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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轨时期国有企业制度特征和经济行为分析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我们把以行政权力约束替代财务清算约束,看作是计划经济下国有企业的制度特征,把在产权关系明晰基础上财务清算约束彻底硬化,看作是市场经济下企业制度特征,那么转轨时期国有企业制度特征就带有介于两者之间的明显的过渡性质。上述理论推论,在转轨时期国有企业经济行为中得到充分体现。

转轨时期国有企业制度特征和经济行为分析

一、转轨时期国有企业过渡态制度特征

1.什么是一个健全的企业制度,我们可以说是高效率的,而高效率导源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彻底内部化。企业的内部化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其成本与收益的内部化,这将导致企业之间的有效竞争;二是企业内资源拥有者资源使用的成本与收益内部化,这使得企业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全对称。市场化即内部化,这也是市场经济效率高于计划经济的根源。企业和市场都是实现内部化的两种制度,选择的界面是两者内部化所费的交易成本边际式比较。那些具有很大外溢性、无法内部化的部分,将由政府来承担,如市场运作的制度环境、法律程序、产权保护和其他公共产品的生产等。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彻底内部化,又表现为企业财务清算约束的彻底硬化和企业内资源贡献与资源收益的完全对称。企业财务清算约束的硬化,包括企业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无成本或低于市场价格成本获得资源;债权与债务约束彻底硬化;企业必须以资抵债。资源贡献与资源收益的完全对称,包括资源拥有者的资源收益与资源贡献相等;一种资源拥有者不能将另一资源拥有者的收益转化为自己的收益。在市场经济下,企业内部化制约机制是由价格机制、市场规则、法律法规、企业内契约关系来共同形成。当然完全内部化的企业制度,只是一种理论模型,现实中的企业总存在着各种外溢性,这些外溢性或不能以现有法规加以收敛,或因收敛过程的成本过高而不值得。但就市场经济本身来说,总是通过制度的创新和变迁来逐渐将外部性内部化。因此,存在外部性并不是市场体制本身的缺陷。

2.与市场经济相比,计划经济下各经济体活动都具有过大的外溢性,无论是作为劳动者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活动的成本与收益都很难内部化。应该说是能够彻底内部化者只有代表经济整体的政府,其经济活动必须受有限的资源总量的限制,不能“无中生有”。过大的外部性是计划经济低效率的根源。与市场经济下存在外部性现象不同,外部性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是计划经济的特征。整个计划经济体制是一个巨大的科层组织(列宁称之为“巨型托拉斯”),各个经济体的权利和义务由体制本身决定,这使外部性本身具有合法性、固定性,不可能通过经济体(或交易者)之间谈判来解决。计划经济只存在一种资源配置制度,那就是政府利用行政科层组织,直接以计划形式去配置。企业是这一资源配置体制的基层组织,企业与外部经济并没有截然界面,企业内和企业外的配置体制是一体的。这样的企业制度自然也就不受成本与收益的预算约束,企业各资源拥有者(主要是作为劳动力拥有者的劳动者和作为资产拥有者的政府)的资源收入和资源贡献之间存在不对称关系。就企业劳动者来说,计划经济下实行按劳分配制,其指导思想也具有使劳动者劳动贡献内部化的一面,但由于评价和监测单个劳动贡献的信息不全,或获得完全信息成本过高,最后实行的只是固定等级工资制下的平均分配。这种工资制使劳动收入与贡献完全不对称,造成过大外溢性,成了一种抑制劳动工作努力,鼓励劳动者增加闲暇,特别是在职闲暇,减少有效劳动供给的“养懒人”的收入分配机制。就企业管理者来说,在既定计划指标下,总是以追求最大资源投入,使完全指标的难度最小化为行为目标。而且由于企业管理者和计划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种行为目标总能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实现。

