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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减免优惠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国家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国家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软件公司“2免3减半”优惠年度如何确定?

【案例1-14】牛总为了推进宏发集团多元化发展,把IT部门剥离出去,成立一个软件公司。公司于2012年正式成立,2013年预计首次盈利,刘总监研究了国家的软件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让软件公司于2014年1月去申请资格认定,如果能够在3月份取得认定的话,且假设在2014年、2015年均获利,那么公司可以享受哪年的免税优惠

叶大维:优惠年度确定是软件产业所得税优惠比较复杂的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根据宏发集团旗下软件公司的情况,我们可以这样推算:该公司2012年成立,预计2013年盈利,2014年1月申请资格认定。如果该公司在2014年5月底之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了软件企业的认定资质,可以享受2013—2014年度免税,2015—201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该公司在2014年5月底之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了软件企业的认定资质,可以享受2014年度免税,2015—201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要点一: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享受优惠的条件

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7.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 要点二:符合优惠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规定

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6.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 要点三:认定优惠年度的规定

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优惠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 要点四: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

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 要点五: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规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每2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2年。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

(1)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2)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

(3)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

(1)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2)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符合享受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表1-13)。

表1-13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申请所得税优惠

吴薇薇:小玮,如何理解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自获利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含义?

叶小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符合该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吴薇薇:我们公司外购的计算机软件,所得税如何处理?

叶小玮:根据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需要说明的是,任意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外购的软件,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可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吴薇薇:假如我们的公司符合软件企业“2免3减半”的优惠,是否还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

叶小玮:根据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该文件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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