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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总理事会任命一名总干事担任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的首长。目前,世界贸易组织缔约方的贸易总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5%,投资额占全球跨国投资总量的80%。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集体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定期进行全面审议。审议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的全部贸易政策和措施。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结构

1.部长级会议

世界贸易组织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成员国贸易部长组成,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可对多边贸易协议的所有事务作出决定,具有立法、准司法和豁免成员义务等权利。

2.总理事会

部长大会下设总理事会,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是WTO最高执行机构,代为行使部长级会议的职能,负责日常监督各项协议和部长会议所作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作为统一的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发挥作用。

3.分理事会

总理事会下设有货物贸易(goods council)、服务贸易(services council)、知识产权(TRIPs council)三个理事会,它们分别监管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协议的贯彻执行,并履行由总理事会所赋予的其他职责。

4.专门委员会

由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分理事会设立。

总理事会下还建立负责处理相关事宜的贸易与发展、国际收支、行政预算三个委员会。三个分理事会也设立相应的附属机构即次一级专门委员会,以处理更为具体的专门问题和监督协议的履行。

此外,总理事会、分理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视需要可设立临时性工作组或专家小组等。

5.总干事和秘书处

总理事会下设立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由总理事会任命一名总干事担任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的首长。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与任期由总理事会决定。总干事根据总理事会批准的规则任命秘书处的工作人员,规定其职责与服务条件。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领导秘书处,任期4年,秘书处总部在日内瓦。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机制

1.加入和退出机制

(1)创始成员的具备条件:已经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接受《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多边贸易协定;关税减让和承诺。 1995年12月31日,在GATT向WTO移交时共有128个的缔约方,在2001年12月11日中国“入世”时,共有142个缔约方,我国成为WTO的第143个缔约方,成为特殊的“一国四席”的代表(台湾、香港、澳门分别作为独立关税区加入WTO,独立关税区是指一个与本国其他领土之间的大部分贸易,保持着单独税率或其他单独贸易规章的地区)。截至2006年底,越南成为WTO的第150个缔约方。目前,世界贸易组织缔约方的贸易总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5%,投资额占全球跨国投资总量的80%。世界贸易组织的缔约方可以分为两类:创始缔约方和新加入缔约方。①创始缔约方有104位,作为创始缔约方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时,已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并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两年内接受该协定及其多边贸易协定;第二,签署了“乌拉圭回合”的“一揽子”协议;第三,在“乌拉圭回合”中做出关税减让以及服务贸易方面的减让。②新加入缔约方是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生效之后,任何国家或在对外贸易上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区,可以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加入申请,按照不同类型的国家,针对其政治、经济和贸易上的特点,就“入门方式”进行全面谈判,达成协议后,须经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的投票表决,有2/3以上的多数同意后才可能通过。

(2)加入时间是无限期地开放。程序:第一阶段,提出申请与受理。第二阶段,对外贸易制度的审议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第三阶段,多边谈判和起草加入文件。第四阶段,表决和生效。世界贸易组织缔约方的基本权利是:享受各缔约方提供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关税减让或承担的进口增长义务;享受各缔约方取消或减少数量限制及其他限制的贸易便利;采取责任“豁免”与紧急补救行动;遵循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纠纷;取得各缔约方有关贸易政策、措施的资料。世界贸易组织缔约方的基本义务是:遵循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协议的规定,给予缔约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关税减让或承担进口增长义务;取消数量限制或减少、约束非关税壁垒措施;谅解有关缔约方采取的“豁免”与紧急补救行动,实施保障措施;遵循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纠纷,避免贸易纷争;遵循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定期接受审议;向各缔约方提供本国贸易政策、措施的资料,缴纳会费。

(3)退出及互不适用。任何成员都可以退出世界贸易组织,由于政治或其他原因,一些成员不同意相互之间适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即互不适用。缔约方的退出是指有关国家或独立关税区作为缔约方退出“乌拉圭回合”各项多边协议,同时放弃世界贸易组织的缔约方资格。任何缔约方都可以退出世界贸易组织,但要在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收到拟退出缔约方的书面退出通知之日满6个月后,退出才能生效。原因在于:便于其他缔约方有较充分的时间,调整与退出方之间在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法律制度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防止退出国使用权宜之计,利用退出程序逃避其应承担的义务;给退出方足够的时间考虑其退出决定的取舍。

2.决策机制

遵循“协商一致”原则,无法协商一致时才通过投票表决决定。

(1)协商一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决策惯例是,讨论一项提议或拟议中的决定时,应首先寻求协商一致。所有缔约方都表示支持,或者没有缔约方反对,即为协商一致通过。

(2)投票表决。每一成员拥有一票。总的原则是: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依据成员所投票数的多数作出决定,除非《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有关多边的贸易协定另有规定。

3.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由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该机制遵循“协商一致”和2/3多数投票通过原则,具有效率高和权威性等特点,解决了绝大多数贸易纠纷,实现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与职能。

4.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集体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定期进行全面审议。促使成员方提高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履行所作的承诺,更好地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从而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平稳运行。审议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的全部贸易政策和措施。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有助于增加多边贸易体制的透明度;有助于增进成员方的相互了解,减少或避免贸易争端;有助于督促其履行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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