3.给转轨时期国有企业制度加以界定和描绘,是一个非常困难的工作。如果我们把以行政权力约束替代财务清算约束,看作是计划经济下国有企业的制度特征,把在产权关系明晰基础上财务清算约束彻底硬化,看作是市场经济下企业制度特征,那么转轨时期国有企业制度特征就带有介于两者之间的明显的过渡性质。一方面行政权力约束逐渐软化,改革的方向总是在逐渐减弱政府对国有企业直接管理;另一方面财务清算约束在逐渐形成,但约束力并不强。这样,转轨时期国有企业实际上处于行政权力和财务清算双面约束中,但双面约束又都处于相对软化状态。

造成行政权力约束和财务清算约束双面软化的根源,是由对国有企业实施改革的逻辑思路决定的。政府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动者,其改革的逻辑是在不改变企业的国有性质基础上,使企业适应市场化运作的要求,这就将产权制度的选择限制在企业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范围内。适应于市场化运作,企业必须成为完全独立的经济体,不受政府直接制约;但作为国有企业,政府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如果对企业经营不加干预,只保持单纯的收益权,那这种国有企业只能是为“国有”而“国有”,完全失去了作为国有企业的意义。国有企业的改革就在这两难中求解。在这个求解没有合适的答案之前,国有企业只能处于市场约束(在企业内部表现为财务清算约束)和行政权力约束的双面约束之中。由于市场约束和行政权力约束的性质和方向完全不同,一方约束的有效发挥作用必须以企业摆脱另一方约束为条件。在这种矛盾状态下,双方的约束力都很难发挥作用,这就造成对国有企业存在双面约束,但双面约束都呈软化的状态。

二、特定制度下国有企业的经济行为

计划经济下国有企业财务清算约束的软化效应,被行政权力的硬化所弥补。转轨时期以来,对国有企业行政权力约束逐渐放松的同时,并没有以财务清算约束的逐渐硬化来替代,这样财务清算约束的软化效应就全面表现出来。一个不受行政权力约束和财务清算约束的企业,其经济行为必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企业不受成本与收益预算制约,不怕亏损。企业之所以不怕亏损,是因为经营者可以将亏损的经济责任外溢,转嫁给他方。

第二,由于企业内部各资源拥有者对企业管理者约束强度不一,企业内部机制失衡,导致资源贡献与资源报酬不对称,一部分资源所有者可以获得其他资源所有者的收益,甚至是资源本身。

第三,企业作为一个经济体,在与其他经济体之间进行交易时,可以不受市场法则制约,即可以违约,或违约不受惩罚。

上述理论推论,在转轨时期国有企业经济行为中得到充分体现。下面就特定制度下国有企业这三方面经济行为分别加以分析。

1.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一个让人难以理解之谜是:企业改革越深入,企业亏损就越厉害。难道真的就是国有企业越改效率越低吗?如果以盈亏作为判断企业效率的根据,那么显然无法解释为什么计划经济下国有企业亏损并不严重,企业收入几乎占上交财政的半数,而转轨以来国有企业反而越来越亏损,难道改革后的国有企业比计划经济下的国有企业效率还要低?这显然与事实不符。我们不能否认,随着改革深入,国有企业经济效率仍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否则就无需再进行改革了。我们说现在国有企业效率低,是在与其他形式企业平行比较的结论,并不能说国有企业比过去,甚至比计划经济时代的效率还要低。那么为什么在经济效率有所提高的条件下,国有企业的亏损面和亏损额却越来越大呢?其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计划经济下国有企业低效率导致的亏损,以隐形的形式表现,即以低工资、低资金价格。低原材料价格为特定条件的账面盈余。转轨时期以来,由于这些特定条件逐渐消失,国有企业的隐形亏损就表现为账面亏损。二是在对国有企业行政权力约束放松的条件下,企业经营者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国有企业改革基本上按照放权让利,扩大经营自主权,弱化政府对企业行政权力的控制这条思路进行。在产权制度没有根本改革,国有资产管理没有找到有效实现形式的条件下,政府解除通过行政渠道去直接制约企业,却很难形成一条市场化渠道去实现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使作为所有者的政府无法分辨出企业亏损的真正原因,这样企业经营者总可以找到理由将亏损责任加以外溢。一切亏损都有理由变成政策性亏损,政策性亏损理应由财政足额补贴。这就导致企业经营者普遍的机会主义选择:谁亏损谁占便宜,谁亏损大谁占便宜多。三是在所有者对经营者制约不力的条件下,企业内部分配机制失衡,劳动收益侵蚀资本收益。企业的盈亏都是相对于资产方而言的,是所有者利益的体现。一个企业亏损既可能是由经营效率低导致,也可能由分配机制失衡导致。有很大一部分国有企业职工高工资、高福利,企业却高亏损,这显然是企业内部结构失衡的表现。

