排的情况。

(五)CPT

CPT全称是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当货物由卖方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的义务,而且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交货后,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承担。额外产生的费用也由买方承担。

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如果为了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需要若干后续承运人,则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处置时风险即发生转移。

1.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卖方的主要义务:

(1)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2)承担货交承运人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以及从装运地到目的地的通常运费;

(3)按合同要求向买方提供相关单据或等效的电子信息。

买方的主要义务:

(1)承担货交承运人后的一切风险;

(2)承担除通常运费之外的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与卸货费;

(3)从承运人处收取货物,领取相关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使用CPT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的划分。使用CPT术语时,卖方支付运费至目的地,但从交货后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并不延伸到目的地。卖方承担将货物交由承运人处置前的风险。如果在多式联运的情况下有多个承运人时,则卖方承担的风险应于货交第一承运人处置时转移给买方。

(2)CPT与CFR的区别。从以上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出CPT与CFR这两种术语有诸多相似之处。两种术语的货价构成中都包含有运费,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所以都属于装运地交货的术语。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差异,如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CPT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而CFR只适用于水上运输;交货的地点也不同,CPR由于有多种运输方式,所以选用不同的运输方式以及不同的约定,而对于CFR而言,交货地点为装运港船舷,风险在越过船舷即发生转移。

(六)CIP

CIP全称是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除了承担在CPT术语上规定的义务外,必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该术语可适用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同样,在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下,风险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1.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卖方的主要义务:

(1)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自付费用签订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向买方发出货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2)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向买方提供约定的单据或等效的电子信息。

买方的主要义务:

(1)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后的一切风险;

(2)承担除通常运费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卸货费;

(3)从目的地的承运人处收取货物,并收取相关单据和支付货款。

2.用CIP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保险的负担。在使用CIP术语时,货物运输保险及保费的支付都由卖方负责。与CIF一样,这里的保险属于代办性质,有关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的处理与CIF一样。

(2)CIP与CIF的区别。从以上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到,CIP与CIF两种术语的价格构成中都包括有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卖方都承担安排运输、支付保险费和运费。而且,这两种术语都属于装运地交货,所以,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两者也存在差异,主要是适用范围不同,如运输方式的选择,CIP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而CIF仅适用于水上运输。

(七)六种术语之间的区别

FCA、CPT、CIP三种术语分别是从FOB、CFR、CIF三种传统术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们之间的区别如下: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FOB、CFR、CIF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水上运输,如海运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一般为船公司;而FCA、CPT、CIP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其承运人也多样化,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及联合运输经营人。

(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FOB、CFR、CIF三种术语交货地点为船舷,风险以船舷为界发生转移。而FCA、CPT、CIP三种术语则要复杂得多,因为它们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所以应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约定而定。风险则于货交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在FOB、CFR、CIF三种术语中,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前的一切费用。在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货费用由谁承担;而在CFR、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用由谁承担。但对于FCA、CPT、CIP三种术语而言,有时这些费用就不存在。如在海洋运输条件下,FCA合同中的装货(装船)费用和CPT、CIP合同中的卸货(卸船)费用就不再存在。

(4)运输单据不同。FOB、CFR、CIF三种术语,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在FCA、CPT、CIP三种术语条件下,情况也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如在多式联运方式下,则卖方需提交铁路运单、公路提单或航空运单等相应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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