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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轨时期的劳资关系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资关系实质上是国家与职工之间的行政关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所有制形式对劳资关系性质的影响越来越弱,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劳资关系正在趋同并向市场化方向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员工在与企业经营者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此外,劳动争议产生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企业内部劳资关系协调机制不健全。转轨时期我国劳资关系的另一个特点是存在庞大的农民工队伍。

三、转轨时期的劳资关系

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企业劳资关系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企业附属于政府,既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也没有自主经营权,因而企业不是用人主体和分配主体,职工的聘用或工资的调整按国家指令性计划执行。职工是国家的职工,不是企业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终身不变,直至退休。职工服从组织分配,劳动条件和工资水平完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事,企业与职工双方没有谈判的余地,也没有谈判的必要。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资关系实质上是国家与职工之间的行政关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资关系是一种理想化的劳资关系,工人不是商品,当然不能在生产过程中讨价还价,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排除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冲突,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利益是一致的(Oakley,2002)。

改革开放后,随着多种经济成分的出现,我国相应出台了有关劳动关系类型的新的划分,如国有经济劳动关系、集体经济劳动关系、私营企业经济的劳资关系、个体经济的劳资关系、联营经济的劳资关系、港澳台地区投资经济的劳资关系以及民营企业的劳资关系等(赵曙明,1995)。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决定职工享有充分的民主管理权,通常是劳动合同制和固定工制度并存,而外资和私营企业一般都要求采取劳动合同的形式来确定劳资关系。但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各类企业的管理在某种程度上需要统一以便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而且随着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和经营机制的转换、自主权的扩大,企业在管理权限、经营方式上都与非国有企业趋于接近。2003年底,我国已经完全取消下岗人员进入再就业中心的做法,采用失业方式来承接新增的经济性裁员。从2004年开始,所有下岗人员全部纳入失业保险,彻底与企业脱钩(程延园,2002)。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所有制形式对劳资关系性质的影响越来越弱,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劳资关系正在趋同并向市场化方向发展。

在劳资关系向市场化方向发展的同时,劳资冲突日趋明显。企业发展有赖于资本和经营管理,因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日益提升,劳动者则处于劣势,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过剩状态的低技能的体力劳动者。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不仅出现在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而且存在于国有企业。目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中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不同所有制的相互融合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将成为我国经济的主要形式。经济学家洪银兴教授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把我国经济划分为三大类:私人经济、外资经济和上市公司经济,并指出不论是在何种所有制的经济中,资本所有者和雇佣劳动者之间一直存在一种冲突的关系,即雇主以牺牲员工利益为代价得到好处,员工以牺牲雇主利益为代价获得好处(洪银兴,200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决定了我国劳资关系的多层次性。公有制经济中存在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与社会劳动的关系,表现为国家、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私营企业存在私有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即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外资企业存在外来资本与国内雇佣劳动的关系,即资本家与雇工的关系(周新军,1999);在混合型股份制经济中,同样存在经营者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任何一种类型的企业中都存在代表雇主利益的经营者与员工之间的关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统计,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1.4万件,涉及劳动者74.4万人,比2004年增加5.3万件。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9万件,占案件总数的6.2%,涉及人数占全部案件涉及总人数的55.1%。此外,劳动争议多发地区为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如广东、江苏、山东、上海、北京、浙江、四川等七省受理的案件占全国案件总数的65.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劳动争议案件总量继续增长;(2)集体争议案件数量占比例较大;(3)经济较发达地区劳动争议案件多发;(4)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裁决比例偏高;(5)绝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者提起申诉,胜诉率较高。以江苏省南通市为例,2006年上半年全市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351件(含集体争议2件和案外处理200件),从案件申诉主体看,均为劳动者申诉,说明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其中,涉及国有企业劳动争议17件,占11.26%,涉及港澳台及外资企业48件,占31.79%,私营企业86件,占56.95%。尽管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数占全部案件数量的88.74%,公有制企业也同样存在劳动争议的问题。从争议的内容来看,88.08%的案件有关工伤待遇支付、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利益争议,而且争议处理的结果劳动者胜诉明显高于用人单位(江苏劳动保障网)。

企业经营目标是股东价值最大化,劳动者追求自身价值最大化,双方利益的对立引发大量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员工在与企业经营者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使得一些企业经营者无视劳动者的权利,如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霸王条款、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随意安排职工加班、劳动保护不到位等。面对不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只有诉诸于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劳动争议产生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企业内部劳资关系协调机制不健全。许多企业没有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平等协商制度,企业工会组织不健全或者没有起到保护员工利益的作用。

转轨时期我国劳资关系的另一个特点是存在庞大的农民工队伍。目前,我国农民工总数约2.1亿,农民工集体意识、维权意识和社会参与意识越来越强,已经成为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有人甚至称之为“新工人阶层”。2004年上半年在沈阳出现的农民工工会约有会员4 500人,已经为100多名农民工要回近35万元拖欠的工资。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民工工会也在蓬勃发展,已经成为争取农民工利益与资方谈判的原始组织。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深圳等地,农民工就试图组织工会;2002年,浙江温州也成立过农民工工会。在市场条件下,劳资关系的调整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依靠国家颁布劳工标准,通过行政力量来强制实施;二是由工人自我组织,用自己的力量与资方谈判、交涉,而集体力量就是劳工团结起来成立自己的工会,通过集体的力量与资方谈判(张意轩、李玲,2004)。这种变化显示了我国劳资关系发展的新动向:弱势的农民工乃至城市工人可以通过集体的力量(组成工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持劳资关系的平衡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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