2.转轨时期,国有企业内明显地呈现出资源所有者对企业经营者约束不对称的特点,表现为资产所有者(政府)对经营者约束软化,劳动者对经营者约束相对硬化。

政府对企业经营者约束软化起因于下列因素:第一,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难以人格化,而市场经济中作为交易主体,必须是具有人格化的契约主体。第二,由第一因素决定作为资产所有者的政府与企业经营者之间难以根据市场法则形成契约化的相互制约关系。第三,国有企业不是单纯企业,国有企业承担着部分政府应承担的职能,企业与政府之间职能和利益界限不清。这会导致企业经营者的机会主义选择。第四,由于没有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目前政府对国有企业实施有效监督的成本过高。

劳动者(工人)之所以能硬化对企业经营者约束,又起因于以下几点:第一,传统观念的惯性。工人不仅是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而且还是企业主人,因此工人可以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乃至分配。第二,企业经营者的地位并不是由市场竞争而获得,而是由工人选举和上级任命相结合。随着改革的深化,前者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企业经营者能否保住自己的位置或得到升迁,更取决于工人的拥护程度。第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与工人的收入捆绑在一起。

由于作为资产所有者的政府和作为劳动者的工人对企业经营者的约束不对称,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失衡,导致企业内资源贡献与资源报酬的严重不对称。这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在资源贡献上,企业经营者并没有以契约的形式获得对劳动者一定时期的劳动支配权,劳动者可以出工不出力,在职休闲。这形成了国有企业在职劳动人员数量过多、闲置,而生产中有效劳动资源投入又不足的矛盾现象。有效劳动资源的投入不足,又必须以生产资料超额投入和设备的超负荷运转来弥补,导致国有企业中丰富劳动力资源并不能替代稀缺资本,反而以资本的过度投入来弥补有效劳动的供给不足。另一方面在资源收益上,劳动力资源所有者过多地侵蚀了资本所有者的利益。

劳动侵蚀资本可通过两条途径:一条是对资本收益流量侵蚀;一条是对资本存量的侵蚀,或资本本身的侵蚀。劳动侵蚀资本收益流量,这可以从国有企业的工资增长率和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比较中明显表现出来。在1979—1995年中,除了三年治理整顿期,工人工资的增长率都远高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而且两者相差很大。劳动侵蚀资本存量的途径,主要是通过低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虚增利润,再通过留利将虚增利润转化为劳动者收入;或直接将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用于职工的福利性投资。

3.企业财务清算约束的软化,必然表现为企业成本收益的过大外溢性,这将导致企业与其他经济体之间债务约束的软化。计划经济下,企业债务约束的软化,被行政权力的硬化所弥补。政府首先取消了国有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关系,企业间的产品交换受计划支配,资金划转由银行控制,没有可能出现“三角债”。国有企业与银行之间形式上存在资金借贷关系,但计划经济下的银行,不是一个与企业平等的经济体,而是企业资金使用的一级管理机构,银行通过对企业实行一整套的资金收支和划转制度,替代了两者之间的信用约束。存贷活动、资金收支和划转过程都不是企业的自主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银企信用约束软化并不会导致银企之间的债务沉积。转轨时期以来,在国有企业财务清算约束没有硬化的条件下,国有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已经广泛出现,对企业的资金管理制度逐渐被取消,这就必然导致企业之间的“三角债”和银企之间的债务危机。

经济的市场化过程,实质上就是使经济体成为产权主体、法人主体和契约主体的过程,能承担法律和市场规则所界定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和市场规则界定了经济当事人能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的行为边界,从而也包含着一个当事人或其他当事人受损的补偿规则。这样双方当事人总可以用谈判的形式或法律的手段将成本与收益内部化。法律和市场交易规则发挥效应,以交易双方明晰的产权界限、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能完全承担交易契约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以这一标准来衡量,转轨时期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和国家银行之间都很难满足这一条件,因此它们之间的交易就很难用法律和市场法则来制约,这是导致“三角债”和银企债务危机的制度根源。

①“三角债”。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着交易关系,这是由部门投入产出关系决定的。与最终产品面对广大消费者不同,中间产品(生产资料)总是在企业间交换。在计划经济下,这种交换由计划配置资源的过程决定。企业间产品交换,形式上也有价格,会计也进行记录核算,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活动。但各企业都不是独立法人,不具有承担交易契约中权利和义务的资格,产品交换的货币形式并不能改变属于一个主体内部产品互换的实质。

在转轨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在逻辑是试图使其成为独立的经营者,独立的法人体,具有自由选择交易的对象和方式的权利,并以市场价格机制和交易规则来约束其交换关系。但是由于产权制度的变革滞后,国有企业之间难以形成明晰的产权界限和利益边界,不具有成为独立的契约主体的资格。这样一方面国有企业生产的大部分产品具有一定的资产专用性,企业间投入产出关系相对固定,同时政府对部分企业产品的流向仍有限定,企业无法自由选择交易伙伴。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对自有资金已有了一定的支配权,银行不能直接控制企业的资金收付活动。当企业之间通过相互协议,产品交换与货币收付不同时进行时,企业间商业信用就广泛产生了。商业信用的正常进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契约主体,能承担契约当事人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当一方违约而使另一方受损时,能以法律手段加以解决;二是商业信用要票据化,以及相应的票据承兑和贴现技术。后者以前者为基础。国有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是在根本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下广泛进行的,这必然导致商业信用的普遍软化。连锁性的商业信用软化就会形成广泛的“三角债”现象。

②银企债务危机。银企债务危机是国有企业财务清算约束软化、外溢成本的最集中的表现。银企债务危机的实质是什么?是不是企业对银行的高负债?应该说企业对银行高负债并不一定导致债务危机。在西方企业资产结构理论中,M—M理论认为,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企业的资产结构与经营业绩无关。我们不能机械地搬用西方理论来解释中国现实,但起码可以说明企业对银行高负债并不一定导致银企债务危机。银企债务危机的根源是国有企业和国家银行之间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信用基础不存在或不牢靠;债权债务关系反映的应是两个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一种契约或交易关系。

计划体制下,银企之间隐含着这样一层行政化契约关系,银行有义务向企业提供所需的部分资金,也有权利监管企业的资金营运;企业有权利得到生产所需要的信贷资金,也有义务接受银行对资金使用的监管。这种隐含的行政契约替代了形式上的债权债务契约,弥补了债务约束的软化效应。转轨时期以来,国有企业随着经营自主权扩大,获得了对资金的支配权,银行不再能控制企业资金的使用过程(当然并不是完全放弃)。但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国有企业和国家银行的血脉联系仍存在,两者之间隐形契约中银行有义务向企业提供资金仍起作用;特别是随着政府不再能作为积累主体,无力向国有企业注入资金的条件下,银行不但延续了向企业提供定额流动资金、临时周转资金的任务,而且还替代了财政向企业提供定额流动资金,乃至固定资金的任务。这必然导致企业对银行高负债。高负债转化成债务危机,又由下面因素促成:一是国有企业资金营运效率低,资金收益率甚至低于银行贷款利息率,无力还本付息;二是银企之间信用基础不完备,国有企业可以只借不还,或少还迟还,银行无法诉诸法律来解决。这样,国有企业对银行的高负债,又转变成了银行高比例的呆、死账,信贷收支难以平衡,导致了银企债务危机。

与杨成长合写 载《上海经济研究》,199